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转发微信暴力解封群暴力视频拘留多长时间

又一例!微信群传播暴恐视频被拘 -ZAKER新闻
ZAKER石家庄
燕赵晚报讯(融媒体记者 汪洋)黑龙江在安新县打工男子薛某,出于好奇心在微信群内传播暴恐视频。近日,保定网警接到志愿者举报后,给予薛某行政拘留 10 日并处罚款 3000 元的处罚。警方提醒,千万不要在好奇心驱使下以身试法。据介绍,2017 年 9 月 6 日 19 时 32 分,安新一男子在微信群中传播一段时长 1 分 21 秒暴恐视频,视频中有多名男子被枪击爆头,场面极其血腥恐怖。保定网警接到举报后,经多日连续工作,锁定该网民身份为薛某,(男,45 岁,黑龙江人,在安新县打工)。经调查取证,鉴定该暴恐音视频为二级暴恐音视频,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9 月 14 日,安新县公安机关将薛某抓获。经民警询问,薛某对自己传播暴恐视频的行为供认不讳,供述自己是从一微信群看到的,因为好玩才观看,随后转发到了其他微信群。经过民警批评教育,薛某认识到自己错误,保证今后不再传播暴恐音视频。安新县公安局依据《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依法对薛某行政拘留 10 日并处罚款 3000 元。据悉,这已经是不到一个月时间内,保定市发生的第二起因传播暴恐音视频被拘留案件。此前,保定高阳县网民徐某,通过微信群转发暴恐视频,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 13 日,罚款 1 万元的处罚。警方提醒,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暴力恐怖音视频 " 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1、含有煽动 " 圣战 "" 伊吉拉特 " 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2、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3、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4、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编辑:史赞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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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莆田一男子微信转发暴恐视频 被拘留15天莆田一男子微信转发暴恐视频 被拘留15天闽南网莆田百家号昨日,记者获悉,城厢警方日前查处一起微信传播暴恐音视频案件,违法嫌疑人石某被依法行政拘留15天。郑倩 作经查,3月28日,石某在一个微信群中看到恐怖分子杀人的血腥视频,觉得刺激,便随手转发到另一个微信群中。经过民警耐心教育和法律知识普及,石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他十分后悔,表示诚恳接受法律处罚。城厢警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石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警方提醒:网上传播暴力血腥恐怖音视频属于违法行为,切莫图一时之快或好奇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对传播涉暴力、恐怖音视频,触及法律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网民收到此类信息,应积极举报,杜绝转发。(记者 吴伟锋)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闽南网莆田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转发消息须谨慎 一男子微信群转发暴力恐怖音视频被刑拘转发消息须谨慎 一男子微信群转发暴力恐怖音视频被刑拘中国日报网百家号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破获一起宣扬恐怖主义案,将犯罪嫌疑人柯某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7月5日,该局网安部门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一名为“淡!淡!的!忧!伤!”的网民,在一个有176人的微信群“土门家乡人交流群”中,发布了一段时长2分余钟的恐怖音视频。获悉该情况后,该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侦查专班,从网上网下入手,并在市局网安部门的支持下,查明该网民的真实身份为辖区土门镇男子柯某。7月13日,得知柯某在上海后,该局立即组织警力远赴上海,并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柯某抓获。经调查了解得知,7月5日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柯某在另一微信群内看到此段恐怖音视频后,便将其在“土门家乡人交流群”的微信群中转发,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目前,犯罪嫌疑人柯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图书、音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暴恐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中国日报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全天候传播权威国际、国内资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利用微信群传播血腥视频 二名男子被行政拘留处罚_新浪广东_新浪网
  近日,潮安警方查获2名利用微信群传血醒音视频的网民,并对上述2名违法人员各处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5月26日,潮安警方在网上巡查工作中发现一网民在微信群传播一段时长2分52秒、极其残忍、不人道的音视频,并迅速锁定该视频的传播者。随后,民警对传播者吴某某的落脚点进行摸查。
  5月31日,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查,吴某某5月25日19时左右,用自己的微信在一微信群看到一网友“小弟”发布的该段血腥视频,因为好奇、感到很刺激,将该段视频转发到微信群。 随后,民警根据线索,迅速查明网友“小弟”系杨某某,6月6日,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在5月25日19时,其用自己的微信在微信群看到一网友发布的该视频,因为好奇、感到很刺激并将其转发到其他微信群。
  经过民警耐心教育,吴某某、杨某某分别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懊悔,表示诚恳接受法律处罚,今后再也不犯此类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之的规定,潮安警方对上述2名违法人员各处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网上传播暴力血腥恐怖音视频属于违法行为,切莫图一时之快随意或好奇制作、传播、非法持有相关音视频。对有传播涉暴力、恐怖音视频,触及法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同时,希望小伙伴文明上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以制作、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2)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
  (3)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4) 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平安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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