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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1,*,*,*,*。

指派辩护人张翰梅,甘肃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以定检一部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1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1及其辩护人张翰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1因婚姻问题与妻子赵某1发生矛盾,2020年3月21日22时40分许,贾某1携带刀子和两瓶农药“辛硫磷”驾车载着赵某1离开家行驶到渭源县咀上社白土坡梁上,二人再次发生争执,贾某1持刀在赵某1背部、胸部等部位连戳数十刀,并在喝了“辛硫磷”农药后将剩余农药灌进被害人赵某1嘴里,又用车内的防滑链绑在赵某1的身上将其拖至附近的小树林中,致赵某1死亡。次日凌晨,贾某1被亲属发现并送医院抢救。经鉴定,赵某1系锐器刺戳致右肺破裂、肝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1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贾某1当庭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贾某1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本案证据难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标准。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请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1因婚姻问题与妻子赵某1发生矛盾,2020年3月21日22时40分许,贾某1携带刀子和两瓶农药“辛硫磷”驾车载着赵某1离开家行驶到渭源县咀上社白土坡梁上,期间二人再次发生争执,贾某1持刀在赵某1背部、胸部等部位连戳数十刀,并在自己喝了“辛硫磷”农药后将剩余农药灌进被害人赵某1嘴里,又用车内的防滑链绑住赵某1拖至附近的小树林中,致赵某1死亡。次日凌晨,贾某1被亲属发现并送医院抢救。经鉴定,赵某1系锐器刺戳致右肺破裂、肝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折叠式单刃刀一把证明,被告人杀害被害人时使用的刀子。

2.防滑链一条证明,被告人将被害人拖至小树林时使用的工具。

3.蓝色棉衣一件证明,被告人杀害被害人时所穿的衣服。

4.手机两部(型号分别为vivoV1818A、vivoY93)证明,案发当日被告人和被害人持有的手机。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接处警综合单、办案说明、通话记录证明,2020年3月22日0时39分,渭源县会川镇半阴坡村狼窝社村民贾某2使用177XXXXXXXX手机拨打110报警。渭源县公安局当日对贾某1故意杀人案立案。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明,被告人贾某1于2020年4月3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4日被逮捕。

3.抓获经过证明,2020年3月22日凌晨,贾某1被亲属及村民发现时已服毒、意识模糊,被先后送往渭源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抢救治疗。渭源县公安局民警在医院将贾某1抓获,同年4月3日将康复出院的贾某1羁押至渭源县看守所。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赵某2和贾某1通话记录证明,2020年3月21日22时57分至2020年3月22日0时45分期间,赵宝罗给贾某1177XXXXXXXX拨打多次电话,0时04分接通一次,其余均未接通。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马某1妻子与贾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0年3月21日23时38分贾某1给马某1妻子发微信语音信息,其妻子次日0时41分给贾某1回复了四条语音信息。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QQ截图两张证明,案发当晚贾某3给贾某2拨打过QQ视频及聊天记录。

8.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证明,号码152XXXXXXXX的机主信息为金某1,号码138XXXXXXXX的机主信息为赵某1,二人在2020年3月7日、3月13日通话4次。2020年3月9日赵某1向金某1转账337.31元,2020年1月25日春节、2月14日情人节金某1分别给赵某1发送52.00、13.14微信红包。

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销货清单、渭源县农资产品销货台账、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2020年3月11日贾某1在张成恩经营的“渭源县会川杨庄成恩农资店”购买化肥,付750元、欠1000元,并拿了两瓶辛硫酸。

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渭源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记录、*******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病历资料复印件证明,2020年3月22日1时30分许,贾某1因自服农药(甲基乙硫磷)约1小时,就诊于渭源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初步诊断为农药中毒(有机磷类)、急性肺水肿。经抢救治疗,病情稍好转后转上级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进一步治疗。

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民事诉状、渭源县人民法院传票、赵某1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证明,2020年3月16日赵某1向渭源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贾某1出生于1981年11月10日,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3.谅解书证明,被害人赵某1弟弟赵某2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贾某1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14.渭源县会川镇半阴坡村村委会及全体村民出具的材料证明,贾某1为人老实厚道,与邻里关系十分融洽,因妻子出轨在先而酿成大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1.证人贾某2(贾某1长子)的证言证明,2020年2月20日左右我妈赵某1去兰州打工,3月8日我舅妈说我妈妈收拾行李从工地走了,感觉不对劲,意思是经常和别的*人打视频聊天,还谎称和我爸聊天,我们便四处找寻。3月18日渭源县法院通知我爸取传票,我妈将我爸起诉到法院离婚。在寻找我妈的过程中得知,我妈自3月8日后就和祁家庙金家坪的一*子在一起。3月19日我和我爸等人去祁家庙叫我妈,我从金家把我妈抱出来劝回家了,大家都劝说我妈撤诉,但我妈不同意仍要离婚。3月21日,我和我爸、妈、姑姑等人去了一趟会川街上,回家后我爸妈一起吃的饭,我感觉他们都好着呢,于是我到邻居家浪去了。之后我弟给我发消息说我爸妈开车出去了,我就开始找他们,并通知我姑姑等亲戚朋友一起找,还打110报警了。当晚11点40分,我爸给我打电话说的最清楚的是:照顾好家里人,替他在爷爷奶奶身上尽孝心,他对不起家里人,他错了,他把我妈杀了。其余的话当时听他意识不清,话说不清。大概22日凌晨30分,我姑姑打电话说在太白山梁上找到我爸妈,我爸把农药喝上了。

事发当晚我怕我爸开车拉我妈去金某1家闹事,我和范某、麻某1找到金某1家门口时,大门锁着,我家的车没在,我踏了几脚他们家的铁大门没人回应,拨通金某1电话,是金某2接的,我情绪比较激动,说话内容记不清了。我妈生前用的电话号码是177XXXXXXXX,后来更换成138XXXXXXXX,微信昵称是“懂得珍惜才配拥有”。177XXXXXXXX的号码我爸贾某1使用,177XXXXXXXX我使用,177XXXXXXXX我妈使用,这三个号码是之前家里拉电信网络时候先后办的。贾某4的电话号码是181XXXXXXXX,赵宝罗电话号码是133XXXXXXXX和。

2.证人贾某3(贾某1次子)的证言证明,3月21日晚饭后,我哥贾某2出门转去了,我在房间玩手机,听见我爸妈在他们房间说话声音比较大,家里还来了几个人去了我爸妈房间。过了好长时间,听见我爸妈的吵架声,院内有脚步声,接着房间后面有车解锁的声音,我家的车平时在我睡的房后一块平地台阶上停着。我出门去看,最多两三分钟,发现车已不在了,我进屋赶紧给我哥发QQ视频,时间是10点49分,连续两次,但他没接,我就给我舅赵宝罗说了,之间相差一两分钟。11点07分我哥给我发消息说让我先睡,他就来了,过了一会他还没来,11点20分我给我哥发语音消息说“爸妈开的车走了”,之后我就睡了。

3.证人贾某5(贾某1父亲)的证言证明,贾某1和赵某1结婚快20年了,感情一直很好,自去年腊月赵某1从江苏打工十几天回来后,今年正月又说要去兰州打工,贾某1不让去,两人就产生了矛盾。一个亲戚给贾某1打电话说赵某1到兰州上班的地方二、三天就走了,贾某1骂了赵某1后,赵某1回来把户口本和结婚证都带走了,之后就联系不上了。后来我孙子贾某2通过手机微信发现赵某1把她的钱转给了一个祁家庙金家坪人,我们才知道赵某1去了金家坪,并已经起诉离婚。大概2020年3月19日,在大家劝说下赵某1回家了,但一直说要离婚,也不听亲戚邻居劝说。3月21日贾某1开车拉着赵某1到会川街上买了一些生活用品,回来后再没吵架,晚上12点多孙子给我打电话说他爸妈开车走了,我们就和邻居开着车寻找,后来在半阴坡村太白山的沙坡梁找到了二人,贾某1在车辆副驾驶的座子上躺着,车旁边有农药瓶。当时我没有看到赵某1,后把贾某1准备往医院送的时候,听在场的人说赵某1在树林中,我往树林中走了几步后看见赵某1面部朝天在地面上躺着。

4.证人贾某4(贾某1妹妹)的证言证明,3月8日我给赵某1发微信、打电话时发现将我拉黑了,后我哥贾某1说赵某1在祁家庙金家坪金某1处。3月19日我哥和侄子贾某2将赵某1从金家坪叫回家了,但赵某1不听大家劝说,打算和我哥离婚。3月21日我和他们去会川街上,当时我哥嫂都好着呢。22日凌晨0时20分左右贾某2给我打电话说:“我爸把我妈妈开的车拉上走了,你赶紧叫人寻找”,当时他哭着呢,我就叫上邻居常天成、吕某及其父亲、孙某开着车到太白山的路上、棉柳坪方向找,后在太白山沙坡梁路边的小树林里发现我哥的双排车。我和父亲贾某5、吕某父子同时到现场的,车副驾驶一侧的门开着,我哥躺在副驾驶座位上,嘴角吐着白沫,上身穿着一件棉衣外套,里面穿着一件格子状的花衬衣,脚上穿着一双黑色皮鞋没有穿袜子,车内的灯开着,地上扔着一个农药瓶,当时没有发现我嫂子,我哥昏迷着叫不醒,后我丈夫、孙某也到了,我们就在附近找我嫂子,发现我嫂子躺在距车三四米的树林处,头朝车的方向(好像是西面),右侧放着一堆铁防滑链,我打着手电发现我嫂子脸右侧有点青,上身穿浅蓝色外衣,下身穿黑色牛仔裤。我叫其他人过来把人拉上往医院送,当时过来的人具体是谁记不清了,说赵某1已经没有了,让赶紧把活的往医院送,我就和李某、孙某、吕某、贾某5将我哥送往医院,现场留守的是漆某、常某。坐在车上我给贾某2打了电话,到了中西医医院急诊大夫给我哥灌肠治疗,后让我们送到兰州陆军总院,到兰州后,我给我哥擦洗了一下,他手指头上有血迹,但没伤。

5.证人漆某的证言证明,我和贾某4是邻居。3月22日凌晨0时30分许,我儿子吕某把我叫醒说贾某4打电话叫着找贾某1夫妇。我和吕某到贾某4家汇合后,吕某、常某开着一辆车,我和贾某4、孙某、李某四人开着一辆车,分头去找了。找的过程中碰见了贾某5,后我们五人向棉柳坪方向走,发现水泥路边的一条分岔的土路上有新鲜的车轮印,我们怀疑是不是有人在这里最近走过,我和孙某、贾某4、贾某5下车沿有车轮印土路向前寻找,李某开车继续往前沿水泥路走。我们四人走了约二、三百米发现前方有一辆微型客货车,就把李某喊过来一起往前走,我和孙某最先到车跟前,车的副驾驶门开着,贾某1在副驾驶位上躺着,车座位有些微微放倒,当时在车跟前及车内闻到了一股很浓的农药气味,贾某1的衣服上有呕吐物,土路上有血迹,我和孙某最先就顺着血迹走到树林中,发现有一*性躺在地面上,我在左肩膀孙某在右肩膀一抓,我们二人把这*性稍微挪动了一下,看是人软着呢,孙某用手指在*性的鼻孔处试了一会,说已经没有气息了,这时贾某4和贾某5也过来了,我们考虑到这*性已经没有气息死了,就赶紧到客货车跟前,看贾某1还有呼吸,便关上车门,李某开车到前方掉头时,车因滑着不走了,这时另外寻找的吕某等人也来了,李某、常某、孙某、吕某四人就把贾某1从客货车上抬下来,一直抬到水泥路上李某的客货车厢中送往医院救治了。我和常某留在现场。

当时贾某1在他的客货车副驾驶位上躺着,有呼吸,但气息比较粗,上衣的胸前有呕吐物,车内及车周围有很浓的农药味,车副驾驶位一侧的地面上有血迹、有一农药瓶,我用脚拨动着看了一下,是农用的“辛硫磷”农药瓶。*性右手布满血迹,左胳膊靠肩部处的衣服有一道口子,头发比较乱,没看清脸上、身上是否有伤,整个人平躺在地面上,双腿微微弯曲,一条银白色的防滑链在*性的脖子上放着,链子比较长,被孙某取过放在头旁边的地面上了,孙某用手指在*性的鼻孔处试了一会,说是没气息,人已死了。我在*性尸体的周围只看见了一些脚痕,没有看清是否有搏斗的痕迹、拖痕,也没看见有刀具之类的工具。农药瓶子颜色呈暗红色,应该是塑料材质,瓶身上有标签,上面写着“辛硫磷”等字样,瓶子的大小像是能容半斤农药的容量,我用脚拨动的时候,没有明显看到瓶中剩余的液体。当时发现了两只农药瓶,一只在车跟前另一只距车五、六米远,两只瓶的特征是一样的。

6.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3月22日凌晨0时18分,李某妻子贾某4给我打电话说她哥哥贾某1把她嫂子赵某1拉上走了,让我帮忙找一下。我和漆某坐上李某开的车,常某和漆某的儿子漆想军开一辆,我们在本社及狼窝社周边的水泥路上寻找没找见,李某又开着车拉着我和漆某、贾某4、贾某5五人前往去棉柳坪村长尾巴梁上的水泥硬化路上时,发现在××路上有车辆行驶的痕迹(因为之前下过雨),我就和漆某拿着手电筒沿着那条土路往前走,大约走了不到一千米的距离就看见停着一辆银灰色的双排小货车,就把我们同车的另外几人喊了过来,发现贾某1躺在副驾驶座椅上,双脚搭在工作台上,口角吐着白沫,人还有呼吸,车上有很强的一股农药味,在副驾驶的脚踏垫和车旁边的地面上都有血迹,车旁边的路边上还有两个农药瓶。我们沿着车旁边的血迹找,在车右侧的小路往下走了几步,发现赵某1躺在车右侧小路下去小树林的斜坡上,脖子上缠着一根类似车辆防滑链的铁链子,我取下放到她头旁边的地面上了,我分别在赵某1的鼻孔和脖子上试了一下,赵某1已经没气也没脉搏了。我们就赶紧把贾某1的车开上送贾某1去医院抢救,但路面湿滑车辆没能掉头,又将贾某1从他的车上抬到李某车上,抬的时候我用他穿的一件黑色棉衣擦了一下他嘴上呕吐的东西,然后把这衣服扔到水泥路旁边了。赵某1的死可能与贾某1有关,在会川医院我给贾某1擦身体时,没发现他身上有伤。当时发现二人时,贾某1上身穿着一件黑色棉衣,下身穿一件黑色或者蓝色裤子,赵某1上身好像穿一件蓝色外套。

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证明贾某1和赵某12020年3月份以来在闹离婚,3月16日赵某1将贾某1起诉到渭源法院离婚,人也离家出走了。贾某1长子贾某2通过微信找到祁家庙乡金家坪村一姓金的人与赵某1之间有微信转账记录,姓金的人是贾某1的远房亲戚。3月19日我们开车去姓金的那家找赵某1,在我们的劝说下赵某1回家了,后答应撤诉,3月20日又不愿意了,贾某2叫来赵某1的娘家人赵宝罗等劝说,赵某1答应3月23日去撤诉。3月22日0时26分,贾某2打电话说他爸爸妈妈开车离家出去了让找一下。我和妻子贾某4就叫了常某、漆某、吕某、孙某分路寻找。找到时贾某1在车副驾驶位子上,脚搭在驾驶座上,嘴角流涎,意识不清醒,昏迷状态中,农药味特别重,路上有一个“辛硫磷”农药的瓶子,旁边不知道谁说赵某1死了,我和社里人就把贾某1抬到了我的车上,拉到医院抢救去了。

8.证人常某的证言证明,我是贾某4的邻居。3月22日凌晨0点24分,贾某4给我打电话,让我赶紧把车发起来,我把车开到贾某4家门口时,贾某4让我拉上吕某跟到他们车后面,前面李某开的车拉着贾某4、孙某、漆某。路上吕某给我说贾某1和赵某1开车走了,让我们帮着找一下。之后我们两辆车就分头找。大约凌晨1点,我准备和李某碰头时,看见李某的车在大中咀的大路边停着,我和吕某沿农路下去时李某开的贾某1的小客货车在前方掉头,由于前晚上下雨路滑,车没有掉过就停下了,贾某1当时在副驾驶座上躺着,口吐白沫,人快不成了,我就和吕某、孙某、李某、漆某把贾某1抬到李某的车上,李某、贾某4、贾某5等人送去了医院,我和漆某在现场看着,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就把现场保护住了。我在现场看到二个农药瓶子,都在路的同一面,大约相隔2米,我没有去赵某1尸体跟前。

9.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3月22日0时10分许,贾某4给我打电话说:“快点起来,咱们一块找下贾某1,不是出人命呢”。我就把我父亲漆某叫上一块帮着去找了。到贾某4家后,常某的客货两用双排汽车和贾某4家的车都在门上停着,之后大家在太白山、棉柳坪、半阴坡村阳屲社找都没找到,在返回的半路看见李某开的贾某1的车要走,副驾驶躺着贾某1,嘴里吐着白沫,车的前控导航、副驾驶座位上、地垫上都有血,还有一股很浓的农药味。李某倒车没倒出来,我们就把贾某1往李某的车上抬,我抬着贾某1的双腿,常某和孙某抬着贾某1的两个胳膊,当时贾某1的外套被白沫没过了,我们就把贾某1的外套脱下后扔到路边上了。抬上车后,我和李某、孙某、贾某4、贾某5将贾某1送往会川医院了,我父亲漆某和常某就留在了那里。

10.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我是赵某1的弟弟,前十几年贾某1与赵某1关系好着呢,平时夫妻之间的小打小闹总是有的。2019年腊月时候赵某1在苏州打工,由于疫情的原因正月回家了,后来赵某1去兰州打工,大概2020年3月上旬回家后,我听贾某1说把结婚证拿走去兰州了。3月19日晚,贾某1从祁家庙金家坪一家人中把赵某1叫回家了,我和家务里人20日晚去贾某1家劝和,赵某1答应和贾某1好好过日子,3月23去到法院撤诉。3月21日22时50分许,贾某3通过QQ语音给我发消息说他爸妈吵架后开车离开家了,然后我就给贾某1打电话,打了很多次都没有接听,到次日0时04分,贾某1接通电话,贾某1说话的声音像是喝醉的那种,意识不太清楚,起初他把我当成贾某2了,我说是赵宝罗后,他让我把两个外甥管着,我就怀疑已经出事了,多次问他们在什么地方,贾某1没有说,最后他说:“我把赵家的婊子除过了”,我赶紧挂了电话,召集赵家人去找贾某1和赵某1,我们在寻找的过程中,接到贾某1亲朋的电话说人在太白山沙坡梁找到了。我们赶到时,贾某1已经被送往医院,赵某1在松树林中躺着,左胳膊衣服上有一口子,有血迹,右手上有血迹,嘴唇上有血,头旁边有铁链,人已经没呼吸了。

11.证人金某1的证言证明,我姐夫和赵某1丈夫是亲堂兄弟,我去我姐夫家时常见赵某1,但没打过招呼。2019年腊月通过快手点赞的方式认识了,然后通过私信聊天,直到后来互加了微信,我们就经常聊天,我告诉她我单身,她也诉苦说她丈夫对她不好,经常打她,她不想过了,这样我们的关系就变得更近了些。2020年3月7日赵某1来到我家,因之前她说不和她丈夫过了,这次来我家要和我一起生活,再就是在这段时间把她的丈夫起诉到法院离婚。她在我家待了十多天,19日被她丈夫和两个儿子等人叫走的,第二天早上,我打电话没人接,就再没联系过。

赵某1的手机号码是138XXXXXXXX,对应的微信昵称是“沐晴”,微信号×××,之前177开头的电话对应的微信昵称是“懂得珍惜才配拥有”。我和赵某1联系的微信号是×××,昵称是“沉默无言的离别”,我们的聊天记录全部被我删除了,另外我们之间相互转账买些东西,还有一些节日问候时发的红包,其中有一次在3月9日转账337.71元是她来我家之后,换电话号码微信时,把钱从她的旧微信中全部转给我了。2020年3月22日凌晨1时07分,赵某1的儿子贾某2给我打电话,是我*儿金某2接的,贾某2说他的家人把药喝上了,这事情与我家有关。

12.证人金某2的证言证明,大概2020年3月7日赵某1来到我家,在我家住了十天左右,后被她家人叫走了。我父亲金某1152XXXXXXXX的手机我拿着上网课,3月22日凌晨0时许,我听见外面有人敲门,声音比较大,喊着说要出人命了,让我赶紧把门开开,我听声音好像是贾某2,我叫我爸开门后,外面已经没人了。凌晨1时07分接到177XXXXXXXX打来的电话,贾某2在电话里哭着说他家里人把药喝上了,这事情和我家有关系。

13.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明,庄里人叫我马老五,我和贾某1是邻居。出事的前两三天,赵某1被我和贾某1等人从祁家庙金家坪的一家人中叫来了,但赵某1坚持不和贾某1一起生活,要离婚。3月21日晚上8时许,我和妻子赵尕桂还去他家里劝说,当时他们二人正在吵嘴,赵某1拿着贾某1的手机在炕上玩,要坚决离婚。我回家后发现贾某1的快手账号上有一条小视频,视频中的人是赵某1,大概内容是“挽回了我的人,挽回不了我的心”,是当天发的。22日凌晨0时左右,我儿子马某2给我打电话说贾某2爸爸开车走了,让我赶紧起来找去,我到贾某1家时大门开着,贾某1夫妇房间灯灭者,我给贾某1打电话没人接,我就开车拉贾某5、马某2去太白山一带寻找,半路上碰见李某开的车,贾某5就坐那车上了。后贾某2打电话说在棉柳林梁上的沙坡梁找到他爸妈了,我们赶过去时贾某1已被送往医院,赵某1在树林中躺着,头朝一条土路,脸色在手电筒的照射下显得苍白,头旁边有堆在一起的铁链,像是车上的防滑链,赵某1穿着蓝色的衣服。约凌晨2时许,我回到家妻子赵尕桂给我说贾某1给她的微信上发了语音信息,但贾某1的语音内容听不清楚,我妻子于22日0时41分回复了四条语音信息,但贾某1再没回复。

14.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明,2020年3月21日晚饭后,我去同学家玩,贾某2也在,晚上10时58分我就回家了。22日凌晨0时5分,贾某2打电话说他父母不见了,让我和我爸赶紧找一下。后我们开车拉着贾某5去太白山寻找,途中碰见李某的车,贾某5就坐到李某车上了。我和我父亲在太白山附近寻找的时候贾某2打电话说在沙坡梁上找见了,让我们赶紧往医院送,他爸把药喝上了。我们赶到时,贾某1已被抬到李某车上准备往医院送,我也跟着坐在车厢中去医院时闻到贾某1身上有一股很浓的农药味,嘴里往外吐着白沫,上身衣服胸口处也湿着,意识不清,问话的时候不回话。

15.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3月21日23时39分贾某1给我打电话,响了两声就挂了,紧接着麻某1给我打电话说贾某1开车拉着赵某1走了,现在找不见人,让我帮忙找一下。我开车拉着麻某1、贾某2到祁家庙金家坪去找,但金家坪那个*子家灯黑着没找见,返回路上贾某4给贾某2打电话说人在沙坡梁找见了,我们还没走到那地方,常某给我说贾某1把农药喝上送去医院抢救了。

1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赵某1要跟上祁家庙金家坪村的一个*子过日子去呢,她不愿意和贾某1生活提出了离婚。3月21日晚饭后,我和我老公马小强、我舅舅马某1、舅妈赵尕桂等人又到贾某1家去劝说,进门时晚上9点多,贾某1在洗头,赵某1在炕上坐着。我劝了很多好话,但赵某1说:“你劝了我的皮子,也劝不了我的心”,当时赵某1还用贾某1手机发了个快手作品。我离开时看了一下手机是22点38分。

17.证人麻某1的证言证明,当时我和范某、贾某2一起到祁家庙金家坪找过贾某1夫妇,范某开的车,庄里人都叫他范海平。

18.证人金某3的证言证明,金某1是我亲弟弟,庄里人叫金桃娃。在赵某1被害前的五、六天,贾某2来我家问我知道金桃娃的微信吗,我把金桃娃的微信找到后给贾某2看了,贾某2记了一下就走了。

19.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我是赵某1娘家人,2020年3月我和赵某1一起在兰州大沙坪圆通快递公司打工,我发现赵某1每天玩手机聊天、打电话,以为是和贾某1在聊,赵某1说贾某1爱和她吵架她和贾某1不过了。3月7日赵某1收拾行李走了,我当时想赵某1可能外面有人了,但没有证据,就给贾某1在快手私信中委婉地说了一下。出事当晚11时多,我和赵宝罗等人一起在太白山附近找贾某1和赵某1,找到沙坡梁现场时贾某1已被拉去抢救,赵某1在树林中躺着,在手电筒照射下脸色苍白,我害怕就再没仔细看。

20.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我和丈夫张成恩从2017年2月份开始经营“杨庄成恩农资店”,主要经营化肥、农药。2020年3月11日,贾某1买了7包二胺、12包复合化肥,共计1750元,他支付了750元,欠了1000元,售货单上做了记录。当时他让我便宜一下,我说价格没法便宜,给他送两瓶农药,他同意后,我丈夫将两瓶“辛硫酸”农药给了他。我们售出的农药都登记了。

21.证人牛某、贾某6、麻某2、贾某7、王某2、寇某、符某、张某的证言证明,贾某1和赵某1夫妇闹矛盾以及案发当日寻找贾某1、赵某1夫妇的事实。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贾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我和赵某1是2001年农历10月份结婚的,婚后感情一直好着呢,自从赵某12019年从苏州打工十几天回来后就和我闹离婚,不愿意和我生活了。2020年3月份过完年赵某1要去兰州打工,我就把她送到会川镇车站,她就去兰州打工了。她到兰州打工了一段时间后,回到家里说身体不舒服,在家饭也不做,地里的活也不干,我就将她骂了,她和我吵架之后就离家出走了。我和她吵架时我将她的手机抢来后生气扔了,我儿子贾某2将手机捡上一直拿着。赵某1走后我想去找不知道去哪找,我儿子贾某2通过她的手机微信转账记录发现最后给祁家庙乡金家坪村的金某1转了三百七十几元钱,金某1是我三哥贾小平丈人的兄弟,我就叫了社里人和我妹夫李某、妹妹贾某4、两个儿子,还有娃娃姑姑贾尕*(具体名字不清楚)去祁家庙乡金家坪金某1家找我妻子。到了金某1家发现我妻子在他家,我们将她劝回家后,我们社里人和亲戚们劝她好好过日子,一直劝到半夜。第二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妻子又要走,我俩就吵了一架,他要到会川街道去,我就和我妹夫、长子贾某2陪她到会川街道买了化妆品还有手机,到家之后,赵某1说和我不一起生活了,将我起诉到渭源县人民法院要离婚,我劝她不要离婚到法院撤诉,她不答应,我就又叫了亲戚和社里人劝她,她嘴上答应,但是亲戚们走后又反悔了。后又叫了她娘家人来劝,她嘴上答应去法院撤诉,我们往渭源走时赵某1反悔不去撤诉,要去会川买衣服,到了会川她理了发,买了化妆品,我们就回家了。回家后贾某2又叫了赵某1娘家人劝她,我们社里人吃罢饭后到我家劝她,亲戚们和社里人一直劝到21时许后才都离开,贾某2和社里几个娃去外面玩了。之后我到门外路上转了一圈回到家里,我问赵某1和我好好过日子吗,赵某1说不过要离婚,我就再三的求她看在两个娃娃长大的份上和我好好过日子,但是她不答应,我俩就吵了起来,她骂我并要离家出走,我当时气疯了,心里想着她不和我过,干脆杀了,可是小儿子贾某3在家里,我想着将赵某1用家里的车拉出去找个地方将她剁了,我也一起死了算了。我两年前在会川买的二把刀子放在卧室衣板顶后面,一把的把子是黑色的,一把是银色的,我拿了银白色的刀子装在我上衣的左衣服兜里,我又出去到门外板房内将两瓶辛硫酸农药拿上放在车的后排座上,这两瓶辛硫酸是我今年2月份在杨庄村张成恩处买化肥时送的,农药的瓶盖是白色,瓶身是暗红色的,塑料材质,写着辛硫磷字样。然后我到房子里给赵某1说:“走,你要去哪里我把你送上走。”起初她自己从房门出来往外走,但是她走到大门外后不走了,说第二天了再走,我说你不和我过么,在家里睡啥哩,我将她手拉住扯到我的双排座车副驾驶座位上后,我就将车开上出门了,当时赵某1手里拿着她的挎包。我崩溃和绝望了,人也疯了,车速特别快,朝着太白山的方向开,经过红咀再到316国道后一直到沙坡梁。在行驶的过程中,我就问她和我过不过,她说不过,我就左手抓着方向盘,右手从我左衣服兜里取出准备好的刀子,反手握刀柄,刀刃朝下将她胯子戳了两下,她就向我求饶并要开车门逃跑,但是车门被我反锁,她打不开,她就继续求饶说她错了,再不胡跑了,求我放过她,我当时疯了,我说:“现在求饶,已经迟了,要跑也跑不了,我要把你杀哈了”,她就用拳头在我胳膊上打我推我,我将车开到走棉柳坪与雷家梁岔路口时,有一条往下的土路,我就开下去停下来,停下之后我拿刀子在她身上乱戳,我记着在她的腰部、肚子上、胸部戳了几十下,具体戳了几十下记不清楚了。大概几分钟,她没有了声音,我将后排座上的农药喝了一瓶半,将剩下的半瓶给她灌着喝上了,然后我打开车门,在车的后排座底下将铁的防滑链取出来,将她在身上绑住拽了下来,拖到旁边的树林里,她的身体还在抽搐。我拖了大概几十米,将他扔到了酸刺树旁边,我感觉恶心和头昏头晕,就爬在她旁边吸了一根香烟,用手指头放在她的鼻孔处试了一下,感觉没有呼吸了,我就起身到车里去了。我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给我儿子贾某2打电话说:“照顾你爷爷奶奶,照顾好你弟弟,爸爸对不起你们,爸爸干了错事。”我儿子就哭,劝我不要干傻事,之后赵某2给我打了电话,通话内容和时长记不清了。在我杀死赵某1的过程中,我儿子贾某2给我打了很多次电话我都没有接,我还给邻居马老五发了微信语音,让把做药材生意的钱给我儿子,之后我就感觉恶心、头晕、心疼,再之后发生的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醒来之后才知道在兰州陆军总院。

我之前没有杀赵某1的想法,我只想和她好好过日子,一直到3月21日的晚上,马某1、王某1等人走之后,我劝说赵某1的时候,她坚持要和我离婚,我心中就产生了要将赵某1弄死的想法,但又想着把她吓唬一下就可以了,但是在吓唬的过程中我再次产生杀她的邪念,于是我就把错误犯下了。

当时我妻子上衣穿蓝色的戴帽子的夹克,下身穿牛仔裤,鞋是运动鞋,我上衣穿一件深蓝色的棉衣,下身穿浅颜色的牛仔裤,黑颜色的皮鞋。我驾驶的双排座车是我在兰州三四年前买的,银白色,双排客货车,车牌号×××,登记在赵某1名下,品牌是五菱。手机我扔到了树林里了。防滑链是普通的铁质防滑链,比较旧了,还有点锈,当天就在我车的后座下放着,我往车下拖赵某1时候顺手从后座下拿上套她身上了,最后还在赵某1身上没取下来。刀是一把折叠式水果刀,刀柄是铁的,银白色,刀刃有五六公分长,我将我妻子杀死后,将刀子扔到旁边的小树林里了。

(五)勘验、提取、辨认、指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地图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勘验时间为2020年3月22日9时2分至10时32分。现场位于渭源县咀上社白土坡梁上。梁顶有一条南北走向的农路,农路两侧生长着云杉、沙棘及落叶松。该农路南端与太白山通往棉柳坪村的硬化路相接,从该丁字路口向北约200m处农路上头西北尾东南停放着一辆车牌号为×××的银白色五菱双排座客货车,该车东邻张士林家云杉地,南、北两侧均为农路,西邻荒草滩。该车辆车门均呈闭合状,驾驶室所在车门车窗呈开启状,车窗玻璃未见异常,打开驾驶室车门,在车门内侧拉手处30×18cm范围内有擦拭状血迹(1号物证),在方向盘表面有流注状血迹(2号物证)。车辆中控台、副驾驶空调及储物盒表面浸染有擦拭状血迹(3号物证),在变档器及其两侧驾驶室地面上有擦拭状、滴落状及流注状血迹。车辆前挡风玻璃内侧85×40cm范围内有大量喷溅状血迹(4号物证)。车辆副驾驶座椅向后仰倒,在座椅上有一部背面朝上的vivo黑色智能手机(5号物证),手机呈开机状态。在手机东侧5cm处大小为40×40cm范围内座套上粘附有呕吐物(6号物证)。副驾驶坐垫上浸染有大量血迹,座椅正中有一点烟器,副驾驶所在脚踏板上有一黑色*式皮革背包,背包表面有大量擦拭状血土混合物,背包分为三层,拉开上层拉链见包内装有“十字绣”纸质图案、颈部黑色挂件及粉红色口罩等物品;拉开中间背包拉链,内有洗漱品及化妆用品;拉开底层背包拉链,内有一本载有“赵某1、贾某1”等信息的结婚证,另有农行卡一张,建行卡一张,赵某12020年1月9日陇西至苏州的车票及2020年1月17日苏州至陇西的火车票各一张。在背包东侧地面上有半包打开的红塔山香烟、口径为5cm的白色塑料瓶盖一个(7号物证)。副驾驶车门内侧76×110cm范围内由上至下依次有喷溅状、擦拭状、流柱状血迹。车辆南侧约50m处农路西侧草地上发现一只口径5cm、顶部浸染有血迹的塑料瓶盖(8号物证),瓶盖顶部表面有“/”字样。该瓶盖向西110cm、距地面20cm处的树枝上悬挂着一把呈“7”字状表面粘附有血迹及指纹的折叠式单刃刀(9号物证),刀柄上有“日子”字样;在该瓶盖东侧240cm处草地上有一浸染血迹及毛发的卫生纸团(10号物证)。卫生纸团东南方向180cm处草地上有一只棕色塑料瓶(11号物证),瓶子内空,瓶身上有“辛硫酸”等字样,在该塑料瓶南侧113cm处草地上18×15cm范围内浸染状血迹(12号物证),该处血迹南侧201cm处草地上21×10cm范围内有浸染状血迹,该血迹西侧203cm处有一向东进入树林的路口,路口北侧草地上亦有一只棕色塑料瓶(13号物证),瓶子内空,瓶身上有“辛硫酸”等字样。

从路口向东进入落叶松树林,见地面上有若干未消融的积雪,积雪及地面上浸染有未连续的血迹,从路口向树林约11m处地面上头西脚东仰卧着一具*尸,*尸口鼻腔及面部粘附有血迹,尸体头顶部地面上有一“0”字形金属环套在一起的防滑链(14号物证),链条一端捆绑着尸体头发,尸体头部向西14cm处地面上有一个黄色打火机。*尸上身穿蓝色卫衣,左肩部卫衣上有一3×1cm横向破裂口,周围浸染有血迹。下身着黑色牛仔裤,脚穿白色运动鞋,尸体左手呈握拳状,双腿蜷曲成“八”字状,尸体全身及双手粘附有杂草及血土混合物。在农路与水泥硬化路相接的丁字路口向西6m处水泥路北侧路边草丛中发现一件深蓝色棉衣(15号物证),棉衣上粘附有泥土混合的血迹及呕吐物,衣服上散发着浓烈的刺鼻味。

2.提取笔录3份证明,2020年3月22日,渭源县公安局民警在甘肃省兰州市××区陆军总院”住院部内用棉签粘附法分别提取了被告人贾某1左、右手上的血迹,同时用一次性采血卡采集了贾某1的血样一份;在金某1持有的oppo手机中提取金某1与赵某1的微信记录、通话记录和与电话号码为177XXXXXXXX的通话记录。定西市公安局法医在对赵某1进行尸检时,用滤纸粘附法对赵某1的心血进行了提取,同时提取赵某1胃壁及胃内容物两份。

3.辨认笔录11份、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4月28日,民警组织贾某1对购买农药的地方、存取农药和刀子的地方以及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对刀子、防滑链、衣服、农药包装瓶进行了混杂辨认。

2020年8月26日,民警组织贾某1、贾某5、赵建荣对案发现场的*性尸体照片进行了辨认,均辨认出死者为赵某1。

1.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定)公(法医)鉴(物证)字[2020]72号鉴定书证明,送检的×××车辆中控台、副驾驶空调及储物盒表面的血迹棉签拭子、×××车辆前挡风玻璃内侧85×40cm范围内的血迹棉签拭子、×××车辆方向盘表面提取流注状血迹、×××车辆驾驶室车门内侧拉手处30×18cm处范围内的血迹棉签拭子、顶部浸染有血迹的瓶盖东侧240cm处草地上的卫生纸团、棕色塑料瓶南侧113cm处草地上18×15cm范围内的血迹棉签拭子、棉衣上的血迹剪片、折叠单刃刀刀刃上的血迹棉签拭子、折叠单刃刀刀柄上的血迹棉签拭子、×××车辆南侧约50cm处农路西侧草地上塑料瓶盖顶部的血迹拭子上检出的STR分型,与赵某1的血样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律为5.958×1019;送检的“贾某1左、右手上的血迹棉签试字(020-072-10号、11号)”上未检出STR分型。

2.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定)公(法医)鉴(病理)字[2020]19号鉴定书、鉴定照片证明,死者赵某1尸体检验情况,赵某1符合锐器刺戳致右肺破裂、肝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死者上身外着天蓝色外衣,双袖部、前胸部有大量血迹及杂草,左袖肩下部见一4.5cm×1.5cm破裂口,其下3cm处见1.5cm×0.5cm破裂口,右肩部外侧有一2cm×0.5cm破裂口,右袖上部外侧见2.5cm×0.5cm、lcm×0.5cm、1.5cm×0.5cm破裂口,右袖中部见1.5cm×0.5cm破裂口,右袖肘部见1.5cm×0.5cm破裂口,背部右下方见1.5cm×0.5cm破裂口,背部正中见1.5cm×0.5cm破裂口,左背部下侧见1cm×0.5cm、2cm×0.5cm破裂口,左腋下见1cm×0.5cm破裂口。内着白色圆领羊毛衫、粉红色线衣、白色横条纹V领坎肩各一件,上述衣物均粘有血迹,与外衣破裂口对应部位均可见相应破裂口。下身外着黑色牛仔裤,右口袋内有赵某1居民身份证一张,现金人民币38.5元,牛仔裤腰部正中有1×0.5cm、1×0.5cm的破裂口,右臀部外侧口袋有1×0.5cm的破裂口,左裤腿上部内侧见2cm×lcm破裂口,双裤腿附有血迹及杂草。内着红色线裤,右裤腿有大量血迹,右裤腿上部内侧见2cm×lcm破裂口,内着粉红色内裤,内裤右臀部上侧有1×0.5cm、1×0.5cm的破裂口,右臀部有1×0.5cm的破裂口,右正中有1×0.5cm、1×0.5cm的破裂口。上述破裂口外层衣物与内层衣物相互对应。脚着白色休闲鲑、灰色棉袜一双,双鞋附有大量泥土及血迹。

*性尸体长164cm。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斑呈浅淡,分布于背部未受压处。尸僵强度存在于全身各大关节。发棕色、长22cm。角膜透明,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0.6cm。头皮未见损伤,颅骨未触及骨折,右侧额部距正中线5cm处有6×0.2cm的纵形线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鼻腔通畅,周围附有大量血迹,面部苍白,球睑结膜苍白,牙齿完好,口唇粘膜苍裂白。颈左侧平甲状软骨处4×2.5cm区域内有片状皮下出血及点状表皮剥脱,颈左侧平甲状软骨有1×0.5cm、2×0.5cm、1×lcm的皮下出血。胸右侧第三肋间隙腋前线上有1.5×0.5cm不规则形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季肋部液中线上平第四肋间隙有1.5×0.8cm、1×0.5cm的创口,创角一钝一锐,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道深达肋间肌,右季肋部平剑突有9×lcm、16×3cm的相互平行切则割创,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道深达胸腹腔;右上腹在腋前线上有10×3.5cm的斜行切割创,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锐,创道深达腹腔。背部左侧距正中线16cm平第四胸椎处有1×0.5cm的创口,创角锐利,创缘整齐,创道深6cm,背部左侧平第五胸椎2cm处有2×0.5cm的横向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道深达肌层,背部右侧平第二胸椎距正中线3cm处有1×0.5cm的横向创口,创角锐利,创缘整齐,创道深3cm,背部右侧距正中线10cm平第四胸椎处有1×0.5cm的横向创口,创角一钝一锐,创道深达肌层,背部正中第十胸椎处有1×0.5cm的创口,创角一钝一锐,创道深3.5cm,背部右侧平第二腰椎距正中线10cm处有1×0.5cm的创口,创道深2c。左臀部内上1/4处有两处1×0.5cm的创口,创角一钝一锐,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道深达肌层,创道深分别为2cm、3.5cm;左臀部内下1/4处有1×0.5cm的一钝一锐创口,创道深1cm,右臀部内下1/4处有1×0.5cm的横向创口,创角一钝一锐,创道深3cm。左上臂内侧肩峰下9cm处有6×2cm纵向斜行创口,创壁光滑,创缘整齐,创道深达肌层,左上臂内侧腋下4cm处有0.5×0.5cm的创口,创缘整齐,深达皮下,左肩部外侧肩峰下5cm处下有2×0.5cm,创壁光滑,创缘整齐,创道深达3cm,该创口下缘有3×1.5cm的纵向不规则形创口,创角锐,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道深12cm;右肩背部有0.5×0.5cm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上臂内侧有1×0.5cm的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深达皮下,右臂背部肘关节上10cm处有1.5×0.5cm的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深达肌层,创道深2cm,创道内有暗红色血液流出,右上臂下端内侧有3×1.5cm的不规则形创口,创缘呈锯齿状,创壁光滑,创道深3cm,创道内有大量暗红色血液流出,右肘关节上缘有5×7cm的不规则形皮下出血,右肘关节背部上缘有1×0.5cm的不规则形表皮剥脱,无生活反应;右上臂内侧有2×2cm、5×2cm的不规则形皮下出血,右手掌食指第二指骨有1×0.3cm的横向创口,创壁光滑,创缘整齐,深达皮下,右手背部拇指远端指骨有2×2cm的创口,中指远端指骨有1×0.2cm的创口,无名指远端指骨关节下缘有1.5×0.2cm的不规创则形创口;双上肢及双手附有大量血迹。左股上端外侧缘下7cm处有5×3cm不规则形皮下出血,左股骨下端内侧膝关节上10cm处有1×0.5cm的创口,创道深4cm,右膝关节下缘有5×1cm的皮下出血,右膝关节下端有3×1cm的不规则形皮下出血,右小腿前端膝关节上7cm处有2×3cm的皮下出血。

论证:①死者全身多处裂创及皮肤划伤分析符合锐气作用所致。②尸表检验见死者胸部、腹部、背部、臀部及肢体多处裂创,分析符合锐气多次刺戳形成。③尸检见死者颈部多处皮下出血,未检见窒息征象,可排除死者因机械系窒息死亡。

3.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号鉴定书、公物证鉴字[号鉴定书证明,现场卫生纸团东南方向180cm处草地上提取的标有“辛硫酸”字样的塑料瓶、现场农路向东进入树林的路口北侧草地上提取的标有“辛硫酸”字样的塑料瓶中、赵某1胃及胃内容物中均检出辛硫酸。

4.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定)公(物)鉴(电)字[2020]2号鉴定书、检材照片5张证明,经对编号为JC1的检材适用软件XDH-CF-5600手机检验分析工作站V2(版本号为V2.6.23501)进行检验,JCI共检出手机信息2149条、即时通讯63901条,电子商务11条,视听软件2900条。检出的符合检验要求的数据生成报告刻录在编号为JGI的结果光盘中。

(七)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1.赵某1手机恢复数据刻录光盘一张、手机取证报告截图证明,2020年5月16日渭源县公安局委托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1手机中的信息进行恢复、提取,并将数据生成报告刻录在编号为JGI的结果光盘中。截取的手机取证报告中,金某1的电话号码为152XXXXXXXX,赵某1与金某1的9条通话记录中,金某1分别被称为“套娃、老公、金某1”;贾某2劝阻母亲赵某1与贾某1不要离婚,赵某1坚决要离婚。

2.赵某2与贾某1通话录音、讯问贾某1视频光盘共6张、视频资料制作说明证明,2020年3月22日0时5分赵宝罗与贾某1通话情况;渭源县公安局民警讯问被告人贾某1的过程。

3.辨认光盘2张、视频资料制作说明证明,贾某1指认购买农药、存放农药、刀具地点、作案现场,辨认农药瓶、刀子、所穿衣服、防滑链的过程。

综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并经被告人、辩护人质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紧密关联,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1非法故意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不能正确处理婚姻矛盾,对执意离婚的被害人挽留无望后,意气用事,起意杀人,持刀连续刺戳后又灌农药给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确因婚姻矛盾引发,被害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家出走与他人同居,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量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单刀刃一把、防滑链一条,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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