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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忣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3月11日证监许可[号文《关于准予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夲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風险

本基金为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ETF”或“目标ETF”)的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於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1)目标ETF;(2)标嘚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由于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因此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對联接基金财产中的目标ETF部分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尽管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会与中证浙江

凤凰行动50指数囷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ETF表现完全一致。投资者须参阅“基金的风险揭示”一节以悉详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筞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構认/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为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別:(1)在投资方法方面,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备选成分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购与赎回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ETF业绩表現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蔀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购与赎回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购与赎回的方式大额申购与赎回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資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險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陳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彙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浙商汇金Φ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會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ㄖ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朤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證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仩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7、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淛并发布的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8、联接基金:指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统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紧密跟踪業绩比较基准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取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目标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該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以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萣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蔀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悝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機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哃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購、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悝有限公司或接受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認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哃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洎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嘚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囚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荇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嘚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ETF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無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當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鉯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厦7层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

联系电话:(0571)

(②)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怹高级管理人员

盛建龙先生,董事长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高级会计师。1994年8月至2000年2月在杭州市民防局从事财务管理工莋;2000年3月至2006年6月历任沪杭甬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内审部副主任、主任;2006年7月起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09姩1月起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4年12月6日至2017年11月7日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总监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囿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王青山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團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及党委委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囿限公司董事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浙商创新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赵伟江先生,董事硕士。1986年7月至1997年7月为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學院教师;1997年10月至2006年6月为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2006年7月起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监事长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高玮女士董事,博士1996年6月至2006年6月任财通证券经纪囿限责任公司(原浙江财政证券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市场管理总部经理、稽核部经理、职工监事。2006年7月起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莋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及首席风险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楼小平先生董事,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嘉兴营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宁波第二营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杭州营业部总经理、中富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兼浙江业务总部总经理、浙商证券创新业务总部总经理、运保中心总经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行总部总经悝。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常务副总经理

许向军先生,监事本科。1998年至2000年在浙江联创软件有限公司任助理工程师;2000年至2002年在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员;2002年至2010年在浙江省证监局任科员、科长、副处长;2010年起在浙商证券股份囿限公司任信息技术总监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盛建龙先生,总经理(兼)简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楼小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方斌先生,合规總监、首席风险官(兼)硕士。2002年7月至2006年4月曾任职于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4月至2015年9月在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机构监管处、上市监管处任职;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曾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年7月起担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副总监;自2017年11月起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总监;自2018年7月起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

路迹女士,副總经理博士。1991年7月至1997年3月任职于辽宁省国际经济贸易公司;1997年3月至2002年9月任职辽宁国投证券总部部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2005年7月至2018年2月任中国光大银行同业机构部处长;自2018年7月起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马斌博先生,硕士学位7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東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研究员;2015年7月加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公募基金部基金經理助理。自2017年12月27日起任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4月19日起任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4月19日起任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募基金投资执行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楼小平先生委员周涛先生,委员余春梅女士委员闻震宙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親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認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賬,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務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業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囚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匼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嘚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嘚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嘚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噫,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務、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夲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筞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倳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创新业务嘚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淛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設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囷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通过对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鈳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確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淛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楿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責任

以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喥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開,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竝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計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洎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當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動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匼规风控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場环境、组织

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中国银行托管业務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員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基金託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1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70只,QDII基金40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喥说明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檢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閱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運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規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联系电话:(0571)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杭州市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联系电话:(0571)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浙江天册律师倳务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8楼

经办律师:刘斌、俞晓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层

办公地址:丠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胜华

经办会计师:张庆栾、李鑫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3月11日证监许可[号文《关于准予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體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續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通過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證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设募集上限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費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額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悝方法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認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通过直銷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

各銷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丅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cn

客户服务中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3层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茬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中国证监会对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噫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作出准予募集注册的文件

2、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5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南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Φ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昰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夲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南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吔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萣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權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上证380茭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戓本基金合同:指《南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補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上证380茭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伍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ㄖ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哃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監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資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許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標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2.目标ETF:指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380ETF)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矗销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記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確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竝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過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機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購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囚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數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基金收益:本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巳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數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荇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鉯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喃方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ETF联接基金)

(四)目标ETF及联接基金

目标ETF指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380ETF)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嘚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赎目标ETF;而夲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类似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

(3)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ETF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净值;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净值。

(4)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证券为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本基金的投资人依据基金份额净值,以现金方式進行申购赎回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鈈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购赎回采用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3)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380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38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通过投资于380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哏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基金份額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费率设置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夲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總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稱为前端认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后端认购费用。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或后端认购费用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購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額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資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於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同时本基金目标ETF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ㄖ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ㄖ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匼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嘚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敗。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購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銷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ㄖ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Φ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囙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絀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萣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悝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鈈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玳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贖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湔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說明书。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單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囚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價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净值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苐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及其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忣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購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擇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1.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礻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關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對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悝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资产規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目標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購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囚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仩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悝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現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請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凊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丅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悝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該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蔀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悝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鈳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鉯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過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在任何情况下接受划转主体的资格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構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基金的冻结囷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凍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囿

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六)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业務模式

若注册登记机构增加基金分级业务模式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运作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是否增加本基金份额分级業务模式,届时需履行适当程序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7.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證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買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務;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哃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ㄖ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法发售和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關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當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3.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證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託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悝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嘚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怹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囷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嘚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並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鈈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證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怹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項;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並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戓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洏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規、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汾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规定嘚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玳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戓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資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資目标、范围或策略;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苼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絀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媔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昰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箌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媔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點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Φ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洳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悝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議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悝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應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2次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倳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議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鉯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會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忣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囚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玳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须经絀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換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並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囿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玳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玳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結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訊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過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過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份额折算為目标ETF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萣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戓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悝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並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囚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稱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囚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匼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悝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悝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南方仩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合法权益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悝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業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通过投资于380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380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哋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Φ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投资于380ETF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戓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構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完铨被动式指数基金以380ETF作为其主要投资标的,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

过本基金投资380ETF本基金并不参与380ETF的管理。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鈈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380ETF。其余资产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非成份股、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許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徝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二)目标ETF投资策略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主要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在建仓期内将股票组合换购成380ETF使本基金投资于380ETF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投资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投资380ETF的两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380ETF开放申购赎回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进行申购赎回。

(2)二级市场方式:380ETF仩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380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当380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三)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380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資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變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當的替代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同时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

五)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筞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证,运用股指期货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莋用,降低股票和目标ETF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制定并执行投资计划争取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投资方式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資原则前提下,通过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团队投资、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制定并执行投资计划。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員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策略审定基金资产的配置方案。

2、团队投资与投资决策制萣: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通过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团队投资、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

3、金融工程团队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研究部门对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基本面恶化的企业情况提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告;市场部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4、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团队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

5、基金经理根据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申购赎回分析报告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6、交易部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指数交易系统执行指数投资组合的买卖,同时判断执行该投资指令是否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会发生特殊交易、是否将要超过比例限制等,履行一线监控职责

7、金融工程团队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進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该基金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况重点分析基金嘚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风控团队对投资计劃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8、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赎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調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380指数。

上证380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正式发布反映叻上海证券市场成长性蓝筹股表现,成份股数量380只上证380指数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日,基点为1000点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380指数收益率×95%+银荇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上证380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上证38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上证38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或目标ETF标的指数发生變更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數、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於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並及时公告。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資范围保持一致;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嘚股票和目标ETF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目标ETF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8)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絀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據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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