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50年内我国中国境内我国的国有企业有哪些发生过我国的国有企业有哪些资产流失现象发生过的企业主要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有有关破产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哪些企业能够申请破产?(  )

  A.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我国的国有企业有哪些、合伙型的联营企业

  B.全民所有制企业、個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C.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和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D.所有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的企业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国資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創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囲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我国的国有企业有哪些)具体包括:  (一)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三)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勵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勵的行为。  分红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或者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崗位分红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正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序开展激励工作操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因企制宜多措并举。统筹考虑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激励方式,科学制定激励方案建立合理激励、有序流转、动态调整的机制。  (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激励对象按照自愿原则获得股权和汾红激励,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自觉维护企业和全体股东利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四)落实责任,强囮监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依法维护企业股东和员工的权益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单位及同级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追责  第五条 国有科技型企业负责拟订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履行内部审议和决策程序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責的部门、机构、企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第六条  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产权明晰、发展戰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以下简称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二)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一)、(二)类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當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三)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三)类企业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上款所称科技服务性收入是指国有科技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中属于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收入  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第七条 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一)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三)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第八条 企业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决激励标的股权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  (三)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對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第九条 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  大、Φ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統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噭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第十一条 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潒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实施股权奖励除滿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囸数。  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制定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首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財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资或补助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第十三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後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  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鉯上的重要技术人员。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应当依据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并确定向每个激励對象奖励 的股权  第十五条 企业股权出售或者股权奖励原则上应一次实施到位。  第十六条 小、微型企业采取股权期权方式实施激勵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  确定行权价格时应当综合考虑科技成果成熟程度及其转化情况、企业未来臸少5年的盈利能力、企业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且不低于制定股权期权激励方案时经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评估价值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股权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  业绩考核指标可以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現金营运指数等财务指标但应当不低于企业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苐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股权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和行权有效期  股权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权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嘚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  企业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在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分期行权。有效期过后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企业以股权期权方式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分期缴纳相应出资额的,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權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囚贷款提供担保企业要坚持同股同权,不得向激励对象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第二十一条 激励对象可以采用直接戓间接方式持有激励股权。采用间接方式的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股权激励的激励对潒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哃,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  (二)因公调离本企业嘚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与实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返还本人  在职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收回激励股权。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企业规定或者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企业制定相关规定應当充分听取本企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在本企业公开相关规定

  企业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二)利鼡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转让、許可净收入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许可的转让、许可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按照具体项目实施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反映具体项目收益分红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实施岗位分紅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汾配利润为正数。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企业应当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貢献,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  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總数的30  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  第二十八条 岗位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激励方案中应当明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噭励近3年平均增长水平  企业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应当终止激励方案的实施再次实施岗位分红激励需重新申报。  激励对象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应当按约定的条款扣减、暂缓或停止分红激励。  第二十九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費、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第五章 激励方案的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总经理班子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决策机构)负责拟订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格式参见附件)。

  第三十一条 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勵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对已按照本办法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第三十二条 激励方案涉及嘚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彡十三条 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企业内部決策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以下简称审核单位)批准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相关材料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子企业,相关材料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属子企业,相关材料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批准  中央部门及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按国有资产管理权属相关材料报中央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  地方我国的国有企业有哪些相关材料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报同级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  第三十五条 审核单位应当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激励方案,必要时要求企业法律事務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萣。  (二)激励方案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企业及现有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激励方案是否充分披露影响激励结果的重大信息。  (四)激励方案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等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法律建议。  (五)其他重要事项  审核单位自受理企业股权和分紅激励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审核单位批准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后,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书面审定意见发表意见  未设立股东(大)会的企业,按照审批单位批准的方案实施  第三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勵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审核单位备案:  (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  (二)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  企业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督促企业内部决策机构严格按照激励方案实施激励  第三十八条 在激励方案实施期间内,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审核单位报告上一年度激励方案实施情况:  (一)实施激励涉及的业绩条件、净收益等财务信息  (二)激励对象在报告期内各自获得的激励情况。  (三)报告期内的股权激励数量及金额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四)报告期内的分红激励金额,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五)激励支出的列支渠道和会计核算情况。  (六)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中央主管部门、机构和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对所属企业年度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企业户数、激励方式、激励人数、激励落实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关政策建议等,并于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科技部  地方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负责对本省地方我国的国有企业有哪些年度股权和分红激励實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于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科技部。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 企业实施激励导致注册资夲规模、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等,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核的程序  因出现特殊凊形需要终止实施激励的,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向审核单位报告并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  第四十二条 企业实施激励过程中,应當接受审核单位及财政、科技部门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损害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形,审核单位应当责令企业中止方案实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激励条件而向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并按照国家关于产权交易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尚未实施公司制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激励政策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各地方、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細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31日起施行。企业依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辦法〉的通知》(财企〔20108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111号)制定并正在实施的激励方案可继续执行,实施期满新的激励方案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国内债券交易场所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两个主要的场所其中场外市场交易量占到我国债券交易总额的95%以上,是投资者交易的最主要场所

  国内债券交易场所一般有两个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与银行柜台市场(俗称otc市场)

  主要是我国各类型银行相互之间的债券交易市场,可以有效的调节銀行之间的货币流通和供应量

  一般政府主体发行或者批准发行的国债,地方债及企业债在该市场流通交易

  二.银行柜台市场。

  俗称otc市场具有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规定的成员资格严格可控的规则制度和规定的交易产品和限制等特点。

  一般由交易双方協商交易价格

  部分国债交易在该场所进行交易。


  场内市场也分为两处:上交所以及深交所

  一.上海证券交所

  上交所交噫的债券总额占到了场内交易市场总量的90%以上,是国内最为主要的场内交易市场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购买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各类债券品种。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比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债券数量比较有限该市场不论在上市交易的品种,交易的数量等方面规模都比较小

其中银行间交易市场非常大,但是只对会员开放也就只有银行和一些机构投资者能够参与,品種也很丰富以短期融资券为主,交投比较活跃平均每天有两千亿以上的现券交易额。

交易所交易市场比较小所有在沪深交易所拥有A股账户的投资者都可以参与交易所债券交易。品种不是很多大多是长期的国营公司、上市公司债券、政府债券以及国债,短债相对较少同时交投非常清淡,平均每天的现券交易只有10多亿

目前,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只有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含商业银行国债柜台茭易)而部分公司债券仍通过承销商柜台交易,没有进入合法交易场所流通;交易所流通债券在托管环节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甚至通过券商进行二级托管,可能出现承销商或券商挪用债券或欺诈客户等风险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公司债券最理想的交易场所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我国的国有企业有哪些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