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一下,案件周五到了公诉科,为什么是公诉案件周一系统内还查不到也没有通知当事人

到公诉科不一定会起诉符合起訴条件的就起诉,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不足的,就不起诉或公安机关撤案


证据充分与否,可能理解有不同不排除起诉到法院,法院以证据不足判无罪的毕竟现在疑难复杂案件也很多,法律的一些规定解释也有不明确的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诉权统一行使】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查起訴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確;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四十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到检察院公诉科一月了没仩系统,律师不能复印材料这是为什么是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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