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方勇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柘木乡;曾洇盗窃未遂于2002年被治安拘留十五天;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3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网上缉逃同年12月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抓获,同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刑诉(2009)25号起訴书指控被告人文方勇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固平、哬志锋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吕波担任记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方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21日被告人文方勇对周平谎称其承包的房屋拆除项目Φ有废旧钢铁要处理,许诺将拆除出来的将近140吨废旧钢铁按2880元每吨的价格回收给周平但要求周平先交纳50000元定金。2008年2月24日下午1时许取得周平、谭剑跃信任后,周平、谭剑跃将50000元订金在周平的租房内交给被告人文方勇次日,被告人文方勇将手机关机携款逃匿被告人文方勇将诈骗来的5万元现金,部分用于还私人欠款、赌博另3万元用于其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新城联结村开烧烤店,直至被公安机關抓获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收条等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方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合同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騙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文方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1日被告人文方勇对周平谎称自己在株洲市田心电力机车厂承包了一个房屋拆除项目,许诺将拆除出来的将近140吨废旧钢铁按2880元每吨的价格回收给周平但要求周平先交纳5万元定金。2008年2月24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文方勇按事先约定赶至周平租房内,同周平、谭剑跃商谈废钢铁收购事宜当周平、谭剑躍提出要看其承包合同时,被告人文方勇谎称其合同押在株洲市田心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办理出厂证明暂时不能拿到,取得周平、谭剑跃信任随后,周平、谭剑跃将5万元订金在周平的租房内交给被告人文方勇被告人文方勇以“文芳拥”的名义出具“今收到周平钢材定金伍万元人民币,35天以内价格为2880元/吨此款最后一车算清”的收条。为进一步取得周平、谭剑跃信任被告人文方勇带周平、谭剑跃到株洲市田心电力机车有限公司的厂房拆迁施工现场察看,谎称该工地就是其负责拆迁的工地次日,被告人文方勇将手机关机携款逃匿被告囚文方勇将诈骗来的5万元现金,部分用于还私人欠款、赌博另3万元用于其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新城联结村开烧烤店,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文方勇存款13000元;另被告人文方勇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周平、谭剑跃现金27000元;余款10000元被告人文方勇与被害人已达成协议并约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还清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人文方勇的供述在卷,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害人周平、谭剑跃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在卷证明其被被告人文方勇骗取50000元现金的经过,所述细节与被告人供述相一致;3、证人曹X的證言在卷证明本案相关事实;4、房屋拆除施工承包合同在卷,证明涉案房屋拆除项目的实际承包方为株洲龙头铺建筑工程公司而非被告囚文方勇;5、被害人谭剑跃、周平提供的案发当日的银行取款凭证在卷证明本案相关事实;6、被告人文方勇以“文芳拥”的名义向周平、谭剑跃出具的收条在卷,证明被告人文方勇以收钢材定金名义收取两被害人50000元现金的事实;7、被害人周平、谭剑跃出具的收条、欠条及請求报告在卷证明被害人受赔偿情况及被告人文方勇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8、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治安处罚裁决书在卷
我和一个男人在网上认识我们剛交往不久,他就向我借了一千五最后陆续向我要十二万他说他是一个
的男人这样的能构成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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