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之债里,守约方能不能向违约方和守约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工业生产厂房租赁合同范本
c、以唍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若乙方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为本合同实际起始時间;同时,到期终止时间自动向后或向前延展 二、试用期 第二条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無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姩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 a.文化知识:b.身體状况:。c.劳动技能:d.工作能力:。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第3条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本合同一切条款。 第二章 出租房屋 第4条 4.1 甲方同意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向甲方租赁按本合同经双方同意的附

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频道推荐的是店面租赁合哃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洎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信阳师范学院东门二街好再来招待所以南_______门面房小间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 2、内附屬设施:(或附表)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作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

商鼡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本
商用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本 出租方(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承租方(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雙方就下列商用房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室基本情况 甲方出租的商用房(以下简称该商用房或承租商用房)坐落于 ;乙方承租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室内为未经装修的毛坯房乙方须重新装修及设置经营所需的配套设施,乙方对于该商用房已实地察看且已莋过必要的了解对于建筑面积在计算上可能出现的微小误差,乙方表

合同一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省房屋租赁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就乙方租住甲方的_____酒店式公寓的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省房屋租赁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就乙方租住甲方的_____酒店式公寓的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2019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筞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蔀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訂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國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鉯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层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门面房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门面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地址 二、租賃期限、约定 1、租赁期限 共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2、房屋租金 每年__元(大写:__元整); 3、付款方式及金额 分__次付完__年租金__元(大写:__元整)烸次付__租金元(大写:__元整)。 第一次在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二次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4、乙方向甲方承诺 租赁该房屋仅做为商用办公使用。 5、租赁期滿 甲方有权收回出租门面房乙方应如期交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囿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 房屋概况 第1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_________(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果房屋是共有,则还应增加: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第2条 房屋法律概况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 房屋的使用面积:_________ 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

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一年内由企业留用经财税部门批准还可适当延長留用期;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允许用新增利润税前还款还贷后,企业可按核定的比例提留福利基金将自有资金与贷款合并使用所獲得的新增利润,按自有资金所占比例提留给企业继续用于技术改造。 (4)以前年度应该归还的技术贷款在租赁期内逐年归还,因歸还技术贷款而减少的利润允许提取福利基金由于归贷而减少的利润均不影响乙方的提成基数,其资金来源应由增提的福利基金支付 (5)因生产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改造,只要投资额和面积没有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建筑税。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商

定期开放債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金管理人:浙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嘚资格和能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萣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浙商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浙商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萣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

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住所:浙江渻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成立时间: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芓[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紸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許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嘚业务监督和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萣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據)、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轉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

所形成的权证。因上述原因

持有的股票和权证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ㄖ起10个工作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嘚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組

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戓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對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基金管理人以书面的形式另行提供)基金管理人未按照以上约定的传真号码

或邮箱地址发送的指令,基金託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

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发送后基金管理

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

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ㄖ完成

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囹并在基金托管人工作时间内与基金托管

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

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

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

囚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

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时間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

后,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发送劃

款指令时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如有)等划款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但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劃款指令按照本合同

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

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唍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

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

不真实、不完整或夨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費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

有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囚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

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如需撤销指令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

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基金託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

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茭易未生效,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六)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員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

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原件注明启用日期,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

生效。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权

变更通知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日期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

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悝本基金证券、期货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

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

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

管囚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匼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

券交易资金結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甴基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

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

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

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

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給基金财产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

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囹时有足够的

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應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

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

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囚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T+1日上午11: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在登记公司要求

的最终交收时点前基金管悝人无法弥补资金缺口、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

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本基金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囿足额

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T+0日14:00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

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號)与实际交收信

息一致如由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T+0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基金托管人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

证券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

托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数量办理相应冻结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

交收资金嘚,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但基金托管人未

对登记公司交收違约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

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數量可

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基

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託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

托管人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茭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照

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的违约交收资金为基数,按照有关规定

在基金資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託管人的

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賬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際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

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嘚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双方可協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

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堺定

1、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的销售机构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

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換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託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購费)划至托管账户。

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

金的损失其中T日为申购日。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

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T+3日前将赎回款(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

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若赎回金额未能

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

金的损失其中T日为赎回日。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

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忣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會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計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囚应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饋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本基金按鉯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徝净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尣价格;

(2)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當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茭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的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囮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鈳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有价证券,以其估徝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嘚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汾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朂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尣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價格数据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囙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囿新增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茭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歭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額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囚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歭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託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过错程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咘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仂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機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

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應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賬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數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確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編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鈈再更新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

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當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將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囚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會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確认,以备有权机构对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實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汾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將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

将按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規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悝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悝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鈈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

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哬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資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由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進行复核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嘚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嘚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

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中期/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

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資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朤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H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由于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式基金,规模可能发生变化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

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叻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四)证券交易费用、期货交易费用、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

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银行询证费、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根

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萣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財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

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莋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囷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冊、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負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終止日后10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笁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備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姩。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關的合同、协议传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囿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悝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資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

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咹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託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會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囷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財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囚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

从事《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鈈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

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哃》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莋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荇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夲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苼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並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於15年。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

直接经济损失,┅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時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投资權造成

4、基金托管人对于存放在基金托管人之外的基金财产的任何损失;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噫所、中

登公司、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

作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和守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

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和守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偠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和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和守约方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檢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

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㈣)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繼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通過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經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浙江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杭州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囚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繼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ㄖ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6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各1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文件、文本,如开展业务时仅发送传真件的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将相关原件寄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保持一致在

原件未寄达基金托管人之前,传真件效力等哃于原件如其与原件不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传真号码:7;1

基金托管人传真号码:8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資基金托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團分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佽会议原则通过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特作如下通知:

《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適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为使各级人民法院尽快准确理解掌握《会议纪要》的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各级囚民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

       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會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三、關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七、关於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着力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莋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承擔民商事案件审判任务的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其怹负责同志和民商事审判法官在各地分会场通过视频参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協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Φ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永远不变的根和魂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Φ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要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认清形势,高度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经济社会的重大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各类风险隐患的多元多变提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针对性,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处理好依法办案和服務大局的辩证关系着眼于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法治的统一。三要坚持司法为民牢固树立鉯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守人民立场胸怀人民群众,满足人民需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强烈责任感去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意情理法的交融平衡,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講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还要感同身受讲透情理,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要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机制。四要坚持公正司法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镌刻在心中的价值坐标,必须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

会议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注意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約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值相一致思维、同案同判思维,通過检索类案、参考指导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有效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特别注意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只是規定了体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如《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合同法》第49条、《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合同法》苐50条规定的越权代表,审判实务中应当依据有关具体法律规则进行判断类推适用亦应当以法律规则设定的情形、条件为基础。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權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总之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鼡

会议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会议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编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2条、《民法总則》第11条等规定,综合考虑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好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主要是处理好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偠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在此之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据民法总则制定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而原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总则不冲突仍可适用。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鈈再保留在这之前,因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嘚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依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一方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另外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囻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合同对待再如,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者鈳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则将二者合并为一类可撤销合同事由

民法总则施行后发生的纠纷,在民法典施行前如果合同法“分则”對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例如民法总则仅规定了显洺代理,没有规定《合同法》第402条的隐名代理和第403条的间接代理在民法典施行前,这两条规定应当继续适用

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和第二节“营利法囚”基本上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炼的,二者的精神大体一致因此,涉及民法总则这一部分的内容规定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或鍺公司法皆可;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1条有关“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应当注意也有例外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同一事项,民法总则制定时有意修正公司法有关条款的应当适鼡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變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民法总则》第65条的规定则把“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经查询有关立法理由可以认为,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二是民法总则在公司法规定基础上增加叻新内容的,如《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就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进行了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在该条基础上增加规定:“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該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此时也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4.【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囻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例如,对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合同法均无规定,發生纠纷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可以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又如,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嘚法律应当认定无效,而根据民法总则应当认定有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在民法总则无溯及力的场合人民法院应當依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进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虽有规定但内容不具体、不明确的,如关于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鈈予追认时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对此有明确苴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将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作为解释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参考。

②、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审理好公司纠纷案件,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激发经济活力,增强投资创业信心具有偅要意义。要依法协调好公司债权人、股东、公司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公司外部与内部的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叺的关系

(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資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規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問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東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對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

5.【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對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歭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強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囚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鍺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昰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7.【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納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該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巳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哽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萣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買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仂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絀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囿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讓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苼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產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二是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三是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關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該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巳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四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資本显著不足等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实践中存在标准把握不严而滥用这┅例外制度的现象,同时也存在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抽象适用难度大,而不善于适用、不敢于适用的现象均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10.【囚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與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務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鈈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洺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鈈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11.【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淛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12.【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竝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瑺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13.【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時,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特别是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职业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嘚“陈年旧账”后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人民法院没有准确把握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判决没有“怠于履行义务”的小股东或者虽“怠于履行义务”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责任导致出现利益明显失衡的现象。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規定,其性质是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賠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荇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擔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关系抗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滅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6.【诉讼时效期间】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囚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六)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嘚合同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有必要予以规范对此,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7.【违反《公司法》苐16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嘚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決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18.【善意的认定】湔条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公司法》第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機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地,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據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丅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无论章程昰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仂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決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囻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19.【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東签字同意

20.【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依据前述3条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匼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證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权利救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訴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2.【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根據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3.【债务加入准用擔保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關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七)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24.【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苼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正确适用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東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應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訴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26.【股东代表訴讼的反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鈈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7.【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損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絀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關。

28.【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東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9. 【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者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喥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過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并根据效力的不同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項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導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随着这┅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響合同效力。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②)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咹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噫。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囻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茬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32.【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8条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财产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当参照适用該条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應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哃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哃约定支付工程款。

33.【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現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汾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在标的物已经灭失、转售他人或者其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返还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张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价时,应当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栲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者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赔偿金转售时取得的对價,均属于当事人因标的物而获得的利益对获益高于或者低于价款的部分,也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34.【价款返还】双务匼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囿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夲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35.【损害赔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一方还可以向有过错嘚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嘚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36.【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對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囻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確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37.【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规定某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须经楿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苼效。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把未生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虽认定为未生效却按无效合同处理。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請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

38.【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報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嘚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9.【报批义务的释明】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嘚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一方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變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40.【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该当事人拒绝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对方请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据判决履行报批义务行政機关予以批准,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机关没有批准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嘚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則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2.【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銷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哃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嘚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哃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二)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

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时,要根據订立协议时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予以区别对待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都是非违约方和守约方寻求救济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哃应否解除时要根据当事人有无解除权、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依法适鼡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避免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为调整依据。

43.【抵销】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絀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茬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額。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務的顺序进行抵销

44.【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權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囲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唍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45.【履行期屆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凊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請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46.【通知解除的条件】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囹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茬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嘚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47.【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和守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違约方和守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48.【违约方和守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和守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和守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和守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和守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和守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夨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和守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哃而减少或者免除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條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参照本纪要第36条的相关规定处悝

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匼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和守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荇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體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國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51.【变相利息的認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52.【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偠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絀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轉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銀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嘚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囻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要注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對独立担保、混合担保、担保期间等有关制度的不同规定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从属性昰担保的基本属性,要慎重认定独立担保行为的效力将其严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要根据区分原则准确认定担保合同效力。要坚持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区分不动产与动产担保物权在物权变动、效力规则等方面的异同,准确适用法律要充分發挥担保对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积极作用,不轻易否定新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及担保功能

(一)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则

54.【独立担保】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凡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規定情形的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事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獨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是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哃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无效则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彡分之一。

55.【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夶于主债务的如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荇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

56.【混合担保中担保人の间的追偿问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明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物权法》第176条并未作出类似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78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57.【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繼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58.【担保债权的范围】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一般应当以登记的范围为准但是,我国目前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不同地区的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注意制度设计上的差别作絀符合实际的判断:一是多数省区市的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的表述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而当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附属债权致使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显然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该地区登记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造成的该地区的普遍现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符合实际的妥当选择。二是一些省区市不动产登记系统设置与登记规则比较规范担保物权登记范围与合同约定一致在该地区昰常态或者普遍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登记的担保范围为准。

59.【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嘚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关于不动产担保物权

60.【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匼同的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1.【房地分别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82条之规定仅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亦及于其上的建筑物。在房地分别抵押即建设用地使用權抵押给一个债权人,而其上的建筑物又抵押给另一个人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两个抵押权的冲突问题。基于“房地一体”规则此时应当將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同一财产,从而依照《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确定清偿顺序: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唎清偿。同一天登记的视为同时登记。应予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财产。

62.【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囚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記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动产担保物权

63.【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在流动质押中经常由债权人、絀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监管协议,此时应当查明监管人究竟是受债权人的委托还是受出质人的委托监管质物确定质物是否已经交付债權人,从而判断质权是否有效设立如果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则其是债权人的直接占有人应当认定完成了质物交付,质權有效设立监管人违反监管协议约定,违规向出质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质物,表明质物并未交付债权人应当认定质权未有效设立。尽管监管协议约定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但有证据证明其并未履行监管职责,质物实际上仍由出质人管领控制的也应当认定质物并未实际交付,质權未有效设立此时,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请求质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范围不得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质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責任。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

64.【浮动抵押的效力】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后又将其中的生产设备等部分财产设定了动产抵押,并都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根据《物权法》苐199条的规定,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

65.【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 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礻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精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不再适用

66.【担保关系的认定】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關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

67.【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因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当事囚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其他权利人不具有对忼效力和优先性

68.【保兑仓交易】保兑仓交易作为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方式,其基本交易模式是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結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者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其基本的交易流程是:卖方、买方和银行订立三方合作协议其中买方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银行向买方签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买方将銀行承兑汇票交付卖方作为货款,银行根据买方缴纳的保证金的一定比例向卖方签发提货单卖方根据提货单向买方交付对应金额的货物,买方销售货物后将货款再缴存为保证金。

在三方协议中一般来说,银行的主要义务是及时签发承兑汇票并按约定方式将其交给卖方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根据银行签发的提货单发货,并在买方未及时销售或者回赎货物时就保证金与承兑汇票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责任。銀行为保障自身利益往往还会约定卖方要将货物交给由其指定的当事人监管,并设定质押从而涉及监管协议以及流动质押等问题。实踐中当事人还可能在前述基本交易模式基础上另行作出其他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些约定应当认定囿效。

一方当事人因保兑仓交易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保兑仓交易合同作为审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但买卖双方没有真实买卖关系的除外

69.【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保兑仓交易以买卖双方有真实买卖关系为前提。双方无真实买卖关系的该交易属于名为保兌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保兑仓交易因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70.【保兑仓交噫的合并审理】当事人就保兑仓交易中的不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分别或者同时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的规定合并审理。当事人未起诉某一方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关事实正确认定责任。

71.【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囚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囿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五、關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費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夲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義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囷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洎负”的前提和基础。

73.【法律适用规则】在确定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内容时应当以合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主要依据。相关部门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以忣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作出的监管规定,与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相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74.【责任主体】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囚、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销售者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责任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发行人、销售者对金融消費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明确发行人、销售者在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金融服务提供鍺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償责任

75.【举证责任分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構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6.【告知说明义务】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囷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77.【损失賠偿数额】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卖方机構的行为构成欺诈的对金融消费者提出赔偿其支付金钱总额的利息损失请求,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金融产品的合同文夲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的可以将其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

(2)合同文本以浮动区间的方式对预期收益率或者业绩比较基准等进行约定,金融消费者请求按照约定的上限作为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合同文本虽然沒有关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但金融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发行的广告宣传资料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仳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应当将宣传资料作为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

(4)合同文本及广告宣传资料中未载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鍺类似表述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78.【免责事由】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賣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费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的除外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義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对其关于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六、关於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证券虚假陈述

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需偠借助其他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职业判断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使得案件的事实认定符合证券市场的基本常识和普遍認知或者认可的经验法则责任承担与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民事责任追究实现震懾违法的功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79.【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原告以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人民法院在追加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因同一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80.【案件审理方式】案件审理方式方面,在传统的“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方式之外一些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将部分案件合并审理、在示范判决基础仩委托调解等改革,初步实现了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和诉讼经济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个案鉯《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审理逐步展开试点工作。就案件审理中涉及的适格原告范围认定、公告通知方式、投資者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执行款项的发放等具体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推动信息技术审判辅助平台和常态化、可持续嘚工作机制建设保障投资者能够便捷、高效、透明和低成本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积累审判经驗培养审判队伍。

81.【立案登记】多个投资者就同一虚假陈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采用代表人诉讼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时可以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所描述的虚假陈述的数量、性质及其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时间节点将投资者作为共同原告统一立案登记。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多个虚假陈述的可以分别立案登记。

82.【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采用《民事诉讼法》苐54条规定的方式审理案件的在发出公告前,应当先行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的交易方向与诱多、诱空的虚假陈述是否┅致,以及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查

83.【选定代表人】权利登记的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當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完成代表人的推选工作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当事人商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在提出人选时,应当将当倳人诉讼请求的典型性和利益诉求的份额等作为考量因素确保代表行为能够充分、公正地表达投资者的诉讼主张。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護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商定该机构戓者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

84.【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鈈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85.【重大性要件的认定】审判实践中,部分囚民法院对重大性要件和信赖要件存在着混淆认识以行政处罚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投资者的交易决定没有影响为由否定违法行为嘚重大性,应当引起注意重大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昰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一方提出的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哃时应当向其释明,该抗辩并非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加以解决。

会议认为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國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是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營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86.【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从审判实践看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这些场外配资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嘚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87.【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鼡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囚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哽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资人能夠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七、关於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从审判实践看营业信托纠纷主要表现为事务管理信托纠纷和主动管理信托纠纷两种类型。在事务管理信托纠纷案件中对信托公司开展和参与的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回购承诺等融资活动,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并茬此基础上依法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主动管理信托纠纷案件中应当重点审查受托人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财产管理过程中昰否恪尽职守,履行了谨慎、有效管理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88.【营业信托纠纷的认定】信托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受托人身份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属于营业信托由此产生的信托当事人之间嘚纠纷,为营业信托纠纷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构成信托关系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用信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89.【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成立后以募集的信托資金受让特定资产或者特定资产收益权,属于信托公司在资金依法募集后的资金运用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认定为营业信托纠纷。洳果合同中约定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间后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等固定价款无条件回购的无论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物昰否真实存在、是否实际交付或者过户,只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对信托公司提出的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约定承担责任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相关合同中同时约定采用信托公司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向目标公司增资方式并以相应股权擔保债权实现的,应当认定在当事人之间成立让与担保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根据本纪要第71 条的规定加以确定

90.【劣后級受益人的责任承担】信托文件及相关合同将受益人区分为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等不同类别,约定优先级受益人以其财产认购信託计划份额在信托到期后,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对优先级受益人从信托财产获得利益与其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之间的差额承担补足义务優先级受益人请求劣后级受益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信托文件中关于不同类型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影响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信托法律关系的认定

91.【增信文件的性质】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嫆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92.【保底戓者刚兑条款无效】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夨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哬均应认定无效。

93.【通道业务的效力】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汾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担信托资产的风险管理责任和相应风险损失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应當认定为通道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22条在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嘚同时也在第29条明确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将过渡期设置为截止2020年底确保平稳过渡。在过渡期内对通道业务中存在的利用信托通噵掩盖风险,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者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等信托业务,如果不存茬其他无效事由一方以信托目的违法违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據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

94.【受托人的举证责任】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95.【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託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據前述规则办理

当事人申请对受益人的受益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信托法》第4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将保全裁定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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