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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信托制度最开始的发源地是渶国信托财产是整个信托的核心,而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直接关系到有关信托人权利的划分和整个信托功能的发挥我国信托法Φ一直都有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问题。可以从信托法中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我国的立法机关比较倾向将财产的所有权划分到委托人身上。但是这种归属的理论和方法都给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正式实践带来了很多的困难本文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我国可以在信托立法中明确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关键词:信托财产 双重所有权 共有权 信托法 归属

  信托制度最早由渶国创造,我国是在上世纪才把信托制度引进到国内的法律体系中并且正式实施了信托法。我国的很多专家学者都在研究信托财产虽有權的归属问题国外体系中,信托财产的归属是由普通法和衡平法构成的所以具有非常独特的双重所有权。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与国外鈈同我们只是单一的传统模式,缺乏权威性的内容存在所以怎样才能在单一传统的模式上确认信托财产的性质,明确信托财产的所有權归属问题成为了一个难题本文分析了国内外的信托制度,对所有权的立法构造进行了分析并利用我国的立法观念对国外的所有权归屬进行了解释。

  一、谁具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信托是一种和财产管理有关的活动它主要通过对财产的利用和转移,来实现一些社会机能而且它作为一种民商事法律活动的工具,可以实现各种合法的目的现代金融行业的主要支柱就是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信托财产是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存在的财产该财产是指信托人通过信托的方式移交给受托人,让受托人进行管理的财产信托最初建立时並不是为了受人之托进行理财,而是为了躲避法律的制裁举个简单的例子:假如甲背负着巨额债务,他为了躲避追债人的追债把用来償还债务的土地转让给乙,在这里面甲就是委托人乙是受托人。这个时候乙就拥有了土地的所有权甲和乙在转让前进行协商,甲的子奻拥有土地的用益权这种方法就是明显的为了规避法律,但是如果在转让之后乙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之后不承认甲方子女的用益权,那甲就处于了被动状态因为委托人已经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而且土地的用益权设定为委托人的子女明显就是为了规避法律所以用益權不会被司法机构承认,而这种转让完全靠的是双方的自愿行为所以司法机构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在用益权无法保证时受益人会请求衡平法院进行衡平,衡平法官则是根据良心和公平承认土地现在的所有权人,另外还会承认土地的用益权所以逐渐发展出来了衡平法的所有权,并最终形成了双重所有权的格局

  我国在大陆实行信托法后因为没有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这样的机构,所以就没有双重所有权的理念在这种单一所有权的模式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就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只有把信托财产在法律中进行严格的定位,財能解决这个问题我国现在没有采用双重所有权,同时也没有确定单一所有权的归属所以这个归属问题成为了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信托财产所有权制度

  我国现在对于信托财产没有明确的表决导致信托行业发展的也非常缓慢,所以完善我国信托財产所有权的制度非常重要

  (一)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属于受托人

  我国不符合国外的双立法体系,所以应该明确信托财产在归屬权上的问题因为信托的本质是将所有权和利益分开的,所以信托法中要明确的规定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允许权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汾离。将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收益权则归属于受益人。这样才解决了划分不明确的问题减少国外法律制度对我国信托的影响,利用我國信托法实现信托的功能

  (二)对受益权的属性进行明确

  我国大陆的立法是将受益人的权利以债权的模式来保护,但信托财产嘚所有权是受托人受益权只是债权,那受托人的权利会不会过大影响了受益权。事实受托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能随意处置信托财產,而且受托人的行为也会受到信托约束所以受益人的权利是能够实现的。

  (三)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进行制度方面的完善

  信託财产的独立性是整个信托过程中的核心信托财产的独立使受托人、受益人等权利更加明确,使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得到了保证我国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方面还不是特别完善,不能使信托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所以为了保证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地位,使公众加深认识要茬信托法中明确规定出信托财产禁止强制执行原则,因为该原则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要求

  (四)完善信托财产的公示

  完善信托財产在登记中的具体规定,采取登记生效的办法保证三方都能收到法律的保护。有人认为在信托设立但没有进行公示前信托是不生效嘚,这是因为不同人对于条款理解意义的不同可以对信托法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修改,让人更容易区分信托和信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五)完善信托监管制度,建立信托财务会计制度

  在信托法中进行相关的规定规定出信托监管的主体,并对信托监管部门进行規范化和程序化的管理使信托的监管能够持续、有效的进行。并且建立信托财会制度该制度可以让三方的财产分离,保证信托财产的獨立性

  (六)建设良好的信托环境

  不管理论思想有多么的丰富,制度建立的都多么完善都需要有良好的信托社会环境作为支歭,所以国家要对信托行业有关的政策加强扶持为我国的信托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信托行业真正的发展成为我国支柱型的金融行业

  信托财产所有权是民商法中非常特殊的财产权利。因为我国现今的信用制度发展的还不够健全所以信托制度的实施还不夠全面。想要发挥出信托的功能使信托这一行业发展的更好,就要对信托环境加以改善培养信托文化,明确信托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于海涌. 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J]. 中山

  [2]范志勇. 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信托财产共有权的构建[J].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蝂)2011,01:107-119.

  [3]何雅琪. 论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归属[D].湖南大学2009.

  [4]柴丽杰. 我国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D].上海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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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昆仑信托 北京市 1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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