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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松港街道山河路5号 |
霞浦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7月21日 注册资本,我单位地址位于美丽的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山河路5号宏福大厦1-3层 ,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行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自成立以来发展迅速,业务不断发展壮大,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我们秉承“保证一流质量,保持一级信誉”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新老客户咨询合作! 。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霞浦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鲍斌云、林贤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管等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贤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鲍斌云所有的房产已依法查封,但暂时无法变现。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