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员额制是什么意思定编又定人吗

原标题:人民法院报刊文:员额制不必取消副院长,应勇于担当办疑难案

副院长在员额制改革后认真履行好职责,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调整心态,找准位置;勇于担当,积极办理疑难案件;注重监管,落实“一岗双责”。

当前,法官员额制改革已进入尾声,全国各地法院正在紧锣密鼓地布置入额法官工作。有观点认为,司改后,基层法院副院长不再审批文书、研究过问案件,意味着副院长职能范围将大打折扣,与一般员额法官处于同等地位,建议取消副院长一职,果真如此吗?

此次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尊重司法运行规律,提升司法质效,实现公平正义,使审判者行其权、负其责。这种改革,是积极向上的,也是符合时代发展现实需要的。作为基层法院的副院长,笔者就如何积极参与到司法改革中去,正确定位好自身职责,从而发挥应有作用,谈谈自己的看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组成。首先,副院长是一个审判职务,副院长必须是审判员,只有具有审判员身份的人,才能担任副院长职务。在现实生活中,副院长一般是从庭室负责人等相关职位上产生,审判经验丰富。其次,在审判活动中,副院长是法定的组织者,在只有副院长参与的合议庭中,他是当然的审判长,对案件的审理,起到引导作用。第三,副院长又是一个行政职务。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受党组委托,其负有分管线的行政管理和党务管理职责。必须抓好队伍建设,负责团队高效运转,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此外,他还受院长委托,代表院长行使某一方面职权,并向院长负责。正是基于副院长的上述职能,并结合司法改革的“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宏观要求,笔者认为,副院长在员额制改革后要认真履行好职责,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要调整心态,找准位置。当前,一些副院长受机构改革、领导定编、员额制等因素影响,心态不稳定,负面情绪较多,因此调整心态是首要任务,要顺应时代潮流,迅速找准位置。司改后,不少法院工作将分为五大板块,即“诉讼服务中心、后勤管理中心、审判管理中心、审判中心和执行中心”。这种分工,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作为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受到冲击最大。原来对案件是实行微观管理,逐案研究、逐案审批,改为现在不研究案件、不审批文书。其管理职责也应从案件与队伍并重向队伍监管倾斜,认真落实好分管线干警政治、思想、工作、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与此同时,要拓展工作思路,多为一线法官提供业务指导和办案帮助。特别是当法官遇到审判中的疑难法律问题时,就需要副院长进行组织本审判领域的专家进行会诊,提出建设性意见,供主审法官参考。对于同一类型案件,如何做到审判结果不多样,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也需要副院长领导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审判指导意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显示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要勇于担当,积极办理疑难案件。副院长一般都是该部门的行家里手,要勇于担当,亲自主审大案要案和难案。副院长审案,可重点选择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上级领导交办案件、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等。再审案件,是经当事人申请再审或院长发现或检察院抗诉而产生,这类案件较为复杂,由副院长审理更具有权威性,原审判法官抵制情绪也会少些,当事人也会服判息诉,检察机关也感受到法院对案件的重视。发回重审案件,大多是因客观事实难以查清或法律关系难以厘清而发回,副院长作为资深法官,在这方面更具权威性,有审判优势。上级及领导交办案件,通常都是一些社会疑难问题和焦点问题,由副院长办理这类案件,在政治上起到组织保障,也能获得社会各界的信任与支持。当前,正处社会矛盾多发期,地方党委通常要求行政副职汇报案件,群体性事件案件由副院长审理,便于上下沟通,有一杆到底之功效。上述案件大都是些“硬骨头”、“夹生饭”,副院长主动把这些案件拿下来进行精细审判,能更好地排除外界干扰和压力,对提升司法质效和促进司法公正,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三要注重监管,落实“一岗双责”。随着改革深入和法官角色转换,党对司法的领导和人大的依法监督不仅不会放松,反而会加强。副院长受党组委托,领导责任会更重。作为副院长,首先,要引导审判人员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其次,要认真行使监管职责,确保法官审判程序合法。第三,可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生效的案件,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行使院长监督权,由副院长向院长提出,由院长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与此同时,要认真履行好分管线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建设职责。员额制改革后,法官权力会更大,风险也更大,副院长要从严管理从严要求,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

分管副院长未认真履行监管、报告职责的,要公开作出检查,并依法依规倒查追究领导责任。对怠于履行监管职责,队伍纪律松弛、作风散漫、考勤情况差、超审限或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多、信访案件多、工作任务完成质量差效率低、被本院多次批评或被上级通报的,分管副院长要承担相应责任。

(原题为《员额制改革后,副院长如何履职》)

步延胜:定案定编定岗定位 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在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四项重点内容中,可以说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而在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如何实现员额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有效配置,真正优化一线审判队伍,确保审判工作质效在改革推进和深化过程中不受任何负面影响,是人民法院必须认真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一直以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2016年10月,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全面推开了以法官员额制为标志的法院人员内部管理改革。11月对中院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进行了人员调整和制度设计,根据业务部门职能设置情况、入额法官数量情况、全院及各业务部门年度审判任务量总体情况,重点对员额法官、法官助理进行“定案定编、定岗定位”,真正把司法体制改革引入审判工作实践,以实现有效对接和实质运转。

  一、员额法官“四定”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定案定编、定岗定位”工作围绕的核心是员额法官,就是将一线员额法官合理配置到具体业务部门,并明确每名法官应承担的年度审判任务基本指标。

  一是以岗位目标与总体任务量保持一致为基本出发点。“四定”必须要以有效完成审判工作任务为基本出发点,即定岗定位要以定案定编为基础,定案定编必须以确保完成年度审判工作任务为前提。为此,我们在客观估算全院全年案件受理总量和各个业务部门年度受案总量的基础上,确定了每个业务部门应当配置的员额法官数量和定岗定位后需要完成的年度基本办案指标。在估算全院全年受案量时,我们截取了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一个完整年度的受案情况作为测算依据,以最大限度地确保估算受案值能够接近实际情况。在核定每个业务部门年度工作量时,我们既考虑了应与每个部门的实际受案量大体一致,同时也为部分法官超额完成基本指标任务预留了一定空间。

  二是以入额法官人均工作量保持平衡为基本原则。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当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与审判实践实现有效对接后,入额法官担负的审判任务总体上更重了,承担的审判责任也更大了。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我们不事先考虑和设定员额法官定岗定位后的人均工作量,就会出现不同业务部门之间,不同法官之间工作量畸轻畸重的情况,造成任务量上的不平衡、不公平,甚至影响全年审判任务的完成。因此,在员额法官“四定”过程中,我们根据不同审判类别的差异以及审判实践中不同业务部门对具体工作任务的承受能力,核定了每名员额法官年度人均办案的基本底线指标。在此基础上,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对超额完成办案基本底线指标的法官通过年终多得绩效奖金的方式给予奖励。在设定年人均办案基本底线指标时,我们没有在不同类型、不同审级间案件数量折算上作太多考虑,基本想法是:不纠缠细枝末节,先干起来,在实践中逐步摸索,逐步明确,逐步调整,使之逐步趋于合理。

  三是以整体稳定、局部调整为基本要求。整体稳定就是一线审判机构设置保持不变,各个业务部门工作职能总体上保持不变,各个业务部门人员整体上不做大的变动。局部调整就是在维持各个业务部门人员整体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四定”原则和测算后的实际工作需要对部分员额法官进行微调。本次“四定”,我们在保持各业务部门机构和职能不变的情况下,只对20余名入额法官在各个业务部门间进行了重新分配,调整比例为一线入额法官总数的12%左右,既做到了缺编较多的业务部门得到及时补充,又保证调出员额法官的业务部门不伤及元气,体现了改革要蹄疾步稳的基本要求。

  二、法官助理配置努力做到高标准起步

  一是法官助理与员额法官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置。此次“四定”,哈尔滨中院党组着眼于改革的大方向,着眼于让员额法官尽快进入角色,真正把精力投放到审案与判案上,减少事务性工作,着眼于让年轻法官助理尽快成长,形成审判后续梯队,着眼于从制度层面实现全员调动,在全院范围内多渠道挖潜,全力保障为审判一线每一名员额法官配置1名法官助理,努力实现法官助理配置高标准起步。

  二是在明确工作职责基础上注重解决过渡阶段法官助理多元化问题。哈尔滨中院党组要求法官助理除负责完成员额法官交办的各项基础性审判辅助工作外,还应当在员额法官的授权和指导下,逐步承担起“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调查取证,撰写法律文书初稿”等更高层次审判辅助任务。在此基础上,我们注重解决没有进入法官员额的资深法官助理如何发挥余热和传帮带作用,以及年轻法官助理如何培养和锻炼“一老一新”两个方面问题,确保多元化结构的法官助理队伍能够分层次使用,切实发挥作用。

  三是法官助理的管理考核以业务部门统一管理为基础。将法官助理“一对一”配置给员额法官从事具体司法辅助工作,是法官助理的基本工作模式。在“四定”工作中,要求对法官助理的管理考核仍然由业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考核。这种管理模式,既体现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能弱化审判权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也体现了对司法辅助人员队伍逐步实现体系化单独序列管理必须以集中管理考核为基础的工作理念,符合改革的大方向。

  三、审判监督与“四定”工作一体推进

  一是组建专职审判监督法官队伍。我们在推进“四定”过程中,在入额法官总体数量非常紧张的情况下,仍然下决心拿出一定数量的员额法官充实到审判监督岗位,确定由审管办、信访办、执行局综合处、研究室等部门的13名入额法官,组建二线的专职院级审判监督法官队伍,专门从事对一线审判部门办结的案件开展监督评查工作,以此强化新体系下审判权监督工作,防止案件质量跑粗。

  二是进一步完善监督评查体系。专职审判监督法官队伍组建后,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开展评查。我们设置的评查体系分为重点评查和常规评查两部分。重点评查是指对所有领导机关交督办案件、信访投诉案件和被上级法院发改案件,一律进行评查,从中发现审判问题,追究审判责任。常规评查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中院所有办结的案件一律组织评查,从卷宗、庭审、文书和结果四个方面对已结案件展开全面评查,并分为“无问题的一类案件、有瑕疵的二类案件和结果错误的三类案件”设定等级评价结果,通过严密、严肃、严格的事后评查监督,督促每一名员额法官慎用手中权力,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件。

  三是构建系统化的法官考核体系。一线办案法官年度审判任务完成情况和二线监督法官发现问题情况,最终都要落实到对每一名法官的考核评价当中。我们将为每名法官建立单独的执法档案,详细记录审判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审判工作质量效率效果情况。每季度公布法官审判指标完成情况,每半年公布法官审判质量、效率、效果情况,并据此对每一名法官的审判业绩按照省法院发布的两个文件要求分四个档次作出评定。对完不成审判任务指标和质量效率效果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法官,不予评定档次,并对其中问题特别严重的法官启动惩戒甚至是退出法官员额机制,以有形考核强化监督管理,以监督管理保障司法公正。

  (作者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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