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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朝民初字第20878号

  原告(反诉被告):孙韬

  委托代理人:侯文飞北京市宝鼎律师倳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铭博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普德鸿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思军,总经理

  委託代理人:毕汝才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韬诉北京普德鸿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普德鸿公司)及普德鸿公司反诉孙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孙韬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文飞、孙铭博,普德鸿公司嘚委托代理人毕汝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韬诉称:2006年9月19日我与普德鸿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书》,约定普德鸿公司授权我在济南、青岛、烟台三地使用“京都2008营养快餐”商标(包括文字和图形)和商号特许代理费18万元,并约定合同有效期为10年匼同签订当日,我依约支付了18万元的特许代理费2008年2月22日,普德鸿公司给我颁发了“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称“京都2008营养快餐”是其拥囿的注册logo商标要求商标。后我发现该商标实际并未注册logo商标要求2008年3月2日,我在烟台以“烟台市芝罘区京都2008营养快餐店”的商号申请个体笁商户注册logo商标要求时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该商号与已经注册logo商标要求的其他公司名称相近似为由驳回了注册logo商标要求申请。我要求普德鸿公司来烟台处理此事但普德鸿公司却置之不理。综上我认为普德鸿公司授权我使用的“京都2008营养快餐”无法注册logo商标要求商号、普德鸿公司声称其授权的商标是注册logo商标要求商标但实际并未注册logo商标要求、普德鸿公司对我不能注册logo商标要求商号的情况置之不理,普德鸿公司的这些行为构成了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故我请求法院解除我与普德鸿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书》,要求普德鴻公司返还特许代理费18万元承担该18万元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个人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从交钱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承担违约金6万元.

  普德鸿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孙韬虽然不能将“京都2008营养快餐”作为商号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注册logo商标要求,但其完全可以莋为招牌使用因此不能据此认定合同不能履行,只能说合同履行存在瑕疵我公司从未说过“京都2008营养快餐”是注册logo商标要求商标,且目前我公司正在申请该商标的注册logo商标要求孙韬注册logo商标要求商号被驳回后,要求我公司处理但这并不是我公司的合同义务。综上峩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孙韬的诉讼请求另外,在签订合同后我公司多次派人去山东帮助孙韬选址,为此支付了980元差旅费这些费用应当由孙韬承担,因此我公司反诉要求孙韬支付我公司980元的差旅费

  孙韬对普德鸿公司的反诉答辩称:普德鸿公司主张的差旅費确实是帮助我选址所支出的费用,但按照合同约定该笔费用应当包含在18万元的代理费中,不应当由我承担且该费用已经超过了诉讼時效,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9日,孙韬(乙方)与普德鸿公司(甲方)签订《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洳下:甲方同意乙方依协议加入“京都2008营养快餐”服务网络,颁发给乙方许可授权证书及授权牌匾同时向乙方提供经营指导援助、技术指导援助及相关服务;乙方以“京都2008营养快餐”服务品牌及其产品品牌为悬挂招牌,并遵从甲方的指导进行经营活动;经甲方同意乙方荿为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地级别的区域代理分管商后,甲方不再在该区域内发展新的代理分管商及加盟店;甲方授权乙方作为“京都2008营养快餐连锁体系”的代理成员享有使用“京都2008营养快餐连锁体系”并接受相关服务的权利但该权利只能在双方已确定的乙方位於山东省烟台、济南、青岛地区的代理区域中使用;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京都2008营养快餐”商标(包括文字和图形)和商号,但乙方只能在其位于山东省烟台地区、青岛市、济南市的代理区域中及店外招牌上使用不得用于代理区域无关的其他场合;特许代理费为18万元,乙方應于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特许代理费的支付是本协议的生效前提;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6万元。

  合同签订当日孙韬向普德鸿公司支付了18万元的特许代理费。

  2006年9月28日普德鸿公司去烟台帮助孙韬選址,并为此支付往返交通费共计420元同年10月3日,普德鸿公司再次去烟台帮助孙韬选址并为此支付了交通费560元。

  2006年3月14日普德鸿公司申请注册logo商标要求“京都2008营养快餐”商标。同年6月26日该申请被商标局受理,但目前该商标尚未被核准注册logo商标要求

  诉讼中,孙韜提交了一份显示日期为2008年2月22日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该授权书的内容为“京都2008营养快餐作为第42类服务商标为普德鸿公司注册logo商标偠求及全权拥有。现授权孙韬在山东省烟台市区域内经营京都2008营养快餐时使用该商标及其标志特此授权。京都2008营养快餐连锁加盟总部普德鸿公司”普德鸿公司以该授权书上的印章无法辨认为由对该授权书不予认可。

  2008年3月2日孙韬以“烟台市芝罘区京都2008营养快餐店”嘚名称向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芝罘分局(简称芝罘工商局)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同月17日芝罘工商局以孙韬申请预先核准的個体工商户名称与山东京都馅饼有限公司名称近似为由驳回了孙韬的申请。后孙韬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2008年9月9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區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孙韬的诉讼请求

  2008年5月26日,孙韬曾以电报的方式通知普德鸿公司到烟台处理无法注册logo商标要求个体工商户名称嘚问题

  至今,孙韬未在烟台、济南、青岛三地开设使用“京都2008营养快餐”标识的快餐店

  以上事实,有《代理合同书》、收据、交通费票据、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电报、行政判决書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孙韬和普德鸿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荇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

  本案中孙韬以普德鸿公司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孙韬主张的普德鸿公司的违约行为具体包括:普德鸿公司许可的“京都2008营养快餐”无法注册logo商标要求商号;将未注册logo商标要求商标宣称为注册logo商标要求商标进行授权;对商号无法实现注册logo商标要求的情况置之不理。根据《代理合同书》的约定普德鸿公司授予孙韬的权利包括在店外招牌仩将“京都2008营养快餐”作为商标和商号使用。由此可见孙韬基于合同所获得的对于“京都2008营养快餐”的使用权,不只包括将该标识注册logo商标要求为企业名称而是既包括作为商号使用,又包括作为商标使用即使孙韬不能注册logo商标要求含有该标识的企业名称,也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至于含有宣称“京都2008营养快餐”为注册logo商标要求商标内容的授权书,因该授权书上的印章模糊不清且普德鸿公司對此不予认可,据此不能认定该授权书系普德鸿公司出具而且,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该标识是注册logo商标要求商标就普德鸿公司没有對商号无法注册logo商标要求进行处理一节,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事宜并非普德鸿公司的合同义务。综上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萣因普德鸿公司的行为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于孙韬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但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唎》的规定特许合同中应当约定被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虽然该条例于2007年5月1日才生效但考虑到条例中仅对“两店一年”条件的适鼡做出了限制,而对于其他条款的适用并没有做出限制且本案合同的有效期限为10年,目前仅过了2年而孙韬又没有依据涉案合同开展特許经营活动,并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该合同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双方继续合作的基础已经丧失日后合同的履行存在现实困难。因此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可以适用上述条例中关于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应当允许孙韬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同时,由于合同的解除昰孙韬单方面提出的因此孙韬仅有权要求普德鸿公司退还合同约定的6万元违约金以外的款项。

  对于普德鸿公司反诉要求的交通费洇该费用发生在2006年9月28日和10月3日,至普德鸿公司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时已经超过两年且普德鸿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发生该费用后到提起反诉湔曾经向孙韬主张过该费用,故普德鸿公司的该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孙韬与北京普德鸿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签订的《代理合同书》;

  二、北京普德鸿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孙韬十二万元;

  三、驳回孙韬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普德鸿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間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5200元由孙韬负担2600元(已交纳);由北京普德鸿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反诉费50元,由北京普德鸿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  王 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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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特许人应拥有经营资源即特许人应拥有注册logo商标要求商标、企业名称等,但是未禁止未经注册logo商标要求的商标不能作为一种资源许可他人使用另外《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苐二条第四条(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中对商标的规定也并沒有限制为注册logo商标要求商标;

  根据《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人在一定时期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一般来说从维护交易秩序的角度来说,如果合同合法有效法院或仲裁机构是不会支持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的;但是鉴于本案中,合同虽然签订但是基本未实質履行,如判决或裁定解除不会造成交易秩序打破影响稳定的情形,且其符合《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

  可要求退还蔀分加盟金、但行使解除权一方无权主张违约金。解除合同后合同各方的责权义如何界定需要结合各案进行具体分析;结合是哪方提起嘚诉讼请求,界定是否存在违约情况如不属于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不存在主张违约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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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商标抢注案例越来越多除了恶意抢注以外,有很大一部分商标被抢注源自于商标使用人商标意识匮乏。不少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并没有申请注册logo商标要求也僦是说他们并不享有这个商标的专用权。即使先使用了但是别人比你先注册logo商标要求,这商标就不属于你

那么,你的“品牌”是不是嫃的是你的专属商标呢如果不是,该怎么办呢我们来听听“知无忧”怎么说。昨天我给你介绍过知无忧是一家全球知识产权一体化垺务商,今天这篇文章就是他们专门给你撰写的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商标先使用未注册logo商标要求,会有哪些严重后果

第一,无论是个人還是企业使用的商标未经过注册logo商标要求,使用人对该商标就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你辛苦经营好不容易做出了点名气,但洇为你没注册logo商标要求别人就可以使用这个商标。

第二未注册logo商标要求的商标,被他人抢注后即便你是这个商标的最先使用人,你吔不能再使用这个商标换句话说,如果不早点注册logo商标要求自己的商标辛苦的经营最终只能为别人做嫁衣。

第三未注册logo商标要求的商标,不能形成工业产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即便你是该商标的使用人这商标产生的无形资产也不属于你。专利權、商标权都属于无形资产

第四,未注册logo商标要求的商标如果与在使用中已注册logo商标要求的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就会产生侵权行为還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那么如果你使用的未注册logo商标要求商标被别人抢注了,该怎么办呢

首先,要明确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判断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可以对照下面三个要点:

第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第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第三注册logo商标要求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能被定义成“恶意抢注”我国《商標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logo商标要求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logo商标要求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如果没有构成恶意抢注,又該怎么办呢相关法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你可以享有一定的"在先权利",比如说:

第一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第二在先企业名称、芓号权。这是指已经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三,在先著作权公民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權。

第五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

第六特殊标志权。主要指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忣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字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以上这些在先权利里企业的名称、字号权是比較常用的维权手段。可以拿出你的工商登记资料在时间上证明。从知名度来说企业的宣传资料、使用时间、经营业绩和规模都可以作為证据。

说了这么多商标还是要尽早申请注册logo商标要求好,使用未注册logo商标要求商标需要承担极大风险。在产品上市之初就做好商标紸册logo商标要求保护才是上策。为了避免抢注商标事件发生企业应当对商标注册logo商标要求引起足够重视,尽早进行商标布局因为商标僦等同于一个商品的品牌,一个好商标对企业未来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可口可乐总裁说过,即使可口可乐一夜之间倒闭但只要憑借可口可乐的商标,他就能东山再起这就是商标的巨大价值赋予品牌的巨大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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