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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申请怎么写?_百度知道
法院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申请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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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上看,法官没有太大问题。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3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 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2) 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简易程序的审限是三个月,普通程序一般是6个月。
这个申请是没有固定格式的依据《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内容见上)所以你只要口头提出异议即可,但时间操作中一般是法院说了算,你的异议是没什么意义的
应该是把自己的想法写出来就行了,也可以口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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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是否要重新确定?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是否要重新确定?有学者认为,案件一旦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就应当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若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应当不少于30日。笔者有不同意见,认为,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已经过的诉讼期间(包括举证期间)当然有效(如案件的审限要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等),因此,不存在重新确定举证期限问题,只存在延长、补齐举证期限问题,即按普通程序的规定时间补齐。若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间,应考虑简易程序已经过的举证期间,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则延长补齐到不低于30日。如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间为15日,转入普通程序后,人民法院只需补足15日以上,而不是重新指定30日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中“转换程序通知书”的样式,就有“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年×月×日”的表述。
十二、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举证期限应如何确定
根据《证据规定》第8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实践中该期限往往较短,在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如当事人未就举证期限协商一致,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如何适用第33第第3款的规定(即不得少于30日),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重新设定不少于30日的时限,二是将简易程序中的时限计算在内,设定不少于30日的时限。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其一,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整个一审程序期间指定的期限不得少30日,当然可将简易程序中的期限计算在内;其二,如因重新指定的期限较短当事人不能按期举证的,可通过申请举证时限延长解决;其三,从实践角度考虑,审理期限将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是包括在内的,而程序转换往往是在开庭过后,已经耽搁时日,如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将直接影响到审判的效率。
(执笔人:喻志强*)
*喻志强,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代理审判员。
9、关于简易程序和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举证期限的确定。《证据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简易程序案件,不受第三十二条(在答辩期内提出书面答辩),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指定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和第七十九条(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采纳要说明理由)的限制,最高法院在《举证通知书》格式中又明确了简易程序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受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10日的限制(但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证据规定》却没有明文规定简易程序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上限和下限。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不一。我们认为,对于简易程序,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一般宜以满15日为宜(即被告答辩期届满后,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短于15日或者被告同意放弃答辩期的,不在此限),理由有二:一是答辩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在被告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视为其主动放弃,因为视为放弃的话,可能出现法院开庭甚至下判后被告就答辩权未得到行使而提出异议的情况,而指定的举证期限先于答辩期届满,则将会出现先举证后答辩的倒置情况;二是被告可能不到庭,并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法院可能已作出裁判,如果异议成立,此时管辖权异议期限未满,程序将违法。对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简易程序阶段已享有的举证期限应累加计算(这样,当事人实际上已享有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
《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样式之四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转换程序通知书(一)
                 ( )  字第 号
_____________:
  你(你单位)与___________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___________,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___________担任审判长,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时使用。
  2.本通知书应当发双方当事人。
样式之五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转换程序通知书(二)
                 ( )  字第 号
__________:
  你(你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为由对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提出异议,经审查该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___________担任审判长,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时使用。
  2.本通知书应当发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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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能否互相转换?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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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多选第71题)
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对于自诉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在适用普通程序后又发现可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再次变更为简易程序
就是这道题的A选项。
虽然现在起诉的时候检察院移送的是全部案卷材料,可是新刑诉并没有明确规定要不要退回检查院啊。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还可以用么?
彻底混乱了
上的刑诉真题答案都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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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发现了一个我没太弄清楚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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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四梦醒了
& & a应该是错的吧还是应该在3日内退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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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本来也是这么选的 可是学法网的题库给的答案说 因为全部案卷材料已经移送 所以不需要再退回检察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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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四梦醒了
& & 我记得中政的刘玫老师说过,这次的刑诉法司考就是新刑诉法配旧的司法解释,所以说如果新法没有规定,在2012年的司法考试中,应该就是适用旧的司法解释了,哎,再到明年的考生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年底前两高的司法解释全部都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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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迟 却信心满满的开始
怎么扭转这样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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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改革?
关于照片审核,急!~
【2018年新增考点汇总45页】环境资源法和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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