求一个口碑不错的被小贷互联网仲裁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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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具人性化的网络空间司法护航。
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无论国内或国际上,仲裁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其原因在于仲裁是当事双方自愿的、具备广泛执行力、一裁定局。仲裁方式也逐渐发展到网络仲裁,也产生了诸如互仲链这类网络仲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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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仲裁平台也不少
网络仲裁平台也不少,如果是债务债权的纠纷,企业可以通过互仲链平台快速解决资金业务难题。具体业务可以到他们的公众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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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消费金融大视界
根据艾瑞统计,2016年中国网络信贷规模接近1.2万亿元。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伴随着海量的网贷纠纷,贷后处置“神器”也应运而生:网络仲裁。
互金平台扎推上市,贷后处置负面不断
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稳步推进。互联网金融再度成为热议风口。进入10月份,国内互联网金融机构迎来了集中上市潮。
图1:赴美上市互金公司
除了备受争议的趣店上市,随后还有和信贷、拍拍贷、融360、乐信均在近几月披露了招股书,部分公司已完成了上市计划。虽然监管、上市等动作不断,仍有不少负面消息不断流出。
如何提高催收方式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催收效率,是互金机构必须正视的问题,也是每个拟上市及已上市的互金平台应该解决的问题。网络仲裁可能是目前最有效率的解决借贷纠纷的合法方式之一。
网络仲裁早有先行,线上纠纷处理利器
互联网金融业务有着参与主体众多、地域跨度大、电子证据为主、法律架构创新的特点,传统争议解决方式在互联网数字时代遇到诸多问题。
早在2015年3月,广州市仲裁委就已经成立了我国首个网络仲裁服务平台,随后制定了《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和《网贷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
“消费金融机构和互金平台面临的是数十万甚至上千万的海量逾期纠纷,我们的目标就是帮助这些客户对接权威仲裁机构。针对其借贷纠纷申请网络仲裁,线上批量高效处理这些纠纷。”广州慧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CEO赵小彬说。
据了解,慧狮科技是最早进行此类业务并获得腾讯战略投资的法律服务商,早在2016年就率先与广州仲裁委达成深度合作,提出了‘电子存证+网络仲裁’的新型贷后纠纷处理的理念,针对金融机构的网贷业务实现全流程网络仲裁系统对接。
目前已经成功接入国内知名银行及大型互联网金融公司,帮互联网金融业务实现“合法高效”催收。另外,慧狮科技还在区块链领域与腾讯展开长期合作,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电子证据的互信,并获得了2017年可信区块链峰会区块链优秀应用奖。
图2:网络仲裁线上程序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公众号
网络仲裁能够做到在线立案、在线缴费、在线送达、在线应诉、在线审理,审理期限短、程序灵活转换,同时仲裁的不公开性也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平台的商誉。网络仲裁具有跨地域性、经济性、广泛执行性等特点,仲裁结果与法院判决同等效力,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守护神。
因此,网络仲裁逐渐成为传统金融机构解决线上业务纠纷以及互金平台解决争议的必然选择。
单笔费用最低40元起,催收成本大大降低
消金机构和互金平台不良资产处理的最大障碍是:催收成本高、效率低,批量的线上纠纷很难通过人力解决。通过网络仲裁处理案件的成本极低,同类型的案件批量审理,实现金融司法产品化。
图3:网络仲裁与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成本对比
来源:慧狮科技根据第三方权威机构公开信息资料整理
图4:仲裁收费标准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官网
根据广州仲裁委官网显示,案件受理费可低至40元/件。
科技手段合法催收是未来趋势
目前互金平台和消金机构的催收方式主要是电话与客户沟通,通过不同逾期阶段将催收划分为M1、M2、M3直至M7等多个模块,随着数字增大,催收难度加大。催收业内人士表示,每个成功催回的贷款,至少要8通电话,以M2阶段的催收为例,一个月至少催收800户,每个小时需要呼出25通电话,如果加班的话,每天要打超过260通电话。而且在电话中,催收人员常常会收到借款人的谩骂,被迫接收各种“负能量”。
不少催收人员为了能成功催收,往往会假扮公安、法院、检察院的人员,恐吓借款人还钱,这些行为其实都是不合法的暴力催收。如果能有裁决书或判决书,催收人员就能有一个有效的威慑工具,理直气壮合法合规地要求借款人还钱了。
因此,为了合法有效的催收,对网贷证据链条整理的系统化就显得尤其重要。慧狮(SmartLion)网贷纠纷解决系统,主打“以互联网方式解决网贷纠纷”的理念,服务对象主要为银行、互金企业等金融机构的网贷业务。
通过“电子证据存证+网络仲裁”的方式,解决了催收成本高,坏账处理难等问题。根据不同金融业务的需求,可以实现最快“7天出裁决”,以达成税务核销、失联人员修复、法院执行等司法效果。
图5:慧狮网贷纠纷解决系统逻辑图
来源:慧狮科技
某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法务负责人在对接慧狮系统后感慨,网络批量仲裁在贷后处置上有效避免了暴力催收,并真正解决了传统诉讼中资源消耗大和时间成本高的问题。
从目前实际案例来看,很多借款人在仲裁的过程中就已经主动还款,裁决书在催收过程中起到了重要威慑作用。另外,随着全国智慧法院的建设和推广,网络仲裁与智慧法院的线上对接将极大提高执行效率。
根据人民法院报专访内容披露: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正式开通网络执行查控体系,目前已与多个部门完成了网络查控对接,实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船舶、证券,以及身份证、出入境证照、工商登记、人民币结算账户等11类17项信息的查询。
以金融机构为例,就与574家银行进行了网络对接,可以在全国22万个银行营业网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截至日,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352.6万例,限制397.5万人次购买飞机票,86.7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5.9万例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了义务。
图6:金融司法与互联网金融产业
来源:慧狮科技
网络仲裁的意义不仅仅在贷后,更重要的是,随着日益紧缩的金融监管,拟上市或已上市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及互金平台,能够借助网络仲裁合规合法催收让资金收益最大化。
从金融司法的角度来看,网络仲裁对互金行业贷后处置的价值才刚刚显现,随着行业合规趋势不断加强和国家监管政策逐步落地,网络仲裁将在整个产业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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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对比传统仲裁,网络仲裁有哪些独特之处? - 知乎有问题,上知乎。知乎作为中文互联网最大的知识分享平台,以「知识连接一切」为愿景,致力于构建一个人人都可以便捷接入的知识分享网络,让人们便捷地与世界分享知识、经验和见解,发现更大的世界。8被浏览585分享邀请回答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平台odr.gzac.org网仲对仲裁立案申请、仲裁员的选择、仲裁费的计算、仲裁程序的安排、网络视频庭审等都有着一套详细的程序和规则,有兴趣的知友可以检索看看各个仲裁规则的规定。1、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
2、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3、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信用卡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 4、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小额网购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
5、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贷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
对比传统仲裁而言,网络仲裁(或者称电子仲裁、在线仲裁、线上仲裁、网上仲裁、互联网仲裁等)最大得优点就是高效便捷,大大节约了仲裁资源得成本。相比较来说,网络仲裁有着区别于传统仲裁的制度,比如:1、庭审形式的特殊性。与目前国内正在打造的互联网法院类似,仲裁的庭审过程也是在网络上进行,即以网络视频庭审或者其他电子通讯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甚至在证据质证、签名方面也是采用电子签名、签章。2、电子送达的规定。传统意义的送达,是将纸质仲裁材料按照当事人填写的确认地址通过专门的快递寄送,并由当事人签收,而网仲则是即时收悉,通常来说,发出即代表送达。这在广仲的《网络仲裁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可以看出:(一)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本会对应系统显示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本会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二)本会在向受送达人发送电子邮件时,可以向其移动通信号码一并发送提示查看的信息。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的送达:(一)本会或者对方当事人经合理查询仍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的,本会可以通过网络仲裁平台为受送达人生成电子邮箱,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二)本会按照《仲裁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受送达人邮寄送达仲裁通知,并告知本会为其生成的电子邮箱及密码。(三)受送达人确认前述电子邮箱或者提供新电子邮箱的,任何仲裁材料发送至受送达人确认的电子邮箱,即视为送达。(四)受送达人未确认电子邮箱的,本会按照《仲裁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受送达人送达有关案件材料。3、证据的认定、仲裁程序的启动。因网络仲裁的特殊性,证据从双方当事人开始提交或仲裁委调取到仲裁委的认定,都有一定的独特性,比如,“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证据,当事人应当如实转换成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阅的电子数据后提交。”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必须要求相应电子数据的真实可靠,甚至是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但是具体如何做到可靠,或者说可靠的标准并不明确。“生成、储存或者传递电子数据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但是,因为是在互联网上启动仲裁程序,因此,网仲也有着不确定的因素存在,比如:1、电子化签名、签章的真实性如何确定。现实中往往投资贸易活动中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采用电子签字或签章,因为电子化产品在互联网时代很容易伪造替代,如何实现电子化产品的真实性是一个问题。2、增加了仲裁活动的不稳定因素。网络故障、黑客攻击等情况出现时导致仲裁程序的终止、证据的灭失,是否会导致仲裁程序回转等等,在实务中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3、网络仲裁裁决的终局性问题及其后续救济途径。虽然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性质,但是如果仲裁裁决的过程出现不公正对待等问题,其裁决是否仍然是终局性?在以后的仲裁发展路径中是否会出现其他的后续救济途径??总体而言,目前,网络仲裁在国内还处于“新兴”状态,虽然国外上世纪80-90年代就逐步出现了网络仲裁,但是我国仲裁事业本身起步晚,网络仲裁发端还是近几年的事(2015年)。目前仅有的网络仲裁架构仅仅包括信用卡纠纷、网贷纠纷、小额网购纠纷等,其具体内容不够充实明确,仍有待去进一步挖掘梳理。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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