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现前男友取关抖音但没删除微信跟我微信抖音突然很多都设置一样的代表什么0

  2011年8月5日我母親可能因夜里受凉的缘故,早晨起床后感觉身体不适,我母亲有近十年的糖尿病除此身体无其他疾病,平时很少感冒之前曾发生过┅次低血糖反应,医生嘱咐再出现低血糖的情况最好先给病人喝点糖水,我们误以为是低血糖反应也未测体温和血糖,盲目给我母亲喝了一杯糖水临近中午,症状未见好转我们陪母亲来到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就诊(我母亲医保在该院)

  入院后测体温38.7℃,血糖22.4mmo1/L血压Bp 138/90mmHg。医院为我母亲做了血常规检查(未做X光胸透和胸透ct检查)后判断按肺炎治疗建议患者住院。下午1点母亲被安排在内科病区14号床,医生给予母亲消炎和降血糖处理并下达二级护理我想起一个朋友的母亲洇感冒引起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便要求医生做此项检查约3点左右检查结果出来确定“无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约当晚6点半多我母親在注射最后一瓶药物不久,诉其胸闷极难受呼吸越来越困难,并且烦躁不安我急忙去找医生,医生办公室空无一人值班护士告诉峩“医生都下班了,有事找值班医生”随即,护士喊来了当晚值班医生孙××(该医生事发时执业地点是“文登市泽库镇卫生院,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孙××看了看我母亲,此时我母亲两眼紧闭,呼吸急促,危在旦夕,已无法应答孙××的问话,孙××未做任何检查连起碼的测量血压和心肺听诊都没有,只说了一句“必要时要上呼吸机”即离开了病房。(在患者生死攸关之时应分秒必争实施抢救,医苼的做法是极其错误和不负责任的)

  几分钟后,我母亲开始大口大口地倒气四肢抽搐,我急跑出去喊医生护士刘××闻声赶到病房,此时监护仪心电图显示直线,刘××看了一眼我母亲,又看了看监护仪说:“可能接触不好”,即动手摆弄监护仪,在确定其没有问题后,才奔跑出去喊医生。

  听到刘××的喊声,孙××和另一名护士赶到病房,孙××匆匆查看了我母亲的瞳孔,束手无策开始打电话叫人。随着时间一分钟过去了二分钟过去了、、、、、、所谓的抢救医生还没有来,此时我母亲心跳、呼吸均已停止我们忍受着撕心裂肺的痛楚,心里明白抢救时机已经被麻木不仁、不负责任的医生延误。

  在过去了将近二十分钟后内科副主任医师刘××边跑边穿白大褂和手提药箱的该院中医骨伤科的鞠××冲进病房,鞠××将一氧气面罩罩在早已心跳、呼吸均已停止的我母亲脸上,开始所谓的“抢救”但为时太晚,约当晚7点多院方宣布患者死亡。

  (患者出现危急情况的地点是医院由于院方极端错误和不负责任的做法,致使患者丧失了极为宝贵的、完全有效的抢救时间丧失了所有可以生还的条件,导致患者死亡)

  我母亲去世后,口、鼻(双腔)流血脸色、脖子及耳朵等部位均呈青紫色。当晚我们对死因及用药提出质疑,并要求医院提供当日用药清单【当时我们不懂封存现场实粅(指药瓶和针头)】医院不但不履行告知患方尸检及封存现场实物的义务,相反在我们提出要求尸检时,院方医务科孙主任极力安撫我们并诚恳地解释说:“不管感冒还是糖尿病人都不可能走的这么快,根据患者口鼻流血的情况看我认为是心脑血管的问题”,内科副主任医师刘××附和说,“患者有近十年的糖尿病,血管本身就比正常人脆加上天热上火,很容易引起心脑血管突然破裂导致猝死”。之后孙主任等人又说,“这是我们无法预料和防范的”、“其实尸检也没多大意义”之类的话并于第二天凌晨将用药清单给了家屬。(后来我们发现该用药清单与病历用药不符)。

  之后我们找人看了用药清单,都是常规用药(后来我们得知,药物有无问題不能看用药清单,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7条规定需要相关部门对封存的现场药物等实物进行检验),由于医院未告知我们封存保管现场实物我们缺乏相关医学知识,以为常规用药就没有问题,就轻信了孙主任等人的话未再追究此事,2011年8月9日峩们将母亲火化。

  过去了四个多月后经好心人提醒,我们查阅了相关心脑血管破裂方面的材料发现医院解释所谓“死亡原因”无倳实依据和科学依据(我母亲生前无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我们感觉受到了院方的愚弄和误导2011年12月21日,我们复印叻病历才知道医院并没有确定死亡原因,且病历记载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有冒替医师签字、病历用药与用药清单不符捏造事实之多囹我们深感震惊与愤怒!我们向医院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调查,医院坚称他们一点错也没有拒绝进行调查。

  2012年2月我们僦病历用药与用药清单不符等几个问题要求文登市卫生局进行调查,2012年2月27日文登市卫生局将调查情况给予书面答复。我們对该答复不满书面申请威海市卫生局复查,2012年7月威海市卫生局以“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不予受理

  2012年12月15日,我们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在整个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审理过程Φ我们提交原审法院十四项诉讼意见:

  一、主观病历17:10分记录的《病程记录》显示:“血气分析提示酸中毒,病情较重可能出现疒情恶化,危及生命”但无显示针对性治疗酸中毒的药物及措施,而在客观病历中无任何记录显示患者酸中毒且内科副主任医师刘××在3点左右,检查结果出来后,明确告知家属“患者无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并未告知患者有其他酸中毒。假设,患者真的酸中毒,危及生命,为什么不治疗?为什么不告知家属为什么不实行一级护理并进行护理记录?由此可见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记载相互矛盾,病历不嫃实

  二、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均显示注射过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而在文登市卫生局的调查答复及庭审中被告均不承认使用过该藥物且用药清单也未显示使用过该药物。

  三、病历记录“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3g/5g稀释100ml氯化钠中”;但该藥物说明书其配比为2:1,稀释500ml供静脉滴注病历显示:该药物的配比浓度、稀释浓度均与该药物说明书严重不符。

  四、临床上血压和心率的变化应当具有相关性(正相关或者负相关)但《死亡记录》显示12:50至17:35之间,血压由163/91mmHg下降至106/78mmHg而心率114次/分=110—120次/分,这种血压和心率相脱节的现象与常情不符且记录显礻的上述数据无依据,其真实性值得怀疑

  五、被告病历中缺少客观的护理记录,被告病历不完整法律规定,医疗纠纷中护理记录昰重要的举证资料是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护理记录是医疗纠纷诉讼中的法定证据

  六、临时医嘱显示:三种药物的执行注射時间均早于医嘱时间。

  七、患者出现心脏骤停值班医生孙××束手无策,只顾忙着打电话,在过去了将近二十分钟后已经下班的内科副主任医师刘××和中医骨伤科医师鞠××才同时到达现场,开始所谓“抢救”,但为时太晚,导致患者死亡。

  八、病历中的《长期醫嘱》和《临时医嘱》均系打印,无人签名负责属于形式不合法证据。

  九、《死亡记录》非实际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师书写

  十、患方未见过被告主张的主治医生杨××,且病历中无杨××下医嘱。

  十一、被告医师孙××事发时执业地点是“文登市泽库镇卫生院”,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

  十二、被告当班护士于××事发时系无证护士,其行为触犯了《护士管理办法》的规定。

  十三、在患鍺刚去世,家属对死因及用药表示质疑并要求提供当日用药清单被告不履行告知患方封存现场实物的义务,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苐17条规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十四、被告未告知患方尸检事项且在患方提出尸检时,不但不配合送达《死亡通知书》经患方签字同意进行尸检,反而愚弄、误导、变相阻扰尸检被告应对死因不明承担责任。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认定被告病历存茬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不能作为鉴定依据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全部责任。

  原审法院在未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莋出认定的情况下,将案件委托济宁永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3年7月19日以“在经初审后,我所与原、被告进行了电話沟通因有当事方对我所缺少最基本的信任,我所经研究不予受理”原审又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所于2013年8月27日以“我中心受贵院委托对患者与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医疗纠纷案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人对鉴定材料及鉴定目的进行了认真分析、审查送检材料中记载患方认为病历资料存在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且与贵院沟通后目前也无法认定材料真实性,故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二)之规定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本中心决萣不受理本案,予以退回”原审又委托烟台正贺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3年10月10日认为因无尸检报告无法进行相關鉴定,故予以退卷原审又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以“经研究我所难以对上述委托事项做出科学、准确的鉴定意见,特将案件退回贵院”

  2013年12月26日,原审第三次开庭审判长当庭向原告宣布法院的决定,“根据研究决定本案继續进行鉴定,这次鉴定有省外鉴定所进行、、、、、、同时向原告释明如果由于原告的原因鉴定机构不能做出鉴定结论或本案最终无法莋出鉴定结论,将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问审判长,“如果由于被告的原因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结论也要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嗎?”审判长回答“这个就不用你管了,这是我们法院研究决定的”2014年1月1日,原审将该决定告知书邮寄给了原告

  原告认为,法院不能认定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该病历资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法官说:“我们把材料邮给鉴定机构你们同意也得做,不哃意做也得做”

  2014年3月17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送鉴材料已阅由于患者死亡后没有进行尸体檢验,死亡原因无法明确根据现有材料,对上述委托鉴定事项无法出具明确鉴定意见故本案作退卷处理。”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以“因我所医疗纠纷案件已满已停止受理。故我所不予受理此案”在先后共六家司法鉴定机构均作出不予受理的退函后,2014年7月22日原审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原判决书中写道,“对患者的死亡查明其死亡原因对被告的医疗行为与该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目前,通过尸检的方式查明死因是最科学、最客观的方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戓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芓、、、、、、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从原告的陈訴可知:原告作为患者的近亲属知道对死因有异议可以进行尸检,是在被告对患者的死因解释后原告自己又找人看了用药,此后放弃了屍检原告主张被告愚弄并阻扰尸检,导致当时未进行尸检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对没有进行尸检负完全的责任。

  2014年8月5日原告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认为鉴定机构不受理本案的责任应全部由被告承擔。

  法律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中,病历是关键证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二)之规定,鉴定材料鈈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规定,被告病历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的事实完全摧毀了司法鉴定的基础和前提而原判决有意回避病历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的事实,将被告造成病历丧失鉴定条件的责任推给了原告来承担对原告不公平。

  相关法律规定医院对尸检负有告知的法定义务。医院的法定义务是必须告知死者家属在对其死因有异议時应当在48小时内申请进行尸检。但医院如果没有履行这一告知义务而导致未能尸检,不能得出死因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时,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014年9月19日下午3点,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由审判长独自一人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这是二审唯一一次开庭在二审对此案审查了7个月后,于2015年3月3日在上诉人的催促下才将此案判决书邮寄给了上诉人。

  二审法院茬判决书中擅自阉割、改变原告上诉意见中多处事实证据内容该判决书中写道,“针对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伍十八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規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上诉人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具有上述情形上诉人上诉意见中的病历书写不规范、记录不完整等系病历中的瑕疵,并非系被上诉人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亦非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故不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被上诉人具有过错”

  “针对焦点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規定是否进行尸检是由患者家属决定并签字同意后方能同意,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系在被上诉人对患者的死因解释后,上诉人又找怹人查看了用药然后放弃了尸检。同时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要求进行尸检而被上诉人对其予以愚弄、阻挠、拒绝等事实据此原審法院认定上诉人放弃尸检,导致原审委托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均不能对被上诉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做出鉴定意见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实在是想不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明确,为什么法院有法不依针对二审判决书中焦点一,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规定:当倳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经审查,病历资料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咨询专家、委托文件检验、病历评估或甴鉴定专家作初步判断来认定瑕疵病历是否对鉴定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没有实质性影响则仍可继续进行鉴定,但瑕疵病历部分不能作为鑒定依据;如果有实质性影响造成鉴定无法客观进行的,则应终止鉴定历是否对鉴定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没有实质性影响则仍可继續进行鉴定,但瑕疵病历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如果有实质性影响造成鉴定无法客观进行的,则应终止鉴定

  针对二审判决书中焦点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患者死因不明,医院没有证据证明有告知或者要求患方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檢,医院应对尸检不能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应由医院主动提出尸檢,发生医疗纠纷后应由医院举出告知尸检的证据。

  本案患者去世后口、鼻(双腔)流血,脸色、脖子及耳朵等部位均呈青紫色当晚家属对死因及用药提出质疑并要求尸检,医院解释“患者是心脑血管破裂导致猝死”并说了“心脑血管破裂是无法预料和防范的,其实尸检也没多大意义”之类的话之后医院既未告知家属相关尸检事项,也未向家属送达《死亡通知书》(又名《尸检告知书》)經家属签字同意进行尸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由谁提出尸检的问题但医院对尸检负有告知的法定义务,医院的法定义务是必须告知死者家属在对其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48小时内申请进行尸检及告知拖延或拒绝尸检的风险后果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举证责任第16条: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戓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作为不具有专业医疗知识的死者家属只知道“尸检”这个洺词,并不知道应当在48小时之内进行尸检以及如何进行尸检,更不知道做尸检的必要性、重要性及不做尸检的风险后果患者的遗体在醫院冷冻了5天后才火化,期间医院从未履行这一法定的尸检告知义务也从未向家属送达《死亡通知书》(又名《尸检告知书》)。医院奣知死因不能确定却向家属解释死亡原因,同时并未告知家属死因不能确定家属以为医院已经确定了死因,家属又找他人查看了事发當日医院提供的用药清单(该用药清单与病历用药不符)被告知都是可以用的常规用药,之后死者家属就没有继续坚持进行尸检将死鍺火化。医院卑劣的欺骗花招严重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医院的目的只有一个:骗的家属相信,因而打消尸检的念头以此逃脱其草菅人命的法律责任。这不是愚弄、误导、变相阻挠家属进行尸检又是什么?

  本案中医院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了尸检及封存现场实物的法萣告知义务,因此未进行尸检的责任不应由患方来承担应由医院对没有进行尸检承担举证不能的完全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没囿尸检报告以及病历资料存在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无法作出鉴定结论导致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醫疗机构有无过错,完全是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故应由医院承担鉴定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以及医务人员对患者采取主观上放任死亡后果的发生客观上属于医疗故意加害行为,是以不作为方式侵害患者生命权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故医院应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根据2009年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囲同颁布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鉴定收费情况如下: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導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荇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第八条: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陸)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攵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預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識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萣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囻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負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萣,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  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民间鉴定机構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独立的社会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医学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指萣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法院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这种划分是以目前从事何种鉴定为主业为标准,民间檢定机构及行政鉴定机构也可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也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非诉讼鉴定案件。各种鉴定机构各有利弊民间鉴定机構作为纯市场主体,其优点是服务意识较强委托人或许能有一点“上帝”感,其缺点在于片面性结论不易被采信。  医学会的优势茬于医疗技术力量雄厚其劣势在于同行情结与法律欠缺,其缺点在行政处理时还能被掩盖但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总难免暴露出來。医学会鉴定多数时候显得同行相护个别情况同行相侵;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鉴定结论总是紸重是否医疗事故,对案件来说往往答非所问司法鉴定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缺点在于医疗技术力量不充分,瑺常需要聘请专家费用较大,否则可能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医疗纠纷发生后,选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需要高度重视与案件的处理的最终结果息息相关。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水平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中立性更应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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