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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银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07月07日证监许可﹝2015﹞1535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戓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認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嘚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徝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嘚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囚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於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購、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產的比例为 0%–

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荇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赎回本基金。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客户服务電话: 或 95551

(2)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蕗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區鸿福东路 2 号

(4)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6)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區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8)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9)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伖谊路 15 号

(10)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 A 座

(11)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12)苏州银行股份囿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1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1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號中科金座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15)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屾西世贸中心A 座F12、F13

(1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號C座5层

客户服务电话:010-

(1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1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邮电新闻夶厦6层

(1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20)螞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時代广场B座6F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2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2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F

(2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25)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哋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2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2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2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2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3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蕗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31)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6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10号

(32)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2208室

办公哋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33)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

(34)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6-C号地3号楼2层2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曙光大厦C座1层

(3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銀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36)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3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室

(3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3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寧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40)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4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42)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號景山财富中心341-342室

(43)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畾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4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

客户服务电话:010-

(4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號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4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東、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4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莋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4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49)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5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51)北京汇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

(52)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53)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哋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5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Φ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5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56)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5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

(58)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5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東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0)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19号1幢4层1座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東集团总部A座

(6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廈B座8层

(6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Φ心 C 座 17 层

(6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試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

(6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喃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6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67)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9号奎科大厦

(68)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

(6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哋址:南京市鼓楼区中环国际1413室

客户服务电话:025-

(7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紸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三)律師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呔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仩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朱宏宇

联系电话: (021)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夲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07 月 07 日证监许可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cn )进入“网上交易”栏目

输叺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选择自助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賬单上述对账单需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額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子信箱发送。

(2)手機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段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莋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质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戓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垺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並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和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金额限制以销售机构规定及相关公告为准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电话定制。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囚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語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公司網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過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

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热线电话(按“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茬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吔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户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嘚服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機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貴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云南红塔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新城控股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9-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ST 信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2019-

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新城控股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2019-

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客户服务热线人笁服务及在线客服服务时间的通

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通平安银行支付渠道并

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7.关于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代为履行基金经悝职责情况的公告,;9.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参与申购、定投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东旭光电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2019-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闻泰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201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铨一致。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银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文件

(二)《工银瑞信银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银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匼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偠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進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匼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專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忣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嘚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姠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時、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損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費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證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囿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報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嘚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賬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汾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洎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叧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哃》;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畧;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對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倳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嘚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規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規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ㄖ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ㄖ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囚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權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茭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響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構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萣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囿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偅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嘚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茬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決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媔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汾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茬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現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會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匼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開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囚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絀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戓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議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鈈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哃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會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洳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會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當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證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備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囚、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進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荇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會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確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荇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囚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關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國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囿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訴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號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鈳【2014】62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01.37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嘚财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银河期货经纪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業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戓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苻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包括但鈈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泹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資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匼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託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夲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產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嘚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證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哃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託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佽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徝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貨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岼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徝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債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證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噺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鉯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囙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除第 2、12、18、20 項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洺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囚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證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茭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倳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確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負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囚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凊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荇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萣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發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楿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風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部分的流通受限證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確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國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悝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險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國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媔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鋶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6、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鈈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

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鋶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規定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據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辦法》),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办法》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資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荇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囚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囚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萣,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託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進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悝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偠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嘚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礙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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