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诚贷,叫我付了5600说什么招商银行房贷利率已经打款的图片,可是现在app 都打不开了,是被骗了吗求回答

我在宜人贷申请了贷款,业务员打电话说款已经下来了,要我先交两百块_百度知道
我在宜人贷申请了贷款,业务员打电话说款已经下来了,要我先交两百块
钱,我交了,然后就又要1300多的费率钱,我没交,钱都没看到怎么交呢?我想问这是真的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确认是宜人贷吗?这家是正规公司,没有前期费用。  可以肯定的是你遇到骗子了,正规公司都没有前期费用,而且也不会预扣费用,因为法律不允许。
宜人贷公司为什么不诚实,打电话问客户要不要手续费,肯定的告诉我说不要,到宜信代办公司问在值人员也说不用,当你贷款到帐了,才发现收起了百分之10的手续费。这时再打电话问宜人贷客户说你是贷款到手了吗?我说是,说手续费要的。晕死了!
你不要上当,在贷款之前,你要做好不要出任何事情的准备,贷款后不能逾期,到时候你就会后悔,建议缺钱还是找正规银行和亲戚朋友帮忙吧,千万不要网贷,要不然逾期还不出,受骚扰的就不仅仅是你一个人,请慎重贷款。这是一个过来人的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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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我用了好多贷款平台,以前有过逾期之类,被拒了说是信用评分不足,请问我还能借到款吗?有没有不看征信的_百度知道
我用了好多贷款平台,以前有过逾期之类,被拒了说是信用评分不足,请问我还能借到款吗?有没有不看征信的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目前来看几乎是不能了,需要你把逾期的信用卡什么的每月刷几比,再按时还款。2年后你在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就会被覆盖。 到时你没有大额欠款什么的,应该就可以贷款了之前我去贷款,从来没有逾期还款之内的事情。因为欠了信用卡几万块都不给批贷款的。说什么我负债过高
采纳率:100%
很难,需要提交更多的证明材料或者抵押物。
现在有好多平台都不看征信的,你可以试试。但是没有一些有用的资质,是借不到大额的款项。一般都在2000左右,也可以慢慢的借,然后在按期去还款,额度会慢慢提高的。
请问什么软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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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15京诚1A2发行说明书
0:00:00 | 作者:
京诚2015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说明书
发行总金额:1,058,740.5 万元
京诚 2015 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作为受托机构/发行人)
法定最终到期日
(人民币万元)
AAA(联合资信)
A-1级资产支持证券
150,000.00
AAA(中债资信)
AAA(联合资信)
A-2级资产支持证券
732,900.00
AAA(中债资信)
AA+(联合资信)
B级资产支持证券
AA+(中债资信)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119,840.50
无票面利率
1,058,740.50
受托机构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法定最终到期日为日的资产支持证券,
并向发起机构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收入净额。
发起机构对本期资产支持证券不负有任何显性或隐形的担保,本期资产支持证券不构
成发起机构对投资者的负债。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涉及多种风险。请参阅本《发行说明书》
中"投资风险提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于信托设立日日(含该日)开始计息,受托机构将于每个支
付日向投资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资产支持证券的第一个支付日是2016年1月
26日。关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票面利率,请参阅本《发行说明书》中第二章的"交易结
构及交易概述"。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于日将资产支持证券记入持有人的托管
账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且在登记托管机构完成登记之后,除
发起机构自持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以根据相关适用于资产支持证
券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券。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与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交易提供评级服务。联合资
信评估有限公司与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详见本《发
行说明书》第十九章"信用评级报告概要及持续跟踪评级安排"部分。
本《发行说明书》的公布日期为日。
(作为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作为联席主承销商)
根据《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
[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
〔2015〕第 206 号),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已在"银监会"完成备案登记并经"人
民银行"批准发行。
"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发行说明书》"封面载明日期,本"《发行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期"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
不构成"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对投资者的负债,投资者在本
期"资产支持证券"下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发起机构"除了承担其可能
在"《信托合同》"和"《服务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委托人"和"贷款服务机构"
的职责以外,不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
"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者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的
"发起机构"对本期"资产支持证券"不负有任何显性或隐形的担保,本期"资
产支持证券"不构成"发起机构"对投资者的负债。
投资者购买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发行说明书》"及有
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发
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
表明对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第一章 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方 ...........................................................................................................................1
第二章 交易结构及交易概述 ...............................................................................................................................4
第三章 发起机构简介和财务状况概要 .............................................................................................................16
第四章 受托机构简介和财务状况概要 .............................................................................................................24
第五章 主要交易方证券化交易经验和违约记录申明及关联关系申明 .........................................................29
第六章 交易文件主要内容及当事方主要权利义务 .........................................................................................31
第七章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利 .....................................................................................35
第八章 发起机构贷款发放程序审核标准和违约贷款处置 .............................................................................38
第九章 资产池的入池标准和统计信息 .............................................................................................................42
第十章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 .........................................................................................................................52
第十一章 信托财产移转的重要合同及条件 .....................................................................................................54
第十二章 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顺序 .............................................................................................................56
第十三章 资产支持证券的类别和基本特征 .....................................................................................................66
第十四章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承销、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发行不成功的处理 .........................72
第十五章 清仓回购条款说明 ............................................................................................................................. 74
第十六章 信用增级措施说明 ............................................................................................................................. 76
第十七章 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加权平均期限敏感性分析 .............................................................................81
第十八章 投资风险提示 .....................................................................................................................................83
第十九章 信用评级报告概要及持续跟踪评级安排 .........................................................................................87
第二十章 法律意见书概要 .................................................................................................................................90
第二十一章 中国法律影响因素 .........................................................................................................................94
第二十二章 税务分析报告概要 .......................................................................................................................100
第二十三章 证券存续期内信息披露安排 .......................................................................................................103
第二十四章 主定义表 .......................................................................................................................................105
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方
一、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赵晨峰、焦迪
联系电话:010-0-
传真:010-
邮政编码:100033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二、发行人/受托机构: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院1、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张昕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邮政编码:100012
网址:www.bjitic.com
三、资金保管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负责人:王庆彬
联系人:刘佳博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邮政编码:100031
网址:www.cmbchina.com
四、登记机构/支付代理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吕世蕴
联系电话:010-
邮政编码:100033
网址:www.chinabond.com.cn
五、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俞强、张韩、王焱、王长宇、黄颖、杨世敏、蔡雪珂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邮政编码:100026
网址:www.cs.ecitic.com
六、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梅杰、眭悦
联系电话:010-0-
传真:010-
邮政编码:100010
网址:www.csc108.com
七、信用评级机构: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PICC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
联系人:孟悦
联系电话:010-7
传真:010-
邮政编码:100022
网址:www.lhratings.com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中心2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冯光华
联系人:阚永生、徐佳音、徐扬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邮政编码:100032
网址:www.chinaratings.com.cn
八、会计/税务顾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联系人:侯绮昭、李海洋、李超
联系电话:010-153899
传真:010-
邮政编码:100738
网址:www.ey.com
九、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王玲
联系人:彭晋、谈嘉元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邮政编码:100020
网址:www.kingandwood.com
交易结构及交易概述
一、交易结构
以下为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基本交易结构。
(发起机构)
《 信托合同》
《 服务合同》
特定目的信托
(贷款服务机构)
(受托机构/发行人)
《 资金保管合同》
《 承销协议》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中信 证券 /中信建投《 承销团协议》
(主承销商)
(资金保管机构)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登记/支付代理机构)
具体交易过程如下: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北京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资产池"委托给作
为"受托机构"的"北京信托",由"北京信托"设立"京诚 2015 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
券化信托"。"受托机构"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收入净额支付给"发起机构"。
"受托机构"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
为限支付相应税收、信托费用及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本期"资产
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级资
产支持证券"包括"A-1 级资产支持证券"、"A-2 级资产支持证券"和"B 级资产支
"受托机构"于"交割日"之前与"发起机构"和"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
"主承销商"再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和其他"承
销商"承销除"发起机构"持有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以
外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北京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
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 号)以及《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
机构风险自留比例的文件》([2013]第 21 号公告)要求,持有一部分本期各档
资产支持证券,计划持有比例为本期各档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 5%,持有期
限不低于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限。
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受托机构"委托"北京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
构"对"资产池"的日常回收进行管理和服务。
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受托机构"委托"资金保管机构"对"信托
财产"产生的现金资产提供保管服务。
根据"《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的约定,"受托机构"委托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且在登记托管机构完成登记
之后,除发起机构自持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以根据相
关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
二、交易概述
本概述所述信息及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有关的如下信息须结合本"《发行
说明书》"其它章节的详细信息进行阅读。
本概述向投资机构提供本"《发行说明书》"所述交易的概览。由于仅为概
述,因此并未载有可能对投资机构而言重要的所有资料。投资机构在决定投资
于"资产支持证券"前,应仔细阅读本"《发行说明书》"其他部分。所有投资均
涉及风险。有关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载于"投资风险提示"一节,
投资机构在决定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前,应仔细阅读该节。
"委托人"与"受托机构"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京诚
2015 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以下或简称:本"信托"
或"信托")。
《信托合同》
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签署的《京诚 2015 年第一期信贷
资产证券化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发起机构"基于
对"受托机构"的信任,根据"《信托合同》"将"资产池"委托给
"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根据"《信托合同》"设立"信托"作为
特殊目的载体,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持有、管理、
服务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收取其产生的收益。
1、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由"发起机构"信托予"受托机构"的对"资产池"中的"贷
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如有)所享有的全部权利、权
益和收益,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a)"资产池"中的"贷款"和"附属担保权益"(如有)所产
生的全部资金,包括"本金回收款"、"收入回收款"以及"信
托账户"中的其他资金及该等资产相应产生的收益;
(b)处置"附属担保权益"(如有),实现"附属担保权益"
(如有)所取得的全部收益;
(c)管理、经营和处置"资产池"中的"贷款"和"附属担保权
益"所获得的其他资产;
由上述资产或财产产生的所有其他收入或收益。
2、本"信托"的"信托财产"的"合格标准":
详见本"《发行说明书》"第九章中关于"合格标准"的内容。
信托受益权和
"《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次级
资产支持证券
本"信托"项下的"资产支持证券"分为"A 级资产支持证券"、"B
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其中"A 级资产支持
证券"又分为"A-1 级资产支持证券"和"A-2 级资产支持证券"。
"A 级资产支持证券"代表"信托"中最优先获得分配的部分受益
权,"B 级资产支持证券"代表"信托"中次于"A 级资产支持证
券"获得分配的部分受益权,"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代表来自于
"信托"分配的劣后于"优先受益权"的受益权。其中,"A 级资
产支持证券"和"B 级资产支持证券"属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
符合交易流通要求的"资产支持证券"是可转让的金融产品,
可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交易,代表相
关持有人在信托中享有的相应权益(包括接受"《信托合
同》"项下付款的权利)。
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分配顺序见本"《发行说明书》"第
十二章"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顺序"。
信托终止日
"受托机构"完成"信托"清算(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信托合
同》"项下"信托"的相应付款义务或为该等付款义务的履行拨
付合理的准备金),且"受托机构"作出的"信托"清算报告经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认可之日。
信托清算事件
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信托清算事件:
1、"信托"依法被解除、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
2、"受托机构"根据"《信托合同》"第 4 条出售整个"资产池"
给"发起机构";或
3、以下较早发生的任一事件:
"信托"中最后一笔"贷款"的最后一次偿付或其他
形式的清算,或全部处置了因执行"附属担保权益"(如
有)而获得的所有财产;
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了"《信托合同》"
项下应付的全部款项;
"法定最终到期日"届至。
资产支持证券
有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详细内容见本"《发行说明
持有人大会
书》"第七章"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利"。
有限追索权
"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承认且"受托机构"代表"资产支持证
券持有人"同意,除针对"受托机构"提起的因其自身过失、欺
诈、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违反"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而提起的
诉讼或仲裁,针对"信托"、"受托机构"、"信托"的义务以及
"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义务的追索权,只限于
"信托财产"以及按照"《信托合同》"确定的顺序届时可供使用
资产的赎回
1、如果"受托机构"或"贷款服务机构"发现任何一笔"资产"实
质性违反"发起机构"关于该"资产"的"资产保证"或关于该"资
产"的"资产保证"于"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设立日"在重大方面
是不真实的和不正确的, 发现该情形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
一方以及"发起机构"。"发起机构"应(i)将出现上述情形的原因
(如果"发起机构"知道该原因)提供给"受托机构"和各"评级机
构";并应(ii)在重大方面纠正该等情形, 如该情形在通知后 30
个自然日内不能被纠正的, "发起机构"应在通知之后按照下述
2 项的规定向"受托机构"赎回相应"资产"。
2、在某一"收款期间"内, 如果"受托机构"依据"《信托合同》"
第 3.1 款(a)提出赎回相应"资产"的书面要求或"发起机构"
根据本条款提出赎回的, "发起机构"应于该"收款期间"后的第
一个"回收款转付日", 按照"《信托合同》"第 3.1 款的规定将
待赎回全部"资产"的"赎回价格"总和支付给"受托机构"(按照
"《信托合同》"第 8.2 款(a)项的规定存入"信托收款账户");
在由"发起机构"承担必要合理费用的前提下, "受托机构"应(i)
在收到"赎回价格"款项后立即将"受托机构"对该"资产"和相关
"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
所有权、利益和收益全部转让给"发起机构";(ii)相关"账户记
录"应由或被视为由作为"受托机构"代理人的"贷款服务机构"
交付给"发起机构";(iii)按照"发起机构"的合理意见, 协助"发
起机构"办理"发起机构"认为必要的所有变更登记和通知手
3、"发起机构"根据"《信托合同》"第 3.1 款从"受托机构"处
赎回相关"资产"并支付相应的"赎回价格"后, "受托机构"不应
就赎回的"资产"要求"发起机构"再承担任何责任。"贷款服务
机构"应于相应的"赎回起算日"日终确定每笔相关"资产"的"赎
回价格", 并在该期的"季度服务机构报告"中加以说明。
4、"受托机构"就"《信托合同》"第 3.1 款收到的"赎回价
格",应根据"季度服务机构报告"中的信息, 相应转入"收入分
账户"和"本金分账户"。
5、从发现违反"资产保证"之日(含该日)起至"赎回起算
日",该"资产"产生的全部"回收款"应视情况分别作为"收入回
收款"和"本金回收款",并应转入"信托收款账户"的相应子账
信托设立公告
"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应于"信托设立日"或之后的三个"工
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信托设立公
告,将就"贷款"以及"附属担保权益"(如有)设立信托的交易
予以公布。
个别通知事件
是指以下任何事件:
1、发生任何一起"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导致"贷款服务机
构"被解任;
2、"联合资信"给予"贷款服务机构"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低于
"A"级或"中债资信"给予"贷款服务机构"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
低于"A"级;
3、"发起机构"丧失任何一项"必备评级等级";
4、"发起机构"发生任何一起"丧失清偿能力事件";或者
5、仅就相关"贷款"而言,(i)"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合同"
和相关"附属担保权益"(如有)下的任何义务,以致须针对
其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或(ii)"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或
"物权担保人"未履行"物权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物权担保义务、"物权担保人"于"物权担保合同"项下的其他
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以致须针对其提起法律诉讼或仲
6、仅就相关"贷款"而言,与该"贷款"相关之"物权担保合同"
项下的"担保物"被有权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致须
就该"贷款"之"附属担保权益"提起或参加法律诉讼或仲裁或执
"清仓回购"是"发起机构"的一项选择权。
详细内容见本"《发行说明书》"第十五章"清仓回购条款说明"
资产支持证券
1、"A 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面值为:人民币 882,900 万元,
其中"A-1 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面值为:人民币 150,000 万元,
"A-2 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面值为:人民币 732,900 万元;
2、"B 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面值为:人民币 56,000 万元;
3、"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面值为:人民币 119,840.5 万元。
优先级资产支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分为"A 级资产支持证券"和"B 级资产
支持证券",其所代表的来自于"信托"分配的优先于"次级受益
权"的受益权。
"A 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支付优先于"B 级资产支持证券"的
利息支付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支付;"A 级资产支持
证券"的本金支付优先于"B 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
证券"的本金支付。
次级资产支持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代表"信托"项下"次级受益权",其所代
表的来自于"信托"分配的劣后于"优先受益权"的受益权。
优先级资产支
除发起机构自持部分外,其余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
持证券的发行
次级资产支持
除发起机构自持部分外,其余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
证券的发行
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将在"登记机构"(在"信托设立日","登记机
的登记托管
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
资产支持证券
除发起机构自持外:
的转让和交易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且在登记托管
机构完成登记之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以根据相关适用
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资产支持证券。
法定最终到
为 2020 年 4 月 26 日。
各"评级机构"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之日对各级"资产支持证
券"作出的评级/评估分析结果为:
"A-1 级资产支持证券" - AAA(联合资信),AAA(中债资
"A-2 级资产支持证券" - AAA(联合资信),AAA(中债资
"B 级资产支持证券" - AA+(联合资信),AA+(中债资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 未予评级
人民币元。
在"《信托合同》"和"资产支持证券"项下, 一个"计息期间"
系指从一个"计息日"(包含该日)开始至下一个"计息日"(不
包含该日)结束的期间, 但第一个"计息期间"将于"信托设立
日"(包含该日)开始并于 2016 年 01 月 26 日(不包含该日)
优先级资产支
1、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前一个"支付日"本金偿付后的
持证券的计息
"未偿本金余额"(就第一个"支付日"而言,即相应"优先级资
产支持证券"在"交割日"的面值);乘以(2)该"计息期间"的实
际天数;除以(3)365;再乘以(4)相应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的"票面利率"。所得数字应四舍五入至最相近的人民币数值
2、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自其本金余额全部清偿之日起停
止计息。除第一次计息以外,利息应自一个"计息日"(含该
日)起至下一个"计息日"(不含该日)止计算,第一次计息
应自"信托设立日"(含该日)起并于 2016 年 01 月 26 日(不
含该日)止计算。
3、"A-1 级资产支持证券"而言,"受托机构"应根据"《信托合
同》"、"资产支持证券条款和条件"条件 5.3 确定的"A-1 级资
产支持证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当期应付的利息金额。就"A-2
级资产支持证券"和"B 级资产支持证券"而言,"受托机构"应
基于上一期"受托机构报告"中公布当前"计息期间"适用的"基
准利率",计算"A-2 级资产支持证券"和"B 级资产支持证券"在
当前"计息期间" 适用的利率及应付的利息金额。
优先级资产支
"A-1 级资产支持证券":固定利率,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
持证券的票面
方式予以确定, 并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反映。
"A-2 级资产支持证券":"基准利率"+"基本利差"。其中"基准
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A-2 级资产
支持证券"所适用的"基本利差"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
予以确定, 并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反映; "基准利率"于"基
准利率调整日"进行调整, "基准利率调整日"为"人民银行"调整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生效之日。
"B 级资产支持证券":"基准利率"+"基本利差"。其中"基准利
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B 级资产支持
证券"所适用的"基本利差"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予以
确定, 并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反映; "基准利率"于"基准利
率调整日"进行调整, "基准利率调整日"为"人民银行"调整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生效之日。
本期证券通过设定优先/次级证券的本息偿付次序来实现内部
信用提升。
详见本"《发行说明书》"第十六章"信用增级措施说明"。
系指"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独立人民币账户,账
户名称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其下设"信托付款账户"、
"信托收款账户"和"信托(税收)储备账户"。
"信托账户"下各会计分账的定义见本"《发行说明书》"第二十
四章中的相关内容。
回收款转付日
1、当"贷款服务机构"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评级要求时,"回收款
转付日"为每个"核算日"后的第 6 个"工作日":
(1) "联合资信"给予"AA-"级及更高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
(2) "中债资信"给予"AA-"级及更高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
2、当"贷款服务机构"的评级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之一时,"回收
款转付日"为"贷款服务机构"收到"回收款"后 3 个"工作日":
(1) "联合资信"给予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低于"AA-"但高于
或等于"A";
(2) "中债资信"给予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低于"AA-"但高于
或等于"A"及以下等级。
违约事件发生
详见本"《发行说明书》"第十二章"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顺
前的回收款分
序" 第二条论述。
违约事件发生
详见本"《发行说明书》"第十二章"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顺
后的回收款分
序"第三条论述。
信 托 ( 税 收 ) 详见本"《发行说明书》"第十二章"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顺
储 备 账 户 资 金 序"第四条论述。
《服务合同》
系指"受托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签署的《京诚 2015 年第一
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服务合同》。
贷款服务机构
如果发生任何"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受托机构"应通知
"资金保管机构"、各"评级机构"以及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持有
人","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有权以通知的方
式(并抄送其他相关方和各"评级机构")指示"受托机构"解任
"贷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收到上述指示后应立即以书面通
知的方式(并抄送"资金保管机构"和各"评级机构")解任"贷
款服务机构",解任于通知上标明的日期生效。
后备贷款服务
如果"北京银行"不能达到"必备评级等级","受托机构"应按照
所适用的"中国""法律",尽快(但无论如何都必须在降级后的
90 个自然日内)委任经"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认
可的"后备贷款服务机构"。
替代贷款服务
如果在初始"贷款服务机构"被解任时,尚未根据"《服务合
同》"第 9.2 款规定委任"后备贷款服务机构"或不存在"后备贷
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应立即书面通知"《服务合同》"相
对方、各"评级机构"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控制权
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指示"受托
机构"(并抄送"《服务合同》相对方")委任"替代贷款服务机
构",委任于通知上标明的日期生效。根据"《服务合同》"第
9.3 款(a)项委任的"替代贷款服务机构"应通过一份在形式和内
容上"受托机构"均满意的文契加入"《服务合同》"。"受托机
构"应将该等委任书面通知"《服务合同》"相对方、各"评级机
构"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发起机构简介和财务状况概要
一、北京银行简介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 年 1 月 29 日,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 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设立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京政办函(1996)6
号)批准,由原北京市 90 家城市信用合作社股东以及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
北京无线技术开发服务公司、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
资经营公司、中国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等六家
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设立时的名称为"北
京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 亿元。
1998 年 3 月,公司名称由"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市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 9 月更名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9 月,公司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 ING 银行及境外财务投资者国际金融公司。
2007 年 9 月,北京银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 亿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62.28 亿股股。2012 年 3 月,
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06 亿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变更为 73.33 亿股,注册资本增至 73.33 亿元。2012 年 7 月,北京银行实施
送红股,完成分配后注册资本增至 88.00 亿元。截至 2015 年 3 月底,北京银行
注册资本为 7 万元。
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北京银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
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
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
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
资价值上市公司"、"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
秀企业公民"等称号。
二、业务与经营概况
自2007年成功发行上市以来,北京银行各项业务发展迅速,盈利水平不断
增强。截至日,北京银行资产总额合计1.52万亿元,存款总额
9228亿元,贷款总额6753亿元。2014年度,北京银行实现净利润156亿元;不良
贷款率、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0.86%、11.40%和9.83%。(按照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计算,资本充足率为11.08%,一级资本充
足率为9.1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16%),在上市银行中均处于领先水平。
(一)业务经营情况
目前,北京银行主要有以下业务线--公司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金
融市场业务和直销银行业务。
1、公司银行业务
2014年度,北京银行公司存款余额达到6773亿元,较年初增长666亿元,增
幅10.9%;公司贷款余额达到4819亿元(不含转帖现),较年初增长414亿元,
增幅9.4 %,其中小微企业人民币公司贷款余额1953亿元,较年初增加352亿元,
增速22%。2014年度,北京银行公司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06亿元,同比增长
13.5%;实现中间业务收入27亿元,同比增长32.6%。
北京银行公司银行业务采取了以下发展措施:
(1)战略转型快速推进
作为战略转型的方向之一,北京银行公司业务中间业务快速发展,2014年
度,通过发债、非标入池、理财直融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结构化融资等,
北京银行为近300家公司客户提供投行表外融资近3000亿元;债券承销规模达到
2489亿元,较上年增长50.5%,承销支数203支,较上年增长84.5%,成功承销
发行国内首支保障房公募债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16笔、金额22亿元;成功
发行两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145亿元;牵头筹组银团贷款项目18个,组团规模
196亿元。另一方面,北京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2014年度,发放单户
500万(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共计36.8亿元,增幅40%,在服务中小企业的
同时,为全行降低资本消耗、提升收益水平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2)交易银行业务创新开展
交易银行客户数达3.7万户,较年初增长7750户,实现交易银行中间业务收
入6.7亿元,增幅达82%。成功推出"要素市场现金管理解决方案"、"大宗交易平
台线上融资方案"、"网速贷"、"招财宝"等P2P直融业务、结构性存款等新产品;
推出企业手机银行,为公司客户提供移动互联网金融服务方案;与中国电子商
务创新推进联盟联合主办"首届在线供应链金融推进大会"及"2014年全国电子商
务创新推进大会"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搭建在线供应链创新平台。
(3)品牌建设
北京银行先后荣获文化部"优秀文化金融合作创新成果"奖,银监会及IFC颁
发的"绿色信贷水效项目开拓奖";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最佳发展奖、
最佳交易奖",北京市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十佳银行"称号;荣获中国电子商务
创新联盟"在线供应链创新大奖",《第一财经》评获中国电子商务创新联盟"在
线供应链创新大奖",《第一财经》评选的"在线供应链卓越创新奖"、"最佳在
线现金管理创新银行奖"等。
2、零售银行业务
近年来北京银行积极调整业务结构,不断加快战略转型步伐,加大对零售
银行业务的推动力度。依托首都北京经济增长快、人均收入水平高、消费业发
达、对外交往频繁的地域优势,针对细分的客户市场与目标客户群加快产品创
新、渠道开拓和服务质量提升。
截至日,北京银行储蓄存款达1842亿元,同比增长11%;零
售贷款余额(含信用卡业务)突破1500亿元,增幅27%。零售业务盈利能力持
续增强,营业收入超过40亿元,增幅达38%。零售客户规模拓展成效显著,全
行零售客户1209万户,全年增长133万户;其中VIP客户数增幅达29%;私人银
行达标与潜力客户达1.49万户,较年初增长46%,高端客户综合贡献度显著提高。
北京银行零售银行业务采取了以下发展措施:
(1)大零售联动效应显现
2014年度,北京银行零售业务与北银消费、中加基金合作推出了国内首单
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代理销售中加基金及北银丰业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
的12支公募基金及专户私募等产品;与中荷人寿合作开展保险内训师培训。
(2)渠道转型彰显营销特色
2014年度,北京银行"赢在网点"项目在北京地区实施精细管理,在外埠分
行全面推广,网点营销服务效能持续提升。推出国内首家智能"轻"网点--京
彩E家,以标准化模块构建智能银行低成本、可复制的轻模式,实现了全天候、
全流程、全功能的自助服务。与小米展开跨界合作,推出定制理财,在小米手
机中设立"生活黄页",实现线上贷款预审批、快捷支付、信用卡激活等功能。
全面提升电子渠道营销能力,上线业内首家"营销型网上银行--在线银行,推
出微信银行移动营销平台以及"京彩e账户"在线开户业务。
(3)创新产品提升客户体验
联合中加基金推出"京喜宝"以应对互联网理财的冲击,累计交易金额达57
亿元。银行卡产品持续创新升级,全年IC借记卡发卡量达150万张,与市残联合
作推出"残疾人服务一卡通",试点发行"社区一卡通-乐邻卡";发行乐驾卡、马
年生肖卡,与全国友协合作推出"彩虹和平信用卡"。在北京市城镇郊区打造"富
民直通车"服务三农的零售品牌,满足农户"投资理财、贷款创业、支付结算"三
方面核心金融需求,打通镇域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针对上班族推出信用卡i分
期业务,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推出"金贷宝"个人消费贷款产品,最快实现1天
放款,极大地提升了客户体验。
(4)私人银行打造特色服务
在北京地区新建CBD私人银行中心,进一步提升北京银行高端零售品牌的
影响力。此外率先在国内推出家族信托业务,开创业务领域先河。2014年度,
北京银行私人银行叙作国内首支房产管理家族信托、首支QDII境外另类投资家
族信托,共开展家族信托业务15笔。
3、金融市场业务
2014年,北京银行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
积极推动业务创新,力争实现较高收益,金融市场业务整体发展势头良好。
2014年度,为进一步支持对外贸易、助力企业走出去,北京银行积极整合国际
业务产品和服务,正式推出"国际金融通"环球金融服务品牌,精心打造进口金
融通、出口金融通、全贸易链金融通、引资金融通、走出去金融通、跨境人民
币金融通六大领域增值金融产品服务,坚持以客户需求为核心,丰富国际金融
通品牌内涵,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获得了业内广泛好评,
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最佳贸易企业伙伴银行"称号。
(1)国际业务
截至日,北京银行实现结算规模644亿美元,同比增长17%;
实现国际类中间业务收入9.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8%;外汇存款规模330亿元,
同比增长38%,全国排名及市场份额双双提升;国际业务表内外资产快速增长,
年末规模达到1272亿,其中表内资产427亿元,表外资产规模845亿元,较2013
年分别增长14%和69%。
(2)同业业务
截至日,北京银行同业资产2938亿元,同业负债3064亿元;
全年实现同业类中间业务收入7.6亿元,同比增长24%;实现同业业务利润36亿
元,同比增长57%;票据买卖价差收入2亿元,同比增长217%,票据额度招标
制度效果明显,票据业务成为新的盈利增长点。
(3)资金业务
截至日,北京银行本外币投资规模3393亿元,较期初增长
31%。2014年度,实现投资业务营业收入141亿元,投资类中间业务收入3亿元;
成功发行两期合计金额145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利率同期最低;发展
外汇自营及代客交易,净收入2亿元;向外汇局申请并获准开办人民币外汇期权
业务,成为外汇交易全牌照银行;黄金租借交易量4.89吨,同比增长101%;实
现租借手续费收入4491万元,同比增长41%。
(4)资产管理业务
北京银行2014年年初成立资产管理部,负责北京银行的理财产品研究开发
设计、理财资产管理与运作及向北京银行业务线提供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等。截
至报告期末,北京银行非保本理财规模达1156亿元,较年初增加467亿元;2014
年度,实现理财类中间业务收入7.58亿元,同比增长69.6%。
(5)资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4年末,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4622亿元,同比增长95%;2014
年度,实现托管类中间业务收入3.2亿元,同比增长82%。目前,北京银行已与
多家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建立托管合作关系;
同时积极扩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并托管多只政府主导型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北京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现已呈现托管产品系列化、托管服务特色化、
服务人员专业化的格局。
4、直销银行业务
北京银行持续推进直销银行建设,助力全行战略转型,加快进军互联网金
融,各项业务实现稳步增长。截至报告期末,直销银行客户突破1.5万户;储蓄
余额达1.12亿元;各类产品总资金量达1.7亿元。
北京银行直销银行业务采取了以下发展措施:
(1)夯实基础
坚持规划先行,不断探索直销银行的特色化发展路径、销售模式和价值主
张,完成《北京银行直销银行发展规划》;加强合作发展,与ING集
团签订关于直销银行业务的战略合作协议,联合完成直销银行调研项目,即将
启动IT规划项目,合作步伐加快;与百度、91金融、奇虎360等互联网企业达成
合作意向,为下阶段深化合作做好充分准备。
(2)科技引领
渠道建设方面,打造"四位一体"全方位、优体验的线上服务渠道体系,专
属网站、手机客户端、电话销售中心和微信服务平台顺利上线,功能不断升级
优化、服务体验持续提升。加快开发客户管理系统和产品管理系统,为直销银
行实现"大数据"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3)完善产品
本着"特色化、标准化、简单化"的产品理念,直销银行推出了"惠存类(储
蓄产品)、慧赚类(理财产品)、会贷类(贷款产品)"三大产品系列,全部流
程线上操作,快捷方便;大幅降低运营成本,收益实惠,取得了理想的销售成
(二)监管指标表现良好
北京银行认真贯彻监管机构的各项政策要求,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管理经
验,完善公司管理体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使得北京银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
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标准并处于同业良好水平。
截至日,北京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40%
和9.83%。(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计算,资本充足率为
11.08%,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1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16%);不良贷款
率为0.86%;拨备覆盖率为324.22%。
(三)风险管理持续加强
2011 年,北京银行遵照年初制定的业务发展思路,及早布局、多措并举,
风险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北京银行着力推动总分支三级风险管理架构落地,统
一分行风险架构设置,明确分行风险管理职责,强化分行风险管理能力,初步
实现了第二道防线管理职责目标。出台《操作风险三道防线管理规定》,强化
了三道防线的风险管理职能,提高了操作风险管理的主动性、前瞻性和全面性。
2011 年,北京银行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方针开
展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全部平台贷款达到合规要求。同时,到期平台贷款
全部按期偿还,未出现逾期、展期、贷新还旧的情况,有效防范了风险。
2012 年,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北京银行优化授信后管理制度,细化对公司
业务、零售业务、同业业务的授信后管理规定,严密监控区域、行业或个别风
险事件造成的风险,督导各机构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风险;
积极强化融资平台、钢贸企业、房地产贷款、产能过剩行业等重点领域的信用
风险管理;实现融资平台贷款"降旧控新"目标,切实防范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
险;逐季开展房地产压力测试,实行总量控制和审慎准入政策,房地产贷款整
体质量良好。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北京银行通过适时调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
加强研究分析、合理安排债券投资业务结构以及加大重点业务流动性管理力度
等方式控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管理方面,北京银行积极增强利率风险管理,
提高利率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持续推进业务结构调整,优化客户结构、
盈利结构,应对利率市场化挑战。操作风险管理方面,北京银行继续加强人人
参与的网状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并进一步优化操作风险总分支三级管理架
构,提升管理水平。
2013 年,北京银行强化平台贷款到期风险化解、限额管控、退出和退后管
理,平台贷款结构优化,保持无不良贷款的良好资产质量;积极落实银监会 8
号文和表外业务现场检查监管要求,规范理财业务,强化表内外统一授信管理,
表外业务风险状况平稳;同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小贷公司等重点领域风险防
控,严防信用风险和外部风险传染;开展公司、零售、金融市场总部 1.5 道防
线建设,加强差异化授权管理,提高市场敏感性和快速反应能力。
2014 年以来,北京银行继续加快系统和量化工具建设,信用风险管理系统
正式上线,实现信用风险业务全覆盖;加大经济资本管理考核力度,充分发挥
经济资本管理作为资本管理、信贷结构调整等工作实施工具的作用;对公内部
评级系统开发取得实质性进展,持续提升信息科技支撑能力。推进总分支风险
管理、业务线内部 1.5 道防线和全口径信用风险资产投贷后管理职能落地;完
善表外业务、非信贷类等全口径信用风险资产的贷款"三查"制度。
三、主要财务数据
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按合并报表口径,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资产负债表摘要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336,763.85
1,119,968.93
1,258,457.74
1,048,278.21
股东权益(含少数股东权益)
834,479.87
713,772.47
发放贷款和垫款
568,852.23
483,445.29
利润表摘要
现金流量表摘要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665.29
-54,802.9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9,936.28
2、主要监管指标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
流动性比率
拆借资金 拆入资金比例
拆出资金比例
不良贷款率
拨备覆盖率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
受托机构简介和财务状况概要
一、受托机构的简介
北京信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 1984 年 10 月在北京成立。2000 年 3 月,
在全国第五次信托公司清理整顿中,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的要求,率先改制成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控股、多家企业参股的股份制金融
企业,公司更名为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本金增至 12 亿元人民币。
2002 年 3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北京信托首批完成重新登记,获得市
场准入资格。2004 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加盟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北京信托资本金增至 14 亿元人民币。2007 年,北京信托实施股权重组,
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人--英国安石投资管理公司,经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 号"文批准更名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同时,按照信托新规的要
求,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换发了新的《金融许可证》。目前,北京信托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14 亿元。北京信托股东有: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占比
34.30%)、威益投资有限公司(占比 19.99%)、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占比 14.29%)、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占比 8.29%)、航天科技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占比 7.14%)、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占比 6.14%)、天津经济技术
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4.29%)、鹏丰投资有限公司(占比 2.57%)、北京宏达
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占比 2.14%)、北京市海淀区欣华农工商公司(占比
北京信托始终恪守"谨慎、诚信、尽职、创新"的理念,坚持防范风险、合
规经营、持续创新、稳健发展的方针。北京信托在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建立了
日臻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拥有高素质、专业化的业务管理团队;具备较雄厚
的产品研发、创新实力并已形成系列品牌;建立了涵盖各类业务操作流程、内
控制度在内的较为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基于健全的内部管理架构和有效的激
励机制,并依托于良好和谐的外部环境,北京信托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北京信托净资产规模达到 46.51 亿元人民币,信
托业务资产规模达到 1616.27 亿元人民币,分配信托财产收益 103.62 亿元。北
京信托以自身不断提升的综合实力为投资人创造了安全、稳定的信托财产增值
收益,成为广大投资人值得信赖的金融机构。目前,北京信托为中国信托业协
会会员、常务理事单位。
二、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北京信托以《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为标准,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符合现代
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目前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的"三会一层"制度。
董事会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性,负责督促、
检查和评价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评价公司经营的主要风险,
确定这些风险的可控性和可承受程度,并对其负有最终的责任。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信托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政策,
完善和健全公司风险管理的体系建设,制定公司风险管理的流程管控程序。信
托委员会负责督促公司受托人依法履行职责,从保护受托人利益出发,对公司
信托业务发展规划和趋势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研究公司信托业务的决策标准和
程序,从制度上保证信托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根据公司
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研究董事及经营班子的选择标准,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审
计委员会负责聘请及更换公司内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公司内外部审计实施情
况,审查公司财务信息及内控制度等。各委员会工作职责明确、权限及议事规
则清晰,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保证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
业务决策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北京信托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的经营
层面的风险管理机构,侧重微观具体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议公司业务
方案及具体项目,对公司经营管理及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提出指导意见,
审议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风险监控的措施,对显现的风险决定化解措施。该委
员会决策项目涵盖了公司固有和信托业务的所有项目,并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进
北京信托于 2011 年正式建立了首席风险控制官工作制度。首席风险控制官
是在公司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对公司风险进行全面管理、对公
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事项独立进行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
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方面的组织工作,对公司的全部业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调
查权,并对董事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定期报告义务。
监事会履行程序化的监督检查职能,具体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营层相关风
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形成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高管层负责执行由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履行风险目
标设定和资源分配等职能,确定适当的内控政策、各业务系列风险管理的具体
经营层面的组织机构设置分为业务部门、业务支持部门(中后台管理部分)
和综合管理服务部门三大板块。根据经营环境和业务转型的需要,北京信托从
以往单纯的部门管理向模块化、条线化管理发展。优化信托前期业务的组织模
式,采取"专业型业务部门+综合型业务部门+创新组织型业务团队"的模式,既
发挥了部门制在承接战略型、创新型、规模型项目等方面的优势,又发挥了团
队制的灵活性。同时制定了部门和各岗位的职责,实施了明晰、完善的业务流
程和操作指引,保障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员工按岗位要求竞聘上岗,实行
严格的问责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已形成一套流畅的内部信息反馈系统,并通过
"举手制"搭建了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保证了经营管理高效、有序、规范、
可控地运行。
目前,北京信托已基本形成了涵盖组织结构、授权管理、财会核算、资金
预算、报告制度、稽核审计等方面的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机制
运行正常。
北京信托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各层机构职责和职权清晰,在董事会、公司经
营层面、业务部门和业务支持部门等各级建立顺序递进的监控防线,各层、各
条线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
业务决策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实行委员问责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判、直接
审查。合规与风险执行委员会,全面组织和落实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同
时,由该执委会负责组织项目预审工作,重点把握项目的合规性、资料的完整
性、风险揭示的充分性以及中后期管理方案的可行性等内容。
北京信托严格贯彻"风控前置"的管理理念,风险管理部门参与重点项目前
期的尽职调查工作,对提请审议项目的风险性进行审查。实行严格的法律文件
审查制度,采取内部法律审查及外部律师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各类法律文本
进行严格审查。公司严格执行稽核审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着重对信托项目
进行始点管理和过程管理。公司已形成了自控、互控、监控三结合的内控机制,
对内部控制活动进行检查、评价、监督和纠正。
各职能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合理的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明
确各部门的职责、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作关系。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实行了业务
事前和业务中后期管理的适度分离,按照业务的不同阶段制定了较为全面的内
部控制制度,在操作层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和岗位管理制度。
北京信托注重执行力管理和程序管理,实现了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不同事
项不同级别的审批信息流程,使业务流程上下环节协调和相互制衡。同时北京
信托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统和资料保管系统,健全了较为有效的绩
效考评制度和激励机制,将收入和风险管理指标等要素一并作为考核内容,使
公司和员工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相结合,使人力资本效应、资产增值效应和
风险补偿效应相结合。
三、主营业务概况
1、公司整体经营情况
北京信托始终恪守"谨慎、诚信、尽职、创新"的理念,坚持防范风险、合
规经营、持续创新、稳健发展的方针。公司在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建立了日臻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拥有高素质、专业化的业务管理团队;具备较雄厚的产
品研发、创新实力并已形成系列品牌;建立了涵盖各类业务操作流程、内控制
度在内的较为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基于健全的内部管理架构和有效的激励机
制,并依托于良好和谐的外部环境,公司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
2012 年-2014 年,北京信托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信托规模(亿元)
集合信托规模(亿元)
营业收入(亿元)
净资产收益率
利润总额(亿元)
净利润(亿元)
信托收入(亿元)
北京信托自成立以来,在信托业的各项评比中所获颇丰,在历届诚信托评
选中公司所获奖项如下所示:
第六届"诚信托"评选,获"卓越公司奖"和"投资回报奖"
第五届"诚信托"评选,获"卓越公司奖"和"价值信托产品奖"
第四届"诚信托"评选,获"卓越公司奖"
第三届"诚信托"评选,获"营销服务奖",田耀山获"最佳信托经理奖"
第二届"诚信托"评选,何晓峰获"最佳信托经理奖"
第一届"诚信托"评选,吴庆斌获"最佳信托经理奖"
此外,在其他的各项评选中,公司还获得:
2011 年,被理财周刊、第一理财网评为"最佳客户服务信托公司";
2010 年,北京第六届金融博览会获"优秀信托公司奖"、"最佳信托理财
机构奖"、"信托公司最受信任奖"和"最佳服务信托公司奖";
2008 年,中国金融企业慈善榜--金融行业卓越贡献奖。
2、信托业务情况
近年来,北京信托业务的规模持续稳定增长,结构在不断转型中日趋合理,
基本覆盖了目前信托行业所推出的所有产品类型,主要投向领域包括:能源基
础设施、房地产、实业投资、金融资产、债券基金、证券市场投资等。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北京信托存续信托业务总规模 1616.27 亿元、
收入总额 14.77 亿元、净利润 8.94 亿元,同时不断的在转型中寻求发
展,明确主攻方向,突出重点业务,围绕转型创新在以下几个领域取
得了优异成果:积极取得创新业务准入资格,为长远发展做好准备;
服务实体经济,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
围绕服务民生、支持三农、生态环保领域开展信托业务;
围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科技金融领域开展信托业务;
着眼于向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方向转型;
房地产信托业务在创新中稳健发展。
四、财务状况
北京信托最近三年持续盈利,经营资质良好。2014年,北京信托实现营业
收入147,703万元,实现净利润89,459万元。北京信托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情
况见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所有者权益
未分配利润
第五章 主要交易方证券化交易经验和违约记录申明及关联关
一、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经验
"北京银行"作为本次证券化交易的"发起机构"及"贷款服务机构",已顺利
完成京元2014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总金额为57.793亿元)和
2014年第二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总金额为87.046932亿元)和2015年第
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总金额为62.05亿元)。"北京银行"同时担任以
上三期资产支持证券的"贷款服务机构"。截止目前各期证券均按时兑付本息,
运行良好。
二、受托机构经验
"北京信托"作为本次证券化交易的"受托机构",曾作为受托机构成功发行
京元2014年第一期和第二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京元2015年第
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渤银2014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014年汉银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及华银2015年第一期信贷
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
三、资金保管机构经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作为本次证券化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
招商银行是最早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之一,招商银行一直高度关注并
参与资产证券化项目,积极探索在资产证券化项目领域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
务,并在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目前,已提供服务的资产证券
化项目规模达百亿余元,有着较为丰富的服务经验,具备了专业的服务团队和
系统,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项目服务。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成立于1994年7月,19年来,分行各项业务持续、均衡、
快速、健康发展,多项经营指标在招商银行系统内和北京金融同业中名列前茅。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作为全行系统内托管规模最大,托管品种最多的分行,在资
产托管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可喜的成绩。截止2014年12月末,资产托管业务
规模已突破4500亿,系统内位居首位,客户涉及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
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各类机构,由北京分行托管的项目已超千个,资产
种类涉及保险、信托、券商理财、保险资管、基金子计划、年金、私募股权基
金、交易资金等产品。
四、违约纪录
目前各交易方均无违约纪录。
五、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日,"牵头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北京银
行"A股股份占比3.88%。
截至日,"受托机构""北京信托"未持有"北京银行"A股股份,
与"北京银行"之间无股权关联关系。
截至日,"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未持有北京
银行A股股份,与"北京银行"之间无股权关联关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
任公司持有"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的股份,同时持有
"发起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84%的股份。
"发起机构""北京银行"与"资金保管机构"、"登记机构"/"支付代理机构"、
"评级机构"及"法律顾问"之间无股权关联关系。
第六章 交易文件主要内容及当事方主要权利义务
一、交易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信托合同》
"受托机构"将与"发起机构"签署"《信托合同》","发起机构"作为"委托人",
将"信托财产"信托予"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
产支持证券",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信
托合同》"约定了"信托"目的、"信托"的设立、"资产支持证券"、"受益人"范围
和确定方法以及"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等事项,并详细约定了"受托机构"的职
责和赔偿责任。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资产支持证券"采取记账形式托
管,并可在特定情况下替换为实物形式。"资产支持证券条款和条件"还详细约
定了"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法定人数、表决和决
议等事项。"《信托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二)《主定义表》
"受托机构"将与"发起机构"签署"《主定义表》",该定义表列示了在"交易
文件"中加双引号的词语的定义、释义或解释条款。
(三)《服务合同》
"受托机构"将与"贷款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合同》","受托机构"拟委托
"贷款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受托机构"提供与"资产池"有关的
管理服务及其它服务,"贷款服务机构"为此收取一定的服务报酬。"《服务合
同》"详细约定了"贷款服务机构"的职责和赔偿责任。"贷款服务机构"的主要职
责包括管理"资产池",保存与"资产池"有关的"账户记录"以及出具"季度服务机
构报告"和"年度服务机构报告"等。作为初始"贷款服务机构",如果"北京银行"
不能达到"必备评级等级","受托机构"应按照所适用的"中国""法律",尽快委任
经"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可的"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由"后备
贷款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后备服务",并在"北京银行"被解
任后,提供"贷款服务机构"的服务。如果尚未委任"后备贷款服务机构"或不存
在"后备贷款服务机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有权以书面通
知方式指示"受托机构"委任"替代贷款服务机构",由"替代贷款服务机构"提供
"贷款服务机构"的服务。
发生任何"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后,"受托机构"有权根据"有控制权的资
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指示解任"贷款服务机构"。在委任"替代贷款服务机
构"或由"后备贷款服务机构"行使"贷款服务机构"职权前,被解任的"贷款服务
机构"仍应继续提供服务。
(四)《资金保管合同》
"受托机构"将与"资金保管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签署"《资金保管合同》",
"受托机构"拟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信托账户",委托"资金保管机构"对"信托
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并委托"资金保管机构"根据"受托机构"的指令划转
"信托账户"中的资金,"资金保管机构"为此收取一定的报酬。"《资金保管合
同》"还详细约定了"资金保管机构"的赔偿责任。
发生"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后,"受托机构"有权根据"有控制权的资产支
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指示解任"资金保管机构",并委任新的"资金保管机构"。
在新的"资金保管机构"接任前,被解任的"资金保管机构"仍应继续提供服务。
(五)《承销协议》
"受托机构"将与"发起机构"和"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主承销商"
根据该协议承销"发起机构"自持以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并为此收取一定的"承
(六)《承销团协议》
"主承销商"将与其他"承销团成员"签署"《承销团协议》","承销团成员"根
据该协议承销除"发起机构"自持以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并为此收取一定的"承
(七)《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
"受托机构"将与"登记机构"/"支付代理机构"签署"《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
兑付服务协议》","受托机构"拟委托"登记机构"/"支付代理机构"为"资产支持
证券"提供登记托管、代理本息兑付服务,"登记机构"/"支付代理机构"为此收取
一定的服务报酬。
二、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发起机构
"发起机构"作为"信托"的委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取得"资产支持
证券"的发行收入净额及其自持的"资产支持证券";有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委托人"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应当享有的所有相关权利。
"发起机构"须保证其在"《信托合同》"项下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是真实的
和准确的;"发起机构"须履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如
果"发起机构"信托予"受托机构"的"信托财产"违反"发起机构"关于该"资产"的
"资产保证"或关于该"资产"的"资产保证"于"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设立日"在重大
方面是不真实的和不正确的,则"发起机构"有义务进行赎回。
(二)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
定,享有受托机构应当享有的相关权利。"受托机构"有权收取受托报酬;有权
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有权监督"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等
机构履行相关"交易文件"的情况;有权召集"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
"受托机构"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
承担受托机构应当承担的相关义务。"受托机构"应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定期
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编制"信托财产"的会计报表并安排
必要的审计、跟踪评级等事项;须履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所作出的各项
(三)贷款服务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有权依据"《服务合同》"收取一定的"服务报酬",有权从
任一"收款期间"内就任何"违约贷款"收回的款项中扣除以往为回收任何"违约贷
款"垫付的但尚未得到补偿的所有"执行费用",然后在下一个"回收款转付日"将
剩余的"违约贷款"回收款项转付至"信托收款账户"。
"贷款服务机构"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
约定,提供与"信托财产"有关的各项回收与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回收信贷
"资产",定期编制"季度服务机构报告"和"年度服务机构报告",妥善保管与"信
托财产"有关的文件等。
(四)资金保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有权依据"《资金保管合同》"收取一定的报酬,并可要求
"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支付其作为当事人参与或提起相关交易涉及的诉讼或
仲裁而发生的合理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执行费(但由于其自身过失、故
意的不当行为、违约或欺诈情况下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须由其自身承担的律
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执行费除外)以及资金汇划费。
"资金保管机构"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资金保管合同》"
的约定,提供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资金保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开立"信托账
户",执行"受托机构"的资金划拨指令,监督"受托机构"对"信托账户"中资金的
投资管理,定期提供"信托账户"信息、"季度资金保管报告"。
(五)主承销商
根据"《承销协议》","主承销商"负责完成除"发起机构"自持以外的"资产
支持证券"的承销工作,并有权收取一定的"承销报酬"。
(六)登记机构及支付代理机构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机构"及"支付代理机构",根据"《债券发行、登记
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代理本息兑
付服务,并有权收取一定的报酬。
(七)承销团成员
"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组建"承销团"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承销除"发起机构"自持以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并有权收取一定
第七章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利
一、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由"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
证券持有人大会"进行决策。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
召开。"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i)在"A 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
得以足额清偿之前,系指"A 级资产支持证券";(ii)在"A 级资产支持证券"的
"未偿本金余额"得以足额清偿之后,"B 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得以
足额清偿之前,系指"B 级资产支持证券";(iii)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全部
"未偿本金余额"得以足额清偿之后,系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二、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权利
1、批准涉及修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的提案, 而无论该"资产支持证
券持有人"的权利是否基于"资产支持证券条款和条件"、"交易文件"或其他文件;
2、批准"受托机构"或其他方提议的对相关等级"资产支持证券条款和条件"
条款或"交易文件"任何条款的修改、更正或补充,如果"受托机构"合理地认为
该等修改、更正或补充可能实质性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
3、批准更换"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
4、授权"受托机构"签署并做出全部必要文件、行动或事项,以便执行"有
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做出的任何"特别决议";
5、解除或免除"受托机构"根据任何"交易文件"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6、发生"《主定义表》"定义的"加速清偿事件"中的(j)至(m)项或"违
约事件"中的(d)至(e)项后,决定是否宣布发生"加速清偿事件"或"违约事
7、任命"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的代表(无论其是否为"资
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授权该代表行使"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过
"特别决议"行使的权力或决定权;
8、批准"受托机构"根据"《信托合同》"第 5 条(c)项提交的清算报告;
9、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可能导致发生"违约事件"第(d)项或第(e)项
的任何事件后,决定依据条件 10 向"受托机构"发出"执行通知"宣布"资产支持
证券"立即到期并应支付本息,或向"受托机构"发出要求其补救的通知;
10、"《信托合同》"和"《发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1、出现以下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的,"受
托机构"应召集"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1)"交易文件"的各方修改"资产支持证券条款和条件"、"《信托合同》"
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但该等修改属于微小的技术性改动或是根据适用"法律"
的强制性要求而做出的除外;
(2)根据"交易文件"更换"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或"资金保管机构";
(3)发生任何《主定义表》定义的"加速清偿事件"中的(j)至(m)项、
任何"违约事件"或可能导致"违约事件"中的(d)至(e)项的任何事件;
(4)发生"信托清算事件","受托机构"完成信托清算程序。
2、持有 10%以上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的持有人
因本章第三条第 1 项中规定的事项而书面要求召开会议的,且以补偿"受托机构"
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支出为条件,"受托机构"应召集"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
券持有人大会";
3、如"受托机构"未根据上述规定召集"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
会"的,持有 10%以上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的持有人
可以就本章第三条第 1 项中规定的事项自行召集会议,并报"人民银行"备案;
4、召开"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 30 个
自然日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公告"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
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等事项,并通知各"评级机构"。
四、法定人数
1、为审议"一般决议"而召开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须
有持有 50%以上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的"资产支持证
券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上述会议的延期会议,须有总共持有 10%以上的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2、为审议涉及以下事项的"特别决议"而召开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人大会",须有持有 75%以上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 的"未偿本金余
额"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上述会议的延期会议,须有总共
持有 25%以上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 的"未偿本金余额"的"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改变"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定最终到期日";
(2)减少或取消"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金额或利率;
(3)改变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支付币种;
(4)修改对某一项"特别决议"获得通过所需的票数。
3、如在会议预定召开时间后半小时内仍未达到相应的法定人数,如该会议
是根据"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要求而召集的,则应立即解散会议。
在其他情况下,则应将会议推迟至不少于 14 个自然日且不多于 42 个自然日的
日期召开。
五、表决和决议
1、出席会议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
证券"每 100 元人民币面值,拥有一票表决权;
2、"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
(1)"特别决议"须经参加"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资产
支持证券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75%以上通过;
(2)"一般决议"须经参加"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资产
支持证券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除本章第二条 1-9 项所列的须
经"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于会议结束后 10 日
内,将会议决议报"人民银行"备案,通知各"评级机构",并通过"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六、书面决议
经"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全体签署的或代表其签署的书面决议,
应与按照本条件召集并召开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上通过的
"特别决议"具有同等的效力。经持有 50%以上的"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的
"未偿本金余额"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签署或代表其签署的书面决议,应与
按照本条件召集并召开的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上通过的"一
般决议"具有同等的效力。该等书面决议可由"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或其代表在一份或多份相同格式的文件中予以签署。
第八章 发起机构贷款发放程序审核标准和违约贷款处置
一、标准化的信贷流程
(一)贷款发起和分析
1、贷前调查和评估
在接到客户的授信申请后,客户经理对企业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北京
银行信贷政策判断企业是否为北京银行可接受客户,贷款金额、用途、担保方
式是否合理,并从外部渠道查询企业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根据上述情况决定是
否受理业务。在经营单位正式受理业务后,客户经理必须按照"双人下户"的原
则,按照北京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授信业务风险管理职责、对公授信业务
贷前调查操作规程、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等规章制度要求,
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内容为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两个方面,包括主
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企业对外整体融资状况、公司治理等内容。调
查主要采取翻阅档案资料及会计凭证、与主要人员面谈等方式。客户经理根据
实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的借款用途、金额、还款能力进行评价,对客户进行信
用评级,对贷款风险度进行评估,并撰写调查报告。客户经理要在调查报告中
明确说明是否发放贷款的意见,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担保、还
款来源、潜在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然后将调查报告提交至审查人进行审查。
如贷款涉及担保,客户经理必须按照对借款人的授信工作尽职管理要求对
保证人进行核保。若贷款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客户经理需核查抵/质押品的权
属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信息。
2、客户信用评级
为提高北京银行识别和评估信用风险的能力,北京银行于 2003 年起采用
12 级客户信用评级系统,北京银行的公司客户按信用评级从 AAA 到 C 分为 12
个内部评级。客户信用评级采取打分卡或评级模型的方式进行,评级主要考虑
的因素包括偿债能力、财务指标等定量指标、经营管理能力等定性指标和修正
在贷款申请的审批过程中,北京银行的信用评级系统通过客户信用评级模
型评定新客户的信用等级。同时,北京银行在每年对公司贷款进行重新评级。
如果公司客户的财务状况或业务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北京银行可能调整其
信用评级。
北京银行信用审批部门确认评级结果。
3、抵押/质押品评估
北京银行指定专业中介评估机构对抵押/质押品进行评估,在业务审查过程
中,以专业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决策参考。北京银行由信用风险
委员会及其他总行授权审批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认定,并最终确定信贷业务的
抵押/质押率。
对于第三方保证的贷款,北京银行依据与主借款人相同的程序和标准,对
保证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进行评估。
(二)贷款审批程序
北京银行执行三级风险审批管理架构,支行负责授信业务的调查与审查。
分行设授信审查委员会,经过授信审查委员会同意的贷款,权限范围内的,由
分行长签批。主任委员行使授信审查委员会的一票否决权。
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贷款,提交总行信用风险委员会或授权机构审批。总
行信用风险委员会或授权机构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的贷款,经首席风
险官认定后,信用审批部负责人向行长汇报信用风险委员会审议结果,行长拥
有一票否决权。
(三)贷款文件处理和放款
北京银行建立了标准的贷款文件处理流程,包括文件准备、签署、分类和
归档的指引。北京银行的贷款文件都采用了北京银行的标准格式或已经北京银
行法律人员审核。在授信权限范围内,各分支行负责完善内部放款程序,包括
分类、保存和管理贷款文件。
总分行放款中心负责放款条件审核,总分行运营部门负责贷款发放账务处
(四)贷后管理
1、贷后监控
北京银行将贷后管理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贷后管理部
组织全行贷后管理工作,并对重要贷款进行监控。贷后管理部持续监控北京银
行贷款组合的质量,并按月向高管层提供资产质量报告。风险管理部定期对贷
款的行业集中度、客户结构、贷款组合的到期日等进行分析,并向北京银行高
管层进行汇报。风险管理部按季检查北京银行的风险状况和资产质量以及相关
核心监管指标,并形成报告提交董事会和高管层。
分支行的信贷人员根据"五级"分类结果,负责对贷款进行持续、差异化的
现场和非现场监控,以便及时发现坏账及其他信用风险,及时采取弥补措施避
免潜在风险。北京银行贷后管理工作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1)核查借款人是否按照约定使用贷款;
(2)监控借款人的还本付息情况、业务情况以及借款人和相关担保人(如
有)的财务状况;
(3)定期分析借款人及相关担保人(如有)的财务资料;
(4)检查相关抵押物的使用、重要凭证保管及其价值变动情况;
(5)检查贷款风险水平的变化;
(6)监测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并持续关注担保人的情况;
(7)在发生影响借款人偿还能力事项的时候,信贷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如
果发现贷款存在损失的可能性,信贷人员应当立刻审查贷款质量、借款人的偿
还能力,并采取挽救或止损措施,如现场检查、增加第三方担保或清收贷款。
2、贷款分类及管理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原则(即正常、关
注、次级、可疑、损失)对未偿还贷款进行分类并向银监会报告。北京银行根
据此分类原则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并向银监会提交相关报告。为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北京银行自 2003 年起开始采用内部的五级十二类的分类标准管理贷款。
公司贷款的信贷人员主要依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对未偿还贷款进行分类,
但同时考虑保证、抵押或质押、逾期时间长短等因素。支行和分行收集、检查
并核实这些分类信息,并向总行贷后管理部报告,由贷后管理部认定贷款的最
终分类。北京银行通常进行季度分类、月度动态调整贷款的分级,并按季度调
整准备金。另外,对于某些重大的贷款项目,北京银行会根据贷后检查所获得
的信息,适时地进行分类调整。
二、违约贷款处置
北京银行目前根据贷款五级分类原则来进行贷款分类,并按照银监会规定
将分类为次级及其以下级别的贷款确认为不良贷款。北京银行按照分类结果对
不良贷款进行差异化管理。对于次级类贷款,北京银行主要监控借款人及保证
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及生产经营的重大变化,并积极探讨有无在不
欠息及压缩部分本金的前提下对贷款实施重组,以降低或化解贷款风险。根据
借款人情况,如果借款人还款意愿不强或有涉诉、转移资产以及有危害我行债
权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诉讼、保全等措施;对可疑类贷款,北京
银行在加强对借款人及相关保证人经营状况检查的基础上,积极通过法律手段
进行催收;对于损失类贷款,北京银行在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呆账核销的同时,
还要继续对债务人进行追索。
为收回不良贷款,北京银行一般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下发催收通知;
2、按照法律规定处置抵质押品或向保证人追索;
3、通过诉讼程序收取贷款;
4、核销:在北京银行已经竭尽了各种回收措施,而且该等贷款符合国税总
局资产损失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北京银行会把该等贷款申报核销,但即使北京
银行核销了某项贷款,北京银行还会继续寻求追回该贷款;
5、重组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的重组通常涉及对原来的贷款条款进行一些调
整,包括直接转期、要求额外的抵押品或保证方等。重组不良贷款需经过总行
信用风险委员会审批。如果重组后的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或缺乏
诚意归还贷款,北京银行会把贷款级别降为可疑或者更低。
资产池的入池标准和统计信息
就构成"资产池"的每一笔"贷款"而言,"发起机构"在"信托设立日"将对该笔
"贷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如有)所享有的全部权利、权益和收益信托给"受
托机构"。本次交易中的"资产池"将是一个静态池,即"信托设立日"后,"受托
机构"将不会购买其他贷款进入本次交易"资产池"或以其他贷款替换已有"贷款"。
二、信贷资产选择标准
1、关于"借款人"的标准:
(1)"借款人"、"保证人"(如有)、"物权担保人"(如有)均系依照法律
在中国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人"在近三年与北京银行的所有借款交易中未出现贷款拖欠、破
产或无清偿能力的情况;
(3)"借款人"对任一笔"资产"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
(但法定抵销权除外);
(4)"借款人"、"保证人"(如有)、"物权担保人"(如有)不为军工企业;
2、关于"贷款"的标准:
(1)各笔"贷款"均不涉及未决的诉讼或仲裁或执行程序;
(2)各笔"贷款"所对应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如有)、"物权担保合
同"(如有)均合法有效, 并构成"借款人"、"保证人"(如有)、"物权担保人"
(如有)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各笔"贷款"如含最高额保证的,则截
至"信托设立日"该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期间已经结束,且所担保贷款全部入
池或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期间虽未届满,但最高额保证的债权已经确定且不
可能发生新的债权,且所担保贷款全部入池;如含最高额抵押的,则截至"信托
设立日"该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已经结束,且所担保贷款全部入池,或最
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虽未届满,但"物权担保人"同意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
债权转让;
(3)"北京银行"将全部或部分任一笔"资产"设立信托以及转让或出售该等
任一笔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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