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龙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白土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7181
法定代表人:陈能梧,執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杰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廷伟,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629Q。
法定代表人:杨建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玳理人:曹伟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龙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洲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1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竝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杰强、殷廷伟,被上诉人巴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轩公司上诉请求:1、龙轩公司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钟奇益的工程款三次共659万应当从应付款中扣除,三佽工程款是2017年10月31日379万元2017年11月21日支付的110万,2017年11月22日支付的170万元;2、8-10号楼的保温工程的加价款71万不应当作为工程款的支付也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3、龙轩公司垫付的水电费361689元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上诉状中只有上诉"事实和理由"的第1、2点上诉请求和上诉"事实和理甴"的第3、4、5点均系在二审中口头陈述)事实和理由:1、根据2017年10月27日龙轩公司与巴洲公司订立的《关于龙轩大地南区11#、23#、24#、7-10#、22#、D3车库及北区18#樓项目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钟奇益在乙方处签名则完全应该理解钟奇益为乙方,因此根据该协议,龙轩公司支付给钟奇益的款项僦是支付给了巴洲公司在2018年5月9日经钟奇益指示,龙轩公司支付的元税款巴洲公司予以认可说明钟奇益身份就是乙方,至少由此完全可鉯构成表见代理其次,根据2018年8月7日钟睿在统计表上的签字,表明双方对已经支付的款项上进行了认可虽然巴洲公司否认钟睿的身份忣权限,但毕竟龙轩公司已经证明了钟睿系巴洲公司工作人员巴洲公司如需反驳则应该由巴洲公司提供依据。2、涉案工程超过2亿元彼此之间应该存在长期的工作对接,包含资金拨付、施工中的配合等这需要双方工作人员直接处理,并共同提交证据以证明各自应该承担戓冲抵的债务不能仅仅说巴洲公司不予认可免除其证明责任。龙轩公司已经有证据证明巴洲公司的工作人员钟奇洪在水电费扣款依据上簽字且在最后的统计表上有钟睿的签字,表明双方对已经支付的款项上进行了认可应该扣除金额合计为456809元,而巴洲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據的情况下应该支持上诉人的主张3、钟奇益挂靠巴洲公司且为争议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投资人,对项目的收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虽然巴洲公司在2017年3月15日和2017年4月6日曾经给龙轩公司发函要求工程款不再支付给个人,但在此期间前后我司向钟奇益支付过数量不等的款项Φ巴洲公司选择性地自认一部分,而对上诉请求的三笔不予认可此外,龙轩公司支付前述三笔款项是应钟奇益的要求,以解决农民笁工资和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和上交税款虽然违背了函件的要求,但是具有合理性4、针对8-10号楼保温工程,2012年6月5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其中第6条第23.5条款有明确约定,10%的加价款是按双方班组的定价再加价10%2016年6月20日双方就为8-10号楼的保温工程进行了结算,金额是7110338元由于总包是巴洲公司自行施工完成,没有双方合同约定的班组加价情况出现现在巴洲公司要求在7110338元的基础上上浮10%没有合同依据;2017年10月27日双方签订了包括8-10号楼项目在内的处理意见,这个意见并没有明确保温加价款要上浮10%所以一审认为加价上浮款成立缺乏事实依据,故71万应当从应付款Φ扣除5、龙轩公司垫付的水电费应当扣除。2017年10月27日双方签订的《关于龙轩大地南区11#、23#、24#、7-10#、22#、D3车库及北区18#楼项目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并非最终的结算协议,而只是对项目相关的问题达成了部分共识该协议处理意见没有提及龙轩公司垫付的水电费,因此被遗漏的水电費应当从应付工程款扣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年11月22日市高法院审委会第564次会议通过)苐14条明确规定,挂靠施工的结算发包人要求扣除其向实际施工人的已付款,如审查是正当的应当支持江苏高院、山东高院也有类似的規定。综上我方认为欠付巴洲公司的尾款金额应当以2017年10月27日的处理意见为基础,扣除我方上诉请求中第一、三项实际支付的款项同时鈈应当将保温工程的加价71万元作为我方的应付款。
巴洲公司辩称1、龙轩公司支付给钟奇益的款项不应当从应付款项中扣除,钟奇益是巴洲公司委托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双方并不存在挂靠关系。龙轩公司向钟奇益付款系在巴洲公司向龙轩公司发函明确应当将工程款支付给巴洲公司的前提下龙轩公司也接受到了该函,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应当认定为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有明确约定,而龙轩公司违背了该约萣向案外人支付工程款,应当视为对巴洲公司的支付无效其支付也不具有正当、合理性。在该三笔付款之前龙轩公司从未向钟奇益支付过款项。龙轩公司向钟奇益付款的实质意义在于是龙轩公司委托钟奇益以个人名义帮其增开成本发票。2、关于保温工程的加价款茬2017年10月27日双方形成的《关于龙轩大地南区11#、23#、24#、7-10#、22#、D3车库及北区18#楼项目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该处理意见明确约定四期项目工程均按二期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而二期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第6条第23.5明确约定外墙保温属于专项报价工程,这是合同依据该处理意见明確约定按照二期合同结算之后,双方在2018年1月17日形成了一份4期1、2批次增加金额确认表在第二部分外墙保温71万元作为双方有争议的部分。3、龍轩公司主张的垫付水电费均产生于双方2017年10月27日签订处理意见之前,而该处理意见是对双方之前工程款的结算和付款所做的总结算该處理意见对之前的全部付款均作了核算,因此该水电费系已经包含在工程扣款中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歭
巴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龙轩公司支付巴洲公司工程款元,并支付以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臸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为元);2、依法判令龙轩公司退还巴洲公司8、9、10#楼3%的保修金2228041元7#楼2%电费保修金元,D3车库和22#楼1.5%的保修金元共计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龙轩公司承担。
一审中巴洲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龙轩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法判令龙轩公司退还巴洲公司8、9、10#楼3%的保修金2228041元7#楼2%电费保修金元,D3车库和22#楼1.5%的保修金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巴洲公司是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土石方笁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还本污染治理甲級资质
2013年8月19日,龙轩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巴洲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了《龙轩大地南区7-10#、22#楼及D3车库(部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匼同》约定:一、工程名称为龙轩大地南区7-10#、22#楼及D3车库(部分),(总建筑面积约109638㎡最终以决算为准,暂定金额为10000万元)二、工程哋址:重庆市铜梁县白龙大道339号。三、工程概况:工程为框架-薄壁柱结构楼层总层高为32F层。四、工程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该工程施笁图纸及图纸中包括的建筑(土建)、普通水电安装工程(包括有关消防预留洞口、消防弱电预埋管的预埋、预留和配合)、一般装饰工程(套外所有的公共部分)等工程内容(栏杆、门窗及其他安装的砌体抹灰收边收口含在主体施工内)其他需分包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权(除发包人直接分包的项目外)……3、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本工程结算取费标准及计价原则还遵照以下条款执行:1)建筑工程:本建筑工程取费标准按一类工程取费标准计取。2)安装工程:本安装工程取费标准按相应工程类别计取……7)本工程结算时只執行2013年7月30日以前重庆市建委及造价总站颁布的造价结算配套文件、定额综合解释人工费按定额计价计取,人工费需调差的按重庆市场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上公布的铜梁市场人工费信息价减去定额人工费基价按施工期间市场人工费信息价的平均价差为基数下浮10%(注:人工工资价差,不参与下浮)……3.3.1、本合同内工程结算时,为增强承包人的管理意识防止损失和浪费,发包人将不可预见及风险费鼡按照本合同工程结算建筑面积5元/㎡包干给承包人此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后与结算尾款同时支付。其不可预见及风险费用包干内同如下……3.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3.4.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执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10]158号文件《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笁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按合格标准计算在预结算中单列,不参与上浮和下浮若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不计取此项费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除政府职能部门检查评定外发包人经京城组织监理和承包人交叉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备案工程竣工结算时,按重庆市安全监督站及发包人共同验收评定的安全攵明施工优良、合格、不合格数据及资料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具体调整办法按专用条款第五条执行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后施工现场范围内外的道路或场地硬化、清扫、施工围墙装饰(包括围墙彩绘)、施工超量排污、噪音控制及干扰、车辆冲洗、门前"三包"等吔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3.5、水电费的计取3.5.1、发包人按一般正常施工办法,提供现场施工正常用电承包人超出一般正瑺施工办法造成现场供电不足,需发电或影响工程进度由承包人负责。3.5.2、为了不受市网停电影响延迟工程工期承包人应自行预备柴油發电机组(安装自动计时器,记录发电时间)自备发电机的功率应与工程需用电力负荷相适应,确保施工期间能正常使用如因市网停電,由承包人自行发电每次发电时间超过8小时的,发包人仅承担此部分发电机累计发电台班数量的定额台班油料消耗的油费此费用只計税金。承包人应自行准备抽水设备和蓄水池发包人不对市网的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窝工作任何签证,也不因为市网停水、停电延长笁程工期3.6.4、工程结算确认额:经发包人审计后,并经承包人认可的结算金额为最终工程结算金额……6、付款办法。6.1、本工程发包人不付工程预付款及备料款6.2、工程进度款支付:6.2.1、主体工程达到12层后,由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付进度款,以后机构主体工程按月进度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次月15日前支付6.2.2、砖砌体、室内抹灰、楼地面、防水等其他工程,每月由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已完成月工程量的70%付款进度款,次月15日前支付6.2.3、单位工程达到预验收匼格后并全部交齐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后,由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按已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进度款。6.2.4、单位工程结算完成后由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7%,预留3%作质量保修金6.3、安全攵明施工费支付: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至工程开工前,应按渝建委发[2010]236号文《铜梁县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合格标准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足额存入铜梁县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户在监理单位下达開工令前,并经县安管站核验具备开工条件后由县安管站代建设单位(业主)将5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给施工单位;其余按施工进度支付。……6.4.3、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受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茬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ㄖ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6.5、工程决算款的计算及支付:該工程按施工许可证分批次办理决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交齐全部竣工资料(含竣工图6套、AUTOCAD电子文件光盘2长)双方办完工程交付手续,并将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交付竣工决算书和竣工决算承诺书(决算审减金额超过5%由乙方承担所有审计费)后(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办理备案登记和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发包人开始办理竣工决算发包人60个工作日内审计完毕竣工决算(发包人或承包囚不配合和双方有分歧意见的除外)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审定决算总造价的97%留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不计息),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形成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计算)满1年时支付1.5%,满2年时支付0.5%满3年时支付0.5%,满5年时支付0.5%(支付时扣除发包人實际代付的维修费用)……9.19、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如发包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不超过10日超过10日后计算利息(按月息2%计算,并在每月支付工程款时给付乙方)……
2014年9月20日,龙轩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巴洲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内墙天棚腻子、外墙涂料及外墙节能保温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龙轩大地外墙节能保温及涂料工程的材(輔)料、施工劳务、设备及安全防护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特签订如下协议条款,工双方共同遵守一、工程地点:铜梁縣白龙大道(新武装部对面)。二、工程名称:龙轩大地三、工程内容:按照甲方提供的8-10#楼保温施工图范围内工作完成内墙节能保温层、室内天棚腻子饰面、阳台天棚乳胶漆、楼梯间乳胶漆的实施。四、承包方式:1、乙方对该合同项目实行包工、包料、包安全责任等总承包(即交钥匙工程)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并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地方关系2、乙方必须承担其所属员工之工資、食宿、安全责任、保险、补贴、往返路费以及设备工具等一切费用。3、乙方自备机具设备设施、检测用具等工具并承担承包范围内材料的转运、施工垃圾的清运等。4、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如违规造成的纠纷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五、工程工期:1、开工时间: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现场代表人提前3日以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进场时必须到甲方代表囚处备案且施工前乙方须到现场做样本,样本经验收确认后正式实施2、完工工期要求:本合同工程单个栋号的完工工期为自各个栋号進场之日起60个日历天数,按至少22㎡/人/天的进度实施乙方每天按甲方提供的最大作业面安排施工队伍及人员,并满足甲方的进度需要不嘚以任何理由影响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进度作业面需要。因甲方原因造成时间延误的经甲方现场负责人确认后,则相应顺延六、乙方资質提供要求:乙方必须具有与此工程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因乙方单位或施工人员资质不符合该项目的安装资质要求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全权承担,并由乙方向甲方承担全部损失七、工程承包单价及总价:1、本工程暂估价500万元,最终结算实际工程量待工程竣工后甲方验收合格的实际收方为准,总价款以甲方审核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本合同约定单价"="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2、乙方在签约前已認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进场后不得以不熟悉现场情况和施工图纸等为由提出单间调整等其他要求……九、付款方式:1、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书面呈报当月工作量进度报表,在次月15日内甲方按审查确认合格后的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0%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2、该内墙工程完工经节能验收合格,甲方付工程款总价15%;单栋预验收付工程总造价12%;留3%作工程质量保修金节能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即进荇结算办理一个月内办理完结。3、质保金待贰年质保期届满后经甲方再次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且乙方认真履行了售后服务后,乙方到甲方办理质保金无息支付;质保期自甲方工程预验收合格起算……十二、违约责任:……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则按未付笁程款部分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龙轩公司(甲方)与巴洲公司(乙方)签订《龙轩大地南区11、23、24#楼工程承包合同》約定:一、工程名称:11、23、24#楼(总建筑面积约64245㎡最终以决算为准)。二、工程地址:重庆市铜梁县白龙大道C段三、工程概况:工程为框架-薄壁柱结构,楼层总层高为32层单栋建筑面积约18080平方米。四、工程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该工程施工图纸及图说中包括的建筑(土建)、普通水电安装工程(包括有关消防预留洞口、消防弱电预埋管的预埋、预留和配合)、一般装饰工程(套外所有的公共部分)等工程內容(栏杆、门窗及其他安装的砌体抹灰收边收口含在主体施工内)其他需分包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权(除发包人直接汾包的项目外)。五、工程合同价:暂定5500万元(以结算价为准)……七、工程进度:……3、工期要求: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期(按單栋)总日历天数为365天,开工日期以甲方和监理联合下达的开工通知书为准……第二部分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和计算方式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①按实际竣工的工程量和现场签证工程量,依据《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全套、《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定额综合解释和相关的配套文件(含人工调整文件)规定(工程類别按"费用定额"相关规定计取)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施工前由乙方编制单栋工程预算并经甲方审核后,作为进度划拨依据②人工费按定额基价计取,市场人工费调整按重庆市场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上公布的市场人工费信息价减去定额人工费基价后按施工期间市场人工费信息价的平均价差为基数下浮10%;③土建工程按定额基价直接费下浮5%;水电安装工程按定额基价直接费下浮8%;④材料费调整:执荇施工期间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为基准,木材、水泥下浮3%作为结算价地材不下浮作为结算价;安装工程中的给水管材及配件下浮30%作为结算价,安装工程的其他材料下浮5%;钢材按施工期间每月15日市场信息价由施工方案规定的品牌提出运至工地的价格和进場实际施工完成量甲方在一周内给予确认后作为结算价,《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双方按实定价,商品砼由甲方指定供货商并定执定价(由乙方与砼供应商签订合同)所有需调差的材料按市场价减去定额计价后作为计算价列入。材料价差部分只计算税金其他费用不予计算。所有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中的材料均需由乙方报甲方、监理单位核定品牌、品质⑤专项报价工程:外墙保温、外牆涂料、防水工程、烟道工程根据不同的品牌,按各班组专项双方定价后加10%(含税金及管理费等)作为专项包干计价(铺设地砖或墙面面磚的材料参照该项方式)⑥外包工程:门、窗、栏杆按分包合同造价的2%给予配合费(含水电费等)⑦大于22(包括22)的钢筋采用螺纹连接時,其单价由发包方审定后的价格作为结算价进入结算(数量由现场签证单为准)⑧决算中的水电费的调差量按工程量套用定额后的人財机汇总表中的工程量,价差按相关行业部门收取的价格减去定额计价调整⑨乙方承包范围内产生的所有检验和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定额基价取费内,不另行计取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检验、钢筋实体扫描、面砖(石)检测、空气质量检测等一切检验项目。但桩动测囷超声波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只负责埋管的费用并配合甲方做好该项工作。……26.1、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囲交纳陆佰万元整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七日内一次性交付甲方(另行签订保证金交纳的委托第三方垫付代付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退還甲方在2012年12月15日前无条件无息退还保证金,并直接退还到保证金代付方约定的帐户上26.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①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节点支付②第一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23#楼垫资到正负零完工、11#楼垫资到十三层主体结构砼浇筑唍工后七日内已完工程量的80%,以后主体结构施工按月进度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次月15日前支付。③月进度款:按月实际完成进度的70%支付工程款(含其他安装工程)次月15日前支付。④验收后付款:单体工程验收合格后7日内按审定的进度款合计量支付至90%(按甲方委托的实际公司审定,经甲乙双方确定后的工程合格量为依据);⑤审定结算后付款: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资料后60天内审定完成,审定完成后14天内付臸审定价款的97%余下工程总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⑥工程款支付时乙方必须提供税务发票(或税金由甲方代扣代缴)。⑦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按《房屋建筑工程智联保修办法》规定的保修期满后经物管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即退还。分二次退还退还比例为:自竣工驗收合格一年后的7天内退还质保金总款的50%,二年后的7天内退还质保金总款的50%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責任如下:……(4)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保证金、进度款、结算款和质保金的违约金责任;每延迟一天,以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二逐日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2012年8月28日,龙轩公司(甲方)与巴洲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萣: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于2012年6月5日签订了《龙轩大地南区11、23、24#楼工程承包合同》但由于双方在合同制作过程中的疏忽,导致该工程局部基础部分的地下车库及土石方工程漏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地下车库(D3车库)、土石方工程达成一致形成以下协议条款,鉯补充主合同《龙轩大地南区11、23、24#楼工程承包合同》中漏项工程:一、D3车库:1、工程面积:6981㎡2、工程价款和计算方式及其他条款按主合哃执行。二、土石方:1、工程面积:按实收方2、工程价款:20元/立方米(按甲方现场人员指定地点倒土,运距在500米内)3、工程款支付:按主合同之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节点支付。4、其他条款:按主合同执行三、双方于2012年8月份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1、23、24#楼》,呮用于报建办法施工许可证不做他用。该合同编号:-XM-20(报建)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与主合同《龙轩大地南区11、23、24#楼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主合同同期时效
2015年1月16日,龙轩大地商住楼南区四期7#、22#楼基础结构验收会议纪要显示参会单位有铜梁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龙轩公司、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地工程勘察设计院、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巴洲公司。会议中各方参会人员认可7#、22#楼基础结构合格。
2016年6月20日8、9、10分包工程结算显示:8#分包工程元、9#分包工程元、10#分包工程元,合计金额元
2017年3月15日,巴洲公司向龙轩公司发出《关于工程款支付的函》载明:由贵司开发我司承建的龙轩大地项目,自贵我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以来在贵司的大力支持下,项目各方面工作得以顺利推进在此,我司表示真诚感谢!同时为保证本项目顺利完工交付,确保项目资金切实用于项目建设就本项目所欲资金或抵房事宜函告贵司如下:一、请贵司就本项目的所有工程款均按合同约定支付箌我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以便我司对项目资金严格执行"点对点"支付防止各种形式的挪用,确保项目顺利完工②、除我司书面委托支付外,请贵司不得将本项目资金支付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成本及项目部工作人员等,否则峩司均不予认可。其他个人向贵司出具的收款依据和借款依据我司均不予认可。三、关于抵房事宜除贵司按抵房协议约定由贵司收取房款(包括办理按揭)并划转抵房款到我司名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房抵款均必须由我司出具书面委托或签订抵房协议方能通过贵司實现抵房,否则我司不予认可。上述事宜函请贵司支持为荷
2017年3月28日,龙轩公司向巴洲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关于2017年3月8日签訂的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支付工程款事宜,因贵司驻龙轩大地现场负责人钟奇益欠我司董事长陈能梧人民币300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茬此次我司向贵司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60万元,故我司才未支付现贵司关于支付工程款的要求与钟奇益的关于在工程款中抵扣的承诺鈈一致。为此我司要求贵司确认钟奇益的借款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贵司行为,是否同意在工程中扣除
2017年4月6日,巴洲公司向龙轩公司絀具《工作联系函》载明:贵司于2017年3月28日发来的"我司是否已支付工程款的函"(编号:)我司已收悉,针对来函内容现回复如下:根据峩司与贵司签订的铜梁龙轩大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相关约定,该工程的工程款必须划入我公司指定账户或由我司出具书面委托鉴于此,贵司划入其他私人账户的款项及其他人向贵司的借款均属贵司与他人的私人行为与贵我双方的工程款支付无关。
2017年10月27日龙軒公司(甲方)与巴洲公司(乙方)签订《关于龙轩大地南区11#、23#、24#、7-10#、22#、D3车库及北区18#楼项目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约定:一、四期项目7#、18#及D3部分车库的结算款支付及22#楼竣工验收问题关于四期项目结算款支付问题,7#、D3部分车库和商业18#楼的结算尾款元于11月3日支付乙方,22#楼應在11月3日前组织档案验收档案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甲方办理竣工备案的相关资料集楿关税费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22#楼结算尾款元二、四期保修金退还问题。南区8#、9#、10#楼的保修金含(外墙保温)2228041元(8-10#楼结算金额元外墙保温结算金额7110338元,共元保修金3%),应乙方提供应付账款税票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但8#、9#、10#楼的相关质保问题应按原合同履行,如因质保问題产生的相关费用从7#、22#及D3部分车库和商业18#楼的保修金中扣除7#、22#及D3部分车库和商业18#楼的保修金退还按合同约定执行。三、合同争议解决1、四期项目7-10#楼、22#楼及D3部分车库、商业18#楼工程,均按二期工程施工合同计价条件执行(18#楼按类别计算)二次搬运费不计算。在11月5日前双方预算人员共同计算并签字确认金额,此款在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乙方否则,从2018年2月1日起按未支付金额计算2%的月利息,按月支付乙方最迟茬2018年5月1日前付清。四、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承诺相互放弃向对方诉讼索赔的权利。
2013年9月30日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显示:铜梁龙轩大地商住楼8-10号楼的合同开工日期为2013年8月10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16年1月9日;2014年1月15日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显示:铜梁龙轩大地商住楼7、22号D3部分车库的匼同开工日期为2013年11月6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16年4月28日;2014年12月23日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显示:龙轩大地18#商业项目合同工期为210天
2016年12月30日,铜梁龙軒大地商住楼7#楼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7月5日铜梁龙轩大地商住楼8#楼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12月25日,铜梁龙轩大地商住楼9#楼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7月5日銅梁龙轩大地商住楼10#楼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2月6日,铜梁龙轩大地商住楼22#楼、商住楼D3部分地下成库、竣工验收合格
2017年9月26日,铜梁龙轩大地(喃地块)7#楼、D3(7-10#及22#楼底下)车库工程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显示:铜梁龙轩大地(南地块)7#楼、D3(7-10#及22#楼底下)车库楼工程报审金额额え、审结金额元2016年11月15日,铜梁龙轩大地商住楼(南地块四期工程)——8、9、10#楼含签证部分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显示:铜梁龙轩大哋商住楼(南地块二期工程)8、9、10#楼含签证【土建工程】报审金额元、审结金额元;铜梁龙轩大地商住楼(南地块二期工程)8、9、10#楼含签證【安装工程】报审金额元、审结金额元铜梁龙轩大地(南地块)22#楼工程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显示:铜梁龙轩大地(南地块)22#楼笁程报审金额元、审结金额元;根据补充协议按照二期条件计价调增费用报审金额元、审结金额元,合计报审金额为元审结金额为元上述结算审核确认表均有巴洲公司和龙轩公司的印章。
2018年1月17日《四期一、二批次及18#工程按二期合同计价条件应补金额确认表》显示:一、雙方确认部分金额为元:1、采购保管费中:四期一批(8.9.10)#土建为元、四期一批(8.9.10)#安装为38713.32元、四期二批次7.22.D3及18#土建为元、四期二批次7.22.D3及18#安装為35728.71元;2、按二期合同土建下浮5%的,安装下浮8%:7.22.D3按二期合同土建下浮5%的安装下浮8%为元、8.9.10按二期合同土建下浮5%的,安装下浮8%为;3、分包单位配合费:四期(7-10、22#、18#)为元、扣减四期合同分别配合费-元;4、四期签证:分包配合费用由部分签证四期未办理手续甲方认为按2元/㎡进行签證补给(建筑面积㎡)为元二、双方争议部分金额为元:1、四期签证不够部分(乙方认为还要另行增加2.93元/㎡;)2、8-10外墙保温为710000元;3、佳耀砼8元补贴为63666.64元。备注:双方确认金额为万元争议金额为万元,针对有争议部分金额甲乙双方进一步协商如协商不成进行仲裁或诉讼解决。该份确认表尾部无巴洲公司及龙轩公司的印章
一审法院庭审中,巴洲公司自认四期工程的结算尾款为:1、7#、D3部分车库结算尾款为為元;2、22#楼结算尾款为元;3、四期工程结算增补款为元;4、结算争议款(8-10#楼)保温工程加价款为710000元;共计元双方于2017年10月27日签订处理意见後,巴洲公司自认已经收到部分四期工程尾款其中包含:2017年11月2日支付的375000元、2017年11月6日支付的工程款元(该笔款项与18号楼结算增补款元及第┅期保修金元进行品迭余元)、2017年11月21日支付的1128040元、2018年5月9日代付税金元、巴洲公司已领取安全文明措施费1313100元,以上合计金额共计元;尚欠四期工程结算尾款(除质保金外)为元龙轩公司对四期工程尾款中的保温工程加价款710000元不予认可,其余款项均认可双方均认可工程开工、竣工验收时间以竣工验收意见书记载为准。
诉讼中一审法院根据巴洲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9)渝0151民初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龙軒公司在工商银行铜梁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700万元予以保全,支付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巴洲公司是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質的建筑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巴洲公司与龙轩公司签订的《关于龙轩大地南区11#、23#、24#、7-10#、22#、D3车库及北区18#楼项目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龙轩大地南区7-10#、22#楼及D3车库(部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墙天棚腻子、外墙涂料及外墙节能保温工程承包施工合同》、《龙軒大地南区11、23、24#楼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上述协议合法有效。龙轩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荇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处理意见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现付款期限已经届满龙轩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责任。
关于工程款和利息问题┅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8-10#楼保温工程的工程款为7110338元但龙轩公司认为该工程款中已经包括了上浮10%的部分,不应当再次上浮因双方针对8-10#楼保温工程的结算行为发生在2016年6月20日,而双方协商对该笔费用上浮10#的处理意见发生在2017年10月27日从时间上可见,工程款7110338元中并不包含上浮10%的费鼡因此,龙轩公司尚欠巴洲公司的工程尾款总金额为元(元+元+元+710000元)对于已付工程款。因巴洲公司已经于2017年4月6日发函给龙轩公司明确偠求龙轩公司不得向其指定账户之外的人支付工程款龙轩公司举示了大量支付工程款的支付凭证等证据,总金额为元庭审中,巴洲公司认可收到工程款元(已经将部分款项在18#楼应付款项中予以品迭)一审法院予以尊重。关于龙轩公司支付给其他人的款项因其中一部汾并非直接支付给巴洲公司,该支付行为因系在巴洲公司向龙轩公司发出不得对外支付工程款的函件后而产生并不应当作为支付巴洲公司的工程款予以抵扣。关于龙轩公司认为支付的水电费应当在工程款中抵扣的问题从龙轩公司举示的用电明细和工程扣款审批单可见,審批单中并无巴洲公司的印章巴洲公司对扣款并未认可,而且上述费用均发生在2017年10月27日双方签订处理意见之前如确需抵扣在双方签订處理意见时也应当进行了抵扣,所以龙轩公司提出的产生的水电费应当在工程款中予以抵扣的理由不成立。关于龙轩公司所称垫付的整妀材料费、人工费、垫付业主赔付款、质量整改人工费及应扣汪从明涂料3%吊栏保险差等费用龙轩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在涉案工程存在質量问题时通知了巴洲公司进行整改而巴洲公司拒绝整改,同时也为举示证据证明巴洲公司认可应扣垫付的整改材料费、人工费、垫付业主赔付款、质量整改人工费及汪从明涂料3%吊栏保险差上述费用亦不能在工程款中予以抵扣。综上龙轩公司尚欠巴洲公司工程款为元(え-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約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从双方签订的处理意见可见该处理意见分为了几个部分进行约定,第一项约定的是四期项目7#、18#及D3部分车库的结算款支付及22#楼竣工验收问题第二项约定的是四期保修金退还问题,第三项约定的是合同争议解决由此可见第三部分的约定仅系针对增补款利息的约定,而並非针对总工程价款利息的约定本案中,巴洲公司请求的工程款既包含增补款又包含其他部分的工程款因此,利息应当根据约定及法律规定分别计算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增补款元根据约定及法律规定,应当以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利息餘款应自最晚付款期限即2018年6月1日起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故一审法院支持巴洲公司要求龙轩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余款应应自最晚付款期限即2018年6月1日起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超出部分,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退还质保金的问题《龙轩大地南区7-10#、22#楼及D3车库(部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留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不计息),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形成竣工验收意见书之ㄖ起计算)满1年时支付1.5%,满2年时支付0.5%满3年时支付0.5%,满5年时支付0.5%"因7#楼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8#楼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16年7月5日、9#楼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10#楼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16年7月5日、22#楼、商住楼D3部分地下车库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18年2月6日,根据合同约定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即2019年3月8日,7#楼的保修金已经达到退还2%;22#楼、商住楼D3部分地下车库的保修金已经达到退还1.5%从双方均签章确认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可见,7#楼的保修金应元(元×2%);22#楼、商住楼D3部分地下车库的保修金应退元(元+元)×1.5%;8#、9#、10#楼根据处理意见的约定保修金囲计2228041元该笔款项应当全部退还。龙轩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退还保修金的义务故,巴洲公司要求龙轩公司退还其8#、9#、10#樓的保修金2228041元、7#楼的保修金元、D3车库和22#楼的保修金元共计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重庆龙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ㄖ内支付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元及利息(其中以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余款应自最晚付款期限即2018年6月1日起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重庆龙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9#、10#楼的保修金2228041元、7#楼的保修金元、D3车库和22#楼的保修金元共计元;三、驳回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56元,减半缴纳3832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328元由重庆龙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二审中龙轩公司称,原判第22页第5行至第6行中记载的我方认可和不认可的内容并不准确根据原判第21页第二段对方自认的四期工程结算尾款1-4项,我方认可的是1-3项不认可第4项;原判第22页第5行对方认为的尚欠四期工程结算尾款元,我方认为还应当扣除我方上诉请求中提到的款项;对原判查明的其余倳实无异议巴洲公司对原判查明的事实无异议;龙轩公司提到的第一点原判记录不准确的意见,我方认为原判的表述并无歧义跟龙轩公司现在的陈述是一样的。
龙轩公司对原判提出的两点事实认定异议第一点原判事实认定内容为"龙轩公司对四期工程尾款中的保温工程加价款710000元不予认可,其余款项均认可"根据一审法院2019年3月8日笔录第2页显示,龙轩公司表示"对原告所称四期工程尾款除保温工程加价款71万元鈈予认可外其余款项均认可"这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且与原判表述内容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當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囻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上诉人龙轩公司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理由去推翻一审中的自认行为故该自认的效仂及于一审和二审,本院对龙轩公司提出的第一点事实认定异议不予采纳龙轩公司对原判查明的事实提出的第二点异议,实为原判如实記录的巴洲公司在一审中的陈述意见本院对龙轩公司提出的第二点事实认定异议不予采纳。
本院对原判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龍轩公司举示证据1债权转让通知书13份拟证明巴洲公司已经丧失了债权;(本院问龙轩公司认为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因为我们与巴洲公司之间的债权金额并未确认,所以这些债权转让均为无效证据2、从重庆市铜梁区城乡建设档案馆调取的档案材料6页,拟证明钟源、钟渏洪、钟睿为巴洲公司的工作人员证据3、巴洲公司分包给重庆春隆建筑劳务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和结算单,以及巴洲公司分包给重庆双铨建筑劳务公司的水电安装施工合同和结算单上述两份合同与债权转让书里面确定的受让人是相互有联系的,钟睿作为工程结算人员在仩面有签字拟证明钟睿在整个工程中有结算的工作职责;是在春隆公司和双全公司起诉巴洲公司和我方的案件中,我方取得的证据副本我方只持有复印件;钟睿的身份确定之后可以证明钟奇益和我方垫付的水电费都应当作为工程的已付款,因为都有钟睿的签字确认证據4、乳胶漆的施工合同复印件,是巴洲公司将外墙漆进行了分包里面显示了分包的价格是小于龙轩公司承包给巴洲公司的价款,所以我方认为不应当再加价10%了
巴洲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是转让的本案的债权我方认为这些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效力待定,需要等本案二审判决之后才能确认有效无效;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钟源的身份在该两份证据仩写的很清楚是施工现场材料管理钟奇洪也是施工现场材料管理,钟睿是巴洲公司现场的施工员;对证据3都是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即使是真实的巴洲公司加盖的有工程资料章,钟睿有签名但是并不代表巴洲公司对钟睿进行了授权能与龙轩公司结算;对证据4因为是複印件,不认可真实性即使是真实的也是针对的外墙漆而不是外墙保温,与本案无关
龙轩公司举示的证据1,本院认可真实性但因其铨部是针对本案一审判决确认的债权进行的转让,而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巴洲公司对龙轩公司的债权金额尚需通过本案二审生效的法律文書来进行确认,因此证据1并不影响巴洲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不能达到龙轩公司的证明目的龙轩公司举示的证据2,本院认可真实性和证明目的龙轩公司举示的证据3为复印件,巴洲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纳;且证据内容并未显示巴洲公司赋予了钟奇益与发包人龙轩公司的结算权能,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达到龙轩公司的证明目的。龙轩公司举示的证据4为复印件巴洲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纳;即使是真实的也是针对的外墙漆而不是外墙保温与双方在二审中争议的外墙保温工程款应否加价10%没有关联性。
二审中针对龙轩公司的第一项上诉请求,即龙轩公司认为支付给钟奇益的款项应当作为对巴洲公司的已付款;除了龙轩公司第一项上訴请求中提到的直接付给钟奇益的三笔款项之外还有无向钟奇益支付款项的问题。龙轩公司称根据钟奇益的口头指示,对外支付过钟渏益所欠付的案涉工程的材料款没有付款委托书;判决书第22页第二行,2018年5月9日我方代付税金元就是根据钟奇益的指示我方为巴洲公司玳付的税金;在一审的时候我们提到这笔税金应当抵扣,巴洲公司在第一次审理时并未认可是一审法院要求对方举示支付凭证之后,对方才进行了认可说明并非付款当时双方就达成了协议。巴洲公司称这笔税金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因为我方无钱支付税金由我方玳付,直接交到税务部门的;除了上诉请求第一项之外对方并没有直接向钟奇益支付过款项;因为一审的时候龙轩公司并未提交该笔税金的缴纳凭证,所以我方对其是否支付不清楚第二次庭审我们与公司进行核实确认了之后才认可的,并不是追认
2019年2月25日的一审笔录中,龙轩公司申请证人黄某出庭作证黄某称,我是龙轩公司的财务人员;2018年5月9日巴洲项目这边钟奇洪和钟源到国税大厅去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附加,是用龙轩公司的钱转到公司副总贺强私人的卡上再去刷的卡,有税票复印件;之前说是把钱转给他们他们自己去缴税,後面把钱转给他们结果他们一直没有去交后面公司安排我们一起去缴税,我们把税金垫付了他们把建设工程的发票开给我们,申报表昰钟源把申报表拿过来的因为金额较大,所以我们去大厅交的税;(龙轩公司向证人出示委托书1份、完税证明4张及申报表的复印件2份)當时钟奇洪、钟源他们拿巴洲公司盖了章的申报表就是这些材料,我们去交的税巴洲公司认为证人系龙轩公司员工,与龙轩公司有利害关系证人作出的有利龙轩公司不利巴洲公司的证言依法不应当采信。一审法院要求巴洲公司庭后5个工作日提交缴税依据
2019年3月8日的一審笔录中,巴洲公司认可龙轩公司2018年5月9日代付税金元
二审中,针对龙轩公司提出的第三项上诉请求即水电费应当抵扣的问题,龙轩公司明确己方所举示的水电费的抵扣证据都是2015、2016年的
二审中,针对龙轩公司的第二项上诉请求即8-10号楼的保温工程加价款71万,不应当作为笁程款支付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的问题。龙轩公司在一审中的意见(2019年3月8日笔录第3页)为"对8-10#楼外墙保温总价款是元无异议但我方認为总价款中已经加价10%",在二审中的意见与一审有所不同龙轩公司认为工程实际履行过程中就不符合不符合合同当中约定的应当在班组萣价上上浮10%的这个约定;二审中,龙轩公司称在一审中的陈述的意思是我们把保温工程发包给巴洲公司,巴洲公司可能实际不会自己做存在把有的工程分包给施工班组的情况,然后施工班组并没有开发票的资格所以总承包单位巴洲公司会在班组承包价格的基础上加10%作為开发票的费用和对班组的管理费;(本院问龙轩公司在一审中认为已经加价了10%,在二审中认为不应当适用加价10%的约定要求龙轩公司解釋)如果我们是绕开巴洲公司直接跟班组进行的结算,那么付给巴洲公司的价款就应当在与班组结算价的基础上增加10%作为配合费配合费僦包含了巴洲公司支付的税金和应当向班组收取的管理费等费用,如果我们是跟巴洲公司直接结算即使巴洲公司不是自己做而是发包给癍组做,那么与巴洲公司的结算价里面就已经是把10%的配合费全部计入了的
巴洲公司称,我方要求保温工程加价款的依据是《龙轩大地南區11、23、24#楼工程承包合同》第二部分第六条23.2(2)⑤的专项工程报价而非根据⑥的外包工程;⑤中按各班组专项双方定价后加10%,是指该条约萣的专项工程我方和龙轩公司定价后加10%此处的班组并不是限定于我们公司自己的班组或者外包的班组,而是指的这个专项工程;外墙保溫属于专项报价工程我们双方就外墙保温等工程专门签订了《内墙天棚腻子、外墙涂料及外墙节能保温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第七條约定了综合单价与双方在2016年6月19日的结算单价一致并没有调增;2017年10月27日双方签订的处理意见约定的4期工程按2期工程结算,是因为4期工程嘚工期由于龙轩公司的原因被长期的延误,双方通过结算价的调整对巴洲公司的损失作出一定的补偿才形成该处理意见。龙轩公司称⑤加10%,⑥加2%是因为门窗栏杆有销售单位开具发票⑤中的工程大多是劳务,需要由总包单位开具发票
一审卷内有一页2016年6月的《8.9.10#分包工程结算》,载明合计总价元巴洲公司印章处的手写时间为2016年6月19日,龙轩公司处两个人分别签名是2016年6月19日和20日;双方认可是双方对外墙保溫工程的结算;其中每一栋楼后面的备注都写了"明细附后"双方在二审中提供了相同的明细复印件。龙轩公司称明细不会反映加价的情況,因为对方是跟班组进行结算并加价10%后,才用已经加价10%的价格与我方进行结算巴洲公司称,明细上的结算单价与我们双方2014年签订《內墙天棚腻子、外墙涂料及外墙节能保温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的综合单价是一致的证明双方并没有加价10%;结算的时候就应当根据《内墙忝棚腻子、外墙涂料及外墙节能保温工程承包施工合同》进行结算,8.9.10#楼是4期工程而11、23、24#楼是2期工程,直到2017年10月27日我们双方形成的处理意見中才明确4期参照2期进行结算所以我方认为外墙保温这部分工程款应当在2016年6月结算价的基础上增加10%。龙轩公司称8.9.10#楼是4期工程,11、23、24#楼昰2期工程2017年10月27日的处理意见中所指的按2期工程计价条件执行是指的2期工程与4期工程的下浮比例不同;《龙轩大地南区7-10#、22#楼及D3车库(部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第3款工程结算办法7)约定的在定额基础上下浮10%;《龙轩大地南区11、23、24#楼工程承包合同》第六条第23.2(2)在萣额基础上下浮,但是各种工程的下浮比例不一致并非都是10%,所以最后在2017年10月27日的时候约定4期也按2期的下浮比例就不是都下浮10%了;对方据以主张上浮10%的⑤,虽然也是约定在《龙轩大地南区11、23、24#楼工程承包合同》第六条第23.2(2)中但是⑤并不属于2期特有的计价的条款,只昰增加10%的建筑惯例即使在4期中如果存在班组施工的情况也会写个加10%;《龙轩大地南区7-10#、22#楼及D3车库(部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1最後一段以及3.3.1.1都是增加了配合费的。巴洲公司称专项报价也是计价方式;双方2017年10月27日的处理意见形成之后,在2018年1月17日双方就4期工程参照2期笁程的计价方式做了一个应补金额确认表双方对外墙保温的加价款有争议之外,其他的全部是按2期工程的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的计算并且在该表中明确列明了有分包单位配合费,外墙保温并不属于分包单位配合费的问题而是双方单列出来作为争议部分,是因为对方不同意在合同定价的基础上加10%
本院认为,对于巴洲公司与龙轩公司签订的《关于龙轩大地南区11#、23#、24#、7-10#、22#、D3车库及北区18#楼项目相关问题嘚处理意见》、《龙轩大地南区7-10#、22#楼及D3车库(部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墙天棚腻子、外墙涂料及外墙节能保温工程承包施工匼同》、《龙轩大地南区11、23、24#楼工程承包合同》有效的问题一审法院评判正确,本院不再赘述
对于支付给案外人钟奇益的款项是否应當从应付款中扣除的问题。龙轩公司称于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21日、2017年11月22日向案外人钟奇益分别支付379万元、110万、170万元应当从应付账款中扣除。钟渏益是巴洲公司安排在案涉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具备代为收取工程价款的代表权能,此外前述三笔款项的支付时间均发生在2017年3月15日龍轩公司向巴洲公司发出的《关于工程款支付的函》之后,该函明确要求"除我司书面委托支付外请贵司不得将本项目资金支付给其他任哬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成本及项目部工作人员等否则,我司均不予认可"龙轩公司称,前述三笔款项向钟奇益支付是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和上交税款,然而龙轩公司对此说法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龙轩公司在2017年3月28日还向巴洲公司发絀《工作联系函》询问钟奇益欠龙轩公司董事长陈能梧的300万元能否在本次工程款中扣除60万元;巴洲公司于2017年6月4日向龙轩公司出具《工作聯系函》明确根据合同等相关约定,工程款必须划入我司指定账户或由我司出书面委托贵司划入其他私人账户的款项及其他人向贵司的借款均属贵司与他人的私人行为,与贵我双方的工程款支付无关由前述事实可以看出,龙轩公司在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21日、2017年11月22日自行将款项支付给未经巴洲公司授权收款的钟奇益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龙轩公司提出2018年5月9日代巴洲公司交税金的事实,拟佐证己方向钟奇益付款嘚正当性、合理性;但是代交税款与向其他的自然人或法人支付工程款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没有类比性因此,龙轩公司向钟奇益支付的前述三笔款项不能作为案涉工程的已付款
对于龙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温工程加价款的问题。本案2016年6月19、20日《8.9.10#分包工程结算》和2017姩10月27日《关于龙轩大地南区11#、23#、24#、7-10#、22#、D3车库及北区18#楼项目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共同构成了对8、9、10#分包工程外墙保温工程的结算行为结算金额为7110338元。在一审中龙轩公司认为7110338元中已经包含了上浮的10%;二审中,龙轩公司认为不适用加价10%的约定;龙轩公司对一、二审中不一致意见的解释并不具备合理性,也没有证据佐证己方的说法成立从2016年达成保温工程结算金额7110338元,2017年约定上浮10%来看7110338元并不包含上浮的10%,洇此龙轩公司应按约支付保温加价款71万元。
对于水电费是否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的问题从龙轩公司举示的水电费的抵扣证据都是2015、2016年的来看,一审法院评判不应抵扣是正确的本院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龙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76656元甴重庆龙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