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粮食职工下岗是哪一年系统2000年下岗分流职工有什么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丹东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职工下岗分流管理

  第三章 下岗职工管理

  第四章 下岗职工再就业与生活保障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的管理,促进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下岗职工,是指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而离开生产和工作岗位3个月以上、尚未在社会上重新就业并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的管理。

  第二章 职工下岗分流管理

  第四条 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定员标准,实行科学定员,建立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的用人机制,实现劳动力的最佳配置。

  第五条 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或生产组织发生重大变化安排职工成批下岗,必须制定职工下岗和分流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 门和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现役军官的配偶、烈属、残疾人、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配偶已下岗的职工及生活特殊困难的职工,原则上不得安排下岗。

  第三章 下岗职工管理

  第七条 下岗职工管理要坚持企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 市再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市属以上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下岗职工安置规划和年度安置计划;负责起草下岗职工管理安置办法;指导企业对下岗职工进行管理培训和分流安置;开展职业介绍、择业指导、转 岗转业训练等。

  各县(市)、区再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 织协调本地区所属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教育、培训,安置和统计汇总等项工作。

  第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本系统内下岗职工的管理,包括对下岗职工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对下岗职工的调剂安置、培训 教育、劳务输出进行组织协调等。

  第十条 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均应成立再就业服务站,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职工下岗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企业下岗职工进行普查登记,建立下岗职工管理档案,掌握下岗职工的自然情况、择业要求等情况;

  (三)负责为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发放基本生活费,出具下岗证明;

  (四)为下岗职工提供用工信息和就业服务,组织生产自救、劳务输出、余缺调剂;

  (五)建立下岗职工信息管理网络,主动与下岗职工所在街道的再就业服务站进行联络和沟通,共同做好下岗职工的管理与安置工作;

  (六)制定下岗职工培训计划,做好转业转岗培训工作;

  (七)定期对下岗职工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季度向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下岗职工的人员变动、再就业以及培训等情况。

  第十一条 城区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再就业服务站,居委会要建立再就业联络站,负责配合企业搞好下岗职工的管理,开展择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职工下岗凭证管理制度。职工下岗后凭有关证明,到再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下岗时间满3个月的办理《下岗证》。中、省直企业职工下岗后持有关证明到市再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市属企业职工下岗后持有关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市再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县(市)、区属企业到当地再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内退、长病、挂名、自愿放假、停薪留职职工,不予发放《下岗证》。

  第十三条 《下岗证》由下岗职工个人保管。下岗职工应聘从事临时性工作或劳务,要将《下岗证》交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凭《下岗证》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四条 《下岗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3月1日。3月30日到原发证机关接受检验,未参加检验的,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下岗职工应该规定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服从企业的分流安置。下岗职工两次拒绝接受企业组织的培训及临时性安置的,企业可停发其生活费,两次 拒绝接受企业和社会调剂安置的,企业可与其解除。

  第四章 下岗职工再就业与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 下岗职工安置应坚持企业内部安置、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到私营企业就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的方针。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通过兴办第三产业和农事产业、盘活现有资产存量、创办 各种经济实体、拓宽生产经营门路、组织生产自救等办法,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

  第十八条 下岗职工被用人单位聘用,聘用单位要依法与下岗职工签订劳务合 同,并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下岗职工在本企业重新上岗或被其他单位录用,企业要将《下岗证》 收回并交发证部门;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核发《失业证》。

  第二十条 企业应积极开展对下岗职工的劳务输出工作。进行劳务输出时,输出与输入单位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及下岗职工在劳务输出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下岗职工持《下岗证》,可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应在《下岗证》上如实记载。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下岗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站,应按有关规定发给其基本生活费。企业支付确有困难,可按一定比例由企业、财政、社会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确定,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合计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各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职工下岗分流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丹东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岗即退下工作岗位,但工人仍属该工厂单位,且没有工资,实际上等于失业,特指中国国有企业在机构改革中失去工作的工人,是中国大陆的特有名词。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由中国官方首先提出并在中国内地所广泛使用的名词。

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发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著城市改革的开始,并在1985年全面展开。早在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后,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营经济)占据了90%以上的工业总产值。而且企业的生产经营脱离市场,一切产品生产由政府下达订单;而掌握企业主导权的并不是工厂厂长,而是国家委派的干部——公方代表或上级党委委派的党支部书记。无论是国营企业还是极少部分的私营企业,工人一律不得被辞退,也没有相应的破产措施,部分亏损严重的企业只得由国家背负这些不良资产。缺乏竞争、不负盈亏的企业主观上没有研发新科技、扩大再生产的动机,结果在同期世界上大部分资本主义国家都抓住了科技革命带来的机遇,导致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

邓小平在1977年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便提出以科学技术带动社会生产力。1985年的改革更进一步打破了原有的计划经济理念:政府一方面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遣返私营企业中的公方代表,引入市场经济中的许多观念,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可了私营企业对中国经济的贡献和所处地位,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进一步发展以带动中国经济,打破了中国经济公有制成分一枝独秀的局面;抽回公方代表,逐步放宽私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将企业纳入宏观经济的管辖范围内,与市场调节作用相结合;对于生产盈利不再坚持一刀切的均分政策,转而以按劳分配为主要的分配方式,以允许少数人先富起来的诱因为代价换来了企业的生产活力。对国有经济成分进行改组,由政府绝对控制经营转为政府拥有企业的绝对决策权,将一半经济活动权下放给企业,支持并鼓励负债企业兼并或破产——这极大地动摇了工人心目中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形象,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政治地位极高的工人群体被改革开放引入的政策所冲击,伴随着各地国营企业的关闭,全国约有数百万工人失业,在当时中国政府受到了极大冲击。中国政府转而以国家权力转变人民的意识形态,将马克思主义与市场经济理论巧妙的结合在一起,缓解了工人的情绪。引入下岗再就业政策,大量安排红帽子工程来减少失业人口。

下岗实质是一种变相的失业,虽然工人失去工作,但仍挂属于原单位,且没有工资。若然自行离职,则得不到劳动补偿。因此大量下岗工人因有长工龄,不希望连补偿也失去。所以多数下岗工人既无工作,也无收入。多数工龄补偿为一至十万,有部分国企拖欠工人补偿,也有用解散为借口不给与下岗工人任何补偿。因此多数下岗工人生活十分艰苦,并且连同生活的宿舍也被原单位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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