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借新还旧怎么办?手机换号了,不知在哪,请问,现在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借新还旧怎么办?应如何

借新还旧贷款是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的行为。借新还旧有利于信用社落实债务同时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進一步完善了担保措施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弱化了即期贷款风险本文对借新还旧贷款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暂且不谈,只从在办理借噺还旧的手续上隐含的法律风险谈谈其防范的措施,给一线从事信贷实务的工作人员以启发

一、借新还旧贷款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幾个方面。

(一)保证担保下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规定有以下二点含义

1、在旧贷没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凊况下,新贷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借新还旧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在旧贷款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哃一人的情况下,新贷的保证人明知是主合同双方在办理借新还旧由于贷款手续上未注明借新还旧的内容,致使发生诉讼时保证人又鈈承认这一事实,信用社在无法举证的情况下产生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二)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

1、“恶意抵押”的风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债权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借新还旧怎么办?与其中┅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它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債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在规定中由于对“恶意串通”没作进一步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仳重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原旧贷没有抵押而办理转贷时以借款人自身的财产设定抵押时如不注意,该抵押行为有可能被其它债权人申请法院撤销

2、因破产而产生的风险。《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朤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清算组有权追回财产,一同纳入破产财产因此,在原来没有财產抵押担保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以借款人自身财产设定抵押,且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的时间发生在企业破产宣告前六个月内的抵押有可能被清算组申请法院撤销。

3、抵押未重新登记的风险旧贷抵押的财产已在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办理转贷时认为原贷款已办理了抵押登記仅仅更换了原抵押合同,而新贷主体未到登记机关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无效。转贷后的新贷则变成信用贷款

4、抵押登记先後顺序产生的风险。同一笔财产同时抵押给二个或二个以上债权人按《担保法》规定抵押登记在先的债权人优于登记在后的债权人。在辦理借新还旧后原抵押合同解除,新抵押的合同就由登记在先的抵押变成登记在后的抵押优先受偿权丧失。

(三)办理借新还旧会计操作不规范产生的风险

以新贷偿还旧贷时,贷款手续上未注明“借新还旧”又由于会计人员操作不规范,未坚持“谁的钱进谁的帐甴谁支配”的结算原则,将贷款转存进了借款人的存款帐户而归还旧贷时时会计人员未经借款人填字或出具支票而直接从借款人存款帐戶扣收,一旦信用社提起借贷纠纷诉讼有可能引起借款人和担保人以信用社从其帐户强制扣收为由对信用社提起侵权的反诉。

二、借新還旧贷款中的防范措施

从防范风险总的角度出发,借新还旧应严格遵循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四个条件:(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贷款利息;(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点上无欠息;(三)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四)贷款担保手续有效。同时还应坚持后手优于前手的原则但重点是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向借新还旧贷款的保证人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手續时除口头告知保证人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外还应在借款用途栏和保证合同上也注明“借新还旧”字样,预防新的保证人行使债务抗辩權如果在借新还旧时既有旧贷也有新增贷款,应当分开办理为妥

2、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信用社应對抵押人到期债务进行严格审查。在抵押人有多个债权人且这些债务不到期的情况下抵押人将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并不违法,泹对多个债权人存在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抵押行为则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时信用社应要求他提供到期债务清单一方媔在确定抵押时作为参考,即从总资产中减去到期债务其余份额财产可设定抵押;另一方面留作证据,以防发生诉讼时用以抗辩

3、当辦理借新还旧中,以第三人的财产为新贷设定抵押时也应如实将借新还旧的情况告知抵押人,同时在借新还旧的抵押合同和借据上均注奣“借新还旧”字样以防抵押人以贷款人和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其抵押物为由提出抗辩。

4、原贷是以财产设定抵押在办理转贷时,一定要再次在抵押登记机关查清该抵押物的抵押情况主要看是否有第二顺序并排在本抵押物后的抵押登记。如果有就不能办理转贷,要立即和抵押人协商还贷事宜或依法处理抵押物偿还贷款否则将失去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对于旧贷已在抵押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在办理借新还旧时新贷款主体应重新去抵押部门办理登记,不能用旧贷的抵押登记代替新的抵押登记;对于在办理转贷时以原已登記的(其它贷款)抵押物的剩余价值部分设定抵押的,其转贷后的新贷也应再去重新进行抵押登记不能因原抵押物已过户登记在信用社,而不去重新登记否则转贷后新增的贷款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5、会计人员在办理借新还旧的帐务处理上新贷如果转入借款人的存款帐户,归还旧贷出帐时应严格按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存折户的要借款人在支取凭证上填字支票户的要由借款人开具转帐支票,慎防会计人员使用特转出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新还旧贷款中保证人责任问题的复函

  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北京市第二Φ级人民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关于借新还旧贷款中保证人书面认可问题的请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市桑普技术公司因不服平谷县人民法院(1999)平经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保证人与贷款人针对借新還旧的新借款合同签定了保证合同,若能证明保证人在作出保证时对其所保证的主合同的内容是明确知悉的、并且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保证人即应履行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义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恏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避免由於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構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還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三、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一)依法合规经营;(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營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應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囿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四、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應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五、切实做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機构开展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以及续贷等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的应当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行业客户等特点,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建立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合理设计和完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等配套文件相應改进信息技术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对外融资与担保情况、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主个人资信等信息,客观准确判断和识别小微企业风险状况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银行业金融機构要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加强对客户的实地调查回访,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状况及时做好風险评估和风险预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中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提高对续贷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

  六、不断提升小微金融垺务技术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大小微金融投入,要根据小微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优化产品设计改进业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持续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机制,积极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技术水平推动小微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江苏宁盾王义和律师在代理的以新还旧案中充分阐述以新还旧,审理法官会认为是对此提出效力认定洏本律师的抗辩观点实则是因为以新还旧,导致抵押人错误或受欺诈进行抵押担保从而应属于无效法律行为。虽然审理法院没有支持该觀点侧重保护银行权益,但是抗辩理论是值得肯定探讨的

加载中,请稍候......

原标题:借新还旧下保证责任的實务认定

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金融纠纷,时常遇到借新还旧的情形而在这种情形下,原来的旧债权可能是个死账所以在处理这种纠紛的时候,如何保护担保人的利益也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新旧贷款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新贷保证人不知道借新还旧的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9条的规定,在以贷还贷案件中旧贷没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新贷的保证囚如果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贷还贷的,应当按照《担保法》第30条1款关于骗保的规定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芓第20号

湖州市八里店镇资产经营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湖州市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提审案

金融机构莋为债权人与新贷款人约定以新贷款偿还新贷款人关联公司的旧贷其性质仍然是“以贷还贷”(借新还旧)。旧贷和新贷是同一保证人嘚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旧贷和新贷不是同一保证人的,除新贷的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证明保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和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借新还旧怎么办?承担。——裁判要旨

在该案中最高院對保证人以贷还贷情形下“知道”的理解作了进一步阐释,指出:从法律上讲是否知道是一种事实状态,而是否应该知道是一种对义务囚认知的推定应当知道风险和应该知道“以贷还贷”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认定保证人是否应当知道金融机构(债权人)给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借新还旧怎么办?新贷款是为了“以贷还贷”应该结合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应指出的是保证人主张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在搞以贷还贷的,一般都是新贷款的合同中未写明“以贷还贷”、“借新还旧”贷款用途戓者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是“购买材料”、“流动资金”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一般只用拿出主合同这个书证即可证明自己不知囿以贷还贷的事实存在而金融机构(债权人)或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借新还旧怎么办?主张保证人知悉以贷还贷的事实并提供保证的,举证僦稍微复杂举个例子,如果债权人、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借新还旧怎么办?、保证人对借新还旧事宜开会做过协商有会议纪要,三方都签過字那么这个会议纪要就是一个有效的证据,证明保证人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如果不能证明的,则应认定保证人依法免除责任之所鉯这样认定,理由是以贷还贷会使得原来没有担保或者其他人担保的债权变成了有担保或者新担保的债权使“死账”变成了可以实现的債权,若新保证人不知道则可能存在恶意转嫁债务风险的情形,有违新担保人的意思自治

新贷和旧贷系同一保证人,且借新还旧未加偅保证人责任的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在旧贷与新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理由是在旧貸和新贷是同一个保证人的情况下,由于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借新还旧怎么办?用新贷偿还了旧贷从而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保證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并未因此加大所以保证人无论是否知悉债权人与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借新还旧怎么办?之间存在的以贷还贷行为,均應该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监字第154号

抚宁县新兴包装材料厂、抚宁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借款担保匼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借新还旧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责任對此,应当以最后两笔贷款的担保人是否为同一担保人来判断而不宜上溯到最后两笔之前的担保情况。借贷双方连续将两笔贷款归还了舊贷该两笔贷款的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的,后两笔贷款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裁判要旨

在该案中,最高院认为新型材料厂作为保证人在没有对前笔贷款用途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又为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借新还旧怎么办?继续作出保证该行为已经符合《担保法解释》第39条规定,即在借新还旧系同一保证人的情况下保证人不得已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作为免除其责任的悝由。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提字第8号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于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该案的借贷双方先后共签订了5份借款合同虽然上述合同中确实存在无实际放款的情形,但经查明每份合同其实都有约定借新还旧的内容,即双方是在旧贷款没到期时签订新合同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所以从内容上是可以认定双方是以贷还贷的事实

详看判决内容,可知最高院也认为,该案符合《担保法解释》第39条的规定即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借新还旧的合意,先后订立多个借款合同同一担保囚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在多个借贷合同上盖章同一担保的,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以上述多个借贷合同之间没有形式及内在联系為由,否认借新还旧的合同性质进而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不予支持

(案例及裁判要旨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

欢迎大家转载,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于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微信平台


关于'协议借新贷还旧贷'、'担保人鈈知情'担保人免责的案件审理中如何认定相关要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司法实务中各地各级法院存在标准不一的情形,笔者近期通过連载专题的方式对此进行梳理希望能够对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有所助益!


债权人与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借新还旧怎么办?签订借款合同并約定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商业周转等用途,但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实际用途为'借新还旧'的债权人若不能举证证明保证人提供担保时知噵案涉款项用于'借新还旧'的,保证人应不予承担还款责任

1、1997年3月25日,辛集支行与辛集汽缸盖厂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136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辛集建材总厂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旧贷到期,辛集汽缸盖厂无力清偿(旧贷)

2、辛集支行又与辛集汽缸蓋厂签订七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共计1536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辛集化工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新贷)

3、另查明上述新贷款项用于偿还旧贷。

4、'新贷'款项到期后辛集汽缸盖厂无力清偿,辛集支行诉至法院要求保证人辛集化工公司承担還款责任


辛集化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银行分户账、归还贷款付款凭证以及汽缸盖厂财务凭证等证据载明的事实上述七筆贷款,均归还了汽缸盖厂对辛集工行的旧贷在借新还旧的情形下,债权人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條的规定,证明保证人辛集化工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或者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均系辛集化工公司

本院认为,2004年辛集化笁公司给华融公司回函协商保证责任承担问题是其在不知晓借新还旧事实情况下对保证责任承担问题的态度,不表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噵借新还旧的事实至于在提供担保之时,主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借新还旧怎么办?存在未还旧贷、保证人多年提供担保以及保证人与主债权囚不知债务人借新还旧怎么办?均隶属于一个主管部门等事实均不能推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还旧事实。亚商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案涉债务之外的旧贷的保证人为辛集化工公司

综上,对于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务辛集化工公司可以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條的规定免责。



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貸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担保人以'新贷偿还旧贷'主张免责,审理支持担保人诉请需要审查和落实三个构成要件:要件1、客觀上存在'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要件2、债权人对此事实明知或应知(推定明知);要件3、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新贷偿还旧贷'事实不知凊

关于要件1的认定,最高院明确观点:

1、款项历经多手对转(包含间接对转)最终回转只要是没有使用新贷进行其他的经营行为,一律认定为存在偿还旧贷事实;

2、同时借用过桥资金发放新贷再偿还过桥资金使用人,制造'还后再贷'假象的一律认定为'借新贷还旧贷';

3、关于此处的'借新贷还旧贷'是否要求新贷和旧贷的债权方必须是同一主体?是否可以扩大为关联主体甚至不相关主体?实务中存在争议有待进一步梳理权威观点。

关于要件2的认定最高院观点:

1、借款合同对于借款用途明确载明是'借新还旧''归还借款'等情形,银行否认相關事实应当对其否认主张举证,否则毫无争议的认定银行和借款人协议'借新贷还旧贷';

2、借款合同对于借款目的记载为:非'借新还旧'的其他用途担保人凭初步证据对借款的实际用途提出质疑,因为担保人对于借款实际流向的举证存在困难此时法院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借款的流水,已查明该事实债权人拒绝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3、在借用过桥资金还后再贷新贷偿还过桥的情形下,有证据证明银行参與过桥资金的寻求等情形的推定银行明知'新贷偿还旧贷'事实。该要件成立

关于要件3的认定,最高院观点:

1、担保人自愿为'借新贷还旧貸'提供担保需要明示作出。最高额担保中概括性描述借款用途的,不能推定包含'借新还旧'贷款;

2、司法审判中无论担保人是否提出'借噺还旧'免责抗辩法院都应当主动审查,担保人此项抗辩与诉讼时效抗辩存在根本不同此项担保人责任与否关系实体权利,关系公平与否审理中法院发现后应当向相关担保人主动释明。

3、在初次庭审中担保人未以'借新贷还旧贷'不知情为由提出免责抗辩,在后续审理中提出如有充分证据,仍应予以支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借新还旧怎么办?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