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互联网金融就业前景产品有哪些方面

从发展经验看,美国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鼻祖。随着上世纪90年代信息化革命的到来,美国金融体系开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金融经营模式和业务方式进行“信息化”升级,出现了极为盛行的“网络银行”。目前,美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取得较大的进展,但是美国互联网金融更多是传统金融信息化的体现,在美国互联网金融作为独立的业态似乎并没有取得普遍性共识。

从定义上讲,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在美国还有网络金融、在线金融、电子金融等相关的称谓。从范畴界定来说,互联网金融应该是依托互联网来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业务,而且这种资金融通是以信用作为基础的。从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目前已经存在了相对独立的四个互联网金融业务。

一是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这主要是传统的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个人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等通过互联网实现新的业务形态,实际上是原有金融业务的信息化升级。金融业务信息化是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始和基础的动力源,也是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初业态。

二是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支付体系。以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为基础的新型支付体系在移动终端智能化的支持下迅猛发展起来。特别是非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积极推进业务支付的网络化,如Facebook的Credits支付系统、PayPal的微支付系统Digital Goods系统等,极大地促进了支付体系与互联网的融合,并成为互联网金融中的“基础设施”。

三是互联网信用业务。这主要包括网络存款、贷款、众筹等新兴互联网金融信用业务。网络存贷款最主要的业务就是P2P,通过这个网络贷款平台,资金需求和供给双方在互联网上就可以完成资金融通。该业务完全脱离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是脱媒的典型表现。互联网信用业务另一个典型代表就是众筹,众筹就是集中平台上众多参与者的资金,为小企业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等提供资金支持,实际上也是一个中小企业或个人的互联网融资平台。

四是网络虚拟货币。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比特币。目前,Bitcoin、Facebook等都在提供虚拟货币,美国Target等连锁超市销售Facebook虚拟货币卡。网络虚拟货币存在与真实货币的转换可能性,将使得互联网金融与传统货币政策框架交织在一起。德国政府已认可了比特币的法律和税收地位。韩国最高法院在2010年的判例中认定虚拟货币等价于真实货币。

国内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大多认为将是对传统金融模式的一种革命性的颠覆。在美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两大趋势:一是与传统金融业务的融合日益深化,二是脱离于传统金融的新兴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从目前的情况看,互联网金融在美国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金融生态体系,对银行体系或金融体系的业务及风险冲击都是较小的。

从传统金融业务信息化看,整体而言,互联网金融在冲击传统金融业务的同时,也是在整固传统金融的地位。美国移动信用卡、手机银行等发展较为快速,2012年增速分别达到24%和20%,但是这没有弱化信用卡、银行的金融功能,反而提高了传统业务的信息化水平。

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看,一是在支付领域,根据相关研究,2012年美国移动支付占整个支付体系的比例不足1%,2015年预计能够达到2%,移动支付及第三方支付确实将会弱化传统支付体系的功能,但要达到取代传统支付体系的程度估计需要很长时间。二是在互联网信用业务上,美国两大P2P网贷公司Lending Club和Prosper 2013年的成交量总计24.2亿美元,但是相对于美国金融体系万亿美元级的社会融资规模而言,网络贷款仍然是极小的部分。三是在虚拟货币上,这确实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旦虚拟货币大范围使用,对货币政策的冲击可能是实质性的,好在监管当局大多持慎重态度。

互联网金融对美国金融体系的影响可以在监管体系上得到印证。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并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监管框架,而是适用于一般性监管框架。美国整体对互联网金融采取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甚至还通过修改监管法律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这说明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对美国金融体系造成实质性的风险冲击。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本文来源:证券日报-资本证券网 作者:郑联盛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美国各界在不同时期对此进行的大量研究和探讨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迪意义。本文认为,基于网络经济学的视角,对中美互联网金融进行比较应当考量网络规模因素。互联网金融只是可能导致中国金融脱媒加速和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上升的众多因素之一,不能一概而论。尽管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将对传统的金融机构产生冲击,但其从根本上颠覆传统的金融业态与竞争格局的可能性很小。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研究不应只局限于金融风险问题,对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界定与监管、新兴网络金融领域的行业标准的制定以及监管中立与监管协调等众多理论与现实问题亟待国内学术界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美国;互联网金融;中国;比较;网络经济学

  2012年下半年以来,模式各异、种类多样的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呈“井喷”式发展。特别是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远超各方预期,互联网金融及其相关问题由此成为学界、业界以及金融监管当局关注的焦点。与迅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实践相比,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则进展缓慢,各方对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本质、风险以及对传统金融业态和竞争格局的冲击等诸多问题的分歧远多于共识。在此背景下,对美国这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先驱进行国别比较研究十分必要。其逻辑是显而易见的:美国最先普及了民用互联网技术,也是互联网金融的发源地;目前,中国几乎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都能够在美国找到“样板”。因此,深入研究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别是美国各界在不同时期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和讨论,无疑将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迪意义。然而, 中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条件以及制约因素各不相同。因此,尽管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原理大同小异,但中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却不应也无法做对号入座式的直接比较。那么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中国所用? 本文将立足这一问题,主要从网络经济学①的视角对中美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行比较研究,并对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几个核心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

一、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与本质的争论

  一般认为,谢平(2012)在国内最先公开提出了“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这一概念,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谱系概念,涵盖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场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和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目前,业界和学界对互联网金融特别是其内涵与本质的认知和理解存在较大争论。各方意见归纳起来,大体上可以分为支持、 质疑和反对三类。②其中两种观点比较有代表性: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意义上,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方式和以资本市场为代表的直接融资模式构成了资金供需双方匹配融资金额、融资期限和风险收益的主要渠道。尽管这两种融资模式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都需要高昂的交易成本(如金融机构的巨额利润、高管薪酬以及税费)。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以及云计算等技术的出现与普及,将对两种传统的融资模式产生颠覆性的影响。“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能成为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模式(谢平,2012b,2014)。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销售渠道和获取渠道意义上的创新,而并非是支付结构或金融产品意义上的“新金融”。因此,互联网金融只是在渠道意义上挑战传统的银行和资本市场,但在产品结构和产品设计上与传统金融产品没有区别。互联网的出现并未改变跨期价值交换和信用交换这一金融交易的本质。在这个意义上,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处于一种金融亢奋和过热的状态(陈志武,2014)。

  这两种观点在一定的意义上都言之成理,但从美国等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以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来看,互联网金融成为“第三种融资模式”还面临着相当大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因此,对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不应过于乐观。从另一方面来看,尽管互联网金融模式没有改变金融交易的本质,但这并不应该成为限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由。事实上,金融交易的本质并不会被交易模式和金融产品改变,但金融交易渠道和技术手段的创新却可能引发金融交易的革命性变化。目前,中国金融当局对互联网金融的描述是: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 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研究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互联网金融最早发源于美国,但由于其并未在美国形成独立的金融业态,因此在美国一般并不直接使用“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这一专有名词,③而是有着与之相类似的“电子金融”(Electronic Finance, E-Finance)、电子银行(E-Banking)、网络银行(Online Banking, 也译为“在线银行”)等多种称谓。尽管电子金融这一概念在美国也无明确、统一的定义,但从概念看,其外延要大于互联网金融 ④在大多数业界讨论和学术研究中,互联网金融都被视为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延伸。出于称谓统一和研究便利的需要,本文将不加区分地统一使用互联网金融这一术语。

  ①2013 年也因此被称之为 “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 (参见《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

  ②受文章篇幅所限, 本文不再对各方的观点进行综述和评论。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金融模式是多样的, 各方对不同模式的理解和争议也各不相同。 所以, 这种分类是比较笼统和粗糙的

  ③为此, 有国内学者和业界人士认为, 美国并没有互联网金融。 本文认为, 美国是否有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是一个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的认定问题。 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大规模应用最早始于美国是不争的事实。 因此, 我们完全可以抛开关于互联网金融概念的争论,进而深入研究相关问题。

  ④Herbst(2001)认为,电子金融大体上包含两类:一是通过使用个人电脑上网的方式补充或替代传统的面对面或通过邮寄、 电话、 传真等方式完成的金融交易; 二是互联网的普及对传统金融中介、货币、税收以及隐私政策产生的革命性变革的新交易方式。 Allen et /public/about-)。

  ③需要注意的是,前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存款总额季度同比增长率的平均增幅和个人存款半年同比增长率的平均增幅分别为 0.3%和-1.46%, 后 12 家中小规模商业银行的两项指标则分别为0.21%和-2.44%。这一数据说明,与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相比,中小商业银行的脱媒压力更大。

  (四)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冲击、融合抑或颠覆

  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金融在美国的蓬勃发展也曾引发互联网金融是否会颠覆传统金融模式的争论。但从后续发展历程来看,尽管以网络银行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传统金融机构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加剧了金融脱媒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银行部门的市场集中度,但并未从根本上颠覆传统的金融模式与业态。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最终形成了以融合为主、竞争为辅的基本态势。这一经验能否直接应用在中国?事实上,美国金融机构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先后经历了数轮金融脱媒的冲击与洗礼(见图 1),特别是在年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美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水平、存贷利差以及净息差均有所下降肖欣荣、伍永刚,2011)。因此,美国商业银行在应对市场竞争格局变化方面非常敏感,开发创新型金融产品也有着十分丰富的经验。这是其能够在90年代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竞争中主动求变、顺势而为、化解冲击的重要原因。然而,当前中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面临着制度性脱媒与技术性脱媒的双重冲击,因此在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竞争中显得准备不足、较为被动。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一个十分独特的现象是,向传统金融机构发起冲击和挑战的是同样有着非常庞大的用户基础和网络规模的新兴电子商务集团、网络社交平台以及门户网站,这决定了中国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与较量将是激烈且充满变数的。目前,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以阿里巴巴和京东为代表的新兴电子商务集团以及以腾讯和百度为代表的网络社交平台和门户网站三足鼎立的竞争格局。目前,新兴的电子商务集团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基于大数据技术的低风险、高效率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考虑到其多年积累的庞大的客户群和电子商务市场的广阔成长前景,这一网络金融模式将对传统的银行借贷模式形成一定的冲击。而网络社交平台和门户网站拥有数以亿计的客户群体,且在网络效应的作用下,客户黏度和忠诚度非常高,这使得其在开拓个人金融服务领域时将拥有传统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巨大优势。一旦中国完成了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在一定的程度上放开银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互联网金融能够以民营银行甚至网络银行的方式直接与传统金融机构展开竞争,金融脱媒可能更加剧烈。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传统金融机构在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博弈与竞争中仍然占有一定的优势。首先,国外大量的研究以及美国的实践表明,互联网金融模式长于交易型融资业务,而弱于对私人信息收集和处理要求非常高的关系型融资业务,后者正是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的优势。因此,互联网金融模式难以完全替代传统的金融机构。其次,在信息与网络技术的应用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兴的网络金融机构是平等的。传统金融机构只要适时调整竞争策略,加快信息化布局和新技术的应用,提高市场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全有可能凭借自身的资金实力与市场经验在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较量中占据主动。最后,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作为实力雄厚、根深蒂固的利益集团,具有很强的“监管俘获”能力,其往往能够通过游说监管当局的方式,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设置制度性障碍,从而限制或延缓其发展。①这也是传统金融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模式挑战的有力工具。总而言之,尽管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将对传统金融机构产生冲击,但其从根本上颠覆传统的金融业态与竞争格局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二者更多的仍将是竞争与融合并存。

四、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思考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规制无疑是一个高度开放且争论颇多的问题。目前,有关各方尤其是监管当局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讨论大都聚焦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对金融体系与金融稳定的冲击以及相应的监管与应对策略。事实上,通过深入研究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总结美国各界在不同时期对互联网金融的讨论,并比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我们不难发现,除了风险与监管之外,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

  1. 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界定与规制。如前所述,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模式都具有十分显著的网络外部性特征,这使得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操作层面,对于垄断以及相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将变得十分困难。2014 年年初,阿里巴巴和腾讯在网络打车这一新兴的移动支付领域的价格战是否涉嫌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垄断地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显然,这一问题在现行的公司法和反垄断法框架下无法得到解释。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如何平衡网络经济下获取规模经济所必需的市场集中与垄断者可能利用市场权力谋取私利之间的矛盾,是一个需要有前瞻性、战略性设计和考量的重要问题。

新兴网络金融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网络经济学的理论研究和大量案例表明,网络时代的竞争更多的是行业标准之争。传统金融模式与新兴的网络金融模式之间的竞争也是如此。如目前在迅速发展的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矛盾。出于隔离风险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考虑,目前只有小额支付和转账需求适合采用便捷的移动互联网支付方式。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小额”的边界如何界定?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对此的认定迥然不同。显然,类似的问题需要金融监管当局或者行业协会予以明确。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各方在统一的规则下开展公平、有序、良性的竞争,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监管中立与监管协调问题。正如经济学中长期存在的效率与公平之争一样,金融监管当局也永远面临着提高金融效率与维护金融稳定的矛盾。一个高效和充满活力的金融体系一定是一个金融创新活跃的开放性系统,由此必然带来对金融稳定的种种挑战。尽管金融监管理念的天平偏向哪端往往是一个仁者见仁的问题,但监管当局不被强大的金融利益集团所俘获从而保持监管中立则是底线。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加速了大金融时代的到来,跨行业、跨领域乃至跨产品的混业经营趋势日趋明显。在此背景下,中国无疑需要全面加强监管协调,并适时对“一行三会”这一分业监管架构作出调整。

  中国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时值金融改革特别是利率市场化的关键时期,决定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竞争与融合之路并不平坦。事实上,我们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远比本文所论述和指出的多,仍有许多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有待国内学术界予以深入研究和探索。合理借鉴别国的经验,妥善解决中国的问题将是不变的宗旨和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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