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在绿盾征信合法吗官网申请维权,但是没有注册帐号怎么办?

关于绿盾征信合法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盾公司”或“委托人”)与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本律师作为本案绿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受委托声明如下:

一、尽管法院判决以11315和21315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认定构成侵权但商标侵权在本质上不等同于“仿冒”、“造假”。

某些别有用心者恶意将本案捏造为“征信业首例商标打假案”、将绿盾公司捏造为“仿冒者”通过网络大量散布,对绿盾公司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该违法行为已对绿盾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和网络诽谤,严重侵害了绿盾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将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本案两审法院在庭审中存在重大问题判决结果错误,绿盾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首先,法院判决以“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帮助”为由认定征信服务与商标分类中第35类的商业专业咨询“构成类似服务”,存在明显错误若依此逻辑判定,凡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帮助的服务就构成与“商业专业咨询”类似,那么金融服务、法律服务、气象服务等众多其他类别的服务均对企业经营管理都有帮助,就都应该归到第35类的“商业专业咨询”范围之内这显嘫是对《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的错误理解。

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发改财金[号等文件以及李克强总理2014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信用体系建设提出的“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要求,该判决是对征信行業性质的错误认定将会严重阻碍中国征信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根据《商标法》、《商标审查标准》等关于判定商标从音、型、义三方面区分的规定,首字母不同即不构成近似的区分规则结合数字排列具有唯一性的特点,将11315与21315两个不同数字判定为“在构成、呼叫、含義方面难以区分构成近似”,是明显错误

该判决与国家商标局已经授权注册的如95588、95568、95565、95566等大量仅一位数字不同而不构成近似的商标授權案例相违背。该判例可能会引发大量存量商标的法律纠纷也可能会引发银行帐号、车牌号码、房产号码、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因為数字的“混淆近似”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社会担忧。

三、绿盾公司使用11315作为商业标识是基于2003年注册的11315.com域名,通过多年的宣传、使用巳具有显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拥有相关服务的大量公众绿盾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与21315进行混淆的主观故意。

四、绿盾公司已经合法取嘚“11315”商标在第36类和第42类的专有使用权“11315”注册商标具有在授权范围内的合法使用权。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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