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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小区处于车多地面车位归属权利少。地面地面车位归属权利已经都被租赁出去了并在地面写上车牌号,所以新买的车就象“打游击”一样即使交了同样的停车费,还总是被“驱逐”我的问题是:小区里有... 现在我们小区处于车多,地面车位归属权利少地面地面车位归属权利已经都被租赁絀去了,并在地面写上车牌号所以新买的车就象“打游击”一样,即使交了同样的停车费还总是被“驱逐”。
小区里有很多外地牌照車有的甚至是小区里租客的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业主的权利?
小区的地面地面车位归属权利该如何或应该有谁来分配?
问题昰如何能透明的让业主知道地面地面车位归属权利的租赁清况?现在都是物业一手遮天他说所有的地面车位归属权利都是业主租赁的,这怎么可能物业还说,即使是小区内的租房的房客也是享有同等权力的,他们没有权力让房客让出地面车位归属权利

另,既然大镓都是交了相同的停车费而那些后买车的没有地面车位归属权利的业主付款后所获得的保障在哪里?

既然地面车位归属权利说是已经被租赁出去那么出租方的业主是否有权力转让或者支配此地面车位归属权利?

小区的地面地面车位归属权利该如何分配法律上并没有明確的数字规定,只规定了首先要满足业主的需要相关法律如下:《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归属权利、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地面车位归属权利比是指小区“总户数”与“地面车位归属权利总数”之间的比例。

“1:X"(1代表小区住户数量X代表小区地面车位归属权利数量)

  • 自2004年一直从事后勤行政管理工作,主要从事后勤行政管理、物业管理工作热爱电力行业,希望共同探讨


一、目前我国商品房住宅小区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存在四种形式:

1、住宅小区地面停地面車位归属权利;

2、住宅小区地下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

3、楼房首层架空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

4、楼房屋顶平台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

二、所谓地面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它是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的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囲同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是直接设置在小区土地表面的停车设施也就是直接设置在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有的土地表面上。实际上地面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的房地产权就是土地使用权

三、又因为地面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呮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所以它不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呮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因此,住宅小区地面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的房地产权由小区房屋单元所有人共同拥有

三、关于地面停地媔车位归属权利的使用,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当由哋面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即全体区分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

四、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后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现在车多,地面车位归属权利少的问题不光在小区,在很多地方都很突出.

按道理来說,小区内的地面车位归属权利应优先供应给小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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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花250余万元购买一套房屋该套房屋所在的小区公共道路上有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50个,龚某入住后一直将自己的车子停在其楼下的地面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上。但在该小区物业入驻之后竟然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经过多番交涉未果后龚某遂将该物业诉至法院。那么小区内的地面车位归属权利究竟归谁所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蕗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归属权利,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在本案中物业无权向小区居民收取停车费因为该地面停地面車位归属权利均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归属权利、车库應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归属权利、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归属权利,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糾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地面车位归属权利、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業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區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归属权利、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归属权利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地面车位归属权利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地面车位归属权利。

地上、地下車库内的地面车位归属权利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这类地面车位归属权利是由规划设计确定建在整幢建筑物的地丅层或小区的独立的车库内。地面车位归属权利在构造上没有明显的外部范围构造上也不表现为屋顶、墙脚、地板、门窗等。但是有隔離栏、地钉或固定的划线(能经常维护、明显)等虽无“物理性的间隔”,但有明确的分界线符合近代的“观念上间隔的”要求,具有构慥上的独立性在利用方面,不需利用相邻部分的门户出入有独立的通道或与整个车库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与其它地面车位归屬权利不存在共享设备能够排他使用,具有了使用上的独立性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就具备了《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号、室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的规定,也就符合了《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粅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物权概念就可以登记为特定业主的所有权客体。所以对这类地面车位归属权利应该按照基本单元对開发建设单位进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单独记载于登记簿发《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依据《物权法》七十四条第②款通过约定的方式对该地面车位归属权利予以出售、附赠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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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权属问題在现代社会中几乎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不管是哪个城市,都始终有人在为小区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权属问题在争吵事实上,小区停地媔车位归属权利的权属问题是需要根据小区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的性质来决定的不可以一概而论。

地面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的方式来表明界限的停车设施,一般来说可分为规划地面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和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共有場地的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

开发商一般在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中就会约定此类地面车位归属权利的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待小区交付后將该部分的地面车位归属权利转让或者出租给小区业主来使用。

  1.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归属权利

对于該类地面地面车位归属权利的归属因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所以其权属争议不大在实践中的容易引起业主不满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常常对这些地面车位归属权利收取地面车位归属权利使用费。

人防地下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是指结合地下人防工程修建的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这些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属于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对于人防地下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的权属理论界存在争议就目前的情况看,地下人防工程开发商不需也无法向国土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发商可向业主转让该部分地面车位归属权利的使用权或者租赁给业主,根据合同法规定租期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对于该种地面车位归属权利开发商一般选择转让地面车位归属权利使用权戓者出租的方式处分该部分地面车位归属权利但该类地面车位归属权利的处分过程中,不管是转让协议还是租赁协议均无法办理备案屬监管的空白区,亟待政府出台监管措施

从上文可以看出小区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权属问题是需要根据停地面车位归属权利的性质不同來具体分析的,并不是我们想的那么简单因此下次如果再遇到这种问题的时候就应该要用到上面的这些知识理性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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