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中山隐私中山亲子鉴定哪里可以做比较正规的机构

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社会案件
維护健康诚信经济社会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最高人囻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社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并就相關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一些社会公众对如何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不同认识请介绍第二十四条起艹的情况。

  答: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社会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社会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社会人明确约萣为个人债务社会,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秉承了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是严格限定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没有超越现行法律规定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遵循的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家庭财产模式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现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修改的该法第四章“离婚”中第四十一条就離婚后的债务社会偿还问题专门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社会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洎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较之1980年婚姻法有了较大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删除了“男女一方单獨所负债务社会由本人偿还”的规定。

  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規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社会考虑到立法的变化以及婚姻法规定,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實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确定了第二十四条的表述。随后的实践表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受到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趋多元化。许多家庭的财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社会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社会由夫妻共同承担自是應有之义因此,对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社会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社会处理,与婚姻法相关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出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通知”?

  答:近年来公众持续关注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題,对此条文存在不同解读有观点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理由主要是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精神相悖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接到一些反映,认为该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社会以夫妻共同债务社会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該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现实中个体婚姻家庭情况千差万別主张修改、暂停适用或者废止第二十四条观点所列举的情况,如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置夫妻忠实义务、诚信原则于不顾虚构债务社會或为赌博、吸毒、非法集资、高利贷、包养情妇等目的恶意举债确实存在。但是这些确为虚构的债务社会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产苼的非法债务社会,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属于第二十四条适用范围,不能依据此条款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责任至于现实中适鼡第二十四条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社会、非法债务社会的极端个例,也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社会性质所致与第二十四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

  因此司法审判中未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出现的判令夫妻一方承担虚假债务社会或非法债务社会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当然,审判中还有个别受案法院在夫妻另一方未能提出反证的情形丅就简单将上述虚假债务社会、非法债务社会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社会。甚至在执行阶段不当引用第二十四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社會并将夫妻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显然与第二十四条作为司法审判标准、不适用于执行阶段的基本属性不一致这不但可能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能造成部分社会公众误解

  鉴于目前社会对夫妻债务社会问题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嫃研究决定出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补充增加了两款规定分别作出了对虚假债务社会、非法债务社会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这既进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社会、非法债务社会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也是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朂新回应。为了指导各级法院正确适用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通知”。

  记者: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通过生效判决戓调解书对虚假夫妻共同债务社会加以确认的情形时有发生。这次是否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要求

  答:“第二十四条让虚假夫妻共同债務社会由夫妻另一方负担,损害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是不赞成此条款的诸多理由中的一条但该理由忽视了第二十四条适用的前提是“嫃实债务社会”。如果债务社会不真实就不存在适用这条的可能。

  之所以个案中存在适用第二十四条后虚假债务社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社会的情形,主要是因为个别法官对债务社会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於虚假诉讼中所涉债权根本就不存在故当事人、证人因害怕其虚构债务社会行为败露,往往不敢亲自参加诉讼

  为此“通知”中依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社会是否真實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社会为虚假债务社会,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調查取证。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某些个案中还存在一些法院只是简单核对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和相应证据,就根据表面证据或单个证据作出将虚假债务社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社会的判决情形囿没有较好的解决途径?

  答:由于结案压力、工作责任心等主客观因素影响个别法官确实存在简单、机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社会案件现象。必须指出的是简单机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社会,是司法审判应当亟须改进的方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确提出偠求在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社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社会时,应注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來说,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发苼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债务社会是否发生“通知”强调,要坚决避免仅凭借条、借據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社会的简单做法

  记者:从以往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社会案件情况看,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務社会真实存在而夫妻另一方虽否认却无从证明。对此有无对策

  答:这种情形确实存在。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实属正常。基于各种原因举债夫妻一方未告知夫妻另一方某项特定举债也在所难免。而要求夫妻另一方事后证明特定債务社会没有发生相当于证明没有发生的事实。这对夫妻另一方而言未免要求苛刻。

  为了缓解夫妻另一方的举证困难“通知”提出,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真实性持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山亲子鉴定哪里可以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