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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件起诉时上诉人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第一被告系自然人,第二被告为第三被告为方便经济业务开展在当地设立的子公司,现已处于停滞状态,第三被告为母公司.在本案中第一被告挂靠在该公司名下从事经济业务,合同上为第一被告签名,同时可以在政府备案中可以确认三者存在紧密联系.目前遇到的困境在於由于一审程序错误当事人(原告)要求上诉导致调解协议难执行,还不能确认二审是否确认第一被告的行为是否系职务行为?请教以下问题:1)职务荇为的举证是被告出具还是原告出具,挂靠名下是否系职务行为?2)职务行为确认后,是否执行顺序就会改变?3)原告如欲确认上诉三者系连带责任应紸重哪些方面的证据?4)目前第一被告居无定所,而且避而不见,但已查封其两套房产(不足债务额),能否请求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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