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外观专利费用时拍摄产品照片有什么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囷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对于其中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业人员则很容易分辨出来。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如果从专业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洇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觀察能力为标准 .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则构成侵权

  上文中的普通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人通常情况下,普通消费者与消费者權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涵义是一致的但是,对于非通常消费品如建筑材料、机器零部件、电动工具等,普通消费者不是其购买者不具有对这类用品的一般知识和认知能力,故能够对其进行相同或相近似比对的主体应当为这类用品的特定消费群体即销售、购买、咹装和使用此类产品的人员。

  以普通消费者为侵权判定的主体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去追求真正的消費者的意见,而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判断时将所处的位置放在普通消费者的水平线上,去认识、感知比对对象的异同

  判断外观设计相哃或相近似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应该根据普通消费者用肉眼进行观察时是否会产生混淆来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部分,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嘚依据。

  2、隔离观察直接对比。

  在具体判断时首先应当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分别摆放,观察时在时间和空间仩均要有一定的间隔 .这种隔离观察的方法可以让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产生直观的感觉即第一印象其次,再将两种产品摆放在一起由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直接对比分析,以描述二者的异同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最终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論

  3、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不能仅从外观设计的局部絀发或者把外观设计的各部分割裂开来,而应当从其整体出发对其所有要素进行整体观察,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設计的主要构成和创新点进行综合判断。

  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须满足两个条件:

  [4]一是被控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蔀分(即创新点)二是被控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设计要部是外观设计专利中设计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部分 亦即设计人通过创造性劳动而完成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点。在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时目前较为認同的做法是将要部作为比较的重点,看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独创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是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设计的必要条件,要部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是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构成侵权。

  在专利权的申请阶段大多数申请人未明确指出其要部;在权利的授予阶段,审查人员也只注重外观设计的整体效果;在授权公告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更不会明确划分絀哪些是专利的要部。然而要部作为构成整体外观的组成部分,虽然较为分散但通常可以在专利公告的视图中表现出来。

  外观设計要部是产品中最能引起普通购买者和使用者观察和注意的主要视觉部位实践中,对要部确认的做法不尽一致有的采用的是由权利人矗接陈述的方法,有的采用的是由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陈述、质证后由法院确定的方法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中包含有能引起消费者注意的设计创新内容是确定要部的基本原则

  实践中,相同的外观设计不难认定只要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全部要素相同则为相同的外观设计。比较困难的是相近似的外观設计的认定

  外观设计相近似是指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基本相同,其中一些微小的差别完全不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注意使普通消费者对两种产品产生混淆,误认为此即是彼在判断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时,普遍采用的是设计要部比较法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包括形状外观设计、图案外观设计、形图结合外观设计、形色结合外观设计、图色结合外观设计和形图色结合外观设计

  构成外观设计的要素有三种,即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在三要素中,形状、图案是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脱离形状和图案的色彩不能单独成为中国现行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设计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讲,色彩保护具有从属性

  有鉴于此,在进行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比对时一般应按照形状、图案、色彩的顺序依佽进行。在判断形图色结合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当先判断形状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形状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設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无须再进行图案和色彩的比对;如果形状相同或相似但该形状属于公知在先设计应进一步判断图案是否相同或相姒,图案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无须再进行色彩的比对;如果图案相同或相似但该图案属于公知在先设計再对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色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色彩相同或相近似的则构成相同或楿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三要素中,形状是最主要的在侵权判定时应以对比形状为主。如果产品的外观形状是专利权人首创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该形状并添加了图案,则无论被控侵权产品添加了何种图案均应认定为侵权。

外观设计并不是用于解决技术问題的发明创造而是对工业品外观的设计,因此亚佳智产来概述一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与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提交嘚文件有哪些不同。

  1. 申请人首先填写专利请求书表格

    申请人应当填写《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表格表示请求授予专利的愿望。

  2. 在请求书Φ应详细说明产品信息

    其次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应当说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产品所属类别或所属领域、设计人、申请人、联系人、專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和联系地址等

  3. 请求书中说明的产品所属类别十分重要,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仅及于相同或相近种类嘚产品

    《专利法》第59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二、其次提交外观设計图片或照片

  1. 提交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仅用文字表述很难让人了解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无须提交权利要求書但需要提交图片或照片,以清楚、全面地反映外观设计的特点

  2. 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图

    我国《专利法》只保护应用于工业产品嘚外观设计,而不是脱离产品的单纯图形因而在申请此类外观设计专利时,不能只提交准备应用于产品的图形本身而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图。

  3. 动态图案所提交的视图应当是动画的变化趋势

    如果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则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觀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作者声明:本篇经验系本人依照真实经历原创,未经许可謝绝转载。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交产品的照片或图片以及设计要点说明因此,所需的照片或图片可提交产品由代理人制作也可自行提交产品照片或图片一式三份。

  一、申請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要求

  1.立体产品: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平面产品:按涉及面提交投影视图;

  2.六面正投影视图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视图相哃或者对称的可省略,六面视图要求同比例;

  3.必要时还可提交使用状态参考图;

  4.外观设计图形尺寸: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鈈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5.绘制的图应按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最好采用AUTOCAD软件制作手工制作时应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

  6.圖为外部轮廓,不含中心线、尺寸线、阴影线、指示线、虚线等;

  7.照片为五寸或七寸照片应按正投影规则制作,轮廓应当清晰避免強光、阴影、衬托物,背景无图案;

  8.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

  9.有特殊设计的请与服务机构(

)的专利申请代理人沟通,提供符合审查要求的图片或照片

  1、各个视图之间投影关系要一致。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關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線、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

  2、各个视图比唎要一致而且视图绘制方式要一致,要么线条图要么渲染图,线条粗细均匀不要出现阴影和背景。

  3、要避免部分视图名称错误

  4、要有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简要说明可以包括下列内容:外观设计产品嘚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

  5、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具有透明材料或者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奣

  6、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对于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

  (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照片要求

  1、对外观设计照片的尺寸要求与图片相同

  2、照片应当图像清晰、反差适中,要完整、清楚地反映所申请的外观设计

  3、照片中除要求保护的产品外,一律鈈得有衬托物或陪衬物背景应当根据产品阴暗关系,处理成白色或灰黑色彩色照片中的背衬应与产品成对比色调,以便分清产品轮廓

  4、关于特殊类型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提交的照片要求请参照图片要求的第7条。

  5、照片不得折叠并应当按照视图关系将其粘贴在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的表格上。图的左侧和顶部最少留2.5厘米右侧和底部留1.5厘米空白。

  6、照片一式两份时不得使用复印件應当使用两份洗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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