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给张扣扣法院的正言,正行,正道在那?为什么不能给国家一个公平公正的回复,请问百度

有关“2?15除夕杀人案”发生的原因,已引起社会热议,很多不理智的声音充斥网络,甚至还有很多人将其奉为“XQFC”的英X,这不是一个法治社会应该出现的现象。无论从正确引导舆情角度,还是随后对张扣扣的审判中,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年的那个判决都是绕不开的话题。

而针对已被官方确认无误的网上这份判决书内容,以及网传的几个涉及司法的问题,笔者(包括诸多网友)有几点疑问,希望汉中市人民法院能够给予正面回应:

一是当初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我们知道,在农村一般有兄弟三个的,在村里应该就比较强势了。而王正军的大哥还是干部(如果现年47岁的王校军当时不是干部,如今却能成为正科级的南郑区红寺湖管理处主任,其公务员身份如何取得就值得讨论了),该家族在当地就更有势力了,因此,判决书称“被告人王正军的邻居汪秀萍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军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是否符合逻辑?

汪秀萍用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扁铁从何而来?王富军此时在干什么?在王家门口闹事,王家其他人有没有出来参与打?我至少不大相信王富军被吐唾沫后仍袖手旁观。

二是判决书所列证人究竟证明了什么?判决书提到“经调查审理有知情人郭自忠、李丽萍、张福如、张丽波、但小庆、杨桂英、王富军等多人的证言数卷”,但他们究竟证明了哪些内容却没有说明,是不是欲盖弥彰?最不可理喻的是,王富军作为王正军的二哥,又是被吐唾沫的当事人,竟然也成为证人,给自己作证。我们还能相信这些人的证言吗?

三是法院判王正军有期徒刑7年,是否存在轻判的问题?我们知道,按照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王正军所犯罪行的最低量刑是10年,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7年是不是过轻?

当然,王正军犯罪时不满18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判决书内容却明白无误地显示,法官、检察官对何为“从轻处罚”,何为“减轻处罚”似乎还没有搞清楚。我这里先给他们补一补法律基础课: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小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依据该判决书载明的“故对被告人王正军及其辩护人辩请对王正军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及法律规定,可酌情予以采纳”,王正军最低应该被判有期徒刑10年,而法院仅判他7年,显示享受到了“减轻处罚”的待遇。

从事后赔偿态度看,王正军显然不能享受“减轻处罚”待遇。一个大活人就这么被打死了,死者亲属要求赔偿25万元算多吗?而王正军家人以困难为由仅仅赔偿9639.30元丧葬费,赡养费、扶养费、死亡补偿等要求一分钱也不给,本质上这是一种傲慢。王家三个能干体力活的儿子,其中还有一个是干部,称家庭困难,却有钱聘请了两名律师(受害人亲属聘不起律师),法官竟然也采信,岂不怪哉!王家这种态度,不可能取得死者亲属的谅解,因此不可能构成“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是王正军提前S放是否属实?据一位自称是当地人的网友爆料,死者是当地的乡绅势力很大,死者老大是管委会主任,当时是王家父子三人打死的张扣扣的母亲,N浆都打出来了,因为老三当时未成年运作后让老三判了8年,但实际上只在狱中待了3年就出来了。张扣扣去王家S人时,王家媳妇孩子都在,但是张扣扣没有伤害她们,张扣扣是自首的但是当地已有人给扣上了杀人逃跑的帽子。

我更多的认为这是一则为了赚取点击率的“假消息”。因为除了刑法第78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年前的规定应该更苛刻),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该规定还同时明确“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如果王正军仅被收监三年这则消息属实,那王正军在一年半时间里,如何获得减刑四年的机会?汉中法院有必要公布王正军在狱中是如何立功,又如何超越法律规定获得减刑、假释的?因为怀疑这条消息有假,因此也希望汉中法院及时辟谣,公布王正军真实的坐牢时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围绕张扣扣案,汉中法院都应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以认真的态度引导舆论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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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媒体评“张扣扣案”

2月15日大年除夕当天,山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发生一起杀人案件。35岁的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持刀将邻居王自新及其长子王校军当场砍死,王自新三子王正军被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2月17日,一度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向警方自首。

    法制日报:张扣扣案,基本的法治精神不可或缺

    从大年三十至今,网络上到处都是张扣扣案。一位号称“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的网友在微博上声称,“张扣扣在杀母凶手得不到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杀了凶手,是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的,司法机关应当尽快释放张扣扣,才能震慑那些有钱有权有势的犯罪分子。”

    如此荒悖的言论竟然有人附和、有人点赞,实在令人有种穿越回无法无天、私刑兴盛时代的感觉。现在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说到哪里我们都要讲法。

    何为法治?一言以蔽之,以法律维持社会秩序。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国家制定颁布了刑法,其三大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扣扣于光天化日之下连杀三人,其情节轻重,正常的人都自有判断,相信法院最终也会依法独立公正判断。即便找遍刑法,我们也找不到可以对张扣扣网开一面、“应当尽快释放”之条文。

    一边呼吁司法公平公正,一边却无视法院对故意伤害张扣扣母亲致死的王正军已作有罪判决的法律事实,杜撰“杀母凶手得不到法律制裁”的虚假事实,慷慨陈词要求司法机关尽快释放三条人命在手的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明显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从自然法到成文法,从天理、人情到国法,故意杀人都必须受到惩罚。张扣扣因为对王正军故意伤害其母亲致死判决结果不满,以暴制暴,连杀三人,是典型的故意杀人行为。而在一些人口中,事实被歪曲,激情被虚构,情绪被煽动,更有人在网络上公然提倡以暴制暴、私力复仇。这是在开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倒车,还是要颠覆一个民族宝贵的法治精神?

    据《新京报》报道,南郑区法院已将此事向陕西省高院汇报,省高院已经委托市中院合议庭对王正军案进行再次合议。相信这个案件后续在舆论的关注下一定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必须强调的是,无论一个案件有多么复杂、多么受关注,对其也绝不能丧失基本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信奉法治,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法律程序进行,尊重司法权威。张扣扣案成为最近舆论焦点,众说纷纭,沸沸扬扬,无论是媒体、自媒体还是司法机关,都需要沉着冷静理性,说精准的话,做精准的事,说合法的话,做合法的事。 (陈东升)

    钱江晚报:张扣扣案的恩怨,只有法律能了

    2月15日,陕西汉中发生了一起命案,歹徒张扣扣手持刀刃连杀邻居王家父子3人。恰逢大年三十,一个最讲温情最讲团圆的日子,凶手手段之恶劣下手之重让人吃惊。

    这原本是一起是非分明的案子,却因为牵扯出了一桩20多年前的旧案,在网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在谴责的同时,网上舆论也不乏同情支持张扣扣的声音,认为张扣扣这是在为母报仇,体现了传统的孝道和所谓的侠士精神。一些自媒体的加入也给行凶者增添了一种悲情色彩。

    20多年前,张扣扣的母亲在与王家兄弟的争执中,被打伤不治而亡,张扣扣心中这团复仇之火,一直酝酿了20多年。可是这团火究竟是事实真相没有查明大仇不得报无处报的不平之火,还是张扣扣心中已经走进偏执的暴戾之火呢?

其实,对于这桩20多年前的旧案,法律界人士的相关解读已经很多了,比较有争议的两个点,一个是刑期的问题,当年打死张母的王家三子事后被判刑7年。有人觉得刑期是不是太短了,可如果考虑到严重性、事发前后冲突的形成发展过程,以及王家三子作案时还未满18周岁等情节,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并未逾越法律的规定,7年刑期也是合适的。另一个则是赔偿的问题,依现在的法律判决看,赔偿似乎少了不是一点,赔偿范围也很有限,这里面确实可能存在问题。如果有可能,希望司法部门启动调查程序,回应外界质疑,看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但不能忽视的是,20多年前的法治水平和法治环境不能跟现在相提并论,对民事赔偿部分不规范的处理不够重视,这里面有时代局限性的问题,不能简单地用今天的标准套用过去的判罚。

而且哪怕20多年前的旧案存在未清的疑点,也不是动用私刑的理由。张扣扣为了20多年前的杀母之仇,杀了3个人,那么王家的后人又该怎么办?是不是也该继续复仇?这不是孝道,而是毁灭之道,是制造更深的仇恨,对先人后人、对社会都不负责的不孝之道。而且张扣扣所杀的3人中,王家长子根本与20多年前的旧案无关,你有什么权利剥夺无辜者的性命呢?这种草菅人命的行为,更不可能是传统价值观的一部分。其畸形的人生观念、心理轨迹、犯罪动机值得好好剖析讨论,但这样的人不值得同情。

    为张扣扣叫好的声音中,有那种围观不嫌事大的起哄心态,更有不顾法律不计后果的戾气。我们已经迈入法治社会,虽然局部仍然存在司法权可能被滥用的事,但作为一种社会大环境,权大于法已经是过去式,不能再用一些陈旧观念来评判现代人的行为了。冤冤相报的江湖已经远去,没有必要留恋。张扣扣案的恩与怨只有法律能了断,法律也是最终的回答。

    这不是要做什么“理客中”,而恰恰是因为,法律的判决是对受害人和施害者最公平的一种处理。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会倾向于要求重罚,施害者会千方百计逃脱惩罚,只有法律能在权利和责任间寻找平衡,才能制造公平,才能消除怨气。

    认为法律不公平的,也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学会用法律说话,用法律维权,用法律解读,用法律来约束自己,才是我们这个时代应有之义。对这种恶性犯罪,任何一位具有法律知识的公民都应该有鲜明的立场和态度,任何对事件动机的美化都是是非不分、混淆视听

    陕西汉中男子张扣扣除夕持刀杀害邻居三人的新闻,在这个春节挑动着人们的神经。

    在舆论场上,他的经历被“为母报仇”“二十年雪耻”这样词语进行了概括。因为动机的情感正当性——为二十多年前被邻居打击头部致死的母亲报仇,和报仇过程中的选择性——夺仇家性命却不伤仇家妇孺,他进一步被视作壮士和义士,整个人生经历,获得了传统侠客故事的加持。

    这种原始民声,发乎自然,几乎很快就受到了知识群体反省。基本的立足点是,“同态复仇”是现代社会的敌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朴素正义观虽然仍是法治的基础,但法治的不同就在于经审判而偿命、合程序而还钱。

    不过,上述反驳真正开始变得有力,不是因为评论者的合围,而是因为随后出现了一两篇珍贵的调查报道,具体而不是抽象地还原了张家与王家的之前和今天的两场悲剧,超出了“符号”对“符号”的争论。当远隔万里的人们以“义士”的名号赠与张扣扣时,当地村民和事件的目击者,却称“杀人能是英雄?简直是胡说八道!”——这种来自新闻现场的声音,比讲道理的评论有力的多。

    很显然,大剂量的舆论正附着在单薄的新闻报道上,自从调查报道萎缩之后,类似的情况已经相当常见。比这更该引起注意的是,前两年标志性案件在公共空间的共鸣消失了,在具体案件上实现法治进步的操作路径“民声呐喊—报道介入—评论合围—专家阐释—司法回应”正在解体,各个环节间的冲突正在扩张。这种冲突大于共识的情况,不仅出现在张扣扣案中,同样出现在前两个月的“汤兰兰案”中。

    最明显的一点,是司法和民意的关系变得更复杂了。在之前的典型的呼格案和聂树斌案中,民间舆论的最终指向是法治正义,这使得沉冤最终得雪时,官方与民间、专家与媒体都觉得自己是胜利者。但现在,以朴素正义观统摄法治叙事的倾向变得明显了,快意恩仇的社会情绪更加强烈,也更强硬。

    比如,在张扣扣案中,为了支持其行为的正当性,很多人紧紧追问二十年前对王家判决可能存在的司法漏洞,量刑过轻,服刑时间短等问题(这种追问当然是应该的);但同样在汤案中,同类的司法瑕疵(以口供为证据等)却不是问题,因为这种瑕疵要服从于为受害者汤兰兰主持正义的目标。

    就像纷乱衍生侠客梦,在既有治理系统外溢出另一套何以正义、以何正义的叙事,来自于对社会治理不连贯性的一种透视,其实是对法治不是最终权威积蓄的反应。

此外,媒体和民声民意的关系,也出现了某种悖论。在此前种种公共事件的解决中,媒体曾依靠民意托举,民意也曾视前者为代言,在去年“辱母案”的重审过程中,自然正义与媒体主张的司法正义曾出现过完美的合流。但目前展现出的趋势是,媒体的“伸张正义”只有在符合朴素正义观的情况下才能被盖章。媒体人(知识人)曾设想的民心可用,很可能出现叙事上的倒置,换民间舆论为主体,主题变为“媒体可用”。

往深里说,舆论场上已经出现了几套“政治正确”的话语,至少包括,一套主流叙事,一套启蒙以来的政治哲学话语,一套由儒家思想滋养的朴素伦理观。若干年前,以法治和权利为核心的政治哲学话语统驭了公共舆论,持这套话语的媒体具有很大的话语权。现在,随着公共议事平台向网络迁移、大量公众涌入议事场,随着社会转型中启蒙中断,朴素伦理观和正义观成了有限可选的蓄水池,正在形成对民众的导流,积蓄着巨大的对冲能力。

    在这个背景下的张扣扣案争议,应该仅仅是个开端。(光明网评论员)

    张扣扣案:宣扬血亲复仇是理性的迷失

    大年三十(2月15日),陕西南郑县一名叫张扣扣的男子持刀杀死一家父子三人。当凶手张扣扣自首后,有人将其行为称作为母报仇的快意恩仇,甚至有人赞其为英雄。

从目前公开报道来看,张扣扣的杀人行为与报仇有关。张扣扣所说的“仇”,记载在一份判决书上:南郑法院认定,1996年8月27日,张扣扣的母亲汪秀萍因琐事与王正军等人发生冲突,在冲突中,王正军用一根木棒猛击汪秀萍的头部,汪秀萍当晚身亡。当年,南郑法院一审认定时年17岁的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由其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赔偿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

    这份判决下达22年后,年已35岁的张扣扣,持刀杀害王自新父子三人。张扣扣犯案前,有过参军、打工的经历,有些人遂将其行为描述成卧薪尝胆、报仇雪恨的壮举。

    那么,这到底是一种江湖儿女的快意恩仇壮举,还是一种应予以谴责的暴力犯罪行为?网上的争议仍然很多。目前,越来越多的媒体报道在努力接近事实的真相。也许,只有越来越多的事实和证据得到呈现,这种舆论争端的烈度才有望降低。

    张扣扣的杀人行为和复仇有关是基本可以确定的。复仇,这个古老的话题又一次猝不及防地曝光在现代的语境里。

    复仇的情结,不但在人类的文学作品中长久流行,也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的一个现实迷思。

    在人类历史上,尤其是在古代社会和原始社会,复仇习惯可谓深入人心,复仇特别是血亲复仇曾长期存在。彼时,复仇是家属和族人一个神圣的义务,社会也承认这种复仇的权利。

    在缺乏司法力量维持公正的古代社会,允许私人寻仇不足为怪。《周礼》规定,报仇有法定的手续,也有专管报仇事务的官吏,报仇者只要事先去有关官吏处登记仇人的姓名,将仇人杀死便可无罪。另外,也设有专门调解的官吏。

    随着文化进化,复仇的权利渐渐受到限制。法律机构发达之后,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纷纷收回,私人不再有擅自报仇杀人的权利,杀人也随之成为犯罪行为,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复仇从此被禁止。历史学家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说,公元前一世纪的法律中就已开始做此努力了。特别是唐、宋以降,法律都一贯禁止复仇。

中国古代法律除了积极制止复仇外,还有移乡避仇的办法,消极地防止复仇事件的发生。移乡避仇是一种古代的法律规定,其内容为:杀人者遇赦免刑,而被杀者家中尚有近亲属,为履行赦令,又防止仇杀的恶性循环,规定被赦者不得返居故乡,要移居千里之外落户。瞿同祖论及,到明清时,法律虽已无杀人移乡的规定,但清代条例上有凶手遇赦、被害者子孙不许私自寻仇的规定。立法禁止复仇和移乡避仇虽不同,但二者的用意却是殊途同归:一是使无寻仇的机会,一是以法律的力量禁止再向已受到国法制裁的仇人寻仇。由消极避仇到积极禁止复仇的过程,法律对复仇的防范可谓周密细致,这也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力量的努力和增进。

    不过,虽然法律对复仇严加防范和制裁,但是私自复仇的风气在古代仍然盛行。相比将仇人交由法律程序裁判和惩戒,复仇的热血故事往往更能激动人心。有时,舆论甚至某些有司官吏也对复仇者持同情甚至赞扬态度,从而使得人情伦理与法律时常处于矛盾冲突中。

    在唐代,曾经有一个着名的复仇案例,引起朝野、舆论的强烈激荡。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735年),都城洛阳发生了一桩震惊朝野的杀人大案。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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