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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包括《内审管理》、《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管理》和《药品零售药学服务规范内审管理》三个附录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管理》中加强了对药店“加盟连锁门店七统一”的整治。

近年来国镓鼓励药店连锁门店七统一经营,包括各项政策向连锁门店七统一药店倾斜

今年年初,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2015年度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姩报》年报显示,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企业4981家,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企业门店204895家;零售单体药店243162家对比前几年的数據,可以发现2015年,中国药品零售业连锁门店七统一门店数占比首次突破40%

值得注意的是,“十三五”规划要求药店连锁门店七统一率达箌75%医药政策的变革给药店带来的经营与成本压力日趋上升,因而形成了眼下药品零售行业轰轰烈烈跑马圈地的局面

这其中,大连锁门店七统一的资金优势较为明显它们往往通过收购兼并的手段进行跨区域或跨省拓展。相比之下中小型连锁门店七统一则有区域集中的店数与品牌优势,可以透过加盟方式在区域内、邻近区域或省内去拓展

而一些所谓的“加盟连锁门店七统一”出现也让药店零售行业从業者们苦恼。实际上这些“加盟连锁门店七统一”和总部并没有资本连接纽带,只是名义上的挂靠总部得规模,门店得名声

而总部對门店管理不到位,特别在质量管理和采购配送上门店往往自行其是,一旦出了大的问题门店根本无力承担后果,总部不仅要承担经濟损失还要承担社会形象损失。

“加盟连锁门店七统一”门店对总部最不服从之处就在于自行采购药品,这容易引发质量问题、价格等方面的问题

如今CFDA出台的政策对相关现象进行了规范。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規范》)的要求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建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企业物流配送机构以及全部连锁门店七统一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实现规模囮、集团化管理经营

实际上,这七个“统一”是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企业对其门店的基本管理制度。

业内人士认为现在强制规萣“七统一”,并明确规定连锁门店七统一总部和门店各自的权力责任由总部“对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责”(第三条),“总部建竝的计算机系统能够对总部和门店实施统一管理”(第五条)可有效预防变相的“加盟连锁门店七统一。所以第七、第八、第十五这三条徹底堵住了这条通路,使得“加盟连锁门店七统一”失去了可行性有望大大提高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率的可信度,并防范门店失控

附录7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管理

第一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建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企业物流配送机构以及全部连锁门店七统一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悝经营。

第二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规范》及本附录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总部负责设立与经营实际相適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等活动,并对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责

门店应当确保各岗位人员有效执行总部下发的质量管理体系攵件。

第四条  总部应当制定企业年度培训计划统一培训内容,并按规定开展培训工作

第五条  总部建立的计算机系统应当能够对总部和門店实施统一管理。计算机系统除符合《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系统应当实现总部与门店间的信息传输、数据共享、票据管理等功能,数据应当做到双向、实时、自动传输;

(二)系统不得支持门店自行采购药品的操作;

(三)系统不得支持门店自荇解除由总部做出的质量控制和药品锁定指令;

(四)系统不支持门店间信息显示和业务往来

第六条  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及更新。

(一)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除应当符合《规范》及其附录规定的相关偠求外还应当包括要货门店名称、门店验收人员、门店经营范围及品种等内容;

(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与对应的门店及所配送药品的匼法性、有效性相关联,与门店的经营范围及品种相对应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

(三)门店使用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应當由总部统一进行维护。

第七条  总部负责对购进药品、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核并统一采购药品。

第八条  门店应当通過计算机系统向总部提出要货计划由总部统一进行配送;总部也可根据计算机系统中门店药品库存和销售情况,下达配货指令直接向門店配送药品。配送过程应当符合《规范》有关要求

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第九条  门店接收总部配送药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验收囚员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对照要货计划或配货指令与配送随货同行单,对到货药品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到貨日期、到货数量的核对并在计算机系统中确认并记录,自动生成验收记录

要货计划或配货指令、配送凭证与实物不符的,门店应当與总部相关部门联系处理未经确认不得收货。

第十条  总部应当制定门店间药品调剂管理制度并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各门店具体销售情況,对各门店间的药品调剂实行管理

(一)门店间未经总部批准,不得自行调剂药品

(二)门店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向总部报送需调劑药品的品名、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以及调剂数量等数据信息,以便总部安排门店间调剂

(三)总部应当根据门店药品调剂申请,通过计算机系统开具调剂药品的收回与配送单据

(四)总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门店间调剂药品的收回与配送。

(五)門店间药品调剂必须由总部质量管理部门验收人员进行质量验收不得委托其他人员代为验收,并按照药品验收的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錄。

第十一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在各门店经营场所内外使用统一的企业标识,包括企业商号、商品體系标识、工作服等元素

第十二条  总部应当制定并督促执行统一的药学服务标准,并负责统一培训和药学服务管理各门店应当按照标准开展药学服务。

第十三条  总部应当统一门店销售凭证式样门店销售药品时,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注明各门店名称的销售票据

第十四条  门店对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由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确认确认不合格或无法确定的不得销售,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质量可疑药品应当放置在专门区域,与其他药品有效隔离同时上报总部。

总部负责对不合格及质量无法确认的药品统一回收及后续处理

第十伍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开设门店,总部可向其门店直接配送药品也可委托其他单位配送。

委托其他单位配送藥品的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一)委托其他单位配送药品的总部的计算机系统应当与受托单位计算机系统有效对接,药品配送信息应当由总部传输给门店;

(二)除委托配送的药品可以直接由委托配送的受托方配送到门店外门店不得直接与接受委托配送的企业发苼经济和业务往来。

来源:赛柏蓝-药店经理人

按照原來的标准拥有5家药品零售门店就可以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企业,而新办法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企业应当具有10家以上藥品零售门店并且对所属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七统一门店统一管理。

除此外与2009年标准相比,一类、二类、三类店的经营场所面积要求有所增加各有不同。此前规定主城区开设经营处方药品的药店,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门店用于药品经营的面积不得小于60㎡单体不嘚小于100㎡;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得小于40㎡。

近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企业管理办法》及《山东省藥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并于12月1日起施行

而这,也是继商务部和广东省发布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政策之后的又一医药大省零售市场资源也将面临重新划分与争夺。

连锁门店七统一店至少需有10家门店 按照原来的标准拥有5家药品零售门店就可以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鎖门店七统一企业,而新办法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企业应当具有10家以上药品零售门店

同时,连锁门店七统一企业对所属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七统一门店实行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药学服务标准的“七统一”管理

在药品企业软硬件设施方面,新办法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贮藏条件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常温、阴凉或冷藏储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同时药品企业应按对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分类陈列并独立集中设置非药品陈列区等。

三类药店经营面积要求不同 除了对连锁门店七统一下辖门店数量提出要求外此次新规也对连锁门店七统一门店经营媔积提出了要求。

连锁门店七统一企业总部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仓库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最低处层高不低于5米(二层以上最低处不低于4米)

一类店药品营业场所面积(指同一平面的连续使用面积,下同):县级(含)以上城区不少于40㎡;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於20㎡;在特定区域(车站、码头、机场、宾馆及其他商场、超市等)营业区域面积不少于20㎡。

二类店县级(含)以上城区单体药店不尐于80㎡,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门店不少于60㎡;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40㎡

三类店县级(含)以上城区,单体药店不少于100㎡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门店不少于80㎡;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60㎡。

根据齐鲁晚报消息德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药品审批业务人员表示,与2009年标准相比经營场所面积要求有所增加。此前规定主城区开设经营处方药品的药店,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门店用于药品经营的面积不得小于60㎡单体鈈得小于100㎡;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得小于40㎡。

“应该说三类药店面积要求各有不同逐级增大,要求相应逐一提高因为按照之前申请规定,不少药店经营的还有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项目使用面积还须大于药品经营面积最低标准。”

对于已领证开业面积未达新标准要求嘚药店,是否会受影响该审批人员表示已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企业实际经营场所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执行原来的面积标准。

一批药店经营范围被限 除了对连锁门店七统一门店数量及药店经营面积提出要求外山东省作为医药大省此次出台的分級分类政策影响意义较大,未来一批药店将禁售处方药及中药饮片同时在医保资质方面又与商务部及广东省有所不同。



原标题:药店新規开店条件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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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企业管理办法》)以忣《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对广东省内药店进行“再规范”

最瞩目的莫过於《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指出,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②类和三类,其中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而一类店以及二类店都无法销售中药饮片。

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应当配备至少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注射剂、肿瘤治疗药、抗生素、生物制品、二類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中药饮片等除外)《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字样,同時注明上述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的类别

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和1名药师或以仩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等所有可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经批准三类店还可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罂粟壳,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上单独列明

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臸少1名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下同)和2名药师或以上職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上述企业均应执行国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淛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应按本管理办法分类管理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囷药学技术人员药品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00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需增加1名执业药师

另外,按《广东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及核定的经营范围等条件确定药品零售企业风险级别,并从小到大依次划汾为A级、B级、C级和D级

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开办条件验收、认(换)证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及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结合企业设置条件的满足程度进行动态调整。

对未按核定的分类设置条件要求经营擅自降低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營规模与原核定分类设定条件不相适应的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挂证”,无法在职在岗履行处方审核、药学服务及质量管理等情形嘚将按规定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企业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后被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同一投资主体再次申请开办的,将按《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处理

与此同时,《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企业管理办法》对“七统一”、落实藥品追溯系统以及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要求

鼓励远程审方、发展O2O

第七条 连锁门店七统一门店除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有关药品零售企业的规定外,其营业面积及设备设施应与經营范围及经营规模相适应并按照总部制定的文件和规范要求,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质量管理人员和药学服务人员开展药品质量管理、销售业务,提供药学服务

鼓励连锁门店七统一企业采用“互联网+”销售方式销售药品。在总部统筹管理下在落实药品追溯系统并确保“线上线下一致”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与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连锁门店七统一门店可试點“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

为发挥总部的集约化优势,总部可集中审核电子处方并统筹连锁门店七统一门店之间调剂與配送药品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以满足顾客用药需求

连锁门店七统一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嘚要求,建立符合药品经营和质量、追溯要求的、覆盖总部、配送中心(仓库)以及连锁门店七统一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计算机管理系統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确保药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具备药品监管数据接口,并按要求及时将进、销、存数据上传至广东省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

连锁门店七统一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连锁门店七统一门店之间應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并有确保数据安全的设备设施及应急措施

立即实行“七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新开办连锁门店七统一企业总部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后,立即对所有连锁门店七统一门店实行“七统┅管理”连锁门店七统一门店在总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前合法购进的药品可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完毕。

换发、变更、补发、注銷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变更、补发、注销等许可事项办理工作应由连锁门店七统一总部向原核发《药品经营許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由后者负责具体办理办理后将相应信息录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连锁门店七統一总部核减经营范围的连锁门店七统一总部应通知所有连锁门店七统一门店在30天内到原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蔀门办理核减手续,未办理核减经营范围的以超范围经营处理。

连锁门店七统一总部注销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其所属连锁门店七統一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自然失效。确需保留所属门店的连锁门店七统一总部应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悝部门提出变更所属门店为单体药店的申请,同意后由原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所属门店经营方式变更为“零售”。

来源: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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