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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园林绿化及 仿古建筑工程计价》考前培训班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八年五月概述
一、计价依据 二、工程造价构成 三、单体仿古建筑物的类型 四、仿古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浙江省园林绿化及 仿古建筑工程计价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我省
??清单计价指引 2.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 3.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 ??定额(2003版) 4.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 (2003版) 5.企业定额 6.价格信息 7.施工图纸 8.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上册包括:总说明;仿古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第一章:园林绿化工程;第二章:园路、园桥、假山工程;第三章:园林景观工程;第四章:土石方、打桩、基础垫层工程;第五章:砌筑工程; 第六章:混凝土及钢筋工程;第七章:装饰、装修工程。 下册包括:第八章:仿古木作工程;第九章:砖细工程;第十章:石作工程;第十一章:屋面工程;第十二章:围堰、脚手架工程;第十三章:垂直运输工程;第十四章:模板工程;附录。 请大家按照《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勘误表及时做好勘误工作。其他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规则、施工取费定额、园林仿古建筑定额总说明等详细内容请自己阅读讲义第一章相关内容。 二、工程造价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四部分组成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直接工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福利费;劳动保护费。? ? 材料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2)材料运杂费 (3)运输损耗费 (4)采购保管费(5)检验试验费
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其台班单价由下列费用组成:(1)折旧费(2)大修理费(3)经常修理费(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指一般施工机械,不包括大型机械)(5)人工费(6)燃料动力费(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施工技术措施费内容: (1)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 (2)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3)脚手架费 (4)施工排水降水费 (5)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如垂直运输、 围堰、草绳绕杆、树木支撑、遮荫棚等)施工组织措施费内容: (1)环境保护费 (2)文明施工费 (3)安全施工费 (4)临时设施费 (5)夜间施工增
? ?? ?加费6)缩短工期增加费 (7)二次搬运费 (8)已完工程及设备
? ?? ?保护费 (9)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内容包括:(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社会保障费( 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2)办公费;(3)差旅交通费;(4)固定资产使用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6)劳动保险费;(7)工会经费;(8)职工教育经费;(9)财产保险费;(10)财务费;(11)税金;(12)其他。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按本省规定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 园??林??古??建 工 程 造 价? ? ? ? 直 接 费? ? ? ? 直接工程费? ? ? ? ? ? ? ? 1、人工费? ? ? ? 套用园林古建预算定额计算 ? ? ? ? ? ? ? ? ? ? ? ? ? ? ? ? 2、材料费? ? ? ?
? ? ? ? ? ? ? ? ? ? ? ? ? ? ? ? 3、机械费? ? ? ?
? ? ? ? ? ? ? ? 措施费? ? ? ? 施工技术措施费? ? ? ? 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3、脚手架费;4、施工排水降水费;5、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 ? ? ?
? ? ? ? ? ? ? ? ? ? ? ? 施工组织措施费? ? ? ? 1、环境保护费;2、文明施工费;3、安全施工费;4、临时设施费;5、夜间施工增加费;6、缩短工期增加费;7、二次搬运费;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9、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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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
中 国 船 级 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第1分册 中 国 船 级 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第1分册总 则 第1篇 船 体北 京
总 目 录第 1 分册0-1 总 则………………………………………………………………………… 第1篇 船体……………………………………………………………… 1-1第 2 分册第2篇 轮机……………………………………………………………… 2-1第 3 分册第3篇 第4篇 第5篇 第6篇 第7篇 电气设备………………………………………………………… 3-1 机舱自动化……………………………………………………… 4-1 货物冷藏………………………………………………………… 5-1 消防……………………………………………………………… 6-1 其它(待定)…………………………………………………… 7-1 中 国 船 级 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总则2009 年 1 月 1 日生效 总 则1 适用范围 1.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适用于航行我国内河水域船长大于或等于 20m 的钢质船舶, 其具体要求按各篇的规定,但下列船舶除外: (1) 军船; (2) 非营业性游艇; (3) 帆船; (4) 渔船; (5) 运动竞赛艇。 1.2 船舶的强度、结构、布置、舾装、机电设备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验应满足本 规范要求。对于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和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除满足本规范相关要求外, 还应分别满足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 )相应规范的规定;对于高速船、江海通航船、 船长小于 20m 的船舶等应分别满足本社相应规范的规定;船舶的材料与焊接,应符合本社 《材料与焊接规范》的规定。 1.3 船舶的吨位丈量、载重线、构造、消防、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及信号 设备、完整稳性、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防止水域污染及法定检验与发证等法定检验要求, 应符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规定。 1.4 凡欲取得或保持本社船级的船舶,尚应符合本社《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的规定。 1.5 船用产品的检验与发证尚应符合本社的有关规定。 1.6 除特别说明外,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重大改建、修理和改装的船舶和新制造产品。 船舶的重大改建、修理和改装通常包括: (1)实质上改变船舶的尺度和容量。如新增一个平行中体使船舶长度和容量增加; (2)实质上改变船舶种类,如客船改建成货船或车辆甲板改建成乘客处所等; (3)实质上改变船舶寿命,如对某一层甲板上的起居处所或乘客处所的更新; (4)实质上影响分舱因素,如减少水密横舱壁; (5)实质上改变主推进机械。 1.7 船舶应尽可能降低振动,船体振动可按本社《船上振动控制指南》 (2000)进行计 算评估。 2 定义 2.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适用的定义如下: (1) 客船:系指载运定额乘客超过12人的船舶。 (2) Ⅰ型客滚船: 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2h, 设有滚装处所或车 辆处所的客船(Ⅱ型客滚船除外) 。 (3) Ⅱ型客滚船: 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2h, 且仅载运油箱内备 有闪点大于60℃(闭杯试验)自用燃油的载货汽车(不包括装载危险货物的货车)及全船载 运的载货汽车司机和随车工作人员超过12人的滚装船。 (4) 车客渡船:系指自发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h,设有车辆处所, 载运货车、客车和乘客的船舶。 (5)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6) 滚装货船: 系指其构造适合于以滚进和滚出的方式装载车辆或使用车辆装卸集装箱 或托盘化货物的货船。 (7) 液货船:系指其构造适用于载运散装液体货物的货船。0―1 (8) 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精制石油产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 但《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与设备规范》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 (9) 油船:系指其构造适用于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 (10) 化学品液货船:系指其构造适用于散装运输本社《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 构造与设备规范》所列任何液体货品的液货船。 (11) 液化气体船:系指其构造适用于散装运输本社《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 与设备规范》所列液化气及其他货品的液货船。 (12) 集装箱船:系指适合于在货舱内和甲板上装载集装箱的船舶。 (13) 散货船:系指在舱内或甲板上载运散装干货的船舶。 (14) 自航船:系指设有用于航行目的的机械推进装置的船舶。 (15) 非自航船:系指自航船以外的船舶,包括虽设置机械推进装置,但其仅用于船舶 作业状态(非航行状态)作局部调整船位或船舶被拖带时作辅助推进用途的船舶。 (16) 驳船:系指专门运输货物的非自航船。 (17) 趸船:系指不航行作业,用锚及缆索系固于岸边或特定水域的船舶及水上设施。 (18) 新船:系指本规范生效之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新建船舶。 (19) 现有船舶:系指除新船以外的船舶。 (20) 船龄:系指船舶从其建造完成年份算起迄今过去的年限。 (21) 产品:系指材料、设备和系统的统称。 (22) 三峡库区水域:系指重庆九龙坡港区至葛洲坝之间的长江干流及支流水域。 3 等效与免除 3.1 对于具有新型结构和新型特性的任何船舶, 如应用本规范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这 些船舶对其特性的应用或这些船舶的营运时,经本社总部同意,可免除规范的任一要求,但 需有等效措施,以保证船舶安全。 3.2 船上安装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可以代替本规范要求的装置、材料、设备 和器具,条件是经试验和其他方法证明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至少与本规范要求具有 同等效能。 3.3 若对规范要求的计算方法、评定标准、制造程序、材料、检验和试验方法,能提供 相应的试验、理论依据、使用经验或有效的公认标准,经本社总部同意,可以接受作为代替 和等效方法。 4 规范生效 4.1 除另有说明外,规范(含修改通报)发布后,一般在 3 个月后生效。生效日期注明 在相应篇的第 1 页或出版物的扉页上。 4.2 如经建造厂、船东和本社同意,对建造中的船舶可以采用新规范的要求;同样,如 新规范的要求比较合理而可行时,可同意建造中的船舶采用新规范的要求。不管何种情况, 均应在相应技术文件中注明。 4.3 本规范的生效日期仅与规范批准颁布日期有关,不受其他法定要求生效的影响。 5 规范解释 5.1 本社颁布的规范、指导性文件及其他有关出版物的解释权属本社总部。 5.2 如对本社规范的英文版有不同理解时,应以中文版为准。 5.3 验船师在执行检验活动中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图纸、 计算书、 说明书和其他技术文件。 如本社颁布的指导性文件等与规范要求有不协调之处,应以规范要求为准。0―2 中 国 船 级 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第1篇 船 体2009 年 1 月 1 日生效 目第1章录通则…………………………………………………………………………… 1-1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 第 2 节 结构设计原则……………………………………………………………… 1-1 第 3 节 船体结构用钢……………………………………………………………… 1-4 第 4 节 船体结构的焊缝设计……………………………………………………… 1-7 第 5 节 通风筒、空气管、排水孔、排水舷口、舷窗及舷门…………………… 1-14 第2章 船体结构……………………………………………………………………… 1-16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6 第 2 节 总纵强度…………………………………………………………………… 1-17 第 3 节 外板及内底板……………………………………………………………… 1-26 第 4 节 甲板………………………………………………………………………… 1-28 第 5 节 单底骨架…………………………………………………………………… 1-30 第 6 节 双底骨架…………………………………………………………………… 1-34 第 7 节 舷侧骨架…………………………………………………………………… 1-38 第 8 节 甲板骨架…………………………………………………………………… 1-41 第 9 节 悬臂梁……………………………………………………………………… 1-46 第 10 节 无支柱的甲板强骨架………………………………………………………1-47 第 11 节 支柱及桁架…………………………………………………………………1-48 第 12 节 舱壁……………………………………………………………………… 1-57 第 13 节 首尾结构及尾轴架…………………………………………………………1-61 第 14 节 主机基座、轴隧及机舱骨架………………………………………………1-64 第 15 节 舱口…………………………………………………………………………1-651-I 第 16 节 上层建筑及甲板室…………………………………………………………1-66 第 17 节 舷墙、栏杆及护舷材………………………………………………………1-68 第 18 节 航行冰区船舶的加强………………………………………………………1-69 第3章 舾装…………………………………………………………………………… 1-71第 1 节 一般规定…………………………………………………………………… 1-71 第 2 节 舵设备……………………………………………………………………… 1-71 第 3 节 导流管……………………………………………………………………… 1-80 第 4 节 锚泊及系泊设备…………………………………………………………… 1-82 第 5 节 拖、曳及系结设备………………………………………………………… 1-88 第 6 节 其他………………………………………………………………………… 1-90 第4章 客船船体结构补充规定……………………………………………………… 1-92第 1 节 一般规定…………………………………………………………………… 1-92 第 2 节 总纵强度…………………………………………………………………… 1-92 第 3 节 外板………………………………………………………………………… 1-94 第 4 节 甲板………………………………………………………………………… 1-95 第 5 节 甲板间骨架及横舱壁……………………………………………………… 1-95 第 6 节 舱口………………………………………………………………………… 1-96 第 7 节 上层建筑队及甲板室……………………………………………………… 1-96 第5章 拖、推船船体结构补充规定………………………………………………… 1-97第 1 节 一般规定…………………………………………………………………… 1-97 第 2 节 外板及甲板………………………………………………………………… 1-97 第 3 节 舷侧骨架…………………………………………………………………… 1-98 第 4 节 首尾结构…………………………………………………………………… 1-98 第 5 节 机舱围壁及其他…………………………………………………………… 1-1001-II 第6章油船船体结构补充规定……………………………………………………… 1-101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01 第 2 节 总纵强度…………………………………………………………………… 1-101 第 3 节 外板及内底板……………………………………………………………… 1-103 第 4 节 甲板………………………………………………………………………… 1-103 第 5 节 船底骨架…………………………………………………………………… 1-104 第 6 节 舷侧及舷舱骨架…………………………………………………………… 1-106 第 7 节 甲板骨架…………………………………………………………………… 1-108 第 8 节 膨胀舱结构………………………………………………………………… 1-109 第 9 节 纵桁架……………………………………………………………………… 1-109 第 10 节 舱壁……………………………………………………………………… 1-111 第 11 节 货油舱舱口…………………………………………………………………1-111 第7章 甲板船船体结构补充规定…………………………………………………… 1-112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12 第 2 节 总纵强度…………………………………………………………………… 1-112 第 3 节 外板………………………………………………………………………… 1-112 第 4 节 甲板及其骨架……………………………………………………………… 1-113 第 5 节 船底骨架和舷侧骨架……………………………………………………… 1-114 第 6 节 桁 架…………………………………………………………………………1-115 第8章 大舱口船船体结构补充规定………………………………………………… 1-116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16 第 2 节 总纵强度…………………………………………………………………… 1-117 第 3 节 处板、内底板、甲板……………………………………………………… 1-118 第 4 节 双底骨架…………………………………………………………………… 1-1201-III 第 5 节 单底骨架…………………………………………………………………… 1-122 第 6 节 舷舱骨架…………………………………………………………………… 1-123 第 7 节 单舷侧骨架………………………………………………………………… 1-125 第 8 节 甲板骨架…………………………………………………………………… 1-126 第 9 节 航扭箱结构………………………………………………………………… 1-127 第 10 节 舱壁……………………………………………………………………… 1-128 第 11 节 集装箱角布置及局部加强…………………………………………………1-129 第9章 双体船船体结构补充规定…………………………………………………… 1-131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31 第 2 节 片体结构…………………………………………………………………… 1-132 第 3 节 抗扭箱……………………………………………………………………… 1-135 第 4 节 连接桥……………………………………………………………………… 1-137 第 5 节 上层建筑及甲板室………………………………………………………… 1-141 第 10 章 工程船船体结构补充规定……………………………………………………1-143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43 第 2 节 总纵强度…………………………………………………………………… 1-144 第 3 节 外板及内底板……………………………………………………………… 1-146 第 4 节 甲板及舱口………………………………………………………………… 1-149 第 5 节 船底骨架…………………………………………………………………… 1-150 第 6 节 舷侧骨架…………………………………………………………………… 1-153 第 7 节 甲板骨架…………………………………………………………………… 1-154 第 8 节 支柱………………………………………………………………………… 1-157 第 9 节 舱壁………………………………………………………………………… 1-157 第 10 节 对开泥驳甲板铰链和甲板室铰链…………………………………………1-1591-IV 第 11 节 连接装置……………………………………………………………………1-164 第 12 节 其他…………………………………………………………………………1-166 第 11 章 滚装船船体结构补充规定……………………………………………………1-169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69 第 2 节 总纵强度…………………………………………………………………… 1-169 第 3 节 外板………………………………………………………………………… 1-171 第 4 节 甲板及其骨架……………………………………………………………… 1-171 第 5 节 桁架………………………………………………………………………… 1-173 第 6 节 特殊结构…………………………………………………………………… 1-174 第 7 节 跳板结构…………………………………………………………………… 1-175 第 12 章 趸船船体结构补充规定………………………………………………………1-178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78 第 2 节 外板及甲板………………………………………………………………… 1-178 第 3 节 船体骨架及护舷材………………………………………………………… 1-178 第 13 章 自卸砂船船体结构补充规定…………………………………………………1-180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80 第 2 节 总纵强度…………………………………………………………………… 1-180 第 3 节 外板、内舷板……………………………………………………………… 1-181 第 4 节 甲板………………………………………………………………………… 1-181 第 5 节 船底骨架…………………………………………………………………… 1-181 第 6 节 舷舱骨架…………………………………………………………………… 1-182 第 7 节 舱壁………………………………………………………………………… 1-182 第 8 节 桁架及架空横梁…………………………………………………………… 1-183 第 9 节 其他………………………………………………………………………… 1-1831-V 第 14 章结构强度直接计算补充规定…………………………………………………1-184第 1 节 通则………………………………………………………………………… 1-184 第 2 节 船舶总纵强度载荷计算…………………………………………………… 1-185 第 3 节 船舶总纵弯曲强度计算…………………………………………………… 1-187 第 4 节 屈曲强度校核……………………………………………………………… 1-192 第 5 节 弯扭组合强度的有限元计算……………………………………………… 1-193 第 6 节 双体船结构强度计算……………………………………………………… 1-194 第 7 节 局部结构强度计算………………………………………………………… 1-196 附录Ⅰ 附录Ⅱ 型钢理论要素表……………………………………………………………… 1-201 集装箱系固及系固设备……………………………………………………… 1-225第 1 节 一般规定…………………………………………………………………… 1-225 第 2 节 系固设备的种类、型式与材料试验……………………………………… 1-226 第 3 节 集装箱的堆放与系固……………………………………………………… 1-229 第 4 节 集装箱受力和系固设备的计算…………………………………………… 1-230 附录Ⅲ 车辆系固及系固装置………………………………………………………… 1-235第 1 节 一般规定…………………………………………………………………… 1-235 第 2 节 系固装置…………………………………………………………………… 1-2351-VI 第1章第1节通 则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 1.1.1.1 本篇适用于航行于内河水域船长大于或等于 20m 和小于或等于 140m 的焊接 结构钢质民用船舶。 1.1.2 定义 1.1.2.1 船长 L(m)――沿满载水线自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无首柱船舶的 船长应自船体中纵剖面前缘与满载水线的交点量起; 无舵柱船舶量至舵杆中心线; 但均应不 大于满载水线长度,亦不小于满载水线长度的 96%。无舵船舶的船长取满载水线长度。 满载水线系指船旗国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授权本社核定的船舶的最高级别航区载重线 对应的水线。 满载水线长度系指船舶的满载水线面在中纵剖面上的投影长度。 1.1.2.2 船宽 B(m)――不包括船壳板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舷伸甲板宽度不计入。 1.1.2.3 型深 D(m)――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自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 的垂直距离。 对甲板转角为圆弧形的船舶, 应由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延伸 线与舷侧板内缘延伸线的交点。 1.1.2.4 吃水 d(m)――在船长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1.1.2.5 方形系数――方形系数 Cb 由下式确定:Cb =? LB wl d式中: ? ――相应于满载水线时的型排水体积,m3; L、d――见本节 1.1.2.1 和 1.1.2.4;B wl ――满载水线在中部不包括船壳板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m。1.1.2.6 中部――船长 L 中点向前、后各 0.2L 长度范围。 1.1.2.7 首、尾部――船长 L 中点前、后各 0.4L 以外的长度范围。 1.1.2.8 过渡区域――介于中部与首、尾部之间的区域。 1.1.2.9 干舷甲板――用以量计干舷的甲板,它应符合主管机关的规定。 1.1.2.10 强力甲板――构成船体等值梁剖面最上层翼板的纵通连续甲板。 1.1.2.11 上层建筑及甲板室――位于强力甲板以上, 由一舷伸至另一舷或其侧壁板离 船体舷侧板向内不大于船宽(B)4%的围蔽建筑称为上层建筑,即桥楼、首楼、尾楼;其他 围蔽建筑称为甲板室。 1.1.2.12 深舱――除双层底以外的压载舱、船用水舱、货油舱及燃油舱等。第2节结构设计原则1.2.1 一般要求 1.2.1.1 船体结构可采用横骨架式、纵骨架式或纵横混合骨架型式。 1.2.1.2 无论采用何种骨架型式,纵向构件均应有良好的结构连续性;甲板、舷侧及船 底骨架应有效地连接,构成完整的刚性整体。1-1 1.2.1.3 航行于 J 级航段船舶的船体结构应符合 B 级航区船舶的规定。 1.2.1.4 肋骨或纵骨间距一般应不大于 600mm。 1.2.1.5 在甲板、平台、纵舱壁(或内舷壁)终断处,应设肘板或其它能降低应力集 中的过渡结构,见图 1.2.1.5。图 1.2.1.5 1.2.2 构件尺寸的确定 1.2.2.1 本篇引用增量方法确定构件尺寸时,均应以计算值为基础进行增量。 1.2.2.2 按本篇计算所得板厚值如果小于 10mm, 其小数点后的数值小于 0.25mm 时舍 去;大于或等于 0.75mm 时进 1mm;大于或等于 0.25mm 并小于 0.75mm 时取 0.5mm,如无 此规格板材则应进 1mm。如果计算所得板厚大于 10mm,小数点后的数值可按四舍五入取 舍。 1.2.3 构件剖面模数和惯性矩 1.2.3.1 当骨材直接与板相连接时,要求的剖面模数和惯性矩为连带板的最小要求值; 普通骨材的带板宽度取骨材间距;强骨材带板宽度取强骨材跨距的 1/6,但不大于负荷平均 宽度,亦不小于普通骨材间距。若骨材仅一侧有带板时,则带板宽度取上述规定的 50%。 1.2.3.2 当骨材不直接与板相连时,要求的剖面模数和惯性矩仅为骨材不含带板的最 小要求值。 1.2.3.3 甲板上开口宽度 b 大于或等于该处甲板宽度的 5%时, 则开口面积和阴影面积 不能计入剖面模数计算,见图 1.2.3.3。1-2 图 1.2.3.3 1.2.3.4 在船中部连续的纵向构件,如上层建筑侧壁、舱口围板等终断处其阴影部分 不计入船体剖面模数,见图 1.2.3.4。图 1.2.3.4 1.2.4 1.2.4.1 构件的跨距点 强骨材如桁材、强横梁、实肋板和强肋骨等的端部若在舱壁、舷侧或甲板处有肘板加强固定时,构件端部 be 处的点可作为计算跨距的端点。be 由下式确定:? d ? be = bb ?1 ? w ? ? db ? ? ?式中符号见图 1.2.4.1。图 1.2.4.1 1.2.5 计算半波高 1.2.5.1 本篇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半波高值 r,按航区取下列值: A 级航区 r=1.25m;1-3 B 级航区 C 级航区r=0.75m; r=0.25m。1.2.6 水密舱壁的布置 1.2.6.1 所有船舶干舷甲板下水密舱壁的设置应符合本篇第 2 章第 12 节的规定。 若相邻 1.2.6.2 客船干舷甲板下相邻水密横舱壁的间距 l 应不大于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水密横舱壁的间距大于计算所得之值时,则应满足对破损稳性的相关要求。d? ? l = 0.75?1 ? ? ? L ? D?m当 l & 6 D 时,取 l = 6 D ;当 l & 0.15 L 时,取 l = 0.15 L 。 式中: L ――船长,m; D ――型深,m; d ――吃水,m。 1.2.6.3 三峡库区的客船,其水密舱壁的设置除符合 1.2.6.1 和 1.2.6.2 的规定外,尚应 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关于破损稳性的相关要求。 1.2.6.4 三峡库区的油船(驳)和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其他水域 500 总吨及 以上的油船(驳) ,其水密舱壁的设置除符合 1.2.6.1 的规定外,尚应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 验技术规则》中关于破损稳性的相关要求。 1.2.6.5 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和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其水密舱壁的 设置除符合 1.2.6.1 的规定外,尚应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关于破损稳性的 相关要求。 1.2.7 直接计算 1.2.7.1 若船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尚应按本篇第 14 章的规定采用直接计算的方法 计算校核船体总纵强度或构件的强度和尺寸。 (1) 船长大于等于80m且船体主体结构在中部 0.6 L 范围内存在纵向结构突变,如存在 局部双层底,纵向舱壁的终断或纵向强力构件终断于同一剖面等; (2) 甲板或船底局部承载较大载荷时; (3) 船舶主尺度比值不满足本篇要求,或 L B & 3.5 (大舱口船除外)时; (4) 船体结构形式或布置不符合本篇的规定时。 1.2.7.2 对直接计算方法如无特殊要求时,一般应按本篇第 14 章的规定进行计算。如 使用其它计算方法应向本社提交能评定其正确和计算精度的资料。 1.2.7.3 送审的直接计算文件应包括: (1) 结构的力学模型和边界条件; (2) 所分析结构的特征参数及相关数据汇总(如几何参数和材料特性等) ; (3) 载荷详图、加载方法及计算载荷必须的参数(必要时应包括沿船长20站的重量分 布和装载手册、波浪参数等) ; (4) 计算结果的总结、分析及相应的说明(含相关计算的电子文件) 。第3节船体结构用钢1.3.1 一般要求 1.3.1.1 船体结构用钢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符合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第 1 篇1-4 第 3 章的规定。 1.3.1.2 船用钢材的制造和试验应符合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第 1 篇第 1 章及第 2 章的有关规定。 1.3.1.3 尾柱、舵柱、尾轴架、舵杆及其他结构的锻钢件、铸钢件应符合本社《材料 与焊接规范》第 1 篇第 5 章和第 6 章的规定。 1.3.1.4 当采用复合型材料或钢以外的其他材料时,应根据等效原则特殊考虑。 1.3.2 船体结构用钢要求 1.3.2.1 大开口船的的强力甲板、舷舷顶列板及抗扭箱结构所用的材料级别在整个货 舱区域内保持不变。 1.3.2.2 适用于本篇公式的钢材最低屈服点 ReH 为 235N/mm2;除另有规定外,钢材的弹性模量可取为 2.06×105N/mm2。 1.3.3 高强度钢材料的使用 1.3.3.1 高强度钢应符合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要求。 1.3.3.2 船体上使用高强度钢时,其等级及分布情况应在结构图上注明,以便维修。 1.3.3.3 材料换算系数按表 1.3.3.3 选取: 材料换算系数 表 1.3.3.3 屈服应力 R eH (N/mm ) 235 315 355 390 1.3.3.42K 1 0.78 0.72 0.68底及其平板龙骨向上不小于 Z 2 (1 ? K ) 范围( Z1 和 Z 2 分别为船体横剖面中和轴至甲板边线 惯性矩 I h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当船体中部区域强力甲板及其甲板边线向下不小于 Z 1 (1 ? K ) 范围和(或)船和平板龙骨的距离,m,K 为材料换算系数。 )使用高强度钢时,船中最小剖面模数 Wh 0 和W h 0 = K W0I h = 3.5W0 L × 10 ?2cm2?m cm2?m式中: W0 ――规范对低碳钢要求的船中最小剖面模数,cm2?m;K ――材料换算系数,按本节 1.3.3.3 选取; L ――船长,m。1.3.3.5 所得之值: 当船底版、强力甲板使用高强度钢时,板的厚度 t h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1-5 th =sh sK ?tmmth =sh t ? s Kmm式中: t ――规范对采用低碳钢的船底板或强力甲板所要求的厚度,mm ;K ――材料换算系数,按本节 1.3.3.3 选取。s ――采用低碳钢时板格的短边长度,m;s h ――采用高强钢时板格的短边长度,m。1.3.3.6 当强力甲板结构采用高强度钢时,与强力甲板连接且在船中部连续构的大舱 口围板及甲板开口的纵向加强构件等,通常也应采用相应的高强度钢。 1.3.3.7 除船底板、强力甲板外其他构件使用高强度钢时,板的厚度 t h ,构件的剖面模数 W h 和惯性矩 I h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th = K ? tmm cm cm3Wh = K ? W Ih = I4式中: t ――规范对采用低碳钢的船体构件所要求的厚度 ,mm ;W ――规范对采用低碳钢的船体构件所要求的剖面模数 ,cm3;I ――规范对采用低碳钢的船体构件所要求的剖面惯性矩 ,cm4; K ――材料换算系数,按本节 1.3.3.3 选取。1.3.4 铝合金材料的使用 1.3.4.1 上层建筑、甲板室、舱口盖等局部结构允许使用铝合金材料等效代替本规范 要求的船体结构钢。铝合金结构尺寸可按下式求得: 板厚: 剖面模数: ta = tsKamm cm3 3Wa = WsKa式中:ts――使用低碳钢规范要求的板厚,mm; Ws――使用低碳钢规范对构件要求的剖面模数,cm ; Ka――铝合金材料换算系数,K a =235/ R p 0.2 ;R p 0.2 ――铝合金材料在退火状态下的 0.2%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N/mm2,但不大于 66%的材料抗拉强度值。 1.3.4.2 铝合金的焊接工艺(包括铝合金之间和铝合金与钢材之间)应经本社认可。 1.3.5 冷藏舱室结构用钢 1.3.5.1 当冷藏舱室内结构的最低设计温度低于 0℃时,除符合本节 1.3.2 要求外,其 甲板板、甲板纵桁腹板、与甲板连接的纵舱壁上列板、以及支承舱口盖的承梁及其面板,1-6 所选用的钢材级别一般应符合表 1.3.5.1 的规定。 冷藏舱内结构用钢的钢级 0~-10℃ 低碳钢 t≤12.5 12.5& t≤25.5 B D -11℃~-25℃ 低碳钢 D E表 1.3.5.1 -26℃~-40℃ 低碳钢 E 特殊考虑1.3.5.2 决定冷藏舱甲板的最低设计温度可以按温度梯度计算法确定,也可按表 1.3.5.2 确定。若有关的内部舱室之一为非冷藏舱时,则该舱的温度应取为 5℃。 冷藏舱甲板的设计温度 表 1.3.5.2 序号 1 2 布 置 甲板温度 以冷藏舱内温度计算 以无绝缘材料一面的温度为准 以甲板上方和下方两舱内的平均温度计算 以甲板上方和下方两舱内的平均温度减去 3℃后计算特殊考虑冷藏舱内甲板无绝缘材料覆盖时 甲板在冷藏舱内的一面用绝缘材料 覆盖,而另一面无绝缘时。 甲板的两面均有绝缘材料覆盖: (1)温差≤11℃时 (2)11℃&温差≤33℃时 (3)温差&33℃时3第4节船体结构的焊缝设计1.4.1 一般要求 1.4.1.1 本节适用于本篇规定的船体结构和构件的焊缝设计,特殊结构应另行考虑。 船体结构的焊接工艺应符合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规定。 1.4.1.2 船体各种焊接结构上的焊缝,应避免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域,在结构剖面突变 处应有足够的过渡区域,尽量避免焊缝过分集中。结构焊缝的布置还应考虑便于焊工施焊, 施焊的焊缝位置尽可能采用平焊。 1.4.1.3 船体结构中的平行焊缝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对接缝之间的平行距离应不小于 80mm,且尽量避免尖角相交;双体船的连接桥甲板及抗扭箱上封板与片体甲板的纵向对接 缝距连接桥与片体的交界处的距离应不小于 200mm;对接焊缝与角焊缝之间的平行距离应 不小于 30mm。 1.4.1.4 外板、甲板的端接缝不应直接布置在大开口的角隅处和上层建筑的端部,外 板和底板的端接缝不应直接布置在主机座两端。此类接缝距离上述位置的横边应不小于 500mm。 1.4.1.5 船体主要结构的连接,可以采用对接焊,也可以采用搭接焊,除另有规定外, 船体外板、甲板、内底板、舱壁板、舱口围板之间的连接及抗扭箱的板材、型材端接处应 采用对接焊。 1.4.1.6 船体结构主要构件焊接的细节,包括焊缝型式和尺寸,应在提交审核的图纸 上或焊接规格明细表中清楚地标明。 1.4.2 焊接材料 1.4.2.1 船体结构所用的焊接材料应满足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规定。所选用的1-7 焊接材料的级别应与船体结构用的材料级别相适应,并应符合表 1.4.2.1 的规定。 表 1.4.2.1 焊接材 料级别 1 2 3 4 1Y 2Y 3Y 4Y 2Y40 3Y40 4Y40 船体结构钢级 A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B D E AH32 DH32 EH32 AH36 DH36 EH36 DH40 EH40注“X”为适用钢级当被焊接的两块母材的材料级别不同时, 除在应力集中区域内应选用较高级别的焊接材 料外, 一般可选用与较低级别母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 不同材质的母材相连接时其焊接工艺 规程应经本社认可。 1.4.2.2 下列钢质船舶构件和结构焊接时应采用低氢型焊接材料: (1) 船体大合拢时的环形焊缝; (2) 起重桅柱、吊货杆、吊艇架、拖钩架、尾轴架、油船上的系缆桩等以及与其相连 接的构件的焊缝; (3) 主机功率大于或等于220kW的基座及其相连接的构件。 1.4.3 对接与搭接焊缝 1.4.3.1 不同厚度钢板进行对接时,若其厚度差大于或等于 4mm,则应将较厚板的边 缘削斜,使其均匀过渡,削斜宽度应不小于厚度差的 4 倍。 1.4.3.2 搭接接头的焊缝尺寸应满足本节表 1.4.5.3 所列 1 级焊缝的要求,搭接宽度 b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但也不应大于 45mm) :b = 2t + 15 mm 式中: t ――搭接接头中较薄板的厚度,mm。 1.4.3.3 型钢骨材用搭接焊时,两侧的角焊缝须连续并包角。油船舷侧结构不宜采用 搭接。1.4.4 塞焊与点焊 1.4.4.1 圆孔塞焊应按图 1.4.4.1 所示尺寸开孔。 圆孔塞焊的间距应不大于 10 倍圆孔直 径。 1.4.4.2 长孔塞焊应按图 1.4.4.2 所示,长孔塞焊的开孔长度 l 应不小于 75mm,孔的 宽度应不小于板厚的 2 倍,孔端部呈半圆形。孔的间距应不大于长孔长度的 2 倍。通常长孔 塞焊时不必在孔内塞满焊肉。1-8 图 1.4.4.1 1.4.4.3 焊。图 1.4.4.2船中部范围内,双层底结构的内底板与实肋板及底纵桁的连接不允许采用塞1.4.4.4 板厚小于 4mm 的次要结构,可采用单面或双面交错点焊。其直径 d 和点距 l 应符合图 1.4.4.4 的规定。图 1.4.4.4 1.4.5 填角焊缝 1.4.5.1 板与板、板与型材的“T”形连接应采用填角焊缝。当构件承受高应力时,必 须采用双面填角焊或全焊透角焊。全焊透角焊系指在角焊缝处必须开坡口的焊透角焊。 1.4.5.2 船体角焊缝可按表 1.4.5.2 所列形式选用, 若采用其他角接形式应经本社同意。 1.4.5.3 角焊缝分为 4 级,各级别的型式和 K 值,根据相连构件中较薄板的厚度按表 1.4.5.3 选取。 1.4.5.4 船体各主要结构连接所使用角焊缝级别按表 1.4.5.4 选取。1-9 表 1.4.5.2表中:① K――焊脚高度;l――焊缝长度;e――焊缝间距。 ② 交错断续角焊缝与并列断续角焊缝可替换使用。表 1.4.5.3 焊缝级别 板厚(mm) ≤3.5 13 3 ? 75(75)2 3-75 (75) 或单 33 3 ? 75(75) 4 4 ? 75(75)3 3-50 (100) 3-504 (150)4~5.5双33-75 (75) 或单 3 4-75 (75) 或单 44 4 ? 75(75)4-75(225)6~8双4或双 3 9~12 双55 5 ? 75(75)5-75 (225) 或单 3 5-75 (175) 或单 4或双 4或双 3注: 表中焊脚高度系指手工焊与半自动焊的焊脚高度。 若采用自动焊时, 1 级焊缝的焊脚高度可减少 1mm, 对 但应不小于 3mm,其它各级焊缝的焊脚高度原为 4mm 者,可减少为 3mm,原为 5mm 者,可减少为 3.5mm。1-10 表 1.4.5.4 序号 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连接构件名称 双层底 中桁材与平板龙骨 中桁材与内底板 中桁材与水密肋板 机舱区域内中桁材与实肋板 其他区域内中桁材与实肋板 实肋板与内底板 主机座以及推力轴承座区域内实肋板与内外底板 实肋板与外板 实肋板与纵舱壁 水密、油密肋板的周围焊缝 旁桁材与内外底板 主机座以及推力轴承座区域内旁桁材与内外底板 旁桁材与实肋板 旁桁材与水密肋板 纵骨与内外底板 组合肋板与内外底板 内底边板与外板 加强筋与实肋板或中桁材、旁桁材 内舷板(或纵舱壁)与内底板或外底板 单层底 中内龙骨与平板龙骨 中内龙骨与其面板 所有实肋板与中内龙骨及纵舱壁 实肋板与其面板 机舱内实肋板与其面板 实肋板与外板 机舱内实肋板与外板 旁内龙骨与外板 机舱内旁内龙骨与外板 旁内龙骨与其面板 机舱内旁内龙骨与其面板 旁内龙骨与实肋板 中内龙骨与横舱壁 旁内龙骨与横舱壁 首、尾尖舱、深水舱内肋板与外板 船底纵骨与外板 内舷板(或纵舱壁)与船底板 1 2 油船 1 其他船 2 4 2 3 2 3 2 4 2 2 1 1 2 3 1 1 2 1 1 2 3 1 2 1 1 3 1 3 2 4 4 1 4 1 焊缝级别1-11 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V 1 2 3 4 5 6 VI 1 2 3 4 5 6 7舷侧骨架 强肋骨与外板 舷侧纵桁与外板 强肋骨及舷侧纵桁腹板与其面板 首、尾尖舱、深水舱、油舱内肋骨与外板;强肋骨腹板 与其面板 其他区域内肋骨与外板 舭肘板与内底边板或实肋板 舭肘板与外板 舷侧纵桁与横舱壁 纵骨与外板 强肋骨与舷侧纵桁 内舷强肋骨、舷侧纵桁与内舷板及与其面板 内舷肋骨、内舷骨纵骨与内舷板 甲板及其支承结构 强横梁、悬臂梁与甲板 强横梁、悬壁梁腹板与其面板 横梁与甲板 深水舱、油舱及尖舱内横梁与甲板 甲板纵骨与甲板 甲板纵桁与甲板板以及与其面板 甲板纵桁与横舱壁 支柱两端与其构件 跳板强横梁、强纵桁与跳板甲板 跳板强横梁、强纵桁与其面板 跳板纵骨与跳板甲板 跳板边桁材与跳板甲板 内舷板(或纵舱壁)与甲板 舱壁与轴隧 油密及水密舱壁的周围与其相连部分 轴隧及内底板或外板与舱壁 非水密舱壁的周围与其相连部分 所有舱壁板与其扶强材 舱壁水平桁及垂直桁与舱壁及其面板 纵舱壁与横舱壁 甲板及舱口 强力甲板的甲板边板与外板 非强力甲板的甲板边板与外板 舱口端梁与甲板 舱口围板与甲板 舱口围板与其水平加强材 纵通舱口围板与水平桁 纵通舱口围板与面板1-122 油船 2 其他船 3 4 3 油船 3 其他船 4 1 1 2 3 2 3 42 3 甲板货船 3 其他船 4 3 油船及甲板货船 3 其他船 4 3 2 1 2 2 3 2 1 1 1 3 4 3 1 1 2 1 1 4 2 2 VII 1 2 3 4 5 VIII 1 2 3 IX 1 2 3 4 5 X 1 2 3 4 5 6 7 8 9上层建筑 上层建筑的外围壁与甲板 上层建筑的内隔壁与甲板 围壁间的连接 甲板横梁和纵桁与甲板 围壁板与其扶强材 舵 内部隔板与舵叶板 舵叶板与内部隔板的长孔塞焊 组合下舵杆与舵叶顶板 舾装设备及其他附件 桅、起重柱等与甲板 甲板辅机基座与甲板 系榄桩等系泊设备底座与甲板 工程船专用设备底座与船体结构 舭龙骨与外板 双体船连接桥和抗扭箱 连接桥强横梁与甲板 连接桥强横梁腹板与其面板 连接桥横梁与甲板 船体舱壁肋位处连接桥强横梁与甲板及腹板与面板 首、尾抗扭箱构件与甲板及端部封板 甲板纵桁腹板与甲板及其面板 连接桥甲板纵骨与甲板 首尾抗扭箱底封板与片体侧板(单面满焊) 连接桥强横梁腹板与片体舷侧、连接桥纵桁腹板与强横 梁腹板及与抗扭箱前(后)封板、抗扭箱纵隔板与横隔 板及与前(后)封板。 抗扭箱纵、横隔板与上下封板。 2 3 3 2 1 2 3 1 1 1 1 1 1 3 1 1 1 1 2 3 4 41021.4.5.5 凡板厚超过 12mm 及表 1.4.5.4 中未规定的焊接部件的焊缝尺寸,可按表 1.4.5.5 的规定选取。利用该表中所列焊脚高度的焊缝,对于非水密结构采用单面连续焊(或 者相当的双面交错断续焊或并列断续焊) ;对于水密结构应采用双面连续焊。 表 1.4.5.5 板厚 mm 焊脚高度 mm <3 2 3.5 2.5 4 3 5 3.5 6 4 7 4.5 8 5 9 5 10 5.5 12 6 14 6.5 16 71.4.5.6 主机基座纵桁腹板厚度大于或等于 12mm 时,则水平面板与腹板的角接接头 处, 应对纵桁腹板的上边缘开坡口, 其坡口型式可按施工情况决定角接接头两侧的焊缝外形、 尺寸应均匀对称,焊脚高度可按表 1.4.5.6 选取。主机基座与其他构件(如船底板、实肋板、1-13 肘板、隔板等)相连的角焊缝应按本节表 1.4.5.3 规定的 1 级焊缝选取。 表 1.4.5.6 板厚(mm) 焊脚高度(mm) 12-13 6 14-16 7 17-20 8 21-25 9 26-30 101.4.5.7 凡焊缝长度在 300mm 以内者,则一律采用连续焊。肘板与板或构件的焊接, 采用双面连续焊,焊脚以 1 级焊缝为准。设备、甲板机械及系榄桩等系泊设备底座下构件 的角焊缝,在加强区域内应为双面连续焊。 1.4.5.8 各种结构若采用断续焊、一面连续另一面断续焊 或单面连续焊时,则构件的端部应按下述规定进行双面连续的 加强焊: (1) 骨材的端部,应为连续包角焊,其包角焊缝的长度应 为骨材的高度或不小于75mm,取其大者; (2) 骨材端部削斜时,其加强焊长度应不小于削斜长度; 图 1.4.5.8 骨材端部以焊接固定时,其加强焊长度应不小于骨材高度; (3) 各种构件的切口、切角、开孔(如流水孔、透气孔等)的两端,应按下述规定进行 包角焊:当板厚大于12mm时,包角焊长度应不小于75mm;当板厚小于或等于12mm时,包 角焊长度应不小于50mm; (4) 各种构件对接接头的两侧均应有一段对称的角焊缝,其长度应不小于75mm。如 图1.4.5.8所示; (5) 双体船连接桥强横梁、纵桁与甲板的角焊缝在端部1.5倍腹板高度范围和抗扭箱 纵、横隔板与上下封板角焊缝在端部隔板高度范围应为双面连续焊。 1.4.6 无损检测 1.4.6.1 船体焊缝无损检测的数量和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船厂和现场验船师商定, 但不小于表 1.4.6.1 规定的比例。 表 1.4.6.1 序号 1 2 3 4 检查部位 船体分段大合拢的焊缝:焊缝长度等于和大于 65m 焊缝长度小于 65m 船中部强力甲板、舷侧顶列板、外板、平板龙骨端接缝 其他对接焊缝 起重桅(柱)的对接环缝 检查百分比 5 3 2 抽查 ①注:①桅的检查部位应包括焊缝上的每个交叉点,且其长度应不小于环缝总长度25%。第5节通风筒、空气管、排水孔、排水舷口、舷窗及舷门1.5.1 一般要求 1.5.1.1 通风筒、空气管、排水孔、排水舷口、舷窗及舷门等,除本节规定外,尚应 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 1.5.2 通风筒 1.5.2.1 在干舷甲板及首升高甲板上位于露天部分的通风筒,应具有坚固的钢质围板1-14 和适宜的关闭设备。 1.5.2.2 上述通风筒围板的高度应不小于: A、J1 级 500mm B、J2 级 400mm C 级 300mm 1.5.2.3 通风筒的直径应大于 200mm,壁厚应不小于 3mm。 1.5.2.4 通风筒的设置,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2 篇第 3 章第 4 节的有关规定。 1.5.3 空气管 1.5.3.1 延伸至干舷甲板以上的空气管,其可能进水的最低点至该甲板的高度,应不 小于 300mm,且可能进水的最低点距满载水线的高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 500mm。 1.5.3.2 空气管的设置,尚应符合规范第 2 篇第 3 章第 5 节的有关规定。 1.5.4 排水孔 1.5.4.1 甲板排水孔位置,应使船舶在正常营运条件的正浮和倾斜位置均能及时排出 甲板积水。 1.5.4.2 干舷甲板以上的非封闭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其排水管和泄水管应引至舷外。 1.5.4.3 用作排出上层建筑及半舱船货舱区内的水至舷外的排水管孔,如孔口位于干 舷甲板以下的舷边,由开孔下缘至满载水线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100mm。通常每一独立的 排水口应有一个自动止回阀。 1.5.4.4 甲板排水孔及其他排水孔的设置,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2 篇第 3 章第 1 节的有 关规定。 1.5.5 排水舷口 1.5.5.1 在每一段连续舷墙上均应开有排水舷口, 其总面积为该连续舷墙面积的 5%~ 10%。 1.5.6 舷窗 1.5.6.1 舷窗的框架及风暴盖,应由钢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钢化玻璃厚度应不小于 9mm。 1.5.6.2 干舷甲板下的舷窗,对 A 级航区及 J 级航段的船舶应选用固定水密圆窗,B、 C 级航区船舶可选用活动式水密圆窗。舷窗应设有防碰装置和风暴盖。 1.5.6.3 干舷甲板以上的舷窗可以是活动式的。 1.5.6.4 干舷甲板下的舷窗,其周边最低点至满载水线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150mm。 1.5.7 舷门 1.5.7.1 A 级航区和 J 级航段的船舶,如未设舷伸甲板或外走道时,位于干舷甲板与 上甲板之间的货舱舷门应为水密舱门。1-15 第2章第1节船体结构一般规定2.1.1 适用范围 2.1.1.1 本章主要适用于干货船。 2.1.1.2 如兼作推船或拖船时,尚应满足本篇第 5 章的有关要求。 2.1.2 图纸和资料 2.1.2.1 船舶建造前应将下列项目的图纸资料一式 3 份送本社批准: (1) 总布置图; (2) 主要横剖面图; (3) 基本结构图,包括纵剖面、甲板和船底结构图; (4) 船首结构图,包括首柱结构; (5) 船尾结构图,包括尾柱结构; (6) 外板展开图; (7) 油密和水密舱壁图; (8) 机舱结构图; (9) 主机座和推力轴承座结构图; (10) 尾轴架结构图; (11) 货舱口结构图; (12) 舱盖结构图和强度计算书; (13) 甲板室和上层建筑结构图; (14) 通风筒、空气管和排水口布置及结构图; (15) 总纵强度计算书及有关局部强度计算书; (16) 冰区加强结构图及其强度计算书(如有冰区加强要求时); (17) 焊接方式和规格; (18) 《安全装载手册》 (如要求时) ; (19) 集装箱或车辆的“系固手册” (如要求时) ; (20) 本社认为必要的图纸资料; 2.1.2.2 供备查的图纸资料: (1) 型线图; (2) 肋骨型线图; (3) 静水力曲线图; (4) 舱容图; (5) 船体设备说明书; (6) 船体结构规范计算书; (7) 船体空船及各种计算工况重量沿船长20站分布表或图(需要时) 。 2.1.2.3 《安全装载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船舶的主要参数及航区; (2) 各种允许的装载工况; (3) 各种允许装载工况货物分布图(表) ; (4) 允许装卸程序; (5) 载货甲板(内底板)或舱口盖最大允许荷重; (6) 各种允许装载工况的压载配置图(表) 。1-16 第2节总纵强度2.2.1 一般要求 2.2.1.1 船舶的主尺度比值应符合表 2.2.1.1 的规定。 表 2.2.1.1 L/D 类 别 A级 自航船 非自航船 ≤25.0 ≤28.0 B、C 级 ≤30.0 ≤33.0 A级 ≤4.0 ≤5.0 B、C 级 ≤4.5 ≤5.0 B/D2.2.1.2 船长大于或等于 50m 小于 80m 的货船, 其船底骨架和强力甲板骨架在船中部 应采用纵骨架式。 2.2.1.3 当船中部强力甲板具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大舱口时,尚应符合本篇第 8 章 的规定。 (1)b ≥ 0.7 B1(2)∑lLH≥ 0.6(3)l b ≥ 0.6 且 H ≥ 0.7 B1 l BH式中: b ――舱口宽度,m,如有几个舱口并列,则 b 为各舱口宽度之和,即 b = b1 + b2 , 见图 2.2.1.3;B1 ――舱口长度中点处包括舱口在内的甲板最大宽度,m;见图 2.2.1.3; l H ――舱口长度,m,见图 2.2.1.3;L ――船长,m;l BH ――每一舱口两端舱壁间的距离,或横向甲板条中心线之间的距离,或横向甲板条中心线与端舱壁间的距离,m,见图 2.2.1.3。1-17 图 2.2.1.3 2.2.2 中剖面模数和舯剖面惯性矩 2.2.2.1 船长大于或等于 50m 时,船体中部最小剖面模数 W0(强力甲板边线或平板龙 骨处)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W0 = aK1 K 2 LBD式中: L ――船长,m;cm2?mB ――船宽,m;D――型深,m;a ――航区系数,对 A 级航区船舶取 a =1,B 级航区船舶取 a =0.85,C 级航区船舶取 a =0.75;K 1 ----系数, K 1 = 0.303L0.3 +36.2 ? 0.628 ; LK 2 ----系数, K 2 = 2.44 ? 2.89 ? C b + 1.4 ? C b2 ;C b ――方形系数,当 C b <0.6 时,取 C b =0.6 ,当 C b & 0.85 时,取 C b =0.85。2.2.2.2 船长大于或等于 50m 时,船舯剖面对水平中和轴的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 计算所得之值:I = 3.5W0 L × 10 ?2cm2?m2式中:W0――船中剖面模数,cm2?m,按本节 2.2.2.1 计算; L――船长,m。 2.2.2.3 船长大于或等于 80m 时,除满足本节 2.2.2.1、2.2.2.2 的要求外,尚应按本节 2.2.4、2.2.6 的规定对总纵弯曲强度及屈曲强度进行校核。 2.2.3 船体梁剖面模数计算 2.2.3.1 计算剖面取船中部的最弱剖面。 2.2.3.2 计算船中部剖面模数时,应包括强力甲板及其以下的所有在船中部 0.4L 区域 内连续的钢质纵向构件,例如:外板、内底板、纵舱壁板、甲板、舷伸甲板、龙骨、纵骨、 纵桁、舱口围板及平板形护舷材等。 2.2.3.3 甲板开口线外侧的孤立圆形和椭圆形开孔, 应符合本章 2.4.1.4 的规定, 否则, 计算时开孔的剖面积应予以扣除。1-18 2.2.4 总纵弯曲强度校核 2.2.4.1 船体梁应对以下剖面进行总纵强度校核: (1) 船中弯矩极值处剖面; (2) 船中最弱剖面; (3) 剪力极值处剖面 2.2.4.2 按下述工况计算船体梁的静水弯矩 M S 及剪力 FS 沿船长的分布: 航行计算工况: (1) 满载:出港、到港; (2) 空载加压载:出港、到港; (3) 隔舱装载工况(如适用时) ; (4) 需计算的特殊装载工况; (5) 《安全装载手册》中考虑的其它装载工况; 码头装卸计算工况: (6) 载货区域尾1/4区域内,装载1/4总载货量; (7) 载货区域尾向首2/3区域内,装载2/3总载货量; (8) 载货区域首1/4区域内,装载1/4总载货量; (9) 载货区域首向尾2/3区域内,装载2/3总载货量; (10) 需计算的特殊装卸工况; (11) 《安全装载手册》中考虑的其它装卸工况。 2.2.4.3 在计算静水弯矩 M S 和静水剪力 FS 时,向下的载荷取为正值,向上的载荷取 为负值,从尾端向船首沿船长积分。静水弯矩、静水剪力的符号(正、负)规定见图 2.2.4.3。 静水弯矩、静水剪力按本篇第 14 章 14.2.2 规定的方法计算。图 2.2.4.3 2.2.4.4 如果船体梁剖面最大静水弯矩产生在船中 0.4L 区域以外剖面处,则对船体总 纵强度的要求将作特殊考虑。 2.2.4.5 、 波浪附加弯矩 M W (+ ) (中拱) M W (? ) (中垂)按下式计算:M W (+ ) = +α M ? K h ? K cb L2 B M W (? ) = ?α M ? K s ? L B2kN?m kN?m?3 ?3式中: K h ――中拱波浪弯矩系数, K h = 83 + 6.95L ? 0.045L × 10 ;2K s ――中垂波浪弯矩系数, K sL、B、Cb――同本篇 2.2.2.1;( ) = (367 + 3.01L ? 0.03L )× 102;K cb ――修正系数, K cb = 0.404 + 0.612C b + 0.116C2 b ;α M ――航区波高修正系数, A 级航区:α M = 1.0 , B 级航区:α M = 0.45 ,C 级1-19 航区: α M = 0.07 。 波浪附加弯矩 M w 沿船长的分布如图 2.2.4.5 所示:图 2.2.4.5 2.2.4.6 波浪附加剪力 FW (+ ) (中拱) FW (? ) (中垂)按下式计算: 、FW (+ ) = α F ? K 1 K 2 LB FW (? ) = α F ? K 1 LBkN2式中: K 1 ――系数, K 1 = 1423 + 7.55 L ? 0.1L × 10 ;()kN?3K 2 ――系数, K 2 = 0.5 + 0.5C b ;L、B、Cb――同本篇 2.2.2.1;α F ――航区波高修正系数, A 级航区:α F = 1.0 , B 级航区:α F = 0.45 , C 级航区: α F = 0.07 。 波浪附加切力 FW 沿船长的分布如图 2.2.4.6 所示:(中拱)(中垂) 图 2.2.4.6 各计算工况的船体梁计算剖面处的静水弯曲应力 σ s 应按下式计算:2.2.4.71-20 σs=MS WV× 10 3N/mm2式中: M S ――计算剖面的静水弯矩,kN?m;WV ――计算剖面强力甲板、船底和舱口围板顶缘处的剖面模数,cm3。2.2.4.8 静水弯曲应力 σ s 在强力甲板与船底处的值均应不大于 137N/mm2,在舱口围 板顶缘处的值应不大于 175N/mm2。 2.2.4.9 各航行计算工况的船体梁计算剖面处的静水弯矩和波浪附加弯矩的合成弯曲 应力 σ 1 按下式计算:σ1 =M S + MW WV× 10 3N/mm2式中: M S 、 WV ――同本节 2.2.4.7;M W ――按本节 2.2.4.5 计算。2.2.4.10 在舱口围 合成弯曲应力 σ 1 在强力甲板与船底处的值均应不大于 157N/mm2, 各计算工况船体梁剖面中和轴处舷侧外板及纵舱壁的剪切应力 τ 应按下式 板顶缘处的值应不大于 195N/mm2。 2.2.4.11 计算:τ i = Ki ? βi ?Fext I?∑tS× 10 ?1N/mm2式中:Fext ――各计算工况的静水剪力极值、航行计算工况的静水剪力与波浪附加剪力叠加 的极值,kN,其中波浪附加剪力按本节 2.2.4.6 计算;I ――剪力极值处船体梁剖面惯性矩,cm2?m2; S ――计算剖面位于中和轴以上或以下剖分等值梁横剖面积对中和轴的静矩,cm2?m2; ∑ ?t ――计算剖面中和轴处舷侧外板和纵舱壁厚度之和,cm ;K i 、 i ――舷侧外板、 β 纵舱壁剪应力修正系数 i -为 0、 2) 根据剖面型式按表 2.2.4.11 ( 1、 ,确定。 2.2.4.12 各计算工况船体梁剖面中和轴处舷侧外板及纵舱壁的剪切应力值, 静水计算 2 2 工况应不大于 80 N/mm ,航行计算工况应不大于 91 N/mm 。1-21 表 2.2.4.11 剖面型式 纵壁板剪应力修正系数τD0BK 0 = 1.0β 0 = 1 .0τD0BK 0 = 0.9τD1τ0?t ? ?t ? K1 = 0.2925 + 1.068 ? 1 ? ? 0.1197? 1 ? ?t ? ?t ? ? 0? ? 0?2β 0 = β1 = 1.0Bt 0 ――舷侧外板中和轴处板厚;t1 ――中纵舱壁中和轴处板厚。τ1 τ0DK 0 = 0.84Bβ 0 = 1.0K1 = 1.2τ τ10Dβ1 = 1.0BK 0 = 0.75bβ 0 = 1.0774 ? 1.6497? ? + 9.7868? ? ? 10.2748? ??b? ?B??b? ?B?2?b? ?B?3τD2τ1τ0K1 = 1.0β1 = 1.0K 2 = 1.5Bβ 2 = 1.1573 ? 1.5191? ? ? 0.8660? ? + 3.2433? ??b? ?B??b? ?B?2?b? ?B?3注:当船体梁剖面纵舱壁超过三道时,应根据实际结构按剪流理论计算剖面中和轴处的剪应力。1-22 2.2.5 弯扭组合强度校核 2.2.5.1 大舱口船若需计算弯扭组合强度,应按下述规定校核其各航行工况的弯扭组 合纵向合成应力。 2.2.5.2 船中剖面处波浪扭扭矩 MT 按下式计算:Z ? ? M T = α T K T LB 3 ?1.75 + 1.5 S ? D? ?式中: K T ――系数, K T = ? 2.8 + 0.88 L ? 0.0051L × 102kN?m()?3Z S ――船中大开口剖面的扭转中心至船底基线的距离,m; D ――型深,m; L 、 B 、――同本篇 2.2.2.1;α T ――航区波高修正系数:A 级 α T =1.0B级α T = 374 L?1.4820.366C 级 α T = 0.04 L 波浪扭矩按余舷函数分布,在船长两端为零,船舯最大。原点在船中,离原点 x 处的扭 矩为:M T (x ) = M T cosπxLkN?m式中: M T ――船中剖面处波浪扭矩(kN?m) ,按上式计算;L ――同本篇 2.2.2.1;x ――以船中为原点沿船长方向的距离,m。2.2.5.3 按下式计算: (1) 集装箱船: M TC =15.7 Bn s nt 式中: B ――同本篇 2.2.2.1; kN?m 集装箱船及装载金属矿砂的船舶,其船舯剖面处的货物扭矩( M TC )值分别n s ――在船中部沿船宽方向的集装箱列数; nt ――在船中部货舱内的集装箱层数。 如果设有舱口盖, 则包括舱口盖上堆装的集装箱。 (2) 金属矿砂船: M TC = 0.245G ? b 式中: G ――装载货物总重量, t ; kN?mb ――货舱宽度,m。(3)货物扭矩 M TC 在船首、尾两端为零,且由两端向船舯按直线变化。 2.2.5.4 船舶弯扭组合纵向合成应力 σ l 按下式计算:σ l = σ1 + σω式中: σ 1 ――按本节 2.2.4.9 计算的总纵弯曲应力;1-23N/mm2 σ ω ――根据波浪扭矩或波浪与货物的合成扭矩计算的扭转翘曲应力。2.2.5.5 船体梁扭转翘曲应力 σ ω 一般采用薄壁梁扭转理论的“有限梁法”计算,若采 采用薄壁梁扭转理论的“有限梁法”计算扭转翘曲应力时,船体梁沿船长的 用其它的计算方法应经本社同意。 2.2.5.6离散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将船体沿船长方向离散成若干个薄壁梁段。对于船长在80m以下的船舶一般不少 于16个梁段,船长在80m及以上的船舶不少于20个梁段。 (2) 梁段的划分应根据船体线型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尽量使梁段两端的剖面形状相接 近。一般舱口端部区域的梁段应划分尽可能小。 (3) 每个船体梁段即对应一个薄壁梁单元。每个梁单元应为等剖面单元,一般取相应 梁段中点处剖面作为梁单元的特征剖面。 (4) 舱口两端必须设置节点,在需要进行强度校核的剖面也必须设置相应节点。 (5) 当横向甲板条(或抗扭箱)的宽度大于等于下式计算所得之值时,横向甲板条(或 抗扭箱)区域的船体应作为一个单独的薄壁梁段。S 0 = 3.3(1 + 0.0015L ) m式中: S 0 ――横向甲板条(或抗扭箱)的宽度,m;L ――船长,m。2.2.5.7 需校核弯扭组合强度的大舱口船应至少计算下列七个横剖面的弯扭组合纵向 合成应力: (1) 大舱口尾端线的后方; (2) 大舱口首端线的前方; (3) 在大舱口长度范围内应为5个剖面,其中3个位于船中0.4L范围内。在确定计算剖 面位置时应尽可能将剖面设置在纵向构件突变处。 (4) 校核应力点应位于横剖面上舱口围板与舱口线外侧强力甲板的交点处或舭部与底 板的交点处。 2.2.5.8 157N/mm2。 2.2.5.9 弯扭组合总纵强度也可按本篇第 14 章第 5 节中规定的方法计算。 各计算剖面 的弯扭组合 纵向合成应 力 σ l 值在甲板 或底板处均 应不大于2.2.6 船体板格及其支撑构件的屈曲强度校核 2.2.6.1 板格的临界应力应以经减缩后的板厚进行计算。板厚的减缩值见表 2.2.6.1。 表 2.2.6.1 结 构 标准减缩厚度(mm) 0.15t 0.10t 减缩厚度最小、最大极限值(mm) 0.7~2.25 0.7~2.0船底板、舷侧板 强力甲板注:表中 t 为设计实取板厚度(mm) 。2.2.6.2支撑构件(纵骨)的弹性屈曲应力 σ E 按下式计算:1-24 σ =Eπ 2 EIl A2× 10 ?3N/mm2式中: I ――实取构件的剖面惯性矩,cm4,对纵骨计算时应包括带板;l ――支撑构件的跨度,cm;A ――实取构件的横截面积,cm2,对纵骨计算时应包括带板 E ――材料弹性模量,对钢: E = 2.06 × 10 8 kN/m2。2.2.6.3 纵骨架式甲板或船底板格的弹性屈曲应力 σ E 按下式计算:? 100t ? σ E = 76? ? ? b ?2N/mm2式中: t ――实际板厚经减缩后的板厚,mm;b ――板格的短边长度(即纵骨间距) ,mm。2.2.6.4 横骨架式甲板和船底板格的弹性屈曲应力 σ E 按下式计算:? 100t ? σ E = 19.6 K ? ? ? s ?2? 2.1 s2 ? ?1 + 2 ? ? l ? ψ + 1.1 ? ?2N/mm2式中: t ――实际板厚经减缩后的板厚,mm;s ――板格的短边长度(即肋距) ,mm;l ――板格的长边长度,mm;K ―― K = 1.0 ,板边是普通骨材时;K = 1.15 ,板边是组合肋板或单底实肋板时;K = 1.20 ,板边是双层底实肋板时;ψ ――当应力沿板格线性变化时,其最小与最大压应力之比, 0 ≤ ψ ≤ 1 。2.2.6.5 舷侧及纵舱壁板格的弹性剪切应力 τ E 按下式计算:τ E = 18.54 K ??s? 式中: K = 5.34 + 4? ? ; ?l?2? 100t ? ? ? s ?2N/mm2t ――实际板厚经减缩后的板厚,mm;s ――板格的短边长度,mm;l ――板格的长边长度,mm。2.2.6.6 支撑构件(纵骨)及板格的临界应力 σ cr 按下式计算:1-25 σ cr = σ E? ?当σ E ≤1 ReH 2当σ E &σ cr = ReH ?1 ? ?ReH 4σ E? ? ? ?1 ReH 2式中: ReH ――材料的屈服强度,N/mm2,对普通碳素钢取 ReH = 235 N/mm2;σ E ――弹性屈曲应力。2.2.6.7 舷侧板或纵舱壁板格的临界剪切应力 τ cr 按下式计算:τ cr = τ Eτ cr = τ y ?1 ? ??式中:当τ E ≤1 τy 2 1 τy 2?τy 4τ E? ? ? ?当τ E &τy =ReH 3N/mm2;ReH ――材料的屈服强度,N/mm2,对普通碳素钢取 ReH = 235τ E ――弹性屈曲剪切应力。2.2.6.8 1.35 倍。 2.2.6.9 2.2.6.10 曲剪切应力。 2.2.7 装载手册 2.2.7.1 满足本节总纵强度要求的货船,仍应尽可能采取自尾向首(或自首向尾)的连 续装卸货物的程序。尾机型货船一般应自尾向首装载,自首向尾卸载。 2.2.7.2 船长大于 80m 的干货船应配备《安全装载手册》以指导船长对装卸过程及装 载状态的控制。 甲板或船底板格的临界应力 σ cr ,应不小于其所承受的最大总纵弯曲应力。 舷侧板及纵舱壁板格的临界剪切应力 τ cr ,应不小于其所承受的最大总纵弯 支撑构件(纵骨)的临界应力 σ cr ,应不小于其所承受的最大总纵弯曲应力的第3节外板及内底板2.3.1 平板龙骨 2.3.1.1 船中部平板龙骨厚度应按船中部底板厚度增加 1mm,首、尾部平板龙骨厚度 应不小于船中部船底板厚度。平板龙骨的宽度应不小于 0.1B,且应不小于 0.75m。 平底船的平板龙骨厚度可与船中部船底板厚度相同。 2.3.2 船底板 2.3.2.1 船中部船底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t = a (αL + β s + γ )1-26mm 式中: L ――船长,m;s ――肋骨或纵骨间距,m; a ――航区系数,A 级航区船舶取 a =1,B 级航区船舶取 a =0.85,C 级航区船舶取a =0.7;α 、 β 、 γ ――系数,按骨架型式由表 2.3.2.1 选取。表 2.3.2.1 骨架型式 纵骨架式 横骨架式 2.3.2.2α0.066 0.076β4.5 4.5γ-0.8 -0.4船底板厚度 t 尚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t = 4.8s d + rmm式中: d ――吃水,m; s ――肋骨或纵骨间距,m; r ――半波高,m,按本篇 1.2.5.1 的规定确定。 2.3.2.3 首、尾部船底板厚度应不小于船中部的船底板的厚度。 2.3.2.4 过渡区域的船底板厚度应不小于船中部的船底板厚度的 0.8 倍。 2.3.2.5 船底板在任何情况下,其厚度不得小于 3.0mm。 2.3.3 舭列板 2.3.3.1 舭列板厚度应按船中部船底板厚度增加 0.5mm。若船底板厚度大于 8mm 时, 则舭列板厚度可与船底板相同。 2.3.3.2 如采用圆舭,则舭列板宽度应至少超过舭部圆弧以外 100mm,并应超过实肋 板面板表面以上 150mm。 2.3.3.3 如舭部为折角型,当用连接型材与船底板及舷侧外板对接或搭接相连时,型 材厚度应不小于本节 2.3.3.1 规定的舭列板厚度。 2.3.3.4 舭板与相邻船底板或舷侧板采用搭接焊接时,则舭板应位于船底板和舷侧板 的外层。搭接宽度应符合本篇 1.4.3.2 的有关规定。 2.3.4 舷侧外板 2.3.4.1 船中部及过渡区域舷侧外板厚度应不小于船底板厚度的 0.9 倍。 2.3.4.2 首、尾部舷侧外板厚度,应不小于船中部船底板的厚度。 2.3.5 舷侧顶列板 2.3.5.1 舷侧顶列板在强力甲板以下的宽度应不小于 0.1D,且应不小于 250mm。 2.3.5.2 船中部舷侧顶列板的厚度应不小于强力甲板边板厚度的 0.85 倍或舷侧外板厚 度增加 1mm,取其大者。舷侧顶列板厚度可逐渐向首尾两端减至首、尾部的舷侧外板的厚 度。 2.3.5.3 兼作护舷材的舷侧顶列板厚度应按舷侧外板厚度增厚, 其增厚值△t 应不小于 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Δt = 0.05 L + 2.51-27mm 式中: L ――船长,m。 2.3.5.4 舷侧顶列板高出甲板的上缘应平整;且在船中部 0.4L 范围内的舷侧顶列板的 甲板以上部分,不应开设流水孔。 2.3.6 首尾封板 2.3.6.1 平头型船的首封板厚度应按首部平板龙骨厚度增加 1mm,尾封板厚度应与尾 部平板龙骨厚度相同。 2.3.7 局部加强 2.3.7.1 主机座下的船底板,尾轴出口处的外板以及螺旋桨叶梢附近的外板均应按船 中部船底板厚度增加 1~2mm。尾轴架穿过处的外板厚度应增加 0.5 倍或加等厚复板。 2.3.7.2 锚链筒出口处的外板及其下方的一块外板厚度应增加 0.5 倍或加等厚复板。 2.3.7.3 测深管下方的外板应设垫板。 2.3.8 外板开口 2.3.8.1 干舷甲板以下的外板开口, 应尽可能为圆形或长轴沿船长方向布置的椭圆形。 位于船中部的矩形开口,其角隅应为圆角,并须用等于原厚度 1.5 倍的加厚板或等厚复板补 强。位于船中部以外的开口可视具体情况决定其补偿与否,但须经本社同意。 2.3.9 内底板 2.3.9.1 内底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 2.3.2.1 和 2.3.2.2 计算所得之值的 0.8 倍。 2.3.9.2 载货部位内底板厚度 t 尚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t = 5.5s hmm式中:s――肋骨或纵骨间距,m; h――计算水柱高度,m,自内底板上缘量至干舷甲板边线(或舱棚顶板与围壁板交 线)的距离。 2.3.9.3 机舱内的内底板厚度和双层底内为燃油舱的内底板厚度尚应加厚 1mm。 2.3.9.4 如采用抓斗或其他类似机械卸货时,内底板尚应加厚 2mm。 2.3.9.5 内底边板的厚度应不小于内底板厚度。第4节甲 板2.4.1 强力甲板 2.4.1.1 船长小于 50m 的船舶,其强力甲板的最小厚度 t 应不小于表 2.4.1.1 的规定。 表 2.4.1.1 航区 t(mm) 船长 L(m) A级 5.5 3.5 B级 5.0 3.5 C级 5.0 3.050 & L & 4040 ≥ L ≥ 20船长大于或等于 50m 的船舶,其中部强力甲板的最小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 之值,首、尾部强力甲板最小厚度应不小于中部的 0.9 倍。1-28 t = s a ? (L + 85)mm式中:L――船长,m; s ――纵骨间距,m; a ――航区系数,对 A 级航区船舶取 a =1,B 级航区船舶取 a =0.85,C 级航区船舶 取 a =0.75。 2.4.1.2 载货部位甲板厚度 t 尚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t = 6.3s h式中: s ――肋骨或纵骨间距,m;mmh ――计算水柱高度,m,按本章 2.8.1.1 对载货甲板的要求计算。若甲板上的货物用抓斗装卸时,则载货部位甲板厚度应增加 2mm。 2.4.1.3 船中部甲板边板的宽度应不小于 0.1B,厚度应按甲板厚度增加 1mm。首、尾 部甲板边板厚度可与该处的甲板厚度相同。 船长小于或等于 30m 的船舶,甲板边板宽度应不小于表 2.4.1.3 的规定,边板厚度对 B、 C 级航区船舶应按甲板厚度增加 0.5mm。 表 2.4.1.3 船长(m) 20≤L≤25 25<L≤30 甲板边板宽度(m) 0.5 0.6船中部甲板上未布置大开口的船舶,其甲板边板厚度可与甲板厚度相同。 具有舷伸甲板的船舶,应将甲板边板布置在船舷的内侧。 2.4.1.4 强力甲板的机舱或货舱开口宽度应不大于 0.7B。 在强力甲板开口两侧及其边线延长线外的甲板上应尽量减少开孔。 若需开孔, 应开设圆 形或长轴沿船长方向布置的椭圆形孔口,孔口边缘应适当补强。各孔口间应互相远离,且应 避开舱口角隅。如孔口位于船中部,孔口宽度超过甲板开口一侧甲板宽度的 0.15 倍或位于 船中部以外孔口宽度超过甲板开口一侧甲板宽度的 0.3 倍时, 应补偿开孔损失的甲板剖面积。 不允许开孔宽度超过甲板开口一侧甲板宽度的 0.5 倍。 2.4.1.5 甲板上所有货舱口和机舱口的开口角隅应为圆角,圆角半径 r 应不小于开口 宽度的 1/10,圆角半径 r 小于 610mm 的舱口角隅,应采用等于甲板厚度 1.5 倍的加厚板或 用厚度相等的复板补强,补强范围应符合图 2.4.1.5(1)的规定。复板与甲板应用塞焊焊妥。 圆角半径大于或等于 610mm 或采用抛物线形、椭圆形的舱口角隅时,可不须补强。抛 物线形、椭圆形舱口角隅的尺寸应符合图 2.4.1.5(2)的规定。(1) 图 2.4.1.51-29(2) 2.4.1.6 薄 1mm。在甲板开口之间的开口线以内的强力甲板厚度可比开口线以外的甲板厚度减2.4.2 舷伸甲板 2.4.2.1 强力甲板两舷设置舷伸甲板时,舷伸甲板厚度应与强力甲板厚度相同。 2.4.3 非强力甲板 2.4.3.1 其他各层非强力甲板厚度一般不小于 3.0mm。顶篷甲板可以减薄至 2.0mm。 2.4.4 局部加强 2.4.4.1 凡甲板上布置有甲板机械,系缆设备的部位应采用加厚板或复板加强。若采 用复板加强应用塞焊与甲板焊妥,以保证有足够的连接强度。第5节单底骨架2.5.1 一般要求 2.5.1.1 单层底的船底骨架可为横骨架式或纵骨架式。船长小于或等于 30m 的船舶, 宜采用横骨架式。 2.5.1.2 船底纵向构件不应突然中断。船底骨架由一种型式过渡到另一种型式时,应 采用增设肘板,或延续构件等办法,相互延伸 2 个或交错 4 个肋距。 2.5.2 实肋板 2.5.2.1 横骨架式船底应在每个肋位上设置实肋板,船长小于或等于 30m 时,可隔一 个肋位设置。 纵骨架式船底实肋板间距应不大于 2.5m。 2.5.2.2 实肋板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如设有纵舱壁或双向纵桁 架时,应按本篇第 7 章 7.5.1.2 的规定进行计算。: )W = Ks( fd + r ) l 2式中: s ――实肋板间距,m; f ――系数,按表 2.5.2.2(1)选取; d ――吃水,m; r ――半波高,m,按本篇 1.2.5.1 的规定确定;cm3l ――实肋板跨距,m,取实肋板与舷侧外板交点之间的距离。K ――内龙骨修正系数,按下式计算:K = a (l1 / l ? 1.1) + b其中:a、b――系数,按表 2.5.2.2(2)选取;l1 / l ――舱长比,1 为舱底平面长度 l (取两横舱壁的间距) 取值范围按表 2.5.2.2(3) m;选取。1-30 表 2.5.2.2(1) 货舱内 f 值 货舱外 f 值 自航船 1 0.5 非自航船 0.25 表 2.5.2.2(2) 骨架型式 主肋骨制 系数 a b 4.0 横骨架式 交替肋骨制 纵骨架式1 根龙骨 3 根龙骨 5 根龙骨 1 根龙骨 3 根龙骨 5 根龙骨 1 根龙骨 3 根龙骨 5 根龙骨 2.50 3.5 3.0 3.2 2.00 2.8 2.4 2.0 1.25 1.75 1.5注:主肋骨制,交替肋骨制定义见 2.7.1.1表 2.5.2.2(3) 龙骨数 l1/l 上限值 下限值 2.5.2.3 2.5.2.4 中纵剖面 1 根龙骨 1.5 3 根龙骨 1.7 1.1 实肋板的腹板高度应不大于其厚度的 75 倍,首、尾部可适当增大。 斜底船中部自中纵剖面向舷侧延伸的实肋板的腹板高度可以逐渐减少,但离 5 根龙骨 1.93 Bi ( Bi 为该剖面处船宽)处的腹板高度应不小于其在该中纵剖面处腹板高度的 81/2。如图 2.5.2.4 所示图 2.5.2.4 2.5.3 中内龙骨 2.5.3.1 船底应设置中内龙骨。中内龙骨应尽量贯通全船,首、尾尖舱部分可用间断 板。 平底船允许以 2 根旁内龙骨(左右各 1 根)代替中内龙骨。 单机船的主机基座纵桁如在机 舱内贯通,机舱内的中内龙骨可以省略,此时,与机舱毗邻的后舱允许以延伸机座纵桁的 2 根旁内龙骨代替中内龙骨。 中内龙骨与旁内龙骨及基座纵桁不应在舱壁处突然中断, 应各自1-31 向舱壁的另一面延伸,相互交错不小于 3 个肋距;或加过渡性肘板,肘板长度不小于 2 个肋 距。如图 2.5.3.1 所示。图 2.5.3.1 2.5.3.2 中内龙骨腹板的高度和厚度与该处实肋板相同,面板剖面积应不小于实肋板 面板剖面积的 1.5 倍。 2.5.3.3 中内龙骨在舱壁处中断时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与舱壁连接: (1) 将中内龙骨腹板在一个肋距内逐渐升高至原高度的1.5倍,中内龙骨的面板应延伸 至舱壁并与舱壁焊接。如图2.5.3.3(1)所示。 (2) 用有面板或折边的肘板与舱壁或垂直桁(或扶强材)连接,肘板的直角边长应等于 中内龙骨的高度, 肘板的厚度及面板(或折边)尺寸与中内龙骨相同, 此时中内龙骨面板可不 与舱壁焊接,如图2.5.3.3(2)所示。 (3) 将中内龙骨面板的宽度在一个肋距内逐渐放宽,至舱壁处为原宽度的2倍,并与舱 壁焊接,如图2.5.3.3(3)所示。图 2.5.3.3 2.5.4 旁内龙骨1-32 2.5.4.1 船底应设置旁内龙骨。旁内龙骨可用间断板构成,尺寸与该处实肋板相同。 2.5.4.2 旁内龙骨与舱壁的连接方式应按本节 2.5.3.3 的规定。在首、尾部区域内,旁 内龙骨的腹板尽可能垂直于外板,若有困难,其夹角应不小于 45°。 2.5.4.3 中内龙骨、旁内龙骨应尽量均匀设置,其间距应不大于 2.5m;船长小于或等 于 30m 时,其间距应不大于 2.0m。 2.5.5 底肋骨 2.5.5.1 横骨架式船底未设实肋板的肋位上应设置底肋骨。底肋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 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W = 4.2s(d + r ) l 2 + 5式中: s ――肋骨间距,m;cm3d ――吃水,m;r ――半波高,m,按本篇 1.2.5.1 的规定;l ――底肋骨跨距,m,内龙骨间或内龙骨与舷侧之间的距离,取大者。2.5.5.2 底肋骨的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I = 3Wl式中: W ――按本节 2.5.5.1 计算所得之剖面模数;cm4l ――同本节 2.5.5.1 式。2.5.6 船底纵骨 2.5.6.1 船底纵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W = Ks (d + r ) l 2cm3式中: K ――系数,在船中部 K = 0.015 L + 5.6 ,其中 L 为船长,船中部以外可逐步递减 至 0.8 K ;s ――纵骨间距,m;d ――吃水,m;r ――半波高,m,按本篇 1.2.5.1 的规定;l ――纵骨跨距,m,取实肋板间距。2.5.6.2 纵骨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I = 1.1al 2式中: a ――纵骨连同带板的剖面积, cm ;2cm4l ――同本节 2.5.6.1 式。2.5.6.3 船底纵骨应用肘板与横舱壁连接,肘板的直角边长应为纵骨高度的 2 倍,厚 度与纵骨相同。肘板面板(或折边)应符合本章 2.7.6.1 的规定。 2.5.7 开孔 2.5.7.1 中内龙骨的腹板上禁止开孔(流水孔除外)。 2.5.7.2 因管路通过等需要在实肋板或旁内龙骨的腹板上开孔时,应予以补强。1-33 2.5.7.3 实肋板与旁内龙骨腹板的下方应开设流水孔。流水孔的大小应考虑到泵的抽 吸率,使自船底部的各个流水孔至吸口均能自由流通。第6节双底骨架2.6.1 一般要求 2.6.1.1 (1)船长大于 40m,航行 J 级航段的自航船应设置双层底,双层底沿船长方向 可采用阶梯形式。 内底板在舷侧应能有效地遮没舭部, 内底板在舷侧处的顶部距中纵剖面船 底线的高度应不小于 0.35d(吃水)或 700mm 之大者。 若设置双层底确有困难, 可在舭部设置防撞边舱。 防撞边舱内侧壁在船中部距满载水线 处舷侧外板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0.1B(船宽),且不大于 1500mm 也不小于 760mm,在首尾 部可适当减小。防撞边舱顶板距同一横剖面内船底最低点的高度应不小于 0.35d 或 700mm 之大者。防撞边舱内应设置水密横舱壁,其间距不大于 0.15 L (船长)。 双层底或防撞边舱应自首防撞舱壁尽可能延伸至艉尖舱壁。 在船尾纵中剖面船底线距基 线的高度大于或等于 350mm 处,且该处 0.5 d 水线的宽度与船宽 B 的差值大于 900mm,则 该处以后的区域可免设双层底或防撞边舱。 (2)除机舱外的舱室若有困难不能设置满足上述要求的双层底或防撞边舱时,则应满足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关于破损稳性的相关要求。 2.6.1.2 双层底无论何种骨架形式, 其在中纵剖面处的高度 h 应不小于下式计算之值, 且不小于 700mm 也不大于 1500mm。h = 27 + 47 B1mm式中: B1 ――双层底计算跨度,m。单舷侧船取舷侧至舷侧之间的距离,双舷侧船取内舷 板至内舷板之间的距离。 2.6.1.3 双层底的内底板应延伸至船的两侧,内底边板可以是水平的,也可以是倾 斜的,如图 2.6.1.3 所示。航行于 J 级航段的船舶的内底边板应按图 2.6.1.3(1)、(2)、(5)所 示盖没船的舭部。图 2.6.1.3 2.6.1.4 船底骨架由双层底过渡到单层底时,纵向构件不应突然终断,应采用增设肘 板、短桁材或延续桁材等办法,相互延伸 2 个或交错 4 个肋距。双层底终断处,单层底中内1-34 龙骨和旁内龙骨应至少在三个肋距范围内为双层底中桁材和旁桁材的直接延续, 并设置如图 2.6.1.4 所示的水平过渡肘板(面板)逐渐过渡内底板。 若双层底延伸至距首尾垂线 0.05~0.15L 范围内的舱壁上时,侧上述舱壁背面可不设内 底板的水平过渡肘板。图 2.6.1.4 2.6.2 实肋板 2.6.2.1 双层底实肋板不论骨架形式,其间距应不大于 2.5m。 2.6.2.2 实肋板厚度与所在部位船底板厚度相同,但应不小于 5mm。船长小于或等于 30m 时,应不小于 4mm。 2.6.2.3 实肋板的腹板高度与厚度之比大于 100 时,应在实肋板的腹板上设置垂直加 强筋。加强筋的厚度与实肋板的厚度相同,宽度为厚度的 8 倍,其间距应不大于双层底的 高度。 2.6.3 水密肋板 2.6.3.1 双层底内应设置水密实肋板,其间距应不大于 0.3L,并尽可能在水密横舱壁 下方。水密实肋板应符合本节 2.6.2.3 或 2.6.2.4 的规定外。 2.6.4 中桁材 2.6.4.1 中桁材应连续贯通。 2.6.4.2 中桁材的厚度应与所在部位平板龙骨的厚度相同,但应不小于相连实肋板的 厚度。 2.6.5 旁桁材 2.6.5.1 旁桁材由间断板构成。 2.6.5.2 旁桁材的厚度应与所在部位船底板厚度相同, 但应不小于相连实肋板的厚度。 2.6.5.3 纵骨架式的旁桁材应在实肋板间距的中点设置一道加强筋,其厚度与桁材的 厚度相同,宽度为厚度的 8 倍。 2.6.5.4 旁桁材间距:横骨架式应不大于 4.0m;纵骨架式应不大于 4.5m。如图 2.6.5.4 所示:1-35 图 2.6.5.4 2.6.6 组合肋板 2.6.6.1 横骨架式双层底未设实肋板的肋位上,应设置组合肋板。 组合肋板船底骨材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W = 3.8s(d + r ) l 2式中: s ――船底骨材间距,m;cm3d ――吃水,m; r ――半波高,m,按本篇 1.2.5 的规定确定; l ――船底骨材跨距,m,量自桁材与桁材或桁材与舷侧之间的距离,取大者。2.6.6.2 若在船底骨材跨距中点设置撑材,船底骨材的剖面模数可按本节 2.6.6.1 的要 求减少 40%,此时,撑材的剖面积应不小于船底骨材的剖面积。撑材应用高度不小于船底 骨材高度 1.5 倍,厚度与其相同的肘板与内外底骨材连接。 2.6.6.3 内底骨材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W = W1h Dcm3式中:W1――外底纵骨计算所得之剖面模数; h――自内底板量至干舷甲板(或舱棚顶板)下缘的垂直距离,m; D――型深,m。 内底骨材的剖面模数尚应不小于船底骨材剖面模数的 0.85 倍。 2.6.6.4 组合肋板在中桁材的两侧及内底边板处, 均应设置与实肋板厚度相同的肘板。 肘板宽度,在中桁材的每一侧和倾斜的内底边板处均应不小于双层底高度的 0.75 倍;在水 平内底边板处应不小于双层底高度。 当肘板高度与厚度之比大于 100 时, 其自由边应折边或 加面板,如图 2.6.6.4 所示。在旁桁材一侧应设置撑材,撑材尺寸与内底骨材相同。图 2.6.6.41-36 2.6.7 船底纵骨与内底纵骨 2.6.7.1 船底纵骨的剖面模数为本章 2.5.6.1 式计算所得之值的 0.8 倍。惯性矩应符合 本章 2.5.6.2 的规定。 内底纵骨的剖面模数应符合本节 2.6.6.3 的规定,其中 W1 为船底纵骨的剖面模数。 2.6.7.2 若在船底与内底纵骨跨中设置垂直撑材时,则船底及内底纵骨的剖面模数可 按本节 2.6.7.1 的要求减少 40%。撑材的剖面积不小于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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