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专业信对讲系统含管线预埋吗

建筑水电预埋经验总结,新人必看!
一、材料方面
水电安装材料分为主材和辅材,供货方式有甲供、甲定乙供和乙供;
甲供材料一般为:电线、电缆、PVC电工套管及配件、桥架、配电箱、给水管材及管件、排水管材及管件、潜污泵、阀门等等;
甲定乙供材料一般有:开关、插座、灯具、钢塑管、镀锌钢管及管件、焊接钢管及管件;
乙供的多为辅材。
材料的管控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材料到之前
(1) 了解各种甲供材料的从下单到送货的周期,根据工序,提前申报甲供材料,一般情况下电线、电缆、桥架、潜污泵需要提前一个月申报,其他的则最少要提前10天申报;
(2) 在做甲供材料申请单和供货通知单之前,一定要做个班组材料申请单,让班组签字,以免后续产生争议;同时,还要核对材料的数量,核对材料的规格型号是否与蓝图相符,切记不可用电子版图纸来核对材料,因为电子版的图纸有可能与蓝图有部分不同;
(3) 在做甲供材料申请单和供货通知单时,一定要认真仔细,要核对日期、供货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是否正确;
(4) 到货前,电话确认到货的大至时间和卸货地点,尽量避免在下班时间到货;
(5) 将供货通知单打印一份,以便于现场核实到场材料是否与通货通知单一致;
2、材料到时
(1) 将材料引到卸货地点后,核对材料验收单与供货通知单是否一致,检查合格证和检测报告其否齐全,然后通知甲方、监理进行验收;
(2) 验收合格后,通知班组卸货,现场核对材料,并将材料移交班组使用,在卸货过程中还需检查材料是否有破损、元器件缺失、刮伤等情况;
(3) 材料的配件(比如螺丝,桥架盖板等)核对数量,以免后面不够,若是需要组装的,还要核对规格大小是否一致;
(4) 数量确认完毕,移交班组使用后,需班组签字确认;
3、材料签收后
(1) 签收材料验收单时,核对材料验收单以下信息:
材料验收单上的信息要仔细确认核对,包括地块、楼号、日期等等;
检查供货单位是否签字,日期是否为当天,另外检查验收单的字迹是否清晰;
材料验收时,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部位以及一定要对;
(2) 材料验收单签收完成后,做材料分发单,并让班组签字,分发单中一定要把材料的配件备注清楚,以免产生争议。
(3) 督促班组对材料进行保管,不得随意堆放,不得将部分材料风吹日晒;
二、预埋施工方面
1、地下室底板预埋
(1) 工作内容:接地体、接地干线的焊接,疏散指示灯线管预埋,排水管道预埋,人防管道预埋,潜污泵的电源线管预埋和潜污泵出水管预埋;
(2) 常见问题及解决措施:
1) 接地体、接地干线的焊接:
① 问题:接地体两根钢筋未与桩基础的对角的两根钢筋分别焊接(多为跨接),或未与引下线连接;
解决措施:接地体焊接时,进行跟踪检查,对不合的地方进行现场整改;
② 问题:焊接过程中,搭接长度不满足要求,或出现焊接不饱满、虚焊、焊渣未去除等;根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4.2.1,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扁钢与扁钢搭接为扁钢宽度的 2 倍,不少于三面施焊;圆钢与圆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 6 倍,双面施焊;圆钢与扁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 6 倍,双面施焊;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或紧贴 3/4 钢管表面,上下两侧施焊;除埋设在混凝土中的焊接接头外,有防腐措施。
解决措施:焊接前,对工人进行交底,接地体焊接时,进行跟踪检查;
2) 疏散指示灯线管预埋:
① 问题:地下室底板浇筑完后,柱子位置JDG线管明露;
解决措施:在预埋时,要求将JDG管预埋在面筋下;对于已经明露的线管,进行割槽暗敷处理;
(3) 其他注意点:
① 接地体、接地干线的焊接需在底板钢筋敷设完成,混凝土浇筑前完成;
② 疏散指示灯在柱子的预埋中要注意方向,即预埋的柱子的哪一面;
③ 地下室底板的人防排水管和电梯基坑排水管多用镀锌钢管,不得将镀锌钢管进行焊接;
④ 潜污泵管必须预埋在底板中,若暗敷在底板找平层中,有可能导致集水坑盖板无法安装;
2、地下室顶板预埋
(1) 工作内容:接地干线的焊接,电力、照明电源线管预埋,消防和弱电线管预埋,给水管套管、消防套管和人防套管预埋;
(2) 常见问题及解决措施:
① 问题:由于地下室顶板的预埋管较多,容易出现漏预埋或预埋错误;
解决措施:在预埋时,现场进行核对;
(3) 其他注意点:
① 地下室顶板的预埋套管要用防水套管;
② 地下室顶板的预埋中,JDG管都要进行扣压,同时用紧定螺钉进行固定;
③ 在浇筑混凝土时,必须有人进行护管;
3、主体预埋阶段
(1) 工作内容:
① 强电系统预埋:户内开关、插座、灯具、配电箱预埋,井道开关、插座、灯具、电缆套管预埋,屋面开关、插座、灯具、电缆套管预埋;
② 给排水系统预埋:户内排水套管、给水管套管预埋,水井给排水套管预埋;
③ 消防系统预埋:水井消防立管和喷淋立管套管预埋,喷淋支管预埋,烟感探测器、消火栓按钮、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闭门器、楼层灯、正压送风阀等预埋;
④ 弱电系统预埋内容包括:可视对讲室内分机、燃气泄露探测器、门磁和紧急按钮的预埋;
⑤ 防雷接地预埋:接地干线预埋,防雷检测点预埋,卫生间等电位焊接预埋,均压环预埋,引下线预埋,屋面电梯机房等电位预埋;
(2) 常见问题及解决措施:
1) 电力插座预埋常见问题
① 问题:叠管,即在分户配电箱、多媒体相处,以及管线密集处容易出现,同一个点上3根PVC管重叠,导致保护厚度不够,影响结构;
解决措施:在预埋时,进行跟踪检查,对叠管的地方进行现场整改;
② 问题:并管,在分户配电箱、多媒体相处和管线密集处容易出现多根PVC管并列不管影响混凝土的浇筑和板的质量,导致以后板漏水;因此需要留一定的间距。
解决措施:在预埋时,进行跟踪检查,对叠管的地方进行现场整改;
③ 问题:在配电箱处,因模板的移动或旧模板的使用,导致在模板上钻的洞位置偏移,以致梁的模板上孔太多且没封堵,影响梁的浇筑质量。
解决措施:若原来钻的洞不用,需要求班组对其进行封堵,若孔洞较多则需要联系木工班组对模板进行更换;
④ 问题:在配电箱处,电线管集中在梁的局部,影响粱的有效断面,要求分开设置,保持一定间距。
解决措施:施工前针对该问题对班组进行充分交底,在预埋时要特别注意检查;
⑤ 问题:在时间比较赶的时候,会出现上翘的PVC管不绑扎固定,容易被踩浇筑到板中而堵管。
解决措施:施工前对班组进行充分交底,混凝土浇筑前对预埋情况进行检查;
2) 照明预埋常见问题
① 问题:户内照明灯头盒偏位,屋面(特别是斜屋面)的灯头预埋盒数量是否正确;
解决措施:施工前对班组进行充分交底,混凝土浇筑前对预埋情况进行检查;
② 问题:卫生间防水吸顶灯到等电位端子排LEB之间没有预埋管道。
解决措施:施工前对班组进行充分交底,混凝土浇筑前对预埋情况进行检查;
③ 问题: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公共部位的JDG管不得焊接。
解决措施:施工前对班组进行充分交底,施工时要对JDG的施工工艺进行监督;
3) 防雷接地预埋常见问题
① 问题:引到LEB箱的钢筋截面积不能太小,不能小于25*4的扁钢或12mm?的圆钢。
解决措施:施工前对班组进行充分交底,混凝土浇筑前对预埋情况进行检查;
② 问题:引到LEB箱的钢筋不能点焊在两根不同的钢筋上。
③ 问题:若引到LEB箱的钢筋从梁上焊接,则这根梁钢筋必须和钢筋网焊接在一起。
解决措施:施工前对班组进行充分交底,钢筋网焊接时进行检查;
(3)其他注意点:
① 电气预埋在底筋绑扎完,面筋没绑时完成;
② 电力插座的PVC预埋管上翘部分尽量预埋在梁里或者剪力墙里,这样比较不容易因被踩而导致堵管;
③ 在剪力墙里的管可以一次预埋到插座的高度,这样可以少一个接头。
④ 剪力墙中的插座预埋时,要考虑到找平层3~5cm的高度;
⑤ 埋时可以在模板安装完成且没有绑扎底筋时,对插座和灯盒的位置进行提前放样,画出走向,这样可以提升预埋速度,在浇筑完成后也可以知道预埋的方向。
⑥ 桥架到配电箱的引线一般在板顶用一根JDG管和一个JDG盒预埋。
⑦ 跃层顶层的配电箱一般是从跃底层的配电箱处往上引线,一般不从桥架引线;
⑧ PVC管绑扎:常用的PVC管一般都是4m长,要是在现浇混凝土里预埋的话,需要在管接头位置把专用胶涂抹均匀粘接,并在管接头两侧各15cm处用绑钢筋用的铅丝捆扎牢固,中间部分分均距离绑扎两道。注意;尽量顺着某一根钢筋绑扎。
⑨ PVC管线不能在灯盒上面,影响保护厚度。
⑩ PVC管尽量不要整根预埋在梁中,如果堵管很难处理。
(11) 混凝土浇筑完成后,上翘的PVC管要用混凝土包住,并涂上油漆,以免管材被破坏、被踩弯,导致后面还要开凿楼板。
(12) 预埋时,管道要隔间距分开绑扎固定,不能全部绑在一起。
(13) 土建的梁有变动,要另外浇筑时要及时处理,否则以后又要开凿。
(14) 强弱电套管主要检查套管的数量、大小、离底板的距离是否合格,另外,还有检查套管是否有倾斜,套管长度是否太短,两头是否有封堵。
(15) 钢筋网焊接点间距不能大于0.6m,同一直线上的所有焊接点是否在同一钢筋上。
(16) 钢筋网的焊接钢筋不能选被排水立管或排风口阻挡而断开的钢筋。
(17) 刚焊接的温度比较高,容易把模板烧焦,要注意浇水降温。
(18) 均压环的圈梁要和所有的柱子引下线焊接或跨接。
资料来源:筑龙造价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民终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负责人:吴来英,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柱青、冯诗然,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创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飞,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俊,沈秋雅,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培新,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理、孙永刚,云南律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林林,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柱青、冯诗然,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创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科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及原审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正安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二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创科公司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清被上诉人创科公司的实际工程量,被上诉人创科公司撤出后是由新单位进行弱电工程施工的,一审法院认定的工程量实际上包含了后面施工单位的工程量。因此判决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系在未认清被上诉人创科公司实际工程量的前提下作出的判决。上诉人共支付被上诉人创科公司工程款20万元,被上诉人创科公司停工确认工程款结清后撤出工地。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创科公司应举证证明其与上诉人之间的实际工程量,一审中其举证工程价款为20万元,无法证明其有更多的工程量,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分包合同系无效合同。本案应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创科公司的所有工程价款已支付完毕,不存在欠款情况。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创科公司答辩称: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全部智能化弱电工程均由创科公司施工,创科公司退场后上诉人也相继退场,不存在上诉人所主张的有其他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的事实。2.本案中上诉人仅向创科公司支付了20万元,并未付清所有工程款,双方之间未做过结算,上诉人主张20万元就是本案全部工程款不成立。3.一审法院所支持的工程款系根据上诉人另案中向昆明中级法院提交的工程量对比表所记录的工程量,再结合上诉人与创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算所得,工程价款明确清晰具体,不存在创科公司无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形。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海天公司答辩称:上诉人是针对工程量提出上诉,本案中的工程款不涉及连带责任的问题。我公司应支付上诉人的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完,本案我公司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原审被告中联正安公司述称:与上诉人的意见一致。创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元(之后变更诉讼请求为元);2.判令被告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及中联正安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3.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日起至全部工程款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被告中联正安公司与海天云南分公司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海天云南分公司将石林县农资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工程、暖通、智能化弱电工程、人防工程交由中联正安公司施工。工程造价约元,最终工程款按照实际结算为准。合同签订后,被告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进场施工,2012年12月退场,截至退场时,诉争工程并未完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二、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工程款1433000元及该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日,被告海天公司已经按照该生效判决书向被告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中联正安公司履行完毕。日,原告创科公司与被告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签订《石林农资物流配送中心智能化弱电工程协议书》,约定:由创科公司对包含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图电气专业弱电部分范围内的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楼宇对讲系统工程的材料设备的供应、安装调试(不包含桥架及单元门的供应安装)进行施工;合同总造价2000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线管预埋完毕,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总价的10%的工程款,以后按月支付已完工工程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已完工工程款的95%,3个月内竣工决算审核结束,逾期视为同意按创科公司支付送审的结算为最终审定的结算总价。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留作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付清;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工程总价的10%,并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原告与被告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在《综合布线工程预算清单》中约定:阻燃PVC管件:PVC16单价1.55元、PVC20单价2.1元、PVC25单价2.5元、PVC32单价3.65元;钢管40单价17元;钢管50单价19.5元;住户DD箱单价100元;插座盒单价1元;预埋施工费按照点位数量计算80元/个;税金为(材料费+预埋施工费)*4%;工程总价为材料费+预埋施工费+税金。原告创科公司于2011年7月进入石林县农资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对弱电工程部分进行施工,日退场,截至退场时,诉争工程并未完工。被告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分别于日、9月29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00元、50000元。被告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在(2014)昆民一初字第290号案件诉讼过程中,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石林县农资物流配送中心-消防工程审核结算书》的情况说明、《石林县农资物流配送中心-消防工程量对比表》,载明:智能弱电预埋中的工程量为1#商铺:PVC32数量1030、PVC25数量930、PVC20数量171.6、钢管40数量13.73、开关盒数量132;2#商铺:PVC32数量885.2、PVC25数量787.3、PVC20数量156、钢管40数量27.45、开关盒数量120;3#商铺:PVC32数量1811.8、PVC25数量1480.4、PVC20数量280.8、钢管50数量12.21、开关盒数量324;4#商铺:PVC32数量1258.6、PVC25数量959.82、PVC20数量202.8、钢管40数量12.78、开关盒数量156;5#商铺:PVC32数量1510.5、PVC25数量1230.2、PVC20数量234、钢管50数量12.3、开关盒数量192;6#商铺:PVC32数量1249.3、PVC25数量980.9、PVC20数量218.4、钢管50数量12.3、开关盒数量168;7#商铺:PVC32数量1129、PVC25数量878、PVC20数量202.8、钢管50数量12.3、开关盒数量156;8#商铺:PVC32数量904.8、PVC25数量813.9、PVC20数量140.4、钢管40数量27.45、开关盒数量108;1#住宅:PVC25数量3654.3、PVC20数量9988、PVC15数量4120.6、接线盒数量2156;2#住宅:PVC25数量7908.4、PVC20数量17405、PVC15数量5217.5、接线盒数量4312。另查明,云南地可丰农资连锁销售有限公司系石林县农资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的发包方,海天公司系该工程的总包方。本案诉讼期间,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1、针对是否尚欠工程款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签订《石林农资物流配送中心智能化弱电工程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创科公司对包含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图电气专业弱电部分范围内的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楼宇对讲系统工程的材料设备的供应、安装调试进行施工,并约定了工程总价的计算方式及各材料的单价。且双方认可原告已经进场施工,并于日退场。被告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在(2014)昆民一初字第290号案件诉讼过程中,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石林县农资物流配送中心-消防工程量对比表》,该对比表中记载了被告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确认在石林县农资物流配送中心智能弱电预埋部分已经施工的工程量。该工程量应当为原告施工的工程量,故根据双方约定的工程总价计算方法及材料单价、被告中联正安公司确认的工程量,第一,原告对石林县农资物流配送中心智能弱电部分施工的材料费为1#商铺6790.27元、2#商铺6113.48元、3#商铺11227.75元、4#商铺7792.58元、5#商铺9512.08元、6#商铺7878.69元、7#商铺7137.58元、8#商铺6206.76元、1#住宅69453.48元、2#住宅元,共计元;第二,预埋施工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预埋施工费为80元/个,但原告仅主张60元/个,一审法院按照原告的主张进行审查。原告主张双方系通过开关盒和接线盒的数量确定点位,被告均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故原告的预埋施工费为469440元(7824个*60元/个);第三,税金为29274.9元(*4%);第四,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质保金3%,原告于日退场后,被告均未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原告主张权利,现已经满一年,故应当一并支付。综上,原告的工程款为元,扣除被告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已经支付的200000元,被告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尚欠原告的工程款为元。针对被告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认为原告退场后有新的公司以及其自行进行了部分智能弱电工程的施工,但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亦于2012年12月退场,故对该观点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针对原告主张其施工过程中产生了预埋辅材的费用,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预埋辅材的实际使用数量和费用计算的依据,故对该部分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针对海天公司认为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原告不应当主张工程款的问题。原告日退场后并未再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合同中亦未约定必须工程竣工完成才能够支付工程款,故对被告海天公司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针对工程款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事件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双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支付标准及付款时间并未作出约定,且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故利息应自起诉之日(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针对被告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原告与被告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签订合同并进场施工,至退场时,双方均未就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同时,原告退场的原因并非被告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所造成,故原告主张违约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3、针对原告主张被告中联正安公司、海天公司向其共同支付工程款问题。被告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属于被告中联正安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故被告中联正安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当在被告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支付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支付责任。被告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及中联正安公司与海天公司就石林县农资物流配送中心施工所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经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判决,并已经执行完毕相应的款项,故被告海天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创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及该款项自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昆明创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昆明创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二审中,因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确认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故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诉人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是否应向被上诉人创科公司支付工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创科公司撤出工地后的施工工作是由新单位进行弱电工程施工,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工程量实际上包含了后面施工单位的工程量。被上诉人创科公司的工程款上诉人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已支付,上诉人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不应再支付被上诉人创科公司工程款。对其上述主张上诉人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除被上诉人创科公司外还有其他施工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向被上诉人创科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中联正安云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2229元,由上诉人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长 荆 瑛审判员 杨章亮审判员 蔡 芸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栋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qsa可视对讲分机
qsa可视对讲分机
qsa可视对讲分机
qsa可视对讲分机
qsa可视对讲分机知识来自于造价通云知平台上百万用户的经验与心得交流。
造价通即可以了解到相关qsa可视对讲分机最新的精华知识、热门知识、相关问答、行业资讯及精品资料下载。同时,造价通还为您提供材价查询、测算、、等建设行业领域优质服务。手机版访问:
qsa可视对讲分机相关专题
分类检索:
(C) 2006- WWW.ZJTCN.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程造价专业月薪多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