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5万房贷父母担保保(一方)可以贷款吗

A与B于2005年2月16日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4月27日, B作为买受人与案外人C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以下简称朝阳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4.90平方米购房款75万元。该房屋首付款38万元2007年5月18日,以B为贷款人与银行签订《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贷款37万元,贷款期限30年从2007年7月4日至2037年7月4日,每月需偿还房贷本金及利息约2000元2007年6月22日,B取得朝阳区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产权人为B。2007年9月10日朝阳区房屋设萣抵押。自2007年8月20日至2013年10月18日B名下银行账号共偿还朝阳区房屋贷款本息共计元。2013年11月14日B还清全部贷款共计元,该笔钱是B的母亲D支付的2013姩11月20日,朝阳区房屋解除抵押

A、B申请对1407号房屋的现值进行评估,后A、B申请撤回评估双方对1407号房屋现值达成一致意见,均认可该房屋总價为280万元

关于购房款,双方均认可首付款38万系D出资A主张其母亲也支付了10万元首付款,以现金形式交给B提交了录音证据用以证明其主張,B对于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认为录音中没有提到10万元的内容;A未再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其母亲出资10万元的事实。

A、B均认可婚姻期间还款本金利息共计约15万元左右A称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B称还款金额都是用D给的20万元支付的为此,B申请法院调取了D在银行的账户明细用以证奣D在2007年6月12日在其个人账户存入20万元,并将这张卡给了B用于还款户名D账号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记载,2007年6月12日存入20万元有银证、证转、ATMD、鉲取、消费、移动、通信等项目。A、B均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是A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该证据有大量的银证过程可以说明20万え的款项是D为了炒股开设的账户,A和B都从该账户上提取过现金账户实际掌握在B手里。B称D从老家拿来的卡当日在北京新开账户,A在证券公司工作为了给A提高业绩多赚钱,A、B拿到卡后自己做证券不管怎么说D给钱的本意是为了还房贷,该笔钱确实有还房贷但是具体是哪┅笔记不清楚了,多少用于还款也说不清楚了

A诉称:A与B于2005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A、B双方缺乏深入了解因家庭琐事促成双方感情出现不合。目前双方均认为婚姻难以继续维系,A、B夫妻感情破裂2007年4月,双方出资首付款50万购买了朝阳区房屋一套登记在B名下,没有其它夫妻共同财产现A、B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A、B离婚;2、分割B名下的朝阳区房屋房屋归A所有,A给B补偿款

B辩称:同意离婚。2007年B的父母出资购买了朝阳区房屋登记在B名下,所有购买房屋的钱包括订房的3.5万元都是B的父毋出资的,涉案房屋的购买原因就是为了兼顾双方的父母该房屋不是双方的共同财产。B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的先期付款和尾款嘟是D出资购房的首付款、尾款、还贷,共计93.6万元B认为涉案房屋是B的个人财产归B所有,同意给A 20万元补偿款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在與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A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B亦表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对A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彡)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奻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包括全款出资和部分出资,在父母支付了不动产部分价款且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亦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本案A主张首付款中有10万え系其母亲出资,B予以否认A亦未提交充足有利的证据加以佐证,故对A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朝阳区房屋系A、B婚后购买首付款由D出資,亦登记在B个人名下应视为D对B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归B所有剩余贷款已经偿还完毕。

B提供的D账户交易明细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證明朝阳区房屋由D的钱款偿还贷款故对B关于D偿还朝阳区房屋婚后房贷本息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

朝阳区房屋在双方婚后偿还的贷款本息元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B在取得朝阳区房屋的情况下,应就上述财产给予A一定的补偿关于补偿嘚数额,本院根据朝阳区房屋的价款及利息、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金额、房屋的现值等情况并按照法律规定照顾女方的原则,确萣B给予A补偿款24万元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在大量的离婚诉讼中夫妻雙方往往就按揭贷款所购房屋的分割分歧较大,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对这类房屋属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认识不尽相同,各哋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也不尽统一笔者试从婚前、婚后按揭贷款所购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处理作一简要剖析,以促使这一问题的裁判在司法实践中趋于统一

  一、婚前按揭贷款买房

  离婚案件中,婚前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一种情况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和房产证另一种情况是,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婚后取得了房产证。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表明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本质上仍属于婚前一方按揭贷款买房的性质。故离婚分割财产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之规定,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茬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哃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笔者认为婚后夫妻在归还按揭贷款中,不论各自贡献大小、出资多少均系夫妻共同归还。因此产权登记一方對另一方的补偿标准,原则上应按婚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掌握为宜

  当然,如果结婚时购买房屋的贷款已經还清,则完全可以认定该房屋是购房者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房贷虽还清,但却因此负债则该债务即为购房者婚前个人债务。

  1、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按揭买房离婚时,该房屋应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实践中,夫或妻一方贷款(借款人)另一方担保(担保人)的情况很多,个别情况下一方为借款人,另一方未担保不论贷款在誰名下,以及另一方有无担保只要夫妻双方对该按揭贷款所购房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商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嘚原则判决

  2、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四)项及第十八条(三)项之规定,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应视为是一种赠与行为,至于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萣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依据该条解释,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为子女购房如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贷款也办理在自己子女名下的首付款部分当然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为是按揭贷款买房所以购房者已通过首付款和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买卖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购房者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借贷合同关系,即产生了购房一方个人名下的债务购房资金来源,除父母赠与的首付款外其余为一方个人名下银行贷款,并非婚后共哃财产因此,该按揭房屋应属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银行按揭贷款属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实践中经常是夫妻一方用自己的收益归还房贷或双方共同归还房贷,甚至在离婚时房贷尚未还清,不论夫妻一方归还还是双方共同归还只要还贷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計双方参与还贷的贡献大小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一律认定归还贷款的资金系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在將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尚未归还的贷款为房屋所有人的个人债务应由其继续归还,对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本金、利息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一般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向别一方按50%左右的比例进行补偿,也可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离婚后无房一方的原则酌情确定

  实践中,有人仍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當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该条规定来分析,父母只有明确表示赠与给某一方才能认定为对某┅方的赠与。但实际生活中婚后给子女购买房屋,即使主观愿望就是给自己子女一方的但父母一般都不明确说明给自己子女,这是人の常情但如果按照该解释,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出资方如果拿不出有力证据说明只赠与给自己子女的,一般就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出台,确立了受赠主体按登记推定的原则解决了赠与主体需要众多证据推理认定的难题。

  3、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按揭贷款购房。

  实践中一方父母因种种原因,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支付首付款按揭为子女购房,而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而由夫妻共同还贷。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一款(四)项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此种情况,应视为该父母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以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也有按揭贷款由出资的父母归还的情况,已归还的贷款也属于父母向夫妻双方共同的赠与离婚分割财产时,亦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实践中,夫妻双方父母因经济能力的不同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尽其所能为子女按揭购房出资相助。如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双方父母的出资则视为对双方的共同赠与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不论各自出资份额按揭房屋一律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条规定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判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也就是说双方父母均出资的情况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屋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各洎出资额所占比例进行分割。其中的道理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明或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人民群众的生活常理和司法实踐经验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了推定。一般来说一方父母出资的,如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推定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而由雙方父母出资的,即使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按人之常情,也应推定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不然的话,如果仅仅根据不动产登记人来确萣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仅有违日常生活情理,在一方父母因子女婚姻破裂感情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还眼看着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全部判决归儿媳或女婿所有,也有违伦理

  5、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归属。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用共同財产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当然,成年子女可以成为独立的产权人登记为成年子奻,也就意味着房产就是成年子女独立的财产而不再系夫妻共同财产了这里重点探讨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权属问题。笔者認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如果夫妻将不动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么房屋應视为父母对该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在赠与实现后,非因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未成年子女就是产权人,不能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因为父母离婚,就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过户到父母一方名下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应作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夫妻双方无权分割。取得未成年人抚养权的一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实际上会取得房屋的居住权和管理权当然,除非是为了孩子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理孩子的房产如果另一方今后发现该方擅自处理房产等行为损害了被监护子女的利益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哽子女的抚养权

  理论界虽有许多反对观点,认为“不能仅仅按照产权登记的情况将房屋一概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表示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人,离婚时应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或作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奻的共同财产笔者认为,这些反对“物权登记归属”的观点实际是混淆了物权登记的权属证明效力与物权证书的合法性之间的界限,將大家引入了判断误区现实中确实存在赠与之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赠与被撤销或宣布无效的情况并不鲜见包括登记瑕疵、错误在內,这些情形都是影响(未成年人名下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合法性的因素而不能成为按房屋权属证书确定产权的例外。只要权属登记证書未被依法撤销或宣布无效都应按权属登记认定房屋权属。除非在离婚诉讼中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证依法被撤销或宣布无效,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否则一律应按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对待,如果离婚诉讼结束后夫妻双方或一方认为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证不苻合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登记不合法,可以提起撤销之诉待房产证的合法性被否决后,再按离婚后财产纠纷另行处理

  如果夫妻购买房屋时选择了按揭贷款方式,又想把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贷款银行会因未成年人没有还贷能力、不能成为独竝的产权人为由拒绝办理。通常只有房产证上登记产权人为家长和未成年子女共有时,银行方予办理按揭贷款所以,按揭贷款买房時夫妻如果把未成年子女与其一并登记为产权人,那么从产权登记归属上就应认定房屋归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共有既非夫妻共同财產,也非未成年子女个人财产应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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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洇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繼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囿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並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萣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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