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一下这个程序呢哪里错了?

需请单位负责公积金事项的同志核实后出示身份证更改证明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0多年前我家购买一套住房,因價格原因(姑父朋友的房子说卖给我姑家价格会便宜一些)。

因我姑父的朋友给我姑的价钱较低我姑因那时没钱购买,我姑和我父母口头協商房款由我父母支付,房产证名先写我姑的名下等购买完毕后,再过户给我家(因都是家人都是口头协商)。

后因我姑个人原因房屋购买完毕后变卦,一直办理过户手续说这套房子她想要,陆续三年多把钱给我家(原价但无交易合同)。

我家居住争议房子从购买时居住一直至今

去年我姑要求我家出20万元购买这套房子,父母已经把钱给了我姑收到钱款后,还是一直不过户拖了近一年,如今又变卦还是不办理过户手续。

于是我父母现在要求其退还20万元她现在也拿不出钱。

想问一下律师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如果走法律程序能要求其立马协助进行房产证过户吗?

本案:是在唐山市路南区法院民彡厅审理的初审申请人提交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证里有被继承人的签名初审被申请人也提交了不是被继承人名字没有日期的材料,自说:是被继承人的遗嘱而审判人员把本不存在的日期和假遗嘱联在一起,并写在判决书上虽然初审判决是法定继承,但却改變了案件的主体判决也不公平,双方都上诉中级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密函里以仅此一份为理由返回重审,重审的审判人员以被继承人年紀大为理由将一个不是被继承人名字,没有日期没有举证材料,没有佐证材料的假遗嘱判决成立而唐山市中级法院的审判人员,将錯就错以生活经验逻辑推理维持原审判决。 请看本案的移点:(1)假遗嘱没有日期但本不存在的日期却出现在本案的三个判决书上。(2)房产证里的签名和假遗嘱不是同一人笔体(3)重审的审判人员移点太多:同一个判决,同一个案号却出现俩份判决文书,而且法院档案室的判决文书时间比民事案件延长审限审批表上时间还提前18天延长审限审批表上有庭长报批,院长签字(4)重审的审判人员给申请人的传票的案由是法定继承,民事案件延长审限审批表上的案由也是法定继承纠纷有院长签字。但判决书却是遗嘱继承(5)重审審判人员给被申请人的证人作调查笔录的地点是在被申请人正在居住的家里。而被申请人的证人宋久恒证明材料里的名字和审判人员给证囚作笔录宋久恒的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6)终审是在2014年2月26日下午开庭,审判人员跟被申请人要被继承人的书写材料和签名时被申请人顯示神态很慌乱,然后回答说:没有27日早8点申请人在看庭审笔录时,审判人员很认真的跟申请人说:亲哥俩百分之五十吧申请人说行。可是判决书却是维持原判决百分之二十(7)申请再审被驳回。被申请人的答辩状时间比申请人受理通知书时间还早十天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被驳回。本人刚在省高院高检回唐我是否可以去最高院和最高检。请求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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