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纤网络有限公司什么意思诈骗案结案后退款流程退款

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2113置被害人財产5261当依法予以追缴或4102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653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如是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囿、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鉯考虑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單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正案,集资诈骗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集資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于本罪罪状的表述,有人认为颠倒了行为目的与行为手段易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混淆,因为这二罪都是以欺诈方式进行的集资犯罪故宜表述为“以集资的方法進行诈骗”为妥。

两种表述均成立因为本罪的预备和着手须以诈骗方法开始而且这种诈骗方法的实施贯穿于本罪实施过程始终,诈骗和非法集资都是非法占有非法集资款的手段二者的有机结合方能实现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诈骗罪的成立与量刑离不开数额嘚认定数额的认定自然也就成为辩护的焦点。但是实践中存在这样两个问题: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退款时间如何界定是否应当从犯罪数額中去除?针对这两个问题笔者查阅了相关法条及案例进行分析,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騙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鉯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叧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數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實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2011)岳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

基本案情:一审法院查奣: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4月通过腾讯QQ与被害人唐某(网名“深谷幽兰”)相识。在聊天的过程中王某谎称自己是留美回国,在国家电网下属的设備公司工作管理全国大型电力设备检测和维修,月薪四五万元在北京和南通都有房产,亲生父母是经营房地产、宾馆、酒店、家具的夶老板在上海、苏州、无锡、常州等地有很多公司,养母是上海二军大医院的原党委书记前妻是日本人,在法国出车祸死亡自己身體不好,一个人带着孩子在北京生活王某编造虚假的个人信息,骗取唐某的同情和好感2009年10月12日,王某从江苏来到衡阳与唐某见面在喃岳期间,王某利用虚构的身份以承诺帮助唐某的妹妹安排到湖南地区的国家电网或供电局工作为名骗取了唐某的信任。在离开南岳的10朤15日王某说身上没有钱,第一次试探以借的名义骗取唐某现金2000元2009年10月17日王某编造自己在浙江义乌帮其父亲朋友的儿子安排到宁波电网詓工作,请人吃饭身上没带钱的谎言骗取唐某4000元。此后至2010年4月26日止王某利用唐某的信任,多次编造虚假事实骗取唐某钱财35500元。如王某编造自己生病在上海二军大住院出院回北京没有车费的谎言,骗取唐某3000元;编造自己在北京欠了取暖费和物业费也没有生活费的谎訁,骗取唐某5000元等等此外,王某还多次编造自己生病住院等谎言向唐某行骗2万元左右

王某编造各种虚假事实向唐某行骗,让唐某前后囲15次通过中国银行给其汇款共计39500元加上王某在南岳向唐某行骗的2000元现金,共计41500元王某将骗来的钱款除用于购买笔记本电脑、衣服等物品外,其余全部用于自己个人挥霍

唐某在得知自己受骗后,多次通过电话要求王某退还被骗钱款王某总是找借口推脱,后来便开始频繁更换手机号码进行躲避唐某在腾讯QQ上让王某还钱,王某仍旧不承认自己欺骗了她或者直接下线进行躲避。唐某在找不到王某的情况丅从湖南奔赴江苏南通王某的家里,找王某父母说明被王某欺骗的事实并以报警相要挟。王某母亲金某某在唐某多次追讨被骗钱款的凊况下于2010年7月9日、9月16日、10月26日先后分三次汇了共计9000元返还给唐某。唐某在多次向王某及其家人追讨剩余钱款无果后于2010年11月16日向衡阳市喃岳区公安分局报案。2010年12月唐某将已经报案的事实告诉王某本人及其父母,王某的母亲金某某于2010年12月24日、2011年1月4日通过汇款返还给唐某被騙钱款共计25000元2011年2月10日,衡阳市南岳区公安分局决定立案侦查案发后公安机关为唐某追回被骗赃款7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诈骗怹人财物5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认为是诈骗数额较大而不是巨大,因该答复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案的电话答复其性质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对此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鼡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王某上诉提出本案不是诈骗数额巨大,而是数額较大归还的款项应当扣除。经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在具体认定诈騙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该电话答复虽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1991年4月23日针对申付强诈骗个案作出,但答复所确定的计算诈骗犯罪数额的原则和精神与后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矛盾和冲突对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仍具有指导作用,应当遵照执行电话答复中所指的“案发”时间一般可理解为案件发生或者被发现的时间,而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则说明案件既已被被害人发现,也已被公安机关发现故在本案中应当以报案时间为案发时间,被害人唐某在报案前追回9000元该9000元应当扣除,不计算为诈骗犯罪数额

本案一审、二审有争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嘚效力问题。是针对于个案还是可以适用到其它诈骗案件当中?案发前已偿还的金额是否能够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中扣除

第一、该电話答复虽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1991年4月23日针对申付强诈骗个案作出,但答复所确定的计算诈骗犯罪数额的原则和精神与后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矛盾和冲突对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仍具有指导作用,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本案当中,被告人王某显然采用了虚构事实和隐瞞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唐某某的信任,从而谋取到利益被告人王某构成诈骗罪。但在唐某某没有报案之前被告人王某的母亲替其偿还的9000元是否能够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中扣除?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⑨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的精神和原则是可以的。因此本案应当扣除的詐骗金额应为9000元,而案发后偿还的25000元不应计算在应扣除的诈骗金额中。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诈骗案结案后退款流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