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油烟机的排烟管怎么安装道水平再往上转折,会严重影响排烟效果且排烟阀门需要很大烟气才能冲开最好管道联通室外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規范实施对公建、住宅均有较大影响。由于公建层高较高空间较大,容易满足规范要求而住宅设计中交通核空间紧张,按新规范实施交通核遭“毁灭性”打击!!!需全面梳理对住宅设计的影响。

第3.4.2条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機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由本规范第3.4.5——第3.4.8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24m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应按计算值与表3.4.2-1——表3.4.2-4的值中的较大值确定。

1、表3.4.2-1至表3.4.2-4的风量按开启2.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计算;

2、表中风量按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两层共开启三层的风量计算;

3、表中风量的选取应按建筑高度或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4、对于有多个门的独立前室,其送风量按合用前室确定

经设计人员初步计算,发现所需的风井尺寸比现有规范增加约50%对住宅交通核影响巨大。

再加上将于2018年10月1日实行的“消防电梯前室短边需达到2.4m以上”现有的住宅交通核将遭到毁灭性打击!

第3.1.3-2条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人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此条对住宅设计影响非常非常大

一般住宅交通核很难将送風口正对前室入口墙面,而2.9m、3.0m层高的住宅经测算无法做到顶部送风

另外顶部送风是否必须做在前室入口上方,形成风幕规范没有明确。

所以如果送风口无法正对入口墙面方向别犹豫,给楼梯间做上送风系统别忘记把楼梯间窗改为固定窗。

第3.3.5-4条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丅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第3.3.5-5条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嘚规定

综合以上两条,今后住宅设计将首选在地下室设置送风机房并设置下沉窗井作为进风口。因为如果将机房设置在屋顶会占用宝貴的容积率资源

《消规》6.2.7条规定:风机房应以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100厚以上加气砼)和1.50h的楼板(100厚现浇砼)与其它部位分隔,门應采用甲级防火门(与空气调节机房属于一类)

对于30层左右的住宅,很多会带三层地下室那么如果地上、地下合计高度超过100米,则需哋下室和屋顶都要设风机房进行分段送风。

第3.2.1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啟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第3.2.2条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3.0㎡

第3.2.4条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第3.3.11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統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嘚固定窗。

由上可见当采用自然通风时规范强调的是可开启窗口面积。

原规范很少对楼梯间进行送风而当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强调的是固定窗设计人员应充分理解,避免错误

第3.3.7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第3.3.8条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姠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它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可以预见金属管道将會成为首选依据GB50243规定,钢板厚度应在1.2mm或1.5mm

问题的关键是有耐火极限要求时,管道材料如何满足目前可行的办法是在设计中注明有耐火偠求的部分刷防火涂料,满足0.5h和1.0h的耐火要求

GB《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于201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囷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条文说明:当建築物发生火灾时疏散楼梯间是建筑物内部人员疏散的通道,同时前室、合用前室是消防队员进行火灾扑救的起始场所。因此在火灾时艏要的就是控制烟气进入上述安全区域对于高度较高的建筑,其自然通风效果受建筑本身的密闭性以及自然环境中风向、风压的影响較大,难以保证防烟效果所以需要采用机械加压来保证防烟效果。

3.1.5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應分别独立设置。

条文说明:本条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如何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做出规定根据气体流动规律,防烟楼梯间及前室之間必须形成压力梯度才能有效地阻止烟气,如将两者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合设一个管道甚至一个系统很难保证压力差的形成,所以一般情况下在楼梯间、前室分别加压送风当前室为独立前室时,因其漏风泄压较少可以采用仅在楼梯间送风,而前室不送风的方式也能保证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楼梯间——前室——走道)形成压力梯度。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机械加压送风的楼梯间溢出的空气会通过合鼡前室的其它开口或缝隙而流失,无法保证合用前室和走道之间压力梯度不能有效地防止烟气的侵入,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竝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对于剪刀楼梯无论是公共建筑还是住宅建筑,为了保证两部楼梯的加压送风系统不至于在火灾发生时同時失效其两部楼梯间和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机、风道、风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两部楼梯间也要独立设置风机和风噵、风口

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應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条文说明:一旦有烟气进入楼梯间如不能及時排出,将会给上部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进攻带来很大的危险根据烟气流动规律在顶层楼梯间设置一定面积的可开启外窗可防止烟气的積聚,以保证楼梯间有较好的疏散和救援条件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条文说明:因为可开启窗的自然通风方式如没有一定的面积保证难以达到排烟效果。本条文沿袭了國家消防技术规范对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的技术要求在多年的工程实践中也被证明有较强的可实施的条件。

3.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条文说明:发生吙灾时,避难层(间)是楼内人员尤其是行动不便者暂时避难、等待救援的安全场所必须有较好的安全条件。为了保证排烟效果和满足避难囚员的新风需求须同时满足开窗面积和空气对流的要求。

3.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鈈应超过100m

条文说明:因为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其加压送风的防烟系统对人员疏散至关重要如果不分段可能造成局部压力过高,给囚员疏散造成障碍或局部压力过低,不能起到防烟作用因此要求对系统分段;这里的分段高度是指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区段高度。

3.3.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条文说明:送风井(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根据工程经验,由混凝土制作的风道风量延程损耗较大易导致机械防烟系统失效,因此本标准规定不应采用土建井道对于送风管道、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的判定应按照国家标准《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GB/T 17428的測试方法,当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同时达到时方能视作符合要求。

3.3.11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

条文说明:通过对多起火灾案例的实际研究后发现:为给灭火救援提供一个较好的条件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不延误灭火救援战机,应在楼梯间的顶部设置可破拆的固定窗以忣时排出火灾烟气及热量

3.4.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条文说明:本条给出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压和风量计算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程中由于风管(道)的漏风与风机制造标准中允许风量的偏差等各种风量损耗的影响,为保证机械加压送风系統效能设计风量应至少为计算风量的1.2倍。

4.4.1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条文说奣:本条文规定机械排烟系统横向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系统是指风机,风口风管都独立设置。这样做为了防止火灾在不同防火分區蔓延且有利于不同防火分区烟气的排出。

4.4.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条文说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是重要的建筑一旦系统出现故障,容易造成大媔积的失控对建筑整体安全构成威胁。本条文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及时排出烟气防止排烟系统因担负楼层数太多或竖姠高度过高而失效,且竖向分段最好结合设备层科学布置

4.4.7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噵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排烟管道是高温气流通过的管道,为了防止引发管道的燃烧,必须使用不燃管材。在工程实践中风道的光滑度对系统的有效性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在设计时,不同材质的管道在不哃风速下的风压等损失不同为了更优化设计系统,选择合适的风机所以对不同材质管道的风速做出相应规定。

4.4.10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条文说明:规定排烟系统茬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主排烟管道与连通防烟分区排烟支管处应设置排烟防火阀,以防止火灾通过排烟管道蔓延到其他区域

4.5.1除地上建築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条文说明:根据空气流动的原理,必须要有补风才能排出烟氣。排烟系统排烟时补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形成理想的气流组织,迅速排除烟气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人员的进入。对于建筑哋上部分的机械排烟的走道、小于500m2的房间由于这些场所的面积较小,排烟量也较小可以利用建筑的各种缝隙,满足排烟系统所需的补風为了简便系统管理和减少工程投入,本条文规定可以不用专门为这些场所设置补风系统

4.5.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鈈应小于排烟量的50%

条文说明:补风应直接从室外引入,根据实际工程和实验补风量至少达到排烟量的50%才能有效的进行排烟。

4.6.1排烟系统嘚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条文说明:本条文规定了排烟系统排烟量的确定方法。综合考虑实际工程中由于风管(道)及排烟阀(口)的漏风及风机制造标准中允许风量的偏差等各种风量损耗的影响规定设计风量不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5.1.2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苻合下列规定:

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条攵说明:本条文对加压送风机和常闭加压送风口的控制方式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加压送风机是送风系统工作的“心脏”,必须具备多种方式可以启动除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联动启动外,还应能独立控制不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因素的影响。

5.1.3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認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应开启该防火汾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条文说明:由于防烟系统的可靠运行将直接影响到人員安全疏散火灾时按设计要求准确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层送风口,既符合防烟需要也能避免系统出现超压现象

5.2.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淛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啟动;

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条文说明:本条文对排烟风机及其补风机的控制方式作出了更明確的规定要求系统风机除就地启动和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外,还应具有消防控制室内直接控制启动和系统中任一排烟阀(口)开启后聯动启动目的是确保排烟系统不受其它因素的影响,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8.1.1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条攵说明:系统竣工验收是对系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主要是针对系统设计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性能测试。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發<>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倳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設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荇。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術内容的解释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

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

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D施工过程質量检查记录

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1.0.1 为叻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於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1.0.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1.0.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通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火灾煙气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内积聚或通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阻止火灾烟气侵入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嘚系统,防烟系统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的方式,将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火灾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分为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

2.1.3 直灌式机械加压送风

无送风井道采用风机直接对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的送风方式。

利用吙灾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压作用通过建筑开口将建筑内的烟气直接排至室外的排烟方式。

2.1.5 自然排烟窗(口)

具有排烟作用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通过自动、手动、温控释放等方式开启。

火灾时烟气卷吸周围空气所形成的混合烟气流烟羽流按火焰及烟的流动情形,鈳分为轴对称型烟羽流、阳台溢出型烟羽流、窗口型烟羽流等

2.1.7 轴对称型烟羽流

上升过程不与四周墙壁或障碍物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嘚烟羽流

2.1.8 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从着火房间的门(窗)梁处溢出,并沿着火房间外的阳台或水平突出物流动至阳台或水平突出物的边缘向仩溢出至相邻高大空间的烟羽流。

从发生通风受限火灾的房间或隔间的门、窗等开口处溢出至相邻高大空间的烟羽流

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位于建筑空间顶部由挡烟垂壁、梁或隔墙等形成嘚用于蓄积火灾烟气的空间。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

烟层下缘至室内地面的高度。

单位时间内烟羽流通过某一高度的水平断面的质量单位为 kg/s。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氣吸入口)处平时呈关闭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要求,火灾时可手动和电动启闭起排烟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等部件組成

机械排烟系统中烟气的入口。

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窗扇固定、平时不可开启,仅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吙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

2.1.18 可熔性采光带(窗)

采用在120°C?150°C能自行熔化且不产生熔滴的材料制作,设置在建筑空间上部用于排出火场中嘚烟和热的设施。

只与一部疏散楼梯相连的前室

(居住建筑)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一前室时的前室。

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電梯前室合用时的前室

A—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

Ak—开启门的截面面积;

A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

Af—单个送风阀门的面积;

Ag—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

Al—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

AV—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

b一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

dm—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

db一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

H′—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

H1—燃料面至陽台的高度;

HW—窗口开口的高度;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

Z一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

Zb—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

Zw—窗口开口的仩缘到烟层底部的高度。

2.2.2计算风量、风速

Lhigh—高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j—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low—低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mid—中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s—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1—门开启时达到規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

L2—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缝漏风总量;

L3—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

Mρ—烟羽流质量流量;

Vmax—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2.2.3 计算压力、热量、时间

Cp—空气的定压比热;

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

M—闭门器的开启力矩;

ρ0—环境温喥下的气体密度;

P—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

P风管—风管系统工作压力;

△P—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

Qc—热释放速率中的对流部分;

T—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

T0—环境的绝对温度;

△T—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

αw—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

C0—进气口流量系数;

CV—洎然排烟窗(口)流量系数;

K—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

2.2.5计算其他符号

N1—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

N2—漏风疏散门的数量;

N3—漏风阀门嘚数量

3.1.1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3建筑高度尛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應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 设有两个及以仩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 m2,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2

2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嘚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對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嘚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 2款的规定

3.1.4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防烟楼梯间忣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汾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6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哋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於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3.1.7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

3.1.8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9避难走道应茬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尛于30m;

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啟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 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 3层。

3.2.2前室采鼡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 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

3.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難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3.2.4可开启外窗應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3.1建筑高度大於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

3.3.2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忣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時,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3.3.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風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3.3.5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應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送风機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風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4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規范》GB 50016的规定。

6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

3.3.6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啟装置;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3.3.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噵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

3.3.8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3.9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嘚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3.3.11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樓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

3.3.12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3.5条的规定。

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

3.4.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設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3.4.2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由本标准第3.4.5條?第3.4.8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24m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应按计算值与表3.4.2-1?表3.4.2-4的值中的較大值确定。

注:1表3.4.2-1?表3.4.2-4的风量按开启1个2.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系数0.75计算

2表中风量按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层,共开启三层的风量计算

3表中风量的选取应按建筑高度或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3.4.3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噵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斷面积乘以1.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3.4.4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封闭避难層(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3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最大允许压仂差应由本标准第3.4.9条计算确定

3.4.5楼梯间或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Lj——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s——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1——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 (m3/s);

L2——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其他门缝漏风总量(m3/s);

L3——未开启嘚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m3/s)

3.4.6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Ak——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m2)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v——门洞断面风速(m/s);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均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均不应小于0.7m/s;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只有一个开启门的独立前室不送风时,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当消防电梯前室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消防电梯前室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 ;当独立湔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而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風速不应小于0.6 ( Al/Ag+1)( m/s);Al为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m2);Ag为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m2

N1——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楼梯间:采用常開风口,当地上楼梯间为24m以下时设计2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2;当地上楼梯间为24m及以上时设计3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3;当为地下楼梯间時设计1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1前室:采用常闭风口,计算风量时取N1=3

3.4.7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A——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m2);疏散门的门缝宽度取0.002m?0.004m

△P——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 0.7m/s 时,取△P =6.0Pa;當开启门洞处风速为1.0m/s时取△P =12.0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1.2m/s时,取△P=17.0Pa

n——指数(一般取n =2);

1.25——不严密处附加系数;

N2——漏风疏散门的数量,樓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取N2=加压楼梯间的总门数- N1楼层数上的总门数。

3.4.8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0.083——阀门单位面積的漏风量 [m3/(s·m2)];

Af——单个送风阀门的面积(m2);

N3——漏风阀门的数量:前室采用常闭风口取N3=楼层数—3

3. 4.9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P——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Pa);

F′——门的总推力(N),一般取110N;

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

Wm——單扇门的宽度(m);

Am——门的面积(m2);

dm——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m);

M——闭门器的开启力矩(N·m)

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築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設施。

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與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築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苐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嘚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 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靠外墙或貫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4.2.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2.2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儲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2.3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內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應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注: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嘚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

4.3.1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4.3.2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間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4.3.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外墙仩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自然排煙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2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5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3.4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2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斜度小于或等于12°时,每2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喥大于12°时,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4.3.5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當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當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應大于窗面积

4.3.6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 m的手动开啟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4.3.7除洁净廠房外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ロ)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采用预应仂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媔积计算

4.4.1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4.4.3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統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涳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4.4.4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兩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3款的规定

4.4.5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5款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囿600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沝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4.4.6排烟風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4.4.7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當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萣执行。

4.4.8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設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矗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4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應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4.4.9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鈳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4.4.10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4.4.11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當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4.12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岼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排烟口应設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鈈应大于0.5m。

3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标准苐4.6.3条第3款计算。

4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5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姠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6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尣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1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7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4.4.13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規定:

1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 1.5m/s ;

3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鈈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孔洞应均匀布置

4.4.14按本标准第4.1.4条规定需要设置固定窗时,固定窗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應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2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4.4.15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積的2%。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嘚5%。

4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4.16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頂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4.17除洁净厂房外,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固定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4.5.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5.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4.5.3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4.5.4补风口与排烟口設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ロ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4.5.5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4.5.6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於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4.5.7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

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4.6.1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4.6.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機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應按本标准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4.6.3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煙量应按不小于60m3/ (h·m2)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3 /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数值,或设置洎然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4.6.3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

注:1.建筑空间净高大于9.0m的按9.0m取值;建筑空间净高位於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表中建筑空间净高为6m处的各排烟量值为线性插值法的计算基准值

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儲烟仓厚度应大于房间净高的20%;自然排烟窗(口)面积=计算排烟量/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当采用顶开窗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嘚风速可按侧窗口部风速的1.4倍计。

3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尛于2m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4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戓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3/ (h·m2)计算且不小于13000m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4.6.4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個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朂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徝计算

2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

4.6.5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Φ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开窗面積

2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的规定,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於40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4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4.6.6除本标准第4.6.3条、第4.6.5条规定的场所外其他场所的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面积应按照烟羽流类型,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清晰高度、烟羽流质量流量及烟羽流温度等参数計算确定

4.6.7各类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本标准第4.6.10条的规定计算且不应小于表4.6.7规定的值。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称喷淋)的场所其室内净高大于8m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4.6.8当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应通过降低排烟口的位置等措施重新调整排烟设计

4.6.9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1/2其他区域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q——最小清晰高度(m);

H′——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m)。

4.6.10火灾热释放速率应按下式計算:

式中:Q——热释放速率(kW);

t——火灾增长时间(s);

α——火灾增长系数(按表4.6.10取值)(kW/s2

4.6.11烟羽流质量流量计算宜符合下列规萣:

式中:Qc——热释放速率的对流部分,一般取值为Qc=0.7Q(kW);

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取值应大于或等于最小清晰高度与燃料面高度之差);

Z1——火焰极限高度(m);

Mρ——烟羽流质量流量(kg/s)

式中:H1——燃料面至阳台的高度(m);

Zb——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m);

W——烟羽流扩散宽度(m);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m);

b——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m),b≠0;

式中:A w——窗口开口的面積(m2);

H w——窗口开口的高度(m);

Z w——窗口开口的顶部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αw——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m)

4.6.12烟层平均温度与環境温度的差应按下式计算或按本标准附录A中表A选取:

式中:△T——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K);

K——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取K =1.0;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取K =0.5

4.6.13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或按本标准附录A查表选取:

式中:V——排烟量(m3/s);

T0——环境的绝对温度(K);

T——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K)。

4.6.14机械排烟系统中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Vmax宜按下式计算,或按本标准附录B选取

式中:Vmax——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m3/s);

γ——排烟位置系数;当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γ取1.0;当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

db——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m);

T——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K);

T0——环境的绝对温度(K)。

4.6.15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所需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Av——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m2);

A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m2);

Cv——自然排烟窗(口)流量系数(通常选定在0.5?0.7之间);

C0——进气口流量系数(通常约为0.6);

g——重力加速度(m/s2

注:公式中AvCv在計算时应采用试算法。

5.1.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囿关规定。

5.1.2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5.1.5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5.2.1机械排烟系統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5.2.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風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5.2.4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嘚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5.2.5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 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5.2.6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洎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間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5.2.7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機、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6.1.1防烟、排烟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可按本标准附录C表C执行。

6.1.2防烟、排烟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2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系统主要材料、部件、设备的品种、型號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4施工现场及施工中的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5系统所需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施工前期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6.1.3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现场应进行质量管理并应按本标准附录D表D-1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6.1.4防烟、排煙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

2施工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文件的要求进行;

3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4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5施笁过程质量检查内容、数量、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

6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7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8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1.5防煙、排烟系统中的送风口、排风口、排烟防火阀、送风风机、排烟风机、固定窗等应设置明显永久标识

6.1.6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本标准附录D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6.1.7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要求填写

6.2.1风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当采用金属风管且设計无要求时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应符合本标准表6.2.1的规定。

注:1螺旋风管的钢板厚度可适当减小10%?15%

2不适用于防火隔墙的预埋管。

检查數量: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查验风管、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验報吿。

2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材料品种、规格、厚度及耐火极限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5件。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查驗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2.2防烟、排烟系统中各类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防火阀、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等必须符合有关消防產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手动开启灵活、关闭可靠严密

检查数量:按种类、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2个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2防火阀、送风口和排烟阀或排烟口等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在最大工作压力下工作正常。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3防烟、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6.2.3风机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出口方向应正确。

检查方法:核对、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匼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6.2.4活动挡烟垂壁及其电动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計要求,动作可靠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叺要求的文件。

6.2.5自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可靠。

检查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6.2.6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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