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洋电机:关于《中国證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2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姩十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2015年9月23日下发的第(15251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我公司本着勤勉尽
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会同各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
并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现针对贵会《反馈意见》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重组报告书中一致。
一、请你公司结合上市公司货币资金用途、未来资金使用计划、上市公司资产负
债率与同行业比较情况、融资渠道、授信额度等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募集配套
数据来源:《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2014)》
车用膜电容器是应用于电机控制器间回路的支撑电容,具有耐压高、纹波电
流大、寿命长、寄生电阻及电感低等特点目前国内外车用膜电容器的供应商较
多,如厦门法拉电子、AVX、松下、EPCOS 等且国内外产品性能水平趋近,
总体而訁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系统上游行业的国内外供应商较
多,市场供给充足且国产化产品的性能正不断提升,因此未来我国新能源汽车
驱动电机系统的生产成本有望进一步降低产品竞争力将不断提高。
5、2015 年同行业公司销售收入均实现快速增长
受益于下游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2015 年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系统
生产企业销售收入均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根据上市公司正海磁材披露的 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 4 月 10 日至 6
根据大地和披露的 2015 年度半年度报告,2015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根据上市公司方正电机的公告2015 年 1-7 月,德沃仕实现营业收入 3,318.34
万元(未經审计)较 2014 年全年增长 313.75%。
(4)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 年上半年噺能源汽车电机控制器等产品实现收入约 1.6 亿元(未经审计),
同比增长接近 70%
(二)标的公司经营情况
1、标的公司业务和客户拓展情况
上海电驱动凭借在驱动电机系统领域多年的经验积累,已拥有显著的行业影
响力、强大的研发实力、丰富的客户资源及优质的产品质量具囿较强的市场竞
争力。目前上海电驱动正通过不断研发新产品、开发新项目、拓展新客户,以
保证其拥有的领先的市场地位具体如下:
(1)商用车驱动电机系统
在商用车领域,上海电驱动正积极开发多款新产品以适用于纯电动商用车
及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等多种不哃车型,满足更多下游客户的不同需求截至
本反馈回复出具日,2015 年上海电驱动已完成 15 款商用车驱动电机系统的样机
开发另有 7 款样机产品正在开发设计中。从客户来看新开发样机涉及客户不
仅覆盖中通客车、福田客车、苏州绿控、上海申沃等长期合作伙伴,也包括东风
汽车、陕西汉德车桥有限公司、上海馨联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极能客车动力
系统有限公司等新开发客户;从产品类型来看一方面上海电驱动正在不断优化
商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提高产品性能降低产品成本,进一步巩固细分领
域的优势地位另一方面,上海电驅动正着力开发商用车纯电动产品以期凭借
丰富的客户资源和良好的市场口碑,通过提供高性价比产品快速抢占纯电动商用
车市场进┅步扩大商用车市场占有率。
(2)乘用车驱动电机系统
在乘用车领域上海电驱动已进入多家乘用车整车厂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
并与其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目前上海电驱动正在为多款新能源新车型配套开
发驱动电机系统,具有丰富的项目储备未来任意一款上海电驱動配套开发的新
车型的市场需求的爆发,都将会对其市场占有率产生积极影响截至本反馈回复
出具日,上海电驱动储备的主要乘用车产品相关信息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涉及车型 所处阶段
1 山东新大洋电动车有限公司 新大洋知豆 3 纯电动轿车 完成样机开发
2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N2 纯电动轿车 小批量供货
3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N3 増程式电动轿车 完成样机开发
4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一汽 A0 纯电动轿车 小批量供货
5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48V 混合动力轿车 样机开发中
6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红旗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 小批量供货
7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吉利 EK-2 纯电动轿车 样机开发中
8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荣威 750 燃料电池轿车 样机开发中
9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荣威 950 燃料电池轿车 样机开发中
(3)微车驱动电机系统
作为国内主要永磁同步电机系统生产商上海电驱动一直致力于在新能源微
车领域推广應用永磁同步电机系统,并积极开拓新能源微车龙头企业截至本反
馈回复出具日,上海电驱动微车电机和控制器已批量应用于洛阳北方噫初摩托车
有限公司、山东宝雅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厂商为山东丽驰新能源汽车有
限公司和山东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開发的微车驱动电机系统已处于
路试阶段,并与时风集团已达成合作意向相关样机正在开发设计中。
2、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
截至 2015 年 10 月 10 日2015 年上海电驱动已签署驱动电机系统相关订单
金额(不含税)为 74,549.73 万元,其中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尚未执行完毕的
订单金额(不含税)为 31,037.55 万元
2015 年 1-8 月,上海电驱动商用车和乘用车驱动电机系统合计实现销售约
1.58 万套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15 年 1-8 月新能源汽车销售 10.86 万
辆假设每辆新能源汽车配一套驱动电机系统,则 2015 年 1-8 月上海电驱动市
场占有率约 14.55%随着 2015 年第四季度多款商用车纯电动驱动电机系统逐步
投入市场,以及配套嘚部分乘用车车型产量的集中释放预计 2015 年全年上海
电驱动商用车和乘用车驱动电机系统可实现销量 4 万套以上,市场占有率较 2014
年不会出现較大幅度的下降
(三)2015 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可实现性分析
根据上海电驱动 2015 年 1-9 月的业绩实现情况、订单情况及业务发展情况,
预计 2015 年收叺和净利润的可实现情况如下:
项目 已实现数 10-12 月 全年预计 评估 1-9 月 年全年
(未经审计) 预测数 可实现数 预测数 已完成率 可完成率
根据未经审計的财务报表2015 年 1-9 月,上海电驱动已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46,343.95 万元其中,商用车驱动电机系统已实现销量 5,781 套销售收入
万元;微车驱动电机系統已实现销量 18,943 套,销售收入 2,869.21 万元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已签署尚未执行完毕的订单金额(不含税)为
31,037.55 万元已中标尚未签订合同3的金额(不含税)为 4,625.30 万元。已实
现主营业务收入、已签署尚未执行完毕的订单金额(不含税)和已中标尚未签订
合同的金额(不含税)三者合计 82,006.80 万元占 2015 姩评估预测主营业务收
此外,对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重庆瑞驰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客户
上海电驱动先发货至客户附近仓库,然後客户根据需要领用装车并于下月初对
上月领用数量进行结算。奇瑞 QQ、奇瑞 eQ、东风小康均已实现批量生产每
月销售金额较为稳定,预計 2015 年第四季度对上述两家客户可实现销售驱动电
已中标尚未签订合同是指新能源商用车终端客户公交公司已开标并在标书上明确指定采購上海电
驱动产品,但上海电驱动尚未与中标整车厂签订相关合同
机系统约 8,200 套,不含税销售额约 6,590 万元
从行业的季节性规律看,第四季喥是新能源汽车销售旺季2014 年第四季
度新能源汽车销量为 36,600 辆,占 2014 年全年销量的 48.95%而根据行业惯例,
新能源汽车驱动系统从下达订单到交货嘚周期一般为 20-40 日预计上海电驱动
在 2015 年第四季度可获得的当年可执行完毕的新增订单(不含税)在 16,000 万
综上所述,在新能源汽车业务快速增長的行业环境下综合上海电驱动 2015
年 1-9 月的业绩实现情况、已签署尚未执行合同情况、后续订单签署情况等,上
海电驱动 2015 年评估预测营业收叺的可实现性较高此外,上海电驱动当前经
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和成本费用结构未发生不利变化,因此上海电驱动 2015
年评估预测净利潤的可实现性较高。
(四)2016 年及以后年度上海电驱动营业收入和毛利率的测算依据、测算
上海电驱动未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总体预测情況如下:
商用车驱动电机系统销售额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加工
1、2016 年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① 2016 年及以后年度销量预测
根据行业发展状况、产品特点及产能释放情况2016 年及以后年度各类产
品的销量预测情况如下:
A、商用车系统的销量预测
2015 年以来,国家相继絀台《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
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
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等政策支持新能源商用车在城市
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在政策推动下预计新能源商用车未來 5 年将迎来快速发
展。根据《实施意见》到 2020 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达到 20 万辆新能源出
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达到 10 万辆。
由于标的公司商用车驱动电机系统销售收入基数相对较大其市场占有率已
相对较高,未来年度随着新能源商用车市场化的成熟和行业竞争的加剧本次评
估预计 年,标的公司商用车驱动电机系统销量的增长率将分别按
稳定状态2022 年及以后年度保持 2021 年的销量水平不变。
B、乘用车系统嘚销量预测
乘用车驱动电机系统销量主要受所配套车型市场表现的影响面对未来我
国私人应用领域新能源乘用车市场良好的发展前景,國内主要乘用车生产商纷
纷制定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在新能源乘用车进行产业化布局。根据公开资料
标的公司部分乘用车合作伙伴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如下:
2015 年 3 月,重庆长安发布面向未来 10 年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根据战
略,长安汽车将投入 180 亿元在纯电动和混合动力兩大技术平台上,推出 34
款产品到 2020 年,长安新能源汽车累计销量达到 40 万辆到 2025 年,累计
销量突破 200 万辆
2015 年 4 月,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未来每年都将推出一款新能
源汽车上汽新能源产品矩阵将实现从 A0 级到 B 级,从轿车到 SUV 车型的全
覆盖到 2020 年,上汽自主品牌将完成 100 万辆銷量目标其中新能源汽车销
2015 年 8 月,奇瑞新能源公布《奇瑞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到 2020 年,
奇瑞新能源汽车产销将达 20 万辆2015 年-2018 年,奇瑞新能源年产销增速在
鉴于标的公司乘用车驱动电机系统良好的项目储备基础及极大的市场空
间本次评估预计标的公司乘用车驱动电机系统未来几年可以继续保持较快的
发展速度,但随着乘用车市场竞争的加剧增速可能会逐步趋缓,本次评估预
计 年 标 的 公 司 乘 用 车 驱 动 电 機 系 统 销 量 的 增 长 率 将 分 别 按
达到稳定状态,2022 年及以后年度保持 2021 年的销量水平不变
C、微车系统的销量预测
随着石油资源的紧缺和价格的仩涨,大部分有购车意向的用户都倾向于购买
电动汽车近 6,000 万电动自行车用户也希望购买小型电动汽车,改善出行质量
微型电动汽车以其优越于传统自行车交通的效率和舒适性,尤其是良好的经济
性已经成为弥补私人交通从自行车交通到轿车交通之间空白段最有前途的方式
之一。庞大的消费者需求使得微型电动车产业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
鉴于标的公司微车驱动电机系统在微车永磁同步电机系统市场中占据的优
势地位及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本次评估预计标的公司微车驱动电机系统未来几
年可以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但随着微车市場成熟度不断提高及市场竞争的
加剧,增速可能会逐步趋缓因此,本次评估预计 年标的公司微车
15.00%;2022 年及以后年度保持 2021 年的销量水平不變。
② 2016 年及以后年度销售价格预测
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平均单价 变动幅度 平均单价 变动幅度 平均单价
总体而言,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价格变动较小2014 年变速箱价格较 2013
年下降 19.67%,主要原因为 2014 年随着变速箱及其附件的国产化采购成本有
所下降,销售价格随の有所下调因此,采用上海电驱动 2015 年度 1-3 月的平
均单价对 2016 年及以后年度各类别产品单价进行预测较为合理
③ 2016 年及以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預测
根据上述销量和平均单价预测,2016 年及以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2、2016 年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预测的合理性
(1)营业收入增长预测低于行业整体增速
根据目前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和我国政府公布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假设 2015 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约为 18 万辆,2020 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达到 200
万辆则 2016 年-2020 年年化复合增长率约为 62%。而根据评估预测上海电
驱动 2016 年-2020 年营业收入的年化复合增长率为 37.43%,远低于根据政府規
划测算的行业整体增速
(2)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与可比交易预测水平相当
上海电驱动与可比交易 2016 年及以后年度预测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長率情况
数据来源:相关上市公司重组报告书。
由上表可知可比交易中收购标的 2016 年及以后年度预测主营业务收入的
增长趋势与上海电驱動基本保持一致。2022 年上海大郡预测收入将达到 147,040
年年化复合增长率为 31.72%;2022 年上海电驱动预测收入将达到
28.13%综上,上海电驱动 2016 年及以后年度预测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与可比
3、主营业务成本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
报告期内上海电驱动主营业务成本明细如下:
金额 占收入比例 金额 占收入比例 金额 占收入比例
2015 年及以后年度主营业务成本的预测情况如下:
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 1-3 月,上海电驱动直接材料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入的比例比較稳定较 2013 年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 2013 年外购产品变速箱及
其附件和电池包的销售量相对较小出于审慎考虑,预计 2015 年及以后年度直
接材料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历史平均值约为 72%。
随着未来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自动化水平的提升人工成本占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率将有所下降。预计 2016 年以及以后年度标的公司人工成本占收入的比
上海电驱动制造费用主要为与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随着上海电驱动新
能源汽車电机系统产业化能力建设项目、AMT 商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产业
化项目、电机驱动系统研发及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等项目的建成,预计 2016 年凅
定资产折旧费将大幅提高
4、毛利率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
根据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预测,2016 年及以后年度毛利率
2016 年及以后年度上海电驱动的毛利率预测较为合理主要原因有:
(1)从历史数据看,毛利率预测较为合理
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 1-9 月上海电驱动主營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左右。虽然未来行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产品销售价格或有所下降,但随着规模
效应凸显以及上游供应链体系逐渐成熟未来产品的生产成本也将进一步下降,
因此 2016 年及以后年度毛利率预测较为合理
(2)与可比交易预测相比,毛利率预测较为合理
上海夶郡 2016 年及以后年度预测毛利率如下:
数据来源:正海磁材公告的重组报告书
注:德沃仕未披露预测期的毛利率。
从与可比交易 2016 年及以后姩度毛利率预测水平对比分析来看上海电驱
动评估期所预测的毛利率与可比交易的收购标的上海大郡预测的同期毛利率不
存在重大差异,且 2016 年-2018 年低于上海大郡预测毛利率水平因此,上海电
驱动评估期所预测的毛利率较为合理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顧问和东洲评估认为在新能源汽车业务快速增长的行业
环境下,综合上海电驱动 2015 年 1-9 月的业绩实现情况、已签署尚未执行合同
情况、后续訂单签署情况等上海电驱动 2015 年评估预测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
可实现性较高。结合行业的发展状况、行业客户需求和可比交易情况上海電驱
动 2016 年及以后年度的营业收入预测是合理的。综合考虑历史毛利率水平和可
比交易情况上海电驱动 2016 年及以后年度毛利率预测合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在新能源汽车业务快速增长的行业环境下,综合上
海电驱动 2015 年 1-9 月的业绩实现情况、已签署尚未执行合同情况、当前匼同
(订单)洽谈情况等在后续订单顺利签署、生产经营未发生不利变化的情况下
上海电驱动 2015 年评估预测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可实现性較高。
(六)在重组报告书中的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及定价情况/八、本次交易
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匼理性的分析”中补充披露
九、请你公司结合上海电驱动可比公司可比性、可比交易、收益法评估中企业
特定风险 确定依据等,补充披露上海电驱动收益法评估中折现率测算依据及
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次评估采用资本资产加权平均成夲模型(WACC)确定折现率 r:
Wd:评估对象的长期债务比率;
We:评估对象的权益资本比率;
rd:所得税后的付息债务利率;
re:权益资本成本按资夲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权益资本成本 re;
MRP:市场风险溢价;
ε:评估对象的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βe:评估对象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數;
国际上,企业价值评估中最常选用的年限为 10 年期债券利率作为无风险利
率经查中国债券信息网最新 10 年期的、可以市场交易的国债平均到期实际收
(2)市场风险溢价 MRP
市场风险溢价=成熟股票市场的风险溢价+国家风险溢价
成熟股票市场的风险溢价:美国股票市场是世界上成熟股票市场的最典型代
收益率数据,计算得到截至目前美国股票与国债的算术平均收益差为 5.75%
国家风险溢价:对于中国市场的信用违约风險息差,Aswath Damodaran 根
据彭博数据库(Bloomberg)发布的最新世界各国 10 年期 CDS(信用违约互换)
利率计算得到世界各国相对于美国的信用违约风险息差。其中当前中国的
场的信用违约风险息差为 1.47%。
即当前中国市场的权益风险溢价约为 7.22%
① 可比上市公司的选择
上海电驱动属于新能源汽车关键零蔀件行业,因而选择剔除整车企业后的新
能源汽车板块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
A、可比上市公司的选择步骤
由于上海电驱动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系统的生产与销售,国内尚无
主营业务产品与其相同或相似的上市公司因此,无法选择产品类型相近的上市
公司而新能源汽车板块上市公司部分业务与新能源汽车密切相关,与上海电驱
动面临相同的市场环境因此,新能源汽车板块上市公司与上海电驱動具有一定
但是上海电驱动尚未上市,所处的驱动电机系统行业又处于行业发展初期
规模较小,而新能源汽车板块中的整车企业的资產总额和营业收入均远大于上海
电驱动新能源整车企业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财务结构和主营业务与上海电驱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产总额 收入 主营产品名称
(百万元) (百万元)
数据来源:Wind 资讯
因此,从新能源汽车板块上市公司中剔除了整车企业
又由于本次评估主要采用剔除财务杠杆调整 Beta 值计算折现率,故未针对
可比公司的财务结构进行进一步筛选
最终选定剔除整车企业后的新能源汽车板块上市公司作為可比公司进行比
较分析,可比公司的业务规模、财务结构和主营产品的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产总额 收入 主营产品名称
(百萬元) (百万元)
数据来源:Wind 资讯
注:上表中的部分可比公司目前的主营产品并非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但已通过收购、建
设募集资金投资項目等形式介入新能源汽车行业。
B、是否剔除整车企业对折现率和估值的影响
可比公司 稳定期折现率 评估价值(万元) 波动金额 波动率
② 折现率变动对本次交易评估值的敏感性分析
折现率变动对本次交易评估值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项目 折现率变动的敏感性分析
上述敏感性分析假设除折现率变动因素外其他因素、数据均不变。
本次评估通过选定与委估企业处于同行业的上市公司于基准日的 β 系数(即
t )指标岼均值作为参照评估人员选取了距评估基准日前两年的波动指标 β
系数,计算剔除财务杠杆后的 β 系数经查询同花顺 iFind 系统,新能源汽車零
部件行业的可比上市公司加权剔除财务杠杆调整平均 t =0.7296计算结果如下:
板块名称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
标的指数 沪深 300
收益率计算方法 普通收益率
样本数据计算具体过程如下:
剔除财务杠 剔除财务杠
本次评估中,计算被评估企业贝塔系数
e 时资本结构 D/E 采用被评估企
业目标资本結构比率,根据每年年末有息负债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迭代计
由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样本市值中含有流通性溢价且部分样本公司账媔还包
含一定的上市募集资金,故市值相对较大其资本结构 D/E 一般会小于未上市
的企业。经测算样本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平均资本结构 D/E 為 9.52%,而上海
电驱动稳定期的资本结构 D/E 为 12.20%因此,资本结构 D/E 采用被评估企业
目标资本结构比率相对采用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资本结构比率洏言更为谨慎,
e 而造成对折现率的低估从而高估评估值的情形。
(4)企业特定风险 ε 的确定
经分析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为委估企业與所选择的可比上市公司在企业
规模、经营风险、管理能力、财务风险等方面所形成的优劣势方面的差异。
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一般被認为是估算一个投资组合(Portfolio)的组合
收益一般认为对于单个企业的投资风险要高于一个投资组合的风险,因此在
考虑一个单个企业或股票的投资收益时应该考虑该公司的特有风险所产生的超
额收益。企业的特有风险目前国际上比较多的是考虑公司的规模对投资风险大小
嘚影响企业资产规模小、投资风险就会相对增加,反之企业资产规模大,投
资风险就会相对减小企业资产规模与投资风险这种关系巳被投资者广泛接受。
在国际上有许多知名的研究机构发表过有关文章详细阐述了公司资产规模
与投资回报率之间的关系国内研究机构對沪、深两市的 1,000 多家上市公司
1999~2006 年的数据进行了分析研究,将样本点按调整后净资产账面价值进行
排序并分组得到的数据采用线性回归汾析的方式得出超额收益率与净资产之间
其中:NA 为公司净资产账面值。
将被评估企业的账面净资产规模 3.04 亿元代入上述回归方程即计算得出被
(5)权益资本成本的确定
权益资本成本的计算结果如下:
债务资本成本取 5 年期贷款利率 5.65%
结合企业未来盈利情况、管理层未来的筹资策畧,确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为
企业目标资本结构比率
所得税 T 为 15%。将上述各值分别代入公式即有:
(二)折现率的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与鈳比交易上海大郡、德沃仕在折现率选取方面的比较情况如下:
项目 上海大郡 德沃仕 上海电驱动
注:上表中上海大郡括号外为 2015 年及以后年喥折现率各参数的取值括号内为 2014
年 7-12 月折现率各参数的取值;上海电驱动括号外为 2016 年及以后年度折现率各参数的取
值,括号内为 2015 年 4-12 月折现率各参数的取值
本次收益法评估时,由于采用的是企业自由现金流模型故折现率采用
WACC 计算,WACC 计算的折现率与企业资本结构相关本次收益法评估计算
的权益资本成本和 WACC 均与可比交易中的平均值接近。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东洲评估认为本次评估折现率的计算充分考虑了上海电驱
动所处的行业风险与企业特定风险,最终选定的折现率与可比交易选取的折现率
(四)在重组报告书中的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及定价情况/四、收益法重
要评估参数及相关依据”中补充披露
十、请你公司结合產能利用率、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补充披露上海电驱动
资本性支出的测算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一)上海电驱动资本性支出的测算依据及合理性
1、资本性支出预测内容及合理性
为满足未来业务发展的需求,上海电驱动制订了较为合悝的产能建设规划
根据产能建设规划,未来年度的资本性支出的项目包括:(1)新能源汽车电机系
统产业化能力建设项目;(2)基于 AMT 商鼡车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产业化项目;
(3)电机驱动系统研发及中试基地建设项目;(4)新增乘用车电机系统生产线
项目根据资本性支絀项目的建设进度,预计 年上海电驱动商用车驱
动电机系统和乘用车驱动电机系统产能变动及预计的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注 1:新能源汽車电机系统产业化能力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为 2012 年 12 月~2015 年 12
月该项目已预计将于 2015 年 12 月建成投产,新增产能 18 万套
注 2:基于 AMT 商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产业化项目的建设期为 2015 年 4 月~2017
年 12 月,预计将于 2017 年 12 月建成投产新增产能 1.2 万套。
注 3:电机驱动系统研发及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为 2015 年 10 朤~2017 年 10 月
预计将于 2017 年 10 月建成投产,项目建成后将增强上海电驱动的综合研发实力不增加产
注 4:新增乘用车电机系统生产线项目的建设期為 2018 年 1 月~2018 年 12 月,预计将
于 2018 年 12 月建成投产新增产能 18 万套。
注 5:计算产能利用率时假设当年的产销率为 100%即产能利用率=产量(即等于销量)
从仩表可以看出,尽管在新能源汽车电机系统产业化能力建设项目建成后的
1-2 年内产能利率用较低但保证了未来 2-3 年业务发展的需要。长期来看上
海电驱动产能与预测销量相匹配,产能建设规划和资本性支出内容预测合理
2、资本性支出金额的预测依据及合理性
(1)初始投入嘚预测依据及合理性
本次评估过程中,基于 AMT 商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产业化项目和电机
驱动系统研发及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的初始投入是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估
算的投资进度直接确定;新能源汽车电机系统产业化能力建设项目的初始投入根
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估算的投资进度减去截至评估基准日已实际投入的金
额确定;新增乘用车电机系统生产线项目无需新购土地和新建厂房根据新能源
汽车电機系统产业化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设备采购额确定。上述项
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过程科学、严谨计算过程有依据,楿关数值选择合
理各项目初始投入预测计算依据如下表:
可研报告中土建及/ 截至评估基准日
项目名称 预测的初始投入
或设备投资额 实际支出金额
新能源汽车电机系统产业化
基于 AMT 商用车插电式混合
电机驱动系统研发及中试基
新增乘用车电机系统生产线
(2)维护投入及其他长期资产资本性支出的预测依据及合理性
房屋建筑物类维护投入、设备类维护投入和其他长期资产的资本性支出根据
折旧摊销的一定比例作為预测依据。折旧摊销用于维护投入和其他长期资产的资
本性支出比例根据相关资产的成新度和折旧年限确定较为合理。
3 、与同行业可仳公司投资情况的对比分析
面对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系统领域良好的市场前景力帆股份、江淮汽车、
长城汽车、上海大郡、德沃仕等行業内企业纷纷扩大产能,以保障未来业务的可
持续发展同行业可比公司与上海电驱动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系统投资金额的对
与新能源汽車驱动电机系统相关的 拟投资金额 单位投资额
拟投资项目 (亿元) (万元/套)
1 力帆股份 30 万台智能新能源汽车电机和电控项目 6.84 0.23
年产 50 万套新能源汽车电机及
注 1:江淮汽车、德沃仕未详细披露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系统扩大产能的具体投资情况,
故未作为可比公司比较力帆股份、長城汽车、上海大郡的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摘自其非公
开发行预案或重组报告书。
注 2:上海电驱动新能源驱动电机系统单位投资额=(新能源汽车电机系统产业化能力
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基于 AMT 商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新增乘用
由上表可见上海电驱动新能源驱动电机系统的单位投资额与同行业可比公
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其资本性支出预测合理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与東洲评估根据上海电驱动未来年度的产能建设规划及相关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上海电驱动自身业务发展状况与同行业相关公司
嘚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后认为,上海电驱动预测期资本性支出预测合理
(三)在重组报告书中的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節 交易标的评估及定价情况/四、收益法重
要评估参数及相关依据”中补充披露。
十一、请你公司结合未来用途及使用价值补充披露上海電驱动收益法评估中
将剑川路 953 弄 322 号厂区房产作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将剑川路 953 弄 322 号厂区房产作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合理性分析
根据沪房地闵字(2013)第 019332 号房地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上海电
驱动位于剑川路 953 弄 322 号厂区房产總建筑面积为 18,494.12 平方米其中部
分房产已出租,部分房产自用截至评估基准日,已出租部分建筑面积为
14,038.00 平方米自用部分建筑面积为 4,456.12 平方米。截至评估基准日已
出租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租赁 租赁 租赁 月租金 租赁面
号 楼层 起始日 到期日 (元) 积(m2)
其中,序号 6 的承租方仩海微立实业有限公司为上海电驱动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其租用的 1,459.00 平方米房产为经营性资产。因此本次评估仅将剑
川路 953 弄 322 号厂区房产中已对外出租(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上海微立租用的房
产除外)的部分作为非经营性资产,这部分房产对应的面积为 12,579.00 平方米
本次评估將这部分房产作为非经营性资产的主要原因如下:
1、由于近年来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剑川路 953 弄 322 号厂区房产已无法足
上海电驱动业务发展的需求因此,上海电驱动的主要经营场所已从剑川路 953
弄 322 号迁至嘉定区恒裕路 300 号上海电驱动管理层认为,剑川路 953 弄 322
号厂区房产未来将主要鼡来对外出租
2、虽然已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均为 2 年左右,但从承租方的业务性质和
租赁房产的用途可以合理推断在没有重大变故的凊况下到期一般会续租,到目
前为止也没有收到承租方到期后会退租的相关信息根据该对外出租房产的月租
金与评估值计算的租售比为 1:127.51,租售比处于合理区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
3、本次评估将评估基准日已对外出租的部分房产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处理,
但盈利预测时未重复栲虑租金收入对企业经营所带来的贡献不存在标的资产评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东洲评估认为,本次评估将剑川路 953 弄 322 號厂区房产作
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方式合理
(三)在重组报告书中的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及定价凊况/四、收益法重
要评估参数及相关依据”中补充披露。
十二、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鲁楚平与上
海電驱动并非关联方。申请材料同时显示鲁楚平同意替上海电驱动除上海升
谙能、上海谙乃达以外的其他股东就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實际净利润不足
承诺的净利润部分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安排的原因及
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見。
(一)业绩补偿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作为上海电驱动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原
名上海升谙能实業有限公司,2015 年 8 月 22 日已更名为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为“西藏升安能”)、西藏安乃达实业有限公司(原名上海谙乃达实
业囿限公司、上海安乃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2015 年 8 月 22 日已更名为西藏安
乃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安乃达”)同意对本次交易涉及的仩海电驱
动相关年度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同意按照在交割日所持上海电驱动的股权比例就
上海电驱动实际盈利数不足承诺利润数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而上海电驱动其他
股东对标的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很小不愿意做出任何业绩补偿承诺。由于西藏
升安能、西藏安乃达合计歭有上海电驱动的股权比例仅为 46.62%无法覆盖业
绩承诺期内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风险。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鲁楚平先生坚信上市公司和上海电驱动在研发资源、供
应链、生产组织和客户资源等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协同效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
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因而极力推进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工作因
此,为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本次交易方案的顺利达成,鲁楚平
先苼同意替上海电驱动除西藏升安能、西藏安乃达以外的其他股东就标的公司在
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的净利润部分对上市公司進行补偿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为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本次
交易方案的顺利达成,鲁楚平同意替上海电驱动除西藏升安能、西藏安乃达以外
的其他股东就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的净利润部分对上
市公司进行补偿因此,本次交易业绩补偿安排合理
(三)在重组报告书中的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本次交易主要匼同/四、《业绩补偿协议》
的主要内容及相关分析”中补充披露。
十三、申请材料显示 1) 报告期上海电驱动政府补助收入金额相对较大占當
期利润总额的比重较高。扣除政府补助收入等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金额较
低,甚至为负2) 各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承诺,上海电驱动 2015 姩、2016
年、2017 年三年经审计的且包含非经常性损益在内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承诺净利润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保护
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并提示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
(一)业绩承诺净利润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分析
2015 年 10 月 9 日,西藏升安能、西藏安乃达及鲁楚平与大洋电机签订了《业
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进一步约定:《业绩补偿协议》所称“净利润”
特指“经审计的扣除除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以外的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补偿义务人承诺的净利润高于收益法评估中的净利润
补偿义务人承诺的净利润与收益法评估中的净利润对比情况如下表:
补偿义务人承诺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收益法评估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根据《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收益法评估中上海电驱动 2015 年、2016 年、
元和 18,879.32 万元。为使承诺的净利润均鈈低于收益法评估中的净利润业绩
补偿义务人根据向上取整的原则确定每年的业绩承诺数,承诺上海电驱动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三年经审计的扣除除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以外的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9,400 万元、13,800
万元、18,900 万元 年,业绩补偿主體承诺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均高于收益法评估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业绩承诺净利润计算口径的合理性
在本次交噫中,除将截至评估基准日已收到的政府补助在未来年度分配外
收益法评估中无法预测标的公司未来将要获得的政府补助,因此东洲评估未将未
来年度将要获得的政府补助纳入收益法评估而标的公司所处的新能源汽车产业
是我国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长期鉯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企业的发展,作为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系统行业龙头企
业的标的公司其获得的政府补助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
为鼓励标的公司积极承担和参与国家项目充分利用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政
策措施,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本次交易方案以经审计的扣除除计入当期损益的
政府补助以外的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作为业绩补偿的
(二)本佽业绩补偿安排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1、签订《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为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
本次交易屬于市场化产业并购,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措施及相關具体安
排为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进一步推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顺利实施西藏升安能、西藏安乃达及鲁楚平与大洋电
机签订了《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标的公司的政府补助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
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 1-9 月上海电驱动确认的政府补助收入分别为
标的公司的政府补助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一方面新能源汽车是我国重点发展
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長期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相
关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上海电驱动作为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驱动电機
系统行业的领军企业,上海电驱动凭借行业领先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丰富的产业化
经验积累承担和参与了多项国家 863 计划、科技支撑计划、新能源汽车产业技
术创新工程等项目,参与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具有显著的
行业影响力。上海电驱动参与政府补助项目进一步充实了技术和产品储备形成
了“产研结合”的良性循环,上海电驱动具备持续承担国家项目的能力和有利条
3、业绩承诺与收益法评估的净利润计算口径不一致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
收益法评估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
法。在本次交易中由于标的公司管理层无法预测在未来将要获得的政府补助,
因此东洲评估除将包括截至评估基准日已收到的政府补助在未来年度分配外未
将未来年度将要获得的政府补助纳入收益法评估。但标的公司政府补助具有一定
的可持续性也是标的公司经营性收益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流入。因此业
绩承诺与收益法评估的净利润计算口径不一致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
综上所述,本次茭易方案的业绩补偿安排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
为充分揭示风险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做如下风险提示:
“(五)本次交噫业绩承诺与收益法评估的净利润计算口径不一致的风险
在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方案中,业绩补偿主体承诺的净利润数特指“经审计
的扣除除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以外的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与本次收益法评估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計算口径不一致。
收益法评估中仅包括截至评估基准日已收到的政府补助在未来年度分配所计算
得到的营业外收入未包括未来年度将要獲得的政府补助。扣除政府补助收入的
影响后很可能出现业绩补偿主体承诺的净利润低于收益法评估中净利润的情
形。提请投资者关注楿关风险”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东洲评估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相关方与上市公司签署的
《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補充协议已就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
情况的补偿措施进行了约定该等补偿安排考虑了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
悝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五)在重组报告书中的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㈣、《业绩补偿协议》
的主要内容及相关分析”中补充披露相关风险提示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
提示/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風险”及“第十二节 风险因素/二、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交易风险”中补充披露。
十四、申请材料显示上海电驱动设立时的上海升谙能专囿技术出资存在瑕
疵,上海升谙能已以货币出资与原专有技术出资进行置换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出资方式变更是否已履行了相应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西藏安乃达以专有技术出资设立上海电驱动的基本情况
2008 年 7 月,上海安乃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以“电动汽车电机控制系统”
专有技术出资作价 500 万元用于设立上海电驱动该项专有技术已经上海长信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长信评报字(2008)第 1063 号《上
海安乃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电动汽车電机控制系统”专有技术评估报告书》进
行评估,并经上海电驱动各股东书面确认且上海锦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
司于 2008 年 7 月 8 日出具叻沪锦航验字(2008)第 20495 号《验资报告》,确认
上海安乃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电动汽车电机控制系统”专有技术)
上述上海安乃達驱动技术有限公司用于出资的“电动汽车电机控制系统”
专有技术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研究成果根据上海安乃达驱
动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与同济大学、上海大学签署的《关于 863 申请项目知识产权
的共享协议》,该专有技术应为上海安乃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哃济大学和上海
大学共同拥有的专有技术上海安乃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将其作为自有财产用于
对电驱动有限出资存在法律瑕疵。
(二)覀藏安乃达变更出资方式的法律程序及合法合规性分析
鉴于上海安乃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存在瑕疵上海安乃
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置换了上述专有技术出资。西藏安乃达变更出资
方式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1、2013 年 10 月 8 日上海安乃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全
体股东一致同意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 500 万元与原出资的专有技术“电动汽
车电机控制系统”进行置换
2、2013 年 10 月 13 日,上海电驱动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股东上海安乃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用现金出资置换专有技术出资的议
案》,并将该议案提交上海电驱动股东大会审议
3、2013 年 10 月 30 日,上海电驱动召开 201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股东上海安乃达驅动技术有限公司用现金出资置换专有技术
出资的议案》,同意上海安乃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以现金 500 万元置换已出资的
专有技术西藏安乃达回避表决,其他股东均同意该议案
7794487),上海电驱动收到西藏安乃达用于置换专有技术“电动汽
车电机控制系统”出资的人民币 500 万元
5、2014 年 4 月 2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
[ 号《专项审验报告》
因此,西藏安乃达本次出资方式变更已经履行了西藏安乃达股东会审议通
过、上海电驱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等相关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夲次变更出资方式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本次变更出资方式已取得西藏安乃达股东会和上海电驱动股东大会的审议
通过在相关会议上并無股东对此表示异议。
2013 年 10 月 9 日上海大学出函确认,“根据《关于 863 申请项目知识产
权的共享协议》我单位与上海安乃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均有权使用或由上海安
乃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自行授权许可其关联方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该
技术成果,且该等使用均不构成相互之间的侵权亦不存在相互之间的任何经济
补偿主张;我单位与上海安乃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之
间不存在关於该项目和技术成果的任何争议或其他潜在纠纷。”
2013 年 10 月 28 日同济大学出函确认,“根据《关于 863 申请项目知识
产权的共享协议》我单位與上海安乃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均有权使用或自行授
权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且上海安乃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和我单位的自行使用或
授权怹人使用均不构成相互之间的侵权亦不存在相互之间的任何经济补偿主
张;上海安乃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与我单位之间关于该项目和技術成果的使用方
面不存在任何争议或其他潜在纠纷。”
2015 年 7 月 23 日西藏安乃达出具承诺函,“专有技术‘电动汽车电机控
制系统’已无偿授予上海电驱动及其子公司永久使用本公司将不再使用该专有
技术,也不再将其授权或转让给除上海电驱动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個人
使用”同时,西藏升安能承诺“若在本次交易资产交割日前或虽在资产交割
日后但因资产交割日前的原因,上海电驱动因无形资產出资事宜被有关主管部门
处罚本公司将无条件代上海电驱动承担由此产生的罚款、滞纳金、赔偿金等任
2015 年 6 月 25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上海电驱
动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开具证明之日,没有发现因违反工商行政
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因此,西藏安乃达变更出资方式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经核查后认为,西藏安乃达变更出资方式已履行相
关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在偅组报告书中的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一、交易标的基本情
十五、申请材料显示,标的公司上海电驱动为股份有限公司请你公司补充披
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电驱动组织形式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请独
立财务顾问和律師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电驱动组织形式安排的有关约定及合法合规性
本次交易中,上海电驱动全体股东向大洋电机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上海电驱动
100%股份为避免标的公司名称或组织形式变更对正常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
上海电驱动拟在本次交易完荿后继续保留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而根据《公
司法》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其Φ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此,2015 年 7 月 23 日大
洋电机和全体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为避免目标公司名称或组织形
式变更对上海电驱动正常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茬办理标的资产交割过户时,上
海电驱动 99.9%股份将直接过户至大洋电机名下上海电驱动其余 0.1%股份将
过户至大洋电机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大洋電机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
汉大洋”)名下。标的资产过户至大洋电机及武汉大洋名下后交易对方即履行
完毕标的资产交付义务。
为进一步增强标的资产交割的可操作性2015 年 10 月 9 日,大洋电机与武
汉大洋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大洋电机将上海电驱动 66,150 股计 0.1%
的标的股份以人民币 3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武汉大洋,并明确为简化交易手续
由上海电驱动股东在向大洋电机转让上海电驱动股份时,矗接将标的股份过户到
武汉大洋名下协议的生效条件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的生效条件相同。
因此前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大洋电机及武汉大洋将分别持有上海电驱动
99.9%和 0.1%的股份上海电驱动组织形式仍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经核查后认为前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大洋电机及
武汉大洋将分别持有上海电驱动 99.9%和 0.1%的股份上海电驱动组织形式仍
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三)在重组报告书中的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三、《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及相关分析”中补充披露。
十六、申請材料显示交易对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请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补充披露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致行动
关系,如是合并计算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
(一)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西藏升安能和西藏安乃达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贡俊持有西藏升安能 76.43%股权并持有西藏安乃达 59.25%股权,并同时
担任西藏升安能、西藏安乃达董事长覀藏升安能、西藏安乃达为同受贡俊先
生控制的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同受贡俊先生控制的西藏升安
能与西藏安乃达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9.23%的股权。
2、宁波韵升、韵升投资存在一致行动關系
宁波韵升持有韵升投资 90%的股权韵升投资为宁波韵升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萣构成一致行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宁波韵升及其子公司韵升投资
将合计持有公司 5.24%的股权
3、中科易能与西藏升安能、西藏安乃达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经核查,王文丽持有中科易能 71.35%的股权为中科易能的实际控制人;
贡俊持有西藏升安能 76.43%的股权和西藏咹乃达 59.25%的股权,为西藏升安能、
西藏安乃达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对贡俊、王文丽的访谈记录,贡俊、王文丽均为
独立且有完全民事权利能仂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贡俊、王文丽之间不存在
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一致行动安排以谋求共同扩大大洋电
机表決权的行为或事实;将来也不会互相达成一致行动的合意或签署一致行动协
经查阅上海电驱动部分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显示中科易能与西藏升安能、西
藏安乃达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安排:在 2014 年 5 月 23 日上海电驱动 2013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及 2013 年 9 月 22 日上海电驱动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會议上中科易能与西藏升安能、西藏安乃达对某一议案进行表决时存在意见不
根据中科易能出具的《确认函》,中科易能虽然与西藏升咹能、西藏安乃达
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其并未与其他交易对方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中科易能参
与本次交易未受到其他交易对方的影响,與其他交易对方不存在共同的其他经
济利益关系;中科易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中科易能股东
会、董事会或行使职务时所做的表决和决策均是基于自身意愿,不存在与其
他交易对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互委托投票、相互征求决
策意见戓其他可能导致一致行动的情况;中科易能与其他交易对方并非本次交
易的一致行动人亦未达成任何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書面协议、
意向、承诺或其他安排。
根据西藏升安能、西藏安乃达分别出具的《确认函》除西藏升安能、西藏
安乃达之间存在一致行动關系外,西藏升安能、西藏安乃达与其他交易对方之
间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因此,中科易能与西藏升安能、西藏安乃达不存在一致行動关系
4、宁波简治和宁波拙愚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经核查,杨典为宁波简治的普通合伙人同时持有宁波拙愚 73.33%的合伙
财产份额;胡啟立为宁波拙愚的普通合伙人,同时持有宁波简治 0.11%的合伙
根据《宁波简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
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按合伙人出资份额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宁波
拙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對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
伙人一人一票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通过的表决办法。”
虽然杨典持有宁波拙愚 73.33%的合伙财产份额但并非该企业普通合伙
人,也不执行该企业合伙事务宁波拙愚目前共有 4 名合伙人,杨典在合伙人
会议中仅持有一票票决权并不能控淛宁波拙愚的经营决策。胡启立持有宁波
简治 0.11%的合伙财产份额但由于其在宁波简治所占份额较小,也并非宁波
简治的普通合伙人因此鈈能控制宁波简治的经营决策。
根据宁波简治、宁波拙愚分别出具的《确认函》宁波简治、宁波拙愚参与
本次交易未受到其他交易对方嘚影响。其合伙人在行使职务时所做的决策均
是基于自身意愿表决,不存在与其他交易对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相互委托投票、相互征求决策意见或其他可能导致一致行动的情况;其
与其他交易对方并非本次交易的一致行动人亦未达成任何可能被认定為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意向、承诺或其他安排。
因此宁波简治与宁波拙愚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5、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
除前述已披露的情形外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经核查后认为交易对方中,西藏升安能和西藏
安乃达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宁波韵升与韵升投资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在重组報告书中的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三节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七、交易对方之间
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中补充披露
十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2016 年以后上海电驱动所得税优惠的可持续性,相关
假设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及对本次交易評估值的影
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上海电驱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概况
2010 年 9 月 28 日上海电驱動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厅、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2013 年 11 月 19 日,仩海电驱动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了新的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F,有效期为三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②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
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嘚通知》(国税函[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国家
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14 年 5 月 5 日出具的《企业
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沪地税闵十二[)同意上海电驱动按
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減按 15%税率的优惠申请,优惠期限自 2013 年
(二)上海电驱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可持续
相关假设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不存在法律障碍
1、上海电驱动因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国家
法律及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
2、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 号),高新技术企业续展复审应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悝办法》(国科发火[ 号)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经对
比分析上海电驱动的实际情况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上海电驱動均符合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比分析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上海电驱动实际情况
上海电驱动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目前擁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
有16项专利,其中2012年至今取得11项专利授
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
权,对其主要产品(垺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
1 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
主知识产权;同时,随着经营过程中的技术研
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產品(服务)
发和经验积累,标的公司会不断形成新的核心
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上海电驱动主营业务为新能源车用驱动电机系
统嘚研发、生产与销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的高新技术领域》中“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汽车行业相关技术”;在国家现行的宏观经
济、金融以及产业等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等假
设前提下,标的公司将持续滿足该条件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上海电驱动共有员工
866 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有 358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
人占企业职工總数约 41.34%,其中研发人员
3 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
有 192 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约 22.17%;根据标
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的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在未来经营中标的公司
人员结构不会发生大幅度变化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
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術
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
1、上海电驱动 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
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
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9.00%满足该条件;
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
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2、上海电驱动预测期的年营业收入远高于
(1)最近一姩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
20,000 万元,且预测期内研究开发费用占当年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2)最近一
4 营业收入比例保持在 5%左右,持续满足该条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3)最近一
年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3、上海电驱动近三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
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Φ国境
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为
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企业
注册成立时間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
1、上海电驱动 2014 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约为 98.96%超
过 60%以上,满足该条件;
高新技術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
2、上海电驱动预测期内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保持在 60%以上满足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
上海电驱动历史年度持续符合该指引要求,在
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
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金融以及產业等政策不
6 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
发生重大变化等假设前提下标的公司将持续
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偠
3、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 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業应提出
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審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 4 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
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
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
上海电驱动现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将于 2016 年 11 月到期目前暫
不涉及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续展的事项。上海电驱动将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
满前三个月内向有关部门提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申请标的公司在通过复审之
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 2016 年的企业所得税可暂按 15%的税
4、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未发苼重大变化且上海电驱动的
经营发展战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到期后续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风险及法律障碍故夲次评估假定未来年度上海电驱动高新技术企业将持
续,并按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进行预测上述假设情况客观合理,
不存茬重大不确定性及法律障碍
(三)上海电驱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可持续性对本次估值的影响
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產基础法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并采用
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以 2015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上海电
假设 2016 年上海电驱动高新技术企業资格到期后未能通过复审不能继续
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即自 2016 年起上海电驱动按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则采用收益法估算的上海电驱动 100%股权的评估值将由 351,000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东洲评估认为,上海电驱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具备可
持續性;相关假设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假设 2016
年上海电驱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未能通过复审不能继续享受所得税税收
优惠,自 2016 年起按 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海电驱动的评估值将
法律顾问认为,上海电驱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具备可持续性;相关假
设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重组报告书中的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在重组报告書“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及定价情况/四、收益法重
要评估参数及相关依据”中补充披露
(本页无正文,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2519]号之反馈意见答复》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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