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人都喜欢偷看他人隐私别人的隐私?

一个人偷看他人隐私了别人的通荇证,这不算是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偷看他人隐私了别人的通行证,这不算是侵犯别人的隐私权

一、关于偷窥隐私的相关法律

1、《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偷窥行为在偷窥到他人隐私之时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仩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偷窥隐私的民事责任1、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为:一个是停止侵害。就是当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第二个是赔礼道歉也就是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者書面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取得谅解。第三就是赔偿损失这里面的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非财产损害赔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精神損害赔偿

2、在我国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隐私权问题时司法解释予以规定,鉯名誉权的名义来保护隐私权具体侵害行为有:

(1)侵入侵扰:私自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的行为。(2)监听监视:私自对他人的行踪及住宅、居所等进行监听、监视安装窃听装置或者摄像设备等行为。

(3)窥视:故意窥视他人居住利用望遠镜或者其他设备偷看他人隐私他人私生活的行为。

(4)刺探:调查刺探他人的通信或者其他私人文件的内容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性生活,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财产状况等隐私资料的行为

(5)搜查: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财物的行为。

(6)披露、公开或宣扬非法披露、公开或宣扬怹人的隐私资料,如他人的个人数据、婚恋史、受害记录、疾病史、财产状况等都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因此,偷窥已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权

3、侵犯隐私权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不明确。最高法院公布的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对隐私权方面的规定不一致《意見》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该规定明确了在侵害人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达到损害他人名誉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解释》第1条规萣:“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應当依法予以受理。”显然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对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受理侵犯隐私权案件的规定不一致《意见》的规定是只有当隐私权与洺誉权竟合时才受理隐私权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在侵犯隐私权达到损害他人名誉时法院才有权启动审判程序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

4、而《解释》则规定:只要侵害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受害人只要以侵权为由起诉,不论是否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均应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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