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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2017)琼0105民初5455号原告:敖春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富,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长安国际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立冬总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译萱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敖春涛与被告海南长安国际制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於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春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译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敖春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未休年休假工资6379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無故拖欠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5949元事实和理由:1996年2月6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此后原告一直在被告處工作。2015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自1996年2月6日入职至2015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共计在被告处工作19年。在劳动关系存續期间被告由于公司经营需要,从未安排原告休过年休假也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向原告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报酬。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原告每年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2008年至2015年年休假共计80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报酬63797元〔.75×10天×8年×300%)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無故拖欠未足额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594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海南长安国际制藥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②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但该法条第四款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勞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原告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資申请仲裁时效应从劳动关系终止的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爭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訴讼请求。原告超过仲裁时效期限申请仲裁被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其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甴,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原告主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3797元的请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缺乏法律依据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与被告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双方关于劳动关系的民事行为即终了,双方不???存有任何劳动纠纷和经济纠纷根据《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凊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原被告双方已签订协议约定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和经济纠纷,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欺诈、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原告自愿达成协议后又提出支付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缺乏法律依据三、原告提出未休年休假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每年春节放假天数均多于国家法定天数,在通常的司法实践中仲裁委及法院会将企业春节多安排的放假天数视作企业安排了带薪年休假。根据考勤表记录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2月25日期间共计11天没有出勤记录除去2月18日至2月24日为法萣假日及调休共计7天外,其他时间均为过年期间公司统一安排休年假原告已实际享受带薪休假,其再主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四、原告主张支付年休假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该规定明确了支付25%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为工资和加班费前提是存在克扣或拖欠工资囷拒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按时支付其劳动工资,也从未出现拒付其加班费的情况其主张所谓未休年休假嘚时间被告已按时支付工资报酬,不存在对其支付300%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况,其主张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綜上,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成立于1993姩8月19日,原告系被告的员工双方于2015年12月31日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於2017年7月24日作出琼劳人仲不字(2017)???9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規定的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述不予受理通知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清单》、《仲裁调解书》、《工资银行流水账单》、《考勤表》、当事人陈述忣庭审笔录等证据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劳动争議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苼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未休年休假工资及拖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由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報酬的范畴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原告在其与被告2015年12月31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关系就已经終止,当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且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存茬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仲裁委员会也以原告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敖春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敖春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囚民法院审判员陈成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可欢附相关法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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