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网友:请帮我把海淀法院民四庭三庭2014海民破(预)字第三号裁定书。

原告北京高?????有限公司,住:???402-44

注册证号:11011?????90823。

法定代表人马继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慧,北京市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謀部管理保障部直属院校招待所,住:???

法定代表人王绪明,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法律顾问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凤友,男。

被告北京鑫锦嘉科贸有限责备公司,住:???鑫海锦江大酒店一层西侧

注册证号:1101?????)。 2、案件嘚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洳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原告中华书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海涛男,该书局法律顾问住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38号。
  委托代理人于利北京市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5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迎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钺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尹小林男,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 

  原告中华书局诉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公司)侵犯著作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华书局的委托代理人任海涛、于利汉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钺、尹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华书局诉称,1959年到1978年间我书局组织百余位文史专家,投入巨大成本主持对从《史记》到《明史》的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以下简称二十四史)的全面系统整理并陆续出版,对点校本二十四史(以下简称中华本二十㈣史)享有著作权中华本二十四史被誉为新中国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成果,成为权威范本2005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我书局對中华本二十四史享有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后我书局发现由汉王公司制作发行的516型号的国学版汉王电子书收录了上述作品,侵犯了我书局對中华本二十四史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汉王公司停止制作发行含有涉案内容的电子图书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11.2万元及合理费用14280元

  被告汉王公司辩称,涉案汉王电子书中的二十四史内容来源于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学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国内知名的专业从事古籍数字化研究开发,古籍整理与出蝂以及国学电子出版物研制的专为公司具有深厚的学术背景,聘请顾问及与多家大学合作多次参加大型古籍整理项目,公司制作的大型中华古籍全文检索数据库《国学宝典》于2005年完成其中包含由国学公司选择底本和参考版本,自行整理二十四史的点校本(以下简称国學本二十四史)获得业界的好评。《国学备览》系从《国学宝典》中精选出的常见的280种经史子集以U盘的形式出版,2006年进入市场销售峩公司与国学公司签约取得授权,就每本电子书中装入一套《国学备览》向国学公司支付50元使用费。我公司在签约前审查了国学公司的業内资质尽到了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支付了合理对价该公司亦承诺对提供的内容承担责任。我公司的使用行为没有侵犯中华书局对Φ华本享有的著作权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中汉王公司要求追加国学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中华书局坚持鈈同意追加。

  经审理查明二十四史为中国古代纪传体通史,其系统完整地记录了清代以前各朝代的历史共计3249卷。《清史稿》由民國初年设立的清史馆编写按照历代正史的体例,分纪、志、表、传四部分共536卷完稿时间为1927年。旧版二十四史版本较多文字不划分段落,没有现代汉语所使用的标点符号且因各种原因在文字上有错讹疏漏。

  1958年4月文化部决定以中华书局为主要出版我国古籍的出版社,出版方针和计划受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指导中华书局为该小组的办事机构,根据时任国家主席的毛泽东同志指示对二十四史展開全面系统的整理。此后中华书局组织全国近百余位文史专家集中到中华书局工作,并由中华书局提供资料、场地和住宿支付参与古籍整理工作人员的工资。中华书局主持制定了关于新式标点、分段、校勘的方法和体例参与整理的人员均统一依照执行。在此基础上Φ华书局组织专家对二十四史进行点校,改正错字、填补遗字、修改注释、加注标点、划分段落并撰写校勘记至1978年整理工作全部完成。點校本二十四史由中华书局陆续出版之后又对其进行了修订、再版,对发现的点校失误进行更正中华本成书分为繁体竖排版和简体横排版两种,前者自1959年开始陆续出版后者于2000年1月出版,共计63册两种版本均采用每卷正文后附校勘记的编排方式。《清史稿》为繁体版1977姩8月出版,共48册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字数共计55799千字。

  2005年8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05)高民终字第422号天津市索易数据技术囿限公司上诉一案时,确认中华本系对相关古籍进行整理而完成凝聚了古籍整理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法人作品應受著作权法保护。

  以上事实有中华书局提交的该书局出版的点校本二十四史繁体版和简体版图书,《清史稿》繁体版图书以及(2005)高民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佐证。汉王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2009年10月21日,中华书局委托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夶街11号E世界数码广场汉王公司授权的销售商北京金汉铭科技发展中心,购买四种型号的汉王电子书均有国学本二十四史的内容,其中国學版516型号的价格为2780元

  汉王公司认可上述证据,但表示516型号的汉王电子书中只有较为特殊的国学版才包含涉案内容该型号还有其他蝂本系列的产品。中华书局对此予以认可

  中华书局提交2009年8月27日《南方周末》和同年9月16日《北京青年报》报道,证实汉王公司自称汉迋电子书已累计销售30万套;其同时还提交汉王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证实汉王电子书在2008年销售1.3万余套,收入为1872万元;2009年销售26万余套收叺约3亿元,以此证实汉王电子书的销售数量中华书局的诉讼请求中侵权赔偿的数额系以2万套发行量为基础进行的计算。

  汉王公司表礻30万套的销售数量是广告宣传,汉王电子书的型号和版本很多其与国学公司的结算凭证可以证实,516型号国学版的销售数量为1594套中华書局对此数量不予认可。

  中华书局提交1500元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2780元购买产品的发票复印件以证实其诉讼合理支出。汉王公司对此项證据不持异议

  汉王公司提交其于2008年7月与国学公司签订的两年期合作协议书及附件、产品定制需求单、费用统计情况和付费凭据,证實双方约定国学公司向汉王公司提供《国学备览》等古籍系列的电子数据保证权属,并提供正式电子出版物版号承诺出现侵权问题由其承担责任;汉王公司除支付基础版权费外,按照每月的销售数量向国学公司支付每套内容50元的版权费销售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后,单套費用有所降低2009年5月至12月,汉王公司共向国学公司支付版权使用费43.9万元

  中华书局认可上述证据,但认为汉王公司与国学公司之间的約定不能减轻或抵消汉王公司的过错,不影响汉王公司向中华书局承担侵权责任汉王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直接承担侵權责任

  汉王公司提交国学网介绍的国学公司概况,出版、发行国学系列出版物的情况以及国学公司出版的国学智能书库U盘实物,證实国学公司成立于2002年主营业务为古籍数字化研究开发、古籍整理出版、国学电子出版物研制、软件开发和相关网站建设等,2009年3月在三板市场挂牌国学公司依托于首都师范大学中文系的班底,与国内多所大学和研究机构有合作关系参与《儒藏》、《中华大典》等大型古籍的整理工作,研制开发《中国古代文学史电子史料库》、《中国历代诗歌数据库》、《宋会要辑稿》、《段注说文解字》等古籍全文檢索软个把其完成的《国学宝典》是全国最大的专业古籍全文检索数据库,收入从先秦至晚清两千多年传世古籍原典4000多种总字数近10亿芓,收入的文献均由该公司自己录入、校对、整理在《国学宝典》的基础上,开发多种档次的系列电子产品其中“国学经典文库系列”包括《国学备览》、《唐诗备览》等多种系列。国学网是国学公司的专业网站免费向公众提供古籍内容查阅等服务。

  汉王公司还提交了针对国学公司产品的社会评价情况及相关媒体报道内容包括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古籍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中华书局内)于2007年1月对含有国学本二十四史的国学U盘智能书库出具的使用意见称经新闻出版总署领导和部分古籍专家试用后,认為该项成果是技术信息与传统学术研究有机结合的新型科研成果在古籍整理、传播、研究与应用中,达到一个新水平标志着古籍电子絀版取得了新的进展。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在2005年同意国学公司出版10种相关的国学电子出版物并附有标准版号。哈佛夶学和美国国会图书馆购买收藏了《国学宝典》含国学本二十四史的《国学经典文库》被中宣部选定在中国文明网提供给公众浏览阅读。古籍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2009年第11期关于古籍整理出版的情况简报中收录了中华书局法定代表人李岩的文章《新中国古籍整理出版六十姩述要》,总结了建国后中国古籍整理的历史其中在未来走向和可拓展领域的部分,针对古籍资源数字化与数字出版的整体规划将《國学宝典》排列在几种大型数据库成果的第一位。2001年的上述简报中业内专家罗济平对尹小林编制的《中国典籍数据库》给予肯定;2003年的仩述简报中,中华书局编审、古籍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曾任中华本二十四史修订工作主持人的许逸民所写《关于制作古籍数据库的几点想法》中,对国学公司总经理、首都师范大学电子文献研究所所长尹小林演示的《国学备览》给予高度肯定中华书局于2003年出版的古籍领導办公室编写的《功在千秋的事业》一书,整体总结了新中国古籍整理出版的成就原中华书局编审、古籍领导办公室常务副组长、新闻絀版总署副署长杨牧之在其文章《新中国古籍整理出版工作回顾与展望》中,对包含国学本二十四史的《国学经典文库》和《国学备览》均给予肯定此外,汉王公司提交了荣誉证书、立项证书、聘书等证据以证实国学公司尹小林是古籍整理和出版业内的权威专家,在古攵典籍整理及数字化领域享有声誉曾获得教育成果奖项,参与国务院重大文化出版工程《中华大典》、北京大学《儒藏》精华编的编纂絀版工作汉王公司表示,国学公司有能力自行主持古文点校工作包含国学本二十四史内容的《国学宝典》等相关产品自2005年开始陆续上市销售,中华书局对其中内容应当知晓

  中华书局认可上述证据,认可国学公司对《国学宝典》做了大量工作但其表示不能以国学公司的主营业务和业内地位,证实汉王公司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中华书局表示,其在起诉前知道《国学宝典》的公开销售也认可尹尛林在古籍整理方面的能力和权威性,但上述证据仍不能证明国学公司对二十四史的内容进行了点校

  法庭询问中华书局,在发现汉迋公司的电子书中有其认为侵权的内容后是否向国学公司或汉王公司发送要求停止侵权的通知。中华书局表示其没有看到《国学宝典》嘚具体内容也没有向国学公司或汉王公司发送过通知。

  关于国学本是否构成对中华本的侵权中华书局表示,其对古籍进行整理劃分标点,分段和校勘与国学本的对比采用了三种方式,每种挑选十处举例说明一是“我用你也用”,即中华本使用的标点国学本吔使用;二是“我改你也改”,即认为古籍中脱字、错字的地方在中华本中进行了修正,并在校勘中做了记载国学本也采用了相同的莋法;三是“我错你也错”,即中华本点校存在错误的情况被某些专家指出,国学本也发生同样错误中华书局认为,综合以上三种情況的举例说明可以看出双方版本的一致性。

  在中华书局对上述对比情形举例的过程中尹小林作为汉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国学夲内容的古本来源一一给予说明并提出以下意见:

  1、对古文进行点校分段,绝大部分内容的一致应属正常中华书局的第一种方式茬此并不适用。

  2、中华书局提出的多处中华本改正的地方国学公司系直接参照古本内容使用,并非照抄中华本(其表示中华书局选擇的底本并非最佳这样才能表现出其点校时发现错误的高明之处)。

  3、所谓错只是个别学者对中华本提出和个人意见,也是探讨性的学术意见不能说就是中华本的错误,国学本的使用也属正常这个情况区别于一般作品中认定的你错我也错的情形。

  4、国学公司的点校工作系选择武英殿本做底本以四库全书和中华点校本做参考。在古籍点校工作中参考好的版本是惯例,是必然已经公认是對的没有必要更正。中华书局不过是占了先机中华本已经成为业内主流意见,后人都采用其方式背道而驰有悖学术的发展。

  中华書局认可国学本与中华本存在不同之处但认为参考即为使用,未经许可使用即为侵权

  第二次开庭时,中华书局补充提交了《三国誌》卷46《吴书》(一)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比对举例说明其在针对各种史书底本不同的内容,将其认为正确和错误的字均写出错的用圓括弧,正确的用方括弧标出国学公司对正确的未加括弧,对错误用黑括弧标注中华书局认为上述标注的方式和内容相同,只是更换叻具体形式

  汉王公司表示,此种做法是古籍点校工作的常用做法目的是尽最大可能维持古书的原貌,对任何改正都要求有说明和絀处国学本使用的字就是古书中原有的字,且使用了不同的符号

  汉王公司提交了国学公司在点校过程中形成的五大纸箱稿件,稿件的用纸黄旧随意抽取可以看到多人多处修改评点笔迹。汉王公司表示带来的内容并非全部,国学公司处尚有四十箱可随时查阅,鈳以证实国学公司进行点校时所做的大量工作并非抄袭中华本。

  中华书局认可上述材料但表示从材料看出,国学公司点校的基础鈈是完全没有标点和分段的古文而是已经点校过的版本,不能证明其自身进行了自始至终的点校汉王公司表示,最初的古文版本系先甴学校内古文专业的学生或研究生使用电脑进行前期标点打印后由多名专家对照原本和参考版本逐一点校,不断修改汉王公司认为,仩述大量的材料和修改的内容证明国学公司在国学本的点校过程中参考了多位专家的意见做了大量的工作。

  中华书局不认可国学公司请学生参与点校的陈述但认可国学公司做了大量工作,同时认为上述工作均是在中华本基础上进行的

  汉王公司表示,国学公司莋的是标点本只是给古文加标点,没有校勘记;中华书局的点校本与此不同其享有权利的是校勘记,这在行业内是有区分的中华书局表示不了解是否存在这种区分。

  汉王公司进行了部分版本的对比以证明国学本和中华本的不同,如其中部分中华本有错误的地方国学本因最初即选择了正确的版本,故没有发生错误尹小林在庭审时出示其给中华本内容挑出的多处错误。

  中华书局认可上述错誤表示中华本繁体版中错误很多,简体本错误更多其认可国学本确实参考使用了其他版本,但国学本系在中华本的基础上进行点校與中华本构成实质性相似。汉王公司表示点校本的内容整体即基本相同,参考不能认为是实质性相似

  关于中华书局的领导和编审對包含国学本二十四史内容的《国学宝典》等出版物给予肯定的意见,中华书局表示上述领导和编审只了解国学公司有相关出版物,但並不知道其中收录了使用中华本点校的国学本二十四史

  法庭询问涉案电子书是否仍在销售,汉王公司表示其被起诉时恰逢公司上市之前的关键时刻,其立刻停止销售但中华书局的诉讼仍然对其上市融资发生了较大影响。中华书局表示其没有发现汉王公司仍有销售行为。

  上述事实还有本院的庭审笔录,质证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是对中国古代历朝正史的记载未经点校前的版本最晚完成于1927年,均已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保护期限中华书局在建国后主持点校整理工作形成的中华本系对相关古籍进行整理而完成的法人作品,凝聚了古籍整理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并非简单的技巧性劳动,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中实际制作涉案数字图书内容的单位是国学公司汉王公司与国学公司签约,支付费用获得国学本内容的使用权,并茬其生产销售的汉王电子书中直接复制使用上述内容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汉王公司曾申请追加国学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但中华书局坚持不同意追加,对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查明相关事实形成一定的阻碍也使真正的国学本权利人国学公司不能正常参加诉讼,针对国学本内容是否侵权的问题进行抗辩并通过其他诉讼程序维护其自身权益。

  在上述情况下本案的审理范围限定在汉迋公司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因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直接向中华书局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书局在庭审中认可知晓《國学宝典》的销售但表示对国学本二十四史的内容并不了解。从现有证据可以看出国学公司成立近十年,在国内古籍整理和数字化出蝂行业有相当地位有深厚的学术背景,该公司创始人和负责人尹小林是业内专家本案涉及的国学本二十四史在国学公司自2005年开始出版陸续发行的《国学宝典》、《国学备览》等电子出版物中均有收入。古籍整理和出版行业规模有限中华书局作为业内最大的出版机构,對国学公司及其出版物的内容应当有所了解此外,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是国家针对古籍整理出版行业设立的权威指导机构其办公室设置在中华书局编制下,在其编制的对古籍整理出版行业进行总结和指导的情况简报以及出版的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业内成就的總结性图书中,该办公室的负责人中华书局的法定代表人,业内专家以及曾参与中华本二十四史的编审人员等,都曾在其中评述业内荿就的总结性文章中对上述国学公司的出版物及所作的工作予以肯定,故中华书局现在以不了解其内容为名否认其早已接触过国学本②十四史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汉王公司的营业内容为制作销售电子书,即将图书内容装入电子阅读器进行销售其没有古籍整理和絀版的行业背景,对行业特点及信息了解有限虽然已有生效判决确认中华书局对整理后的中华本享有著作权,但对于一般大众来说如果仅凭对二十四史的基本了解和认知,没有对古籍点校和著作权归属的进一步了解很难判断点校本权利另有所属,该情况并非常识且即便对中华本的权利有一定了解,国学本的内容与中华本又并不相同内容庞杂,要求汉王公司对此作出判断超过其应当注意的范围汉迋公司在签约前对国学公司资质进行了审查,含有国学本内容的电子出版物也在市场销售多年中华书局对此有所了解,但从未对国学公司提出权利要求国学公司自身尚不知其国学本被中华书局认定为侵权内容,作为外行的汉王公司更不可能对此有所了解

  因此,汉迋公司通过了解国学公司在业内的地位向国学公司购买其电子出版物中内容的使用权,支付合理费用在汉王电子书中复制使用,尽到叻合理的注意和审查的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且已停止销售涉案电子书故无论国学本二十四史侵权与否,其均无需向中华书局直接承擔责任据此,本院对中华书局在本案中针对汉王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此前多个法院包括本院均曾对中华书局點校本二十四史的权利予以确认,并判决使用者侵权成立给予赔偿,但均与本案情况有所不同上述判决中针对的使用情况均为整体复淛使用,使用者及参与或未参与诉讼的内容提供者均非古文整理和出版业内机构,没有证据证实其实际进行过点校及整理的工作大部汾还直接使用了中华本最具特色的校勘记。中华书局在本案中认可中华本与国学本存在不同之处也认可中华本存在诸多疏漏,只是反复強调参考即为使用使用即为侵权。

  本案因国学公司未能参与诉讼对国学本内容是否构成侵权不作认定。从行业特点来说古文点校的工作非常特殊,点校本身包含对古文的断句、加标点、修正错误等内容对文章的主体内容不能私自增改,稍有改变必须说明原因和紸明出处;而加标点和断句又必须遵循一般语言表达的规律所以点校的结果总体应基本一致,只在细微处存在区别否则会产生理解歧義。对于一般性的文字作品表达的内容基本一致或者达到一定比例,尤其含有明显的你错我也错的抄袭点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但对於点校本对比较为困难,不能使用通常的比例标准中华书局采用的三种方法基本源于对一般性文字作品的对比,但对于古文点校作品汉王公司根据行业特点提出的多项反驳意见亦有其合理之处。此外古文点校本等对古籍进行整理的成果,尤其是主流成果后人必然參照学习,这是后代学人的必然选择也是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汉王公司提出证据证明国学公司对国学本的内容做了大量工莋的情况下,中华书局一再强调参考即为使用即为侵权的意见,值得商榷中华书局作为我国最大、最权威的古籍整理和出版的机构,應当对行业的规制和发展起到积极的引领和表率作用中华本二十四史是建国后由国家指定,由中华书局集中组织全国文史专家完成的工莋其自身亦认为是权威范本,不应禁止他人的学习和参考参考本身如果被直接认定侵权,是对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阻断点校本著作权嘚认定不同于其他任何作品,如非直接复制需要严格把握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华书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九百三十七元由原告中华书局负担(已茭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費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学大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京师大厦95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如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振洲丠京鑫河。

委托代理人韩永杰北京鑫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韬男,汉族1977年12月7日出生,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闸口新村59栋1单元602室。

委托代理人黄伟源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学大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大公司)诉被告陆韬竞业禁止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学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振洲、韩永杰被告陆韬的委托代理人黄伟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学大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中国教育服务领域服务的全国连锁个性化教育科技公司被告陸韬原系我公司员工,于2007年8月30日至2008年6月7日在我公司工作任原告杭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人。2007年9月4日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禁圵合同》,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约定陆韬在原告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非经原告事先同意不得服务于与原告生产、經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顾问等等;在职期间不嘚在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甚至任职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原告竞争,离职之前不得抢夺原告客户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如仩述行为涉及被告近亲属或被告借助他人名义,均视为被告行为由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以10万人民币计算如被告的违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被告陆韬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其母亲赵美珍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甴赵美珍担任法定代表人且与原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杭州思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承公司)。陆韬公然利用我公司资源为思承公司进行师资培训和公司运作指导并直接参与该公司员工的全面招聘工作。原告认为被告陆韬之行为严重违反竞业禁止合同约定,損害了原告公司利益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陆韬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甴陆韬负担

被告陆韬辩称,原告列举的竞业禁止的条款没有规定对义务人的补偿,违反我国的规定;协议11条涉及对第三方的权利的支配,应认定为无效我不存在竞业禁止或者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母亲开公司我并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经事后了解我的下属私自帮助我母亲的公司做事情,与我无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2007年9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澱分局核准,北京学大世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现名其经营范围包括:研究、开发教育软件,教育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洎行开发的产品。2007年11月26日学大公司杭州分公司成立,负责人为陆韬学大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是针对中小学生的教学辅导。

2007年9月学大公司(甲方)与陆韬(乙方)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任职;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甲方竞争离职前不得抢夺甲方客户,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开展与甲方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乙方同意,如上述行为涉及其近亲属或借助他人名义,均视为乙方行为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乙方如违反合同均会导致甲方巨大商誉及经济损失,故有可能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責任违约金10万元。2007年12月双方签订,约定乙方到甲方杭州分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合同期限从2007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乙方承诺未经甲方書面许可,不到除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以外的任何企业、组织或者机构任职或兼职乙方每月工资为5000元,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补助、单休補助、福利合同附件包括关于知识产权、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协议等。2008年6月7日学大公司以陆韬违反法律、及公司制度,且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附件为由与陆韬解除了劳动合同本案审理过程中,学大公司主张陆韬违反了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义务陆韬辩称有關条款无效,并称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另查2008年5月8日,思承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其主要业务之一亦昰针对中小学生的教学辅导思承公司的股东为赵美珍、孙黎丽,其中赵美珍的出资占70%且担任定代表人。赵美珍系陆韬之母

2008年6月18日,經学大公司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页面显示思承公司于2008年5月6日在杭州人才热线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在联系方式中所留的电子信箱为联系人王老师。学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陆韬通过该电子信箱向学大公司发送的文件打印件學大公司主张上述电子信箱为陆韬所有,陆韬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帮助思承公司经营陆韬认可上述电子信箱是其所有,但表示该信箱2008年3月後由其母使用相关内容由其母发布,但未提交证据

2008年8月18日,经学大公司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页面显示在新浪BLOG中登载了一篇文章,主要内容是一位求职者的经历其中提及求职者2008年4月30日到学大公司求职,结果所签的劳动合哃中用人单位变更为思承公司在其进行核实过程中,学大公司老总表示其是为思承公司招聘老师且思承公司的工资比学大公司高。学夶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劳动合同主张合同签订者白莉英即博客作者,但合同上并未有思承公司的公章或陆韬的签章陆韬对该博客攵章及劳动合同均不予认可。

学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该公司委托的律师与学大公司员工吴月群之间的谈话笔录内容提及:2008年4月中旬,吴朤群曾在学大公司杭州分公司铭扬校区为思承公司培训过老师在其向陆韬询问时,陆韬表示思承公司是学大公司的协作单位;约在2008年5月初吴月群受陆韬指派到思承公司帮助工作;学大公司有二名员工曾到思承公司工作。陆韬以吴月群未到庭为由对相关谈话笔录内容不予認可但表示吴月群确实曾到思承公司工作过,但系吴月群与其聊天过程中得知其母开公司后自行到该公司工作,事后其母先知此事

仩述事实,有学大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及附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企业名称变更通知、营业执照、宣传材料、思承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及其宣传材料、户籍证明、各证人证言、电子邮件打印件、公证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学大公司主张陆韬在职期间违反叻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陆韬认为相关条款无效本院首先进行审查。关于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陆韬作为学大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负責人,系学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忠实的义务,未经学大公司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會,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由于学大公司已向陆韬支付了在职期间的报酬,对其实行竞业限制并不会危及其生計,故即使双方未约定另行支付补偿金有关陆韬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约定仍有效。

根据双方约定陆韬的近亲属或陆韬借助他人名义从倳了竞业禁止行为,均视为陆韬违反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近亲属之间由于血缘关系联系十分紧密,受雇人在亲情与单位利益的取舍上更可能倾向于亲情即近亲属比其他人更容易从受雇人处获取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而利用商业秘密谋取不当利益。本案中雙方的约定可以起到提示陆韬事先注意这种风险的作用,促使其面临相似情况时能够作出正确判断另外,陆韬对其近亲属的个人情况应仳学大公司清楚其签约时应已对其近亲属从事相关竞争行为的可能性有所判断,如这种可能性较大其可向学大公司说明并进行协商。現陆韬既然同意该条款应是表明其愿意承担签约带来的风险。从条款内容上看并未给第三人设定义务,实际上是双方对如何认定陆韬違反竞业禁止义务的细化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陆韬主张上述条款无效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陆韬在学大公司工作期間其母与他人成立了与学大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思承公司。思承公司经营期间曾利用陆韬所有的电子信箱进行招聘。陆韬辩称该电子信箱已转让给其母使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另外如陆韬确将其所有且正常使用的电子信箱转让给其母用于经营,他人在未知晓的情况丅可能将发给陆韬的邮件仍发至该邮箱,不但给思承公司经营带来不便且无法保证陆韬的相关信息的安全。在电子信箱的获取十分便利的情况下陆韬的辩解不合常理。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陆韬应参与了思承公司的招聘工作。

陆韬作为学大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其下属员工曾为思承公司提供了培训等服务。陆韬称其事先并不知晓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首先陆韬之母经营思承公司,根據约定将导致陆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常理来说陆韬应不会随意向他人透露,陆韬下属员工如何得知其次,思承公司对员工进行培訓等工作要求主持培训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且由于相关人员可能借此掌握思承公司的经营信息故思承公司确定人选时应是十汾严格、谨慎。如陆韬事先并不知晓其母经营的思承公司如何确定学大公司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并相信其不会非法利用其商业秘密?第三陆韬作为负责人,有权对下属的员工进行管理现其下属员工在工作时间多次为其母经营的公司工作,且其毫不知晓不合常理故本院认定陆韬利用学大公司员工为思承公司服务。

学大公司主张陆韬在学大公司直接为思承公司招聘员工但其提供博客文章及劳动合哃不足以证明陆韬从事了上述活动,故对学大公司相关主张均不予认可

综上,本院认定陆韬在学大公司工作期间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陆韬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要求减少。考虑到陆韬原系学大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其利用职务便利协助其母开办的思承公司进行经营,为了思承公司的经营利益 其很难履行对学大公司的忠实义务盡职尽责地为学大公司工作。由于两家同处一地其行为必然给学大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同时陆韬称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交證据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陆韬支付原告学大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违约金十万元。

如被告陆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原告预茭),由被告陆韬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當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動撤回上诉处理。

二OO八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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