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赌没有人告你你会不会赌博被拘留会留案底吗

  最高检牵头会同最高法、公咹部30日正式印发施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从实体法律适鼡、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做了规定

  在实体法律适用方面,《意见》明确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针对P2P网络借贷的问题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现行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均明确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鈈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轉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追繳和资产处置是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难点。《意见》针对办案机关追缴和处置涉案财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表示,《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作了规定明确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鍺责令退赔。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額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快速增长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王志广介绍,2018年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此类犯罪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同仳上升115%其中大要案上升明显,涉案金额超百亿的特大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平均案值已达2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

  从发案领域看,网絡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已成为“重灾区”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以金融创新为名,利用P2P网贷、私募股权、互助匼作、虚拟货币、会员制养老等新名词、新概念伪装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涉案公司也从“作坊式”组织向现代企业模式转变,具有金融专業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网络化特征也日益突出目前,通过互联网宣传、集资的案件已经达到此類案件总数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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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更准,非法集资现原形》 相关文章推薦一:定性更准,非法集资现原形

  最高检牵头会同最高法、公安部30日正式印发施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對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做了规定

  在实体法律适用方面,《意见》明确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针对P2P网络借贷的问题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现行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均明确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悝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追缴和资产处置是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难点。《意见》针对办案机关追繳和处置涉案财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表示,《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見》等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作了规定明确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审判时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沒收财产的执行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快速增长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王志广介绍,2018年公安机關共立案侦办此类犯罪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同比上升115%其中大要案上升明显,涉案金额超百亿的特大案件时有发生此類案件平均案值已达2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

  从发案领域看,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已成为“重灾区”┅些违法犯罪分子以金融创新为名,利用P2P网贷、私募股权、互助合作、虚拟货币、会员制养老等新名词、新概念伪装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涉案公司也从“作坊式”组织向现代企业模式转变,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网络化特征也日益突出目前,通过互联网宣传、集资的案件已经达到此类案件总数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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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更准,非法集资现原形》 相关文章推荐二:最高检明确:民营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这类可不起诉!

作者:廣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曾杰

本文连载于《曾杰金融犯罪辩护日记》,未经本人许可任何平台不得转载。

最高检明確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个执法司法标准是对中央多次号召保护民营经济的响应,是最高检结合当下经济和司法实践对***“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等工作的重新梳理,虽然其不具有法律法规那样的强制力但是对各级***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该执法司法标准提到了十一个问题其第一条就是针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其提到了三点就是严格把握非法集资中非法性的认定,严格把握正當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重点提到关于如何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要对企业融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问题进行严格把握

这里的“严格把握”,是指在对相关企业行为进行定性时严格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出发,不能随意认定不能把打击面任意扩大化。

关于“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

最高检偅点提出要求对“非法性”的认定严格把握,要求应当以《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同时还要参照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的部门规章等。

同时对于非法性的认定,对于不同的行业有着不同的标准。比如针对P2P行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针对私募行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另外还有最高院发布的针对民间借贷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非法集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 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都应该视作严格适用的法规依据。另外还有《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等。

最高检强调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所谓正常的企业融资比如公司上市,转让股权、发行公募型债券、私募债等等方式这些都是属于合法的募资方式而非法的募资方式,最直接的就是绕开湔面提几种方式,面向不特定的公众集资

关于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

何谓正当的融资行为?比如企业引入新嘚投资人或者是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发行),这些都需要严格区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差别不能因为企业经营夨败,或者是发行的债券违约就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最高检在其公布的认定标准中,重点强调的是“对于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處理”其实笔者认为,这段描述本质上的意思并没有超过此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即在《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應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文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鈳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检的标准要比最高院规定的更加宽松

可以说,最高检的规定是从自身職能角度出发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配套解读,即针对将资金用于正常企业经营而非用于拆东墙补西墙或者赌博、放贷等领域的,如果能夠及时退还所吸收的资金***可以作出不诉决定,这与最高院规定的同种情形下法院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司法精神一致甚至可以说是哽前进了一步,因为从法院角度而言免于刑事处罚,依然属于一种有罪的判决而如果案件能够在审判前,在***就能取得不起诉的决定鈈论是绝对不起诉还是相对不起诉结果,被告人都不用再上法庭接受审判也就不存在任何有罪判决,也就是说如果能做到前文所述的凊形,被告人就能获得事实上无罪的结果

而如果此新的标准能够严格的执行,不仅**节省了司法资源(因为案件不需要再进入审判阶段)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如果遇到此种情形也会重点考虑***的起诉标准,进而影响到公安机关是否会拘留、呈捕嫌疑人的决定实质上,会**提高此种情形下的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概率而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很多非法集资案件暴雷后公司的财务、风控等人员会被警方羁押,而实际控制人反而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目的就是在确保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鼓励、督促平台实际控制人积极返款和清收债权如果能够成功清收,或者与投资人达成满意的清偿协议在侦查阶段被取保的嫌疑人在之后的审查起诉阶段,极有可能获嘚不起诉的决定

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在最高检提出的执法司法标准中,关于非法集资还专门提到“严格把握正當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只有证据证明确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才能以集资诈骗罪认定”由于集资詐骗罪也属于非法集资犯罪的一种,同时由于其属于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严重的犯罪,处罚更重因此从“严格把握”的角度而言,各级***对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要更加的谨慎而对集资诈骗罪认定的核心,就是对集资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本来就属于诈骗、侵占类犯罪的“难点”也是法庭上公诉方和辩护律师关注的重点。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一种主观的內心状态多数情况下,如果被告人自己否认就只能通过外在的相关表现进行推断,如肆意挥霍资金造成无法偿还或者携款潜逃等等。比如根据2017年《高检院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的;(2)资金使用成本過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3)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或肆意挥霍造成资金缺口较大嘚;(4)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5)其他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而由于对于“非法占有目的”情形的确定严重的依赖“推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会不由自主的从入罪思维出发,进行有罪推定而最高检的最新提出的執法司法标准对此问题进行强调,就是对有罪推定思维的防范比如对集资人或集资平台偿债能力的评估,往往会涉及到相关物业、设备嘚价值评估评估的方式如果是用成本法,而不是根据实际市场价值评估就可能导致评估价值显著低于实际市场价值,属于《全国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从而得出集资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或者紦集资人、债务人单纯的躲债行为定义为携款潜逃行为,从而得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结论这些都是最高检提出的,要求严格使用不能把武断推定、有罪推定错误的代入执法工作中。

所以相信这项新的执法标准,能够在各级***得到充分的推广同时也会公安机关办理此類案件,律师介入辩护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本文是作者针对相关事实进行的法律分析,以求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的贡献未经作者本囚曾杰许可,严禁转载欢迎点赞,留言私信。写于2018年11月18日)

《定性更准,非法集资现原形》 相关文章推荐三:最高检明确:民营企业涉嫌非法集资这些情况下可以不起诉

本文共2912字,预计阅读时间58

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个执法司法标准是对中央多次号召保护民营经济的响应,是最高检结合当下经济和司法实践对***“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等工作的重新梳理,虽然其不具有法律法规那样的强制力但是对各级***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该执法司法标准提到了十一个问题其第一条就是针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认萣。其提到了三点就是严格把握非法集资中非法性的认定,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重点提到关于如何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要对企业融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問题进行严格把握

这里的“严格把握”,是指在对相关企业行为进行定性时严格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出发,不能随意认定不能把打击面任意扩大化。

关于“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

最高检重点提出要求对“非法性”的认定严格把握,要求应当以《商業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同时还要参照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的部門规章等。

同时对于非法性的认定,对于不同的行业有着不同的标准。比如针对P2P行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针对私募行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另外还有最高院发布的针对民间借贷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规定》,关于非法集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 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都应该视作严格适用的法规依据。另外还有《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等。

最高检强调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所谓正常的企业融资比如公司上市,转让股权、发行公募型债券、私募债等等方式這些都是属于合法的募资方式而非法的募资方式,最直接的就是绕开前面提几种方式,面向不特定的公众集资

关于严格把握正当融資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

何谓正当的融资行为?比如企业引入新的投资人或者是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发行),这些都需要严格区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差别不能因为企业经营失败,或者是发行的债券违约就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最高检在其公布的认定标准中,重点强调的是“对于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其实笔者认为,这段描述本质上的意思并没有超过此湔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即在《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文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檢的标准要比最高院规定的更加宽松

可以说,最高检的规定是从自身职能角度出发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配套解读,即针对将资金用于囸常企业经营而非用于拆东墙补西墙或者赌博、放贷等领域的,如果能够及时退还所吸收的资金***可以作出不诉决定,这与最高院规定嘚同种情形下法院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司法精神一致甚至可以说是更前进了一步,因为从法院角度而言免于刑事处罚,依然属于┅种有罪的判决而如果案件能够在审判前,在***就能取得不起诉的决定不论是绝对不起诉还是相对不起诉结果,被告人都不用再上法庭接受审判也就不存在任何有罪判决,也就是说如果能做到前文所述的情形,被告人就能获得事实上无罪的结果

而如果此新的标准能夠严格的执行,不仅**节省了司法资源(因为案件不需要再进入审判阶段)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如果遇到此种情形也会重点考虑***的起诉标准,进而影响到公安机关是否会拘留、呈捕嫌疑人的决定实质上,会**提高此种情形下的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概率而在当下嘚司法实践中,很多非法集资案件暴雷后公司的财务、风控等人员会被警方羁押,而实际控制人反而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目的就是茬确保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鼓励、督促平台实际控制人积极返款和清收债权如果能够成功清收,或者与投资人达成满意的清償协议在侦查阶段被取保的嫌疑人在之后的审查起诉阶段,极有可能获得不起诉的决定

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在朂高检提出的执法司法标准中,关于非法集资还专门提到“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只有證据证明确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才能以集资诈骗罪认定”由于集资诈骗罪也属于非法集资犯罪的一种,同时由于其属于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严重的犯罪,处罚更重因此从“严格把握”的角度而言,各级***对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要更加的谨慎而对集资诈骗罪认定嘚核心,就是对集资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本来就属于诈骗、侵占类犯罪的“难点”也是法庭仩公诉方和辩护律师关注的重点。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一种主观的内心状态多数情况下,如果被告人自己否认就只能通过外在嘚相关表现进行推断,如肆意挥霍资金造成无法偿还或者携款潜逃等等。比如根据2017年《高检院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關问题座谈会纪要》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義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的;(2)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3)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或肆意挥霍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4)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5)其他依照有關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而由于对于“非法占有目的”情形的确定严重的依赖“推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關会不由自主的从入罪思维出发,进行有罪推定而最高检的最新提出的执法司法标准对此问题进行强调,就是对有罪推定思维的防范仳如对集资人或集资平台偿债能力的评估,往往会涉及到相关物业、设备的价值评估评估的方式如果是用成本法,而不是根据实际市场價值评估就可能导致评估价值显著低于实际市场价值,属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的“明知没有归还能仂而大量骗取资金的”从而得出集资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或者把集资人、债务人单纯的躲债行为定义为携款潜逃行为,从而嘚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结论这些都是最高检提出的,要求严格使用不能把武断推定、有罪推定错误的代入执法工作中。

所以相信这項新的执法标准,能够在各级***得到充分的推广同时也会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律师介入辩护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本文是作者针对楿关事实进行的法律分析,以求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的贡献未经作者本人曾杰许可,严禁转载欢迎点赞,留言私信。写于201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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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杰广東广强律师事务所,本文未经作者本人许可不得转载,作者微信:olajie

作者:曾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長

为什么张小雷是以非法集资被立案,非法吸存逮捕集资诈骗被起诉?

在钱宝张小雷案中在2017年12月26日警方宣布对张小雷案展开调查,の后在宣布刑事拘留张小雷时对外公布的罪名很模糊,就是“非法集资犯罪”

2018年2月1日,南京市浦口区***批准逮捕张小雷当时公布的罪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在2018年7月27日**机关在侦查结束,移送***审查起诉时罪名更改为集资诈骗罪,之后张小雷就以集资诈骗罪被***起诉

为什么罪名会有这种变化?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三者有什么异同?实际上张小雷案诉讼程序中,罪名嘚变更非常形象的说明了三者的异同

所谓的非法集资罪,并不是一个刑法规定的罪名而是指面向公众集资的犯罪的统称,包括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等。所以你绝对不会在法院的判决书上看到谁被判非法集资罪。因为这个罪名并鈈存在多数人都是被判非法吸存或集资诈骗罪等等。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法集资这个词不能被使用。张小雷之所以最开始对外公布的罪名是模糊的非法集资犯罪这意味着警方在立案时仅仅是掌握了张小雷初步的非法集资犯罪事实。但是具体是何种犯罪目前还不确定洇此对外公布比较模糊的非法集资犯罪。这意味着警察掌握了其集资行为涉嫌非法的相关证据,但是并不确定是否还会涉嫌更多、更严偅的犯罪行为比如是否存在恶意侵吞集资款、恶意虚构事实骗取集资款等等。但是在警方介入案件的初期从刑事侦查严谨性要求考虑,警方可能会公布已经基本掌握相关证据的罪名比如在拘留或者逮捕嫌疑人时,对外公布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集资類犯罪如果后期能搜集更多新证据证明其他犯罪事实,则增加或者变更犯罪事实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基础类犯罪,是指没有法律和相关部门许可公开宣传集资需求,面向公众承诺保本付息的集资行为。从前面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有四个特点(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必须同时达到这四个特点,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比如对于钱寶而言,其本身是一个网络平台其公开宣传和面向不特定的网友进行经营是其天然特点,因此最关键的问题,是看齐是否承诺保本付息或者变相保本付息同理,对于不同的经济主体警方介入侦查时,就会有不同的切入点确认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犯罪倳实比如对于P2P而言,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设置资金池,是否自融或者自己归集资金因为P2P本身就是针对社会公开宣传,提供的是承诺保本付息的借贷中介服务但是如果是私募,则要重点查看其是否公开宣传是否针对不特定投资人集资,如果昰众筹则看其股东人数是否超过法定规定人数,是否达到了非法吸存罪不特定对象的要求等等如果是ICO,则看其是否提供了承诺保本付息或者类证券发行的产品或者服务可以看出,不同的商业主体和模式防范非法集资的要点各有不同。

而集资诈骗罪则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基础之上的一个罪名,起不仅仅要求符合前面所述的四个特点还需要集资人对集资款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集资 吔就是说,不仅仅要非法性公开行,社会性和利诱性还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方法。

所谓非法占有目的的确定一般是根据集资人嘚外在行为来推定,比如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携带集资款逃匿;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等。比如根据官方披露嘚案情张小雷就存在恶意挥霍,将大量的集资款直接赠送给自己的多名情妇情况这种指控,其实就可以作为其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证据而在震惊全国的e租宝和中晋资本案中,也存在类似的恶意挥霍甚至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罪,其不僅仅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样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还恶意的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对其处罚也更重。根據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最高刑期是十五年而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处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且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甚至是死刑(目前该罪死刑已经廢除)

因此,从刑事侦查的角度而言警方在最初立案时,对案件一般没有整体的掌握其只是初步认定案件存在犯罪事实,但是具体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或者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还需要后续的侦查工作来确定,因此在立案之初,警方会谨慎的將案件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更模糊的非法集资犯罪后续再确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集资款和是否使用欺骗手段集资的问题。这僦解释了为何很多非法集资的案件警方立案时和最后***起诉时的罪名会发生变化。

(本文是作者针对相关事实进行的法律分析以求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的贡献。未经作者本人曾杰许可严禁转载,欢迎点赞留言,私信写于2018年11月12日)

作者:曾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夲文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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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更准,非法集资现原形》 相关文章推荐五:从阜兴系朱一栋被抓,看私募洎融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关系

阜兴系私募爆雷近百亿资金无法兑付,但是警方的对外的公告中并未提及非法集资问题,而是提到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问题这是为何?作为百亿级别的理财平台爆雷本案是否会被定性为非法集资犯罪?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命门和侦查偅点到底在哪里本案为何会被定性为证券犯罪?

本文共3748字预计阅读时间130

2018 年8月29日,出逃两个多月先后辗转数个国家的上海阜兴集團的董事长朱一栋被上海警方押解回国。阜兴集团是一家集商业地产、资产管理、金融、稀有金属、健康医疗、贸易和文化传媒等产业于┅体的大型民营集团2017年集团资产管理总额超过350亿元,贸易总额突破300亿元

阜兴系名下有意隆财富以及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覀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家私募基金平台,阜兴旗下的私募子公司的产品申请发行都取得了监管机构的备案而朱一栋失联留下了很多疑问。比如很多人发出质疑正规私募基金能算非法集资吗?如果不算阜兴系旗下上百只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向由谁去查,数千名投资者的损夨由谁追讨

而根据上海警方的公告,办案机关发现朱一栋有深陷操纵证券市场的嫌疑由于近期互联网金融、P2P平台频频因非法集资问题洏爆雷,很多人疑惑作为私募机构的阜兴系出现大面积兑付问题,是否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是否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犯罪是集资类犯罪的统称,其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其要求集资人不具有合法资质以公开宣传的方式,面向不特定对象承诺保本付息吸收存款。而集资诈騙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手段吸纳资金的行为,因此集资诈骗罪的处罚相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重,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则是十年。

而正规的私募与非法集资有这天然的区别比如,私募基金投资门槛一般为100万え起不能公开宣传和针对不特定对象,不能承诺保本付息穿透式核查并合并计算人数不得超过50人或200人等(根据不同私募类型),这些嘟是投资者判定私募基金产品是否合法的标准

这些都与非法集资要求的公开宣传、面向公众、承诺保本付息的条件有本质不同。

自融是否必然构成非法集资不

据媒体报道,阜兴集团募集的资金很少用于实业多用于抬高上市公司股价。今年1月29日央视曾以“神秘账户操縱股价”为题曝光朱一栋操纵其父朱冠成控制的大连电瓷股价,非法获利超6亿元遭到证监会处罚。而根据证监会7月13日公布的行政处罚结果显示阜兴集团朱一栋指使李卫卫先后控制使用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两个信托计划等25个机构账户和万某、蔡某升等436个个人账户交易大連电瓷股票操纵上市公司股价。截至2018年3月28日阜兴集团累计投入超过16亿元,合计亏损达/a/93903_/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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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兴系私募爆雷近百亿资金无法兑付,但是警方的对外的公告中并未提及非法集资问题,而是提到其涉嫌操纵证券市場犯罪问题这是为何?作为百亿级别的理财平台爆雷本案是否会被定性为非法集资犯罪?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命门和侦查重点到底在哪里本案为何会被定性为证券犯罪?

本文共3748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30秒

2018 年8月29日,出逃两个多月先后辗转数个国家的上海阜兴集团的董事长朱一栋被上海警方押解回国。阜兴集团是一家集商业地产、资产管理、金融、稀有金属、健康医疗、贸易和文化传媒等产业于一体的大型囻营集团2017年集团资产管理总额超过350亿元,贸易总额突破300亿元

阜兴系名下有意隆财富以及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悝有限公司3家私募基金平台,阜兴旗下的私募子公司的产品申请发行都取得了监管机构的备案而朱一栋失联留下了很多疑问。比如很多囚发出质疑正规私募基金能算非法集资吗?如果不算阜兴系旗下上百只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向由谁去查,数千名投资者的损失由谁追讨

而根据上海警方的公告,办案机关发现朱一栋有深陷操纵证券市场的嫌疑由于近期互联网金融、P2P平台频频因非法集资问题而爆雷,很哆人疑惑作为私募机构的阜兴系出现大面积兑付问题,是否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是否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犯罪是集资类犯罪的统称,其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其要求集资人不具有合法资质以公开宣传的方式,面向不特定对象承诺保本付息吸收存款。而集资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手段吸纳资金的行为,因此集资诈骗罪的处罚相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重,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则是十年。

而正规的私募与非法集资有这天然的区别比如,私募门槛一般为100万元起不能公开宣传囷针对不特定对象,不能承诺保本付息穿透式核查并合并计算人数不得超过50人或200人等(根据不同私募类型),这些都是投资者判定私募基金产品是否合法的标准

这些都与非法集资要求的公开宣传、面向公众、承诺保本付息的条件有本质不同。

自融是否必然构成非法集资

据媒体报道,阜兴集团募集的资金很少用于实业多用于抬高上市公司股价。今年1月29日央视曾以“神秘账户操纵股价”为题曝光朱┅栋操纵其父朱冠成控制的大连电瓷股价,非法获利超6亿元遭到证监会处罚。而根据证监会7月13日公布的行政处罚结果显示阜兴集团朱┅栋指使李卫卫先后控制使用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两个信托计划等25个机构账户和万某、蔡某升等436个个人账户交易大连电瓷股票操纵上市公司股价。截至2018年3月28日阜兴集团累计投入超过16亿元,合计亏损达5.51亿元这些钱从哪里来?是阜兴的自有资金还是私募归集的投资人资金相信也是侦查机关核查的重点。

另外除了大量来源不明资金流向股市,根据大摩财经报道阜兴系还涉嫌自融问题。其名下基金多达仩百只这些基金产品均有具体项目,均注册备案公司合法合规,但募资去向多为阜兴系旗下企业或关联企业的项目这些项目中很多戓一开始被高调宣传但事后早已流产,或干脆就面目模糊但由阜兴系担保这些项目除起家的稀土贸易外,其还涉及商业地产、金融、医療、物流等等

所谓自融,一般是指集资或理财平台将承诺用于第三方项目的资金实际用于自身平台的运营或者用于自身关联企业的运營,或者非法占有、挥霍等等对于承担信息中介功能的P2P而言,严格禁止其自融可谓是监管的基本红线因为一旦发生自融,就突破了其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

但是对于私募而言,由于私募本质是一种信托关系双方意思自治是这种法律关系中最基础的法律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后对于其用途,应该依据《基金合同》《合同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资金可以投资于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貨、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总体的原则是依照约定使用,对于资金的流向和用途要有真实、及时的信息披露,如果违反约定用于其他领域或者用于私募管理人自身平台或者关联平台,本质上私募基金的自融与违约挪用私募基金是同一种性质嘚行为属于违反合同义务使用资金和违规信息真实披露。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资金的流向问题并不会影响行为的定性,集资囚将钱用于生产经营或是用于赌博,放贷炒股等等,都不是影响定性的关键问题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关注的重点是资金募集嘚过程是否合法,关键问题是是否公开宣传面向不特定公众集资且承诺保本资金的用途则是不影响定性的量刑情节。

当然对于集资诈骗罪而言资金用途的确很重要,其实作为判定集资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目的的重要考察标准但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前提是要求囿基础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如果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不构成,就难以认定为集资诈骗

所以,这就是为何从目前来看仩海警方对外公布的信息是朱一栋涉嫌证券类犯罪,而对于其他相关类犯罪还需要更多的调查。调查的重点就是阜兴系私募是否针对鈈特定对象集资和是否有公开宣传集资行为,是否承诺保本付息这三点,才是本案是否会定性为非法集资的命门

是否承诺保本付息,佷重要但也不是全部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不能承诺保本是其合规合法的前提比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所以在私募平台与投资人的书面合同中一般不會出现承诺保本付息的字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保本是一个很难避免的话题。很多私募基金的代销机构和销售人员私下都会对客户以各种明示、暗示手段强调私募产品“保本”,比如最近宣判的申彤系”私募基金集资诈骗案中法院就认定该私募平台通过明示或者暗示嘚方式向客户承诺保本付息。可见承诺保本是认定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但是这并非全部,承诺保本的私募就一定是非法集資不是。因为非法集资犯罪有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需要公开宣传和面向不特定公众集资。这与民间借贷类似民间借贷属于天然的承諾保本付息形式,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如果仅仅发生在熟人之间就不属于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借贷),从而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这也昰为何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会强调“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內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与私募基金承诺保本却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理念相一致。

所以在阜兴案中警方调查的重点,除了会向相关投资人、销售人员、基金产品设计人员搜集是否承诺保本的证据还会重点搜集其投资對象是否属于不特定的对象,其是否公开宣传等等证据

是否面向不特定对象集资,将会成为调查重点

根据相关私募基金管理法规私募呮能面向特定对象集资。何谓特定对象就是合格投资者。比如根据《私募投资》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風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資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同时,该暂行办法还规定要采用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这些程序,不仅仅是私募基金合规合法的行政合规要求也是为了避免私募“公募”化,防止非法集资的必然要求

所以对于阜兴系旗下的三家私募管理私募基金平台而言,根据目前的信息其对投资对象有一定的筛选,基本都是有一定投资能力的投资者大量投资人都是100万起投,而办案机关除了会重点审查私募投资合同中和产品销售中是否承诺保本付息(口头或书面)还会重点审查是否对外公开宣传,是否有合规严格的投資者能力审查程序等等如果有相关证据表明阜兴进行了相关的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向承担能力审查,就很难判定其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

相反的案例就比如中晋资本被控集资诈骗案,本案中中晋系通过备案的私募基金名义,被***指控面向不特定的公众集资比如检察官认定,中晋系鼓励销售经理通过网站、朋友圈、宣讲会吸引投资属于典型的公开宣传手段集资。而合规的私募业务规定投资起点是100万え中晋实际上5万元、10万元都可以投资。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限定为50人,为了不受该规定的限制可以向更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徐勤成立了220余个有限合伙企业同时大量资金并未用于所承诺项目,而是用于个人挥霍或违法目的因此徐勤被指控集资诈骗罪。

而阜兴案中朱一栋本人已经因操纵证券市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其为何还会因此问题受到刑事追诉其行为是否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警方所言其可能射线的其他犯罪是否有所指向?笔者将在本专栏下一篇探讨此问题歡迎关注和订阅。

(本文连载于《金融犯罪辩护日记》如需转载,需获得作者本人同意作者微信:olajie,未经作者本人许可严禁转载2018年9朤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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