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网站有哪些?

  新京报讯 (记者王全浩)2月5日,受虚拟货币监管加码消息的影响,比特币价格再度下跌。截至记者发稿时,多个平台比特币价格跌破8000美元,维持在5万元人民币附近;以太坊价格接近800美元关口,维持在5100元人民币附近。过去的一周,主要数字货币普跌超过三分之一,比特币价格下跌32.5%。

  消息称监管方“不排除出台更进一步措施”

  据央行旗下《金融时报》2月4日晚间报道,去年底以来,一些境内人士转向境外网站平台参与ICO和虚拟货币交易,相关行为又有了死灰复燃迹象。监管机构下一步将继续对虚拟货币相关行为保持严密关注,采取包括取缔相关商业存在,取缔、处置境内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等在内的一系列监管措施,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报道称,境内虚拟货币交易所关闭后,很多境内人士转向境外平台网站继续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一些交易平台甚至通过所谓“场外交易”的方式,撮合个人用户之间的点对点交易。目前,日本、中国香港等都是比较常见的交易平台移出地。

  此外,境内有部分机构或个人还在组织开展所谓的币币交易和场外交易,并配之以做市商、担保商等服务,这实质还是属于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与现行政策规定明显不符。上述报道援引监管机构的话称,“以后只要发现一家就要关闭一家;同时,未来视事态发展情况,不排除出台更进一步监管措施的可能。”

  虽然包括央行在内的监管机构尚未对此发表任何评论,但数字货币圈普遍认为,这是新一轮数字货币监管将至的信号。

  上述消息,对数字货币圈造成了利空影响,2月4日当晚比特币、以太坊价格一度快速下跌超过10%。

  据《金融时报》报道,针对交易所、ICO的监管政策近期还会陆续出台。

  场外交易平台成为新的监管重点

  在2017年9月的ICO监管风暴中,国内的ICO发行、交易被全面叫停,已发行项目或退币,或出海寻求新的投资者。此外,受ICO乱象的牵连,国内比特币交易所也被关停,包括比特币中国、OKcoin、火币网在内的比特币交易平台纷纷关停原网站,在2017年10月下旬停止交易所运行。

  清理整治后,以人民币计价的虚拟货币交易量从一度占全球交易量的90%以上,下降到不足1%。

  不过,短暂沉寂过后,2017年10月份开始,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币价格飞涨,此前2万元一个的比特币,最高涨到了14万元。虚拟货币交易参与人数又迅速上升。

  记者了解到,在经历了2017年9月的整治后,目前有国内背景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均为币币交易、场外交易。即以类似“淘宝”的形式,由平台来为交易双方提供担保和撮合服务,交易双方再通过约定好的支付方式,比如银行卡、、微信转账等进行交易。

  新京报记者在一家交易平台体验发现,在注册完成后,可以通过平台“法币交易”的栏目,与出售比特币、以太坊的商家联系,通过事先商定好的售价购买,可以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银行卡转账这三种方式付款。

  新京报记者在体验打款发现,对方收款账号为个人账号。

  此前,据媒体报道,包括央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等多部委将联合加强对虚拟货币市场的整顿清理,特别是对于注册地在境内的场外交易平台、境内大额“点对点”的做市交易,甚至是注册在境内但通过其在境外的网站平台为国内客户提供虚拟货币集中交易服务等将进行逐步清理。

  投资者转向境外交易将面临风险

  根据《金融时报》报道,国内监管机构将“取缔、处置境内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

  新京报从多位律师处了解到,对于境外公司机构,国内监管机构能够发挥的作用有限,但监管机构可以禁止其在中国市场开展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1月26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风险提示已经开始提示“境外风险”。协会提醒投资者“境外平台一样存在系统安全、市场操纵和洗钱等风险隐患。”

  风险提示称,随着世界各国政府都注意加强对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有的境外交易平台可能会被所在国政府强制取缔,有的境外交易平台因存在明显的合规风险已被限制访问。在这种背景下,境内投资者转向境外平台参与交易将面临一定的风险。

  此前1月27日,日本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之一Coincheck被黑客攻击,平台全部NEM(新经币)被盗,这批丢失的新经币价值5亿美元。

  日前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表示,已获得法院指令,查没了位于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市的数字货币银行公司AriseBank所持数字货币,这被业界认为是美国联邦监管机构对ICO市场规模最大的一次介入。

  两平台称已不向中国市场提供服务

  在监管逐步推进的情况下,一些交易所已经提前反应,停止了对来自中国网络的用户服务。多数国内平台已经完成出海。

  以三大交易所为例,比特币中国(BTCC)已经于1月29日晚间宣布,公司已被香港某区块链投资基金收购。火币网已经完成了出海布局,资料显示,Huobi.Pro目前提供近十个数字资产品类的交易及点对点投资服务,总部位于新加坡,在中国香港设有子公司。OKCoin则自去年10月关闭其在中国的业务后,上线OKEx平台正式进军海外市场。

  目前,虚拟货币交易额排名靠前的币安网,已经在2月1日主动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国相关政策法规,币安不为中国大陆地区用户提供服务”。

  据媒体报道,币安网联合创始人何一在1月23日曾说,“币安已经整体迁出中国,用户基本来自海外”,且“国内用户不足3%”。资料显示,目前该交易所核心团队位于日本。该交易所官网打开后,弹出“根据中国相关政策法规,币安不为中国大陆地区用户提供服务。”

  此外,库币也已经停止库币中文站的服务,该公司公告称:库币坚决维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关闭库币中文站的所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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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本文连载于曾杰金融犯罪辩护日记》

我国不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货币,但不是否定其存在的合法性。

什么是比特币,早在2013年,央行、工信部、银监会五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金融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也就是说,在我国,监管部门并不承认其是一种货币,而是将其定义为一种虚拟商品。同时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但是,公民有交易和持有的自由——自担风险

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比如在2017年9月4号,央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提到“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有亏损用户称: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比特币不是商品,其亏损无效,火币网要退钱

王铁亮于2016年10月2日在火币公司的互联网交易平台注册账户,并通过该平台充值比特币,充值金额分别汇入大火公司、多智众传公司的账户,截至2017年1月10日,王铁亮共充值140万元,提现共计99.0626万元。王铁亮认为:他在火币公司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充值购买比特币的行为因标的物不存在属无效行为。比特币并不存在,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标的物。按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的基本理论,商品应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而比特币并无价值和使用价值,不能认定为商品。综上所述,王铁亮与火币公司之间的交易因标的物不存在而属于无效行为,故王铁亮诉至法院。

2017年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京0108民初12967号判决书中认定,用户使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交易比特币的,平台不作为交易对手的情况下,用户对交易结果自负盈亏。

国内禁止任何形式的ICO

同时,在2017年9月4号,央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定性代币发行融资也就是ICO,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其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ICO不代表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但是,国内禁止ICO,同时对国内的虚拟货币发行、交易平台进行严格整治,比如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的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提出,“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这一规定,基本在行政法规上阻断了火币网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我国境内存在的合法性。因此在2017年底开始,火币网、OK等纷纷关闭在国内的服务器,在海外注册公司,但是依然向境内的广大中国用户提供比特币兑换服务,另外,也催生了“代投行业的兴起”。

另外,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整治,表示在国内基本没有了合法场内交易形式,大量的用于选择了场外交易 或这直接通过“科学上网”去国外平台交易,或者委托他人代投“ICO”,参与比特币融资活动。

中国公民在外国网站购买虚拟货币是否违法?

有人疑惑,中国公民翻墙、或者找代投参与国外融资平台的ICO或购买虚拟货币,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不构成。既然中国公民持有虚拟货币是合法的,那么不论是通过国内的场外交易方式和国外的直投、代投参与ICO融资,笔者认为都没有问题,都是一种民事意思自治行为。

只不过,在虚拟货币发行融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欺诈发行、画大饼承诺,甚至传销活动等严重问题,这些都可能涉及严重的刑事犯罪,这些如果相关涉案公司在海外,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犯罪结果发生地在中国,被我国刑法所管辖。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正常的ICO不涉及犯罪,即便是割韭菜,也不是犯罪

但是,如果仅仅是代币融资发行本身,笔者认为,正常的ICO,即建立在区块链技术上,项目资料透明,公开发行的代币融资活动,即便是代币在发行后马上破发,毫无市场价值,如果本身并不会涉及欺诈等行为,很难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集资犯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传销犯罪等等),详情请见笔者旧文《ICO到底涉嫌哪种犯罪:传销、非法集资、还是诈骗?》,即便是大肆的“割韭菜”,也是属于公民之间的交易自由,国家本来不得过多干预,根不能动辄考虑以刑事手段干预。(广强曾杰写于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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