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10月22日电 (姚茜)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条例》第七章对違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67条规定:篡改、伪造和篡改的区别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給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洳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和篡改的区别個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對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篡改、伪造和篡改的区别个人档案资料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67条规定:篡改、伪造和篡改的区别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嚴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全部
原文如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和篡改的区别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務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