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网店 国内经营可以吗

(亿邦动力网讯)在当今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下,网上购物越来越来吃香,网上开店成本低,快捷方便,出名的电子商务网站有淘宝,拍拍,Ebay或是最新的百度有啊,这些网站都提供开店的机会,如果是想自己搭建购物平台,可以从下面选择适合你的电子商务购物平台。有国外的和国内的,假如的e文不好最好选择国内的。

OXID eSales是一个开源的e-commerce系统,采用PHP开发,使用MySQL来存储数据。OXID eSales拥有一个模块化和基于标准的架构,从而使它更便于定制。该系统拥有所有e-commerce系统应具备的功能包括:B2C、B2B。强大的一体化市场营销。集成内容管理系统(CMS)。搜索引擎优化的友好网址。

osCommerce是一套由自由软件开发社团开发并维护的在线商店的解决方案。可以自由下载、安装和使用,需要进行修改和发布,可以应用到任何的商业环境中,但是不能够利用本身进行营利性质的活动。该系统具有易于操作的可视化安装界面、完善的前台商品展示和户在线购物车功能、强大的后台管理和维护功能模块简单易用、70,000人的官方社区用户和活跃的论坛、121,300家已经注册的在线商店的解决方案3,000个成熟的插件供你选择。在全球已经建立除了官方网站之外的5个国际性的支持站点,荷兰、法国、德国、日本和西班牙,非官方的专题技术站点则更多。

Magento是一套专业开源的电子商务系统,是一款新的专业开源电子商务平台。Magento设计得非常灵活,具有模块化架构体系和丰富的功能。易于与第三方应用系统无缝集成。包含相当全面,以模块化架构体系,让应用组合变得相当灵活,功能也相当丰富。面向企业级应用,可处理更方面的需求,以及建设一个多种用途和适用面的电子商务网站。包括购物、航运、产品评论等等,充分利用开源的特性,提供代码库的开发,非常规范的标准,易于与第三方应用系统无缝集成。Magento同时具备收费的企业版本,积极谋求合作和第三方整合的工具,比如电子支付平台等。

OpenCart是新一代基于PHP开发的开源在线购物车系统。OpenCart具有易于使用,功能丰富,搜索引擎友好和漂亮简洁的操作界面等特点。三十四种不同语言版本的支持,其中包含简体和繁体中文。商城购物提供十一种之多的付款收款选择,九套官方提供的模板可以做为新风格的设计框架,另外二十八种功能模块可供选择。6、Php-MultiShop(https://php-/)Php- MultiShop是一个基于PhpNuke与osCommerce的虚拟购物商场。它可被用作具有任何类型内容(如新闻,论坛,事件等)的门户网站和一个或多个独立的网店。每个商店将有它们自已的域名,并且具有一个典型电子商务所应拥有的全部功能与个性。每个商店完全可以自主管理好像是独立于该电子商场。

1、LAP网上商店系统()

LAP电子商务解决方案软件是公司针对中国企业量身定做的营销利器,主要为中小型企业和个人网商提供个性化的网上商店系统和技术支持。我们不断更新软件技术和改善系统界面,从而打造出一款简单易用、快速完善的网店软件。针对贸易型企业的需求,系统包括多个国家的子网站,而每个子网站都有不同的语言、货币和个性化配置。面向网上直销(B2C)、网上批发(B2B)、国际贸易等。具有功能强大,快速方便地构建、部署、管理专业的网上商店。提供个性化的客户购买体验与操作。

基于MVC成熟规范,面向企业SOA的高端WEB应用服务开发平台,完善的开发者技术文档支持,内容涉及应用服务器、建模、业务流程、接口、整合等。提供自主研发框架、模块化的程序代码设计和企业级高复杂度、高可用性系统开发咨询和人员培训。有网上商店非常完整和专业的功能与流程,系统包括了订单管理、商品管理、供货商系统购物车网上支付、信息管理、客户管理、会员价格体系设置、在线客服等功能模块。

ECSHOP是一款开源免费的网上独立建店系统,由专业的开发团队升级维护,并为您提供及时高效的技术支持,您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商务特征对ECSHOP进行定制,增加自己商城的特色功能。

Zen Cart是一个用户友好,开源的购物车系统。它具有:易于安装、多种消费者模式、不限目录深度、多种销售与折扣模式、多种展示方式、XHTML模板系统、多横幅广告控制器、newsletter管理器等特点。(编辑:舒小畅)

【版权提示】亿邦动力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run@/online_marketing/12287.html" data-show="true">

  提要:有些站长为了更快的将自己的网站推到搜索引擎排名靠前的位置,不惜重金在一些黑链提供商那里购买黑链接,黑链接是明链也就是算了,偏偏是一个隐藏的链接,被搜索引擎发现后,情况将会是相当的严重的。而且购买黑链接就像吸毒一样,一旦开始了,就很难停下来!

中国草根站长给工信部的一个建议,中国个人网站应实施ICPP准入制度.

个人网站备案旧规:简单的备案申请和停止cn域名个人注册。

个人网站备案新规:工信部在2010年2月23下发了加强和核验网站备案的通知,据通知要求,网站负责人本人需要携带核验所需证件原件、材料到接入服务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接入服务单位需在备案现场采集并留存网站负责人彩色正面免冠照。备案中心统一制作、提供带有标识的幕布作为拍照背景,照片应显示拍照时间和背景标识。

不管是备案旧规,还是备案新规,均置监管者和网站主两难之地。

从监管者角度来看,“如何加强网络监管”已成为目前很重要一个研究难题,从早期简单的网站备案,停止cn域名个人申请,到近期的严查网络低俗之风,再到目前实施网站主必须亲自到场拍照采集信息的备案新规,足以窥视出为政者网络监管决心和尴尬,尴尬到制定出如此超常理(荒唐)的监管制度。

早期出台的网站备案制度,滋生了一个特种行业:代备案,而备案信息更无从判断其真实性,让工信部出台的ICP备案制度形同虚设,而域名主人的频繁更换,也让这一制度更变成一道风景画——中看不中用,欺诈、虚假,低俗之站点依然泛滥。

而停止个人申请使用cn域名,俨然成了一个人人皆知的国际笑柄。每国的国家域名原本为国民申请使用,为国民经济服务。而在我国,国家域名俨然成了某些主管部门的一个私藏品,说卖就卖,就停就停,试问,cn国家域名与低俗之风有什么关联?这完全是一种愚蠢的行政做作和迎合上级部门的政绩手段。停止cn域名个人申请直接导致com之类国际域名注册量猛增(com域名国际通行),如此荒唐制度,直接抑制了民生内需,促进了外汇消耗,与国家经济政策相违背。

如今刚出台的这个备案新规让人可叹又可笑。可叹的是,监管者为了尽到本职监管工作,确实用心良苦;可笑的是监管制度实在没有人性,如果网站主与网站托管的机房所在地并非同处一省,比如某站长在哈尔滨开了两个网站,但其网站托管的IDC机房分别是在上海和北京申请的,按照备案新规,站长需要从哈尔滨亲赴上海和北京验明正身。

一个网站主的资金是有限的,而域名注册信息审查、网站ICP备案、域名要等备案后才申请解析、到异地IDC机房拍照验身等又要经历一个繁琐漫长的等待过程,时间也是宝贵的,将时间浪费在如此无效率的行政审批上,损害的不仅仅是站长的利益,更是站长那颗创业的火热之心。

如此新规出台之后,监管者笑了,网站主哭了,网民们傻眼了。互联网素以无国界、无地域性著称,而备案新规不分青红皂白,让网站主要么接受监管要求,要么放弃网络,要么只能在本地选择机房,要么转移到国外。令人不解的是,工信部网站管理新规一方面承认了个人开办网站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卡住了个人站长的脖子,让网站主生死不得。

备案新规将导致海外繁荣与国内萧条 冰火两重(摘自于斌博客)

备案监管出来之后,网络一片哗然,相当多的网站主将域名和主机转移到国外以正当规避备案新规。据国外一家互联网研究机构”这一境外域名在中国的注册突然暴增18万个,同比增长1300%。

美国的IDC市场从未有此火爆的场景,有一个IDC的机房位置爆满,如果需要租其服务器,则需要提前三天预定,虚拟主机也是销售一空。备案新规的出台,无疑是给国外市场注入了一针强心剂,无数站长的资金会流向国外,也间接的推动了国外GDP的增长。

还有众多的网站主干脆直接忍痛割爱,放弃网络,放弃原有的一片热情。

邓小平说,(监管)思想僵化,它的生机就停止,要灭亡的

“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位出发,思想僵化,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30年前,邓小平同志的这段话振聋发聩,中华民族在探索国家富强的道路上迈出坚定的步伐。

中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路,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伟大创举,也是一个非常伟大的划时代变革。为政者如果思想僵化,害怕新生事物,以只要不出问题,而不管行业发展状况,让行业停滞发展,让从业者冤声载道为政绩考核标准,只希望以堵代疏以逸待劳的监管方式,采取不切实际的“一刀切”监管制度,必遭历史的唾弃,扼杀行业发展者,更将成为历史的罪人。

“对网络实施监管,狠批低俗之风,保证网站健康运转”的出发点,无疑是令人拍手称好的。但监管者在防微杜渐的基础上,应理清监管头绪,防范欺诈和虚假信息,狠批低俗之风,和其他部门共同协作规范监管,实施“精细化管理”(借鉴目前“信贷监管新规”之语),才能制定出正确的监管政策(该引就引该堵就堵),才能让行业蓬勃发展,最大程度上迎合国家经济发展需要。

经营性ICPP许可证制度的实行理由

国内目前拥有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两种模式,私有经济有股份公司、私有公司和个体户之分,既然工信部网站管理新规已承认了个人开办网站的合法性,那么为什么网站经营却只允许超过100万的公司才能申请ICP经营许可证,而严格防堵一片红火的个体网络经济呢?

个人网站/网店作为一个门槛低起步快操作容易的创业平台,特别对那些缺乏大资金支持又有许多抱负和梦想的年轻创业者来说,建设个人网站或网店,无疑是最佳选择,而淘宝网的3000千万个网店,本身就说明了个体网络经济已在蓬勃发展,并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个人网站/网店也是一个投资小但利润也少的行业,但对大多数个体经营者来说,却是一个最佳的就业选择和兴趣爱好,也是其生活来源,正如传统经济中的工商个体户一样,如果网站主以此为生,一个月能有2000元的收入,那毕竟也是一份就业机会。如果仅仅为了这一份就业机会,而要花时间、精力和大资金去申请ICP经营许可证,显然是不现实的。

再者,目前网络个体经济早已蓬勃发展,但其经营规模无法纳入国家宏观统计数据,其收入也无法纳入国家税务管理范围,显然设计一个对新兴网络个体经济的监管体制是非常有必要性的。

经营性ICPP许可证制度如何实行

在如此现状下,工信部可以邀请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一起设计新的监管引导体制,设立个体工商户(网店/网络段),实施ICPP个体工商户网络特许经营许可制度,在不增加国家行政成本的基础上,利用工商局现有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程序,进行个人网站工商登记,授予ICPP经营许可证,并由税务部门负责税务经营登记,对个人网站主实行三位一体,三证授权的全方位纳信监督管理模式。

经营性ICPP许可证制度的意义

ICPP无疑是目前最佳的个人网站监管制度,它监管的不仅仅是个人网站主,还有众多的网店主,包括淘宝网的3000万个网店主都可以申请ICPP经营许可证。

如果以5000千万网络个体户来测算,每位ICPP网络个体户每月交纳100元税收,那么将为国家每月增加50亿、每年五六百亿的的税务收入,这无疑为解决当前个人网络经营无法纳税难题提供了一个可借鉴的解决方式,杜绝了网上交易逃税漏税,加强了国家税务创收。

简单的防堵,只能引得冤声载道,引入ICPP个体工商户网络经营许可制度,以引导代替防堵,不仅促进个人网站蓬勃健康发展,还能多方位加强个体网站主的信息审核和网络监管,恰当地约束网站主的经营行为,让经营者远离欺诈低俗之风,最后还可以加强了对个体网络经济的宏观统计,通过现有的工商渠道和税收渠道,加强对个人网站主的管理监督,同时也实现国家要求的“积极发展、加强管理、疏优于堵”的互联网方针。

当然,针对一种新生行业的体制革新,也许并非工信部所能牵头的。

近年来,淘宝上的代购生意风生水起。很多淘宝店主从国外采购商品,出售给国内买家。一些职业打假人也将“打假”的矛头对准了这些网店。记者通过查阅公开判决发现,他们抓住网店在国内出售洋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缺乏检疫证明、添加成分不符中国食品标准等问题提起诉讼,索要十倍赔偿,屡试不爽。

洋食品无中文标签 网店遭十倍索赔

居女士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名叫“英国食品超市”的网店。去年7月,杨先生在这家网店购买了29件“现货英国进口传统约克红茶纸盒装”以及11件“现货英国进口约克红茶铁盒装”,共计花费2833.1元。

收到货后,杨先生发现这些产品都没有中文标签及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紧接着,他向淘宝网要求披露卖家信息,得知是由居女士注册并经营。杨先生以店主居女士销售无中文标签、无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普通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将居女士以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居女士为自己退货,并赔偿货款十倍的赔偿金。淘宝网承担管理不善、审查不严的连带责任。

同样经营海外代购店的于女士也因为所售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而被诉。

去年11月,景先生在于女士经营的日本代购网店内购买了8件“国内现货日本正品大木维生素婴幼儿童宝宝5种复合软糖丸160粒”,支付货款1024元。在收到货的第二天,景先生就直接向淘宝网申请披露卖家信息,旋即提起十倍赔偿的诉讼。诉讼的原因同样是这些日本维生素软糖并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最终,两起案件,淘宝店主均败诉。法院判决,两位买家退还商品,由店主支付退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杨先生获赔28331元,景先生获赔10240元。

而淘宝公司已经向买家披露了卖家的真实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买家也没有证据证明淘宝公司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因此,淘宝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代购方式影响法律关系 现货“直邮”有区别

两位淘宝店主在答辩时都强调,自己提供的是代购服务,与买家形成委托买卖关系,买家要求提供标签超过委托范围。

那么,店主代购洋食品到底该不该对产品本身问题负责?

熟悉网购的人都了解,所谓的代购大体有两种,即“国内现货”和“海外直邮”。也就是要么卖家自己购进了商品进行转卖,要么是接受买家订单去代为采购。这两种形式的“代购”让买卖双方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两种形式中卖家和买家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所不同。对于“现货交易”而言,代购者从国外购买后将商品在其网站上公开上架销售,此时代购者已经取得了现货商品的所有权,其销售给购买人的行为实际上是转卖行为,双方之间形成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由卖家承担商品的瑕疵担保责任。除非卖家能够证明买家购买前已经知晓产品存在瑕疵仍选择继续购买或者卖家在购买前明确告知买家产品存在瑕疵。

而接受买家订单后去“代购”,仅收取代理费的行为才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代购者根据买家的需求购买指定商品,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情况下,比如不能买假货、过期商品等,可以不对境外产品没有中文标签等表面瑕疵问题负责。说白了,只要是“现货交易”,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购”,变成了卖家在国内销售洋食品,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非无毒无害就过关 现货受中国法律规制

在国外销售的洋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淘宝店主们认为是稀松平常的事,因为这些食品都是从国外购买后发货到国内的,他们并非进口代理商,只是代购,所以这些食品并无进口通关手续,也没有中文标签。

两位淘宝店主都在答辩时强调,商品只是没有中文标签,而非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法院的判决中却对食品安全的标准进行了充分说理。

法院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采纳的食品安全标准并非狭义的“无毒、无害、有营养”这种食品安全标准,而是包括了卫生标准、营养标准、标签标准等多个方面强制性标准的广义概念,只有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的食品才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食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也就是说,淘宝店主出售的“国内现货”洋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他们在销售过程中,明知国内现货商品无中文标签,却没有就此问题向买家作出提示,未履行相关提示义务。因此足以让法院认定影响食品安全。

含有中国禁止的成分 卖新西兰润喉糖被诉

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搜索到了15件针对淘宝代购店主的诉讼判决,巴西的蜂胶胶囊、荷兰的奶粉、日本的维生素、西班牙的火腿……都摊上了官司。除了没有中文标签这个原因之外,有的食品添加了不符合我国食品添加标准的成分,更是“硬伤”。

还是那位买英国红茶的杨先生,去年3月还在另一家网店购买了卖家从新西兰代购的柠檬味comvita康维他润喉糖蜂蜜蜂胶糖果25袋,花了3475元。

就商品没有中文标签的问题,谨慎的店家还专门提示过杨先生注意,杨先生在聊天中明确表示自己对此并不在意。

可是,收到卖家从国内发来的货物后,杨先生启动了维权程序,起诉卖家李女士。

一审的重点仍然在没有中文标签问题上,但是因为店家在杨先生下单前已经告知相关问题,法院认为他已经对产品没有中文标签、未经进口检验检疫等事实及其与境内商品的区别是明知的,并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情形,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杨先生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他则重点将矛头直指糖果中添加了蜂胶这一成分的问题,并提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和《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规定,蜂胶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这一观点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法院认为,涉案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添加了蜂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杨先生明知涉案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但因该食品添加了蜂胶这一不应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成分,已经实质影响了食品安全。杨先生获得了34750元赔偿。

记者注意到,在15起案件中,有4件都涉及到洋食品添加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材料,而这4起案件涉及的全部是蜂胶食品。法院均以涉案食品添加蜂胶不符合我国标准为由,判决淘宝店主对买家支付十倍赔偿。

对于“代购”的食品,卖家通常是看什么在国外有名或热销便购入转售,很显然,他们对于食品成分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完全没有这些买家更敏锐。

食品领域职业打假 法院并未质疑

在诉讼中,淘宝店主都对买家的身份提出质疑,认为他们刻意选择国内现货购买,而且发现问题后,明明可以选择7天无理由退货,但就为了索赔而诉讼,其行为属于以维权打假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属于知假买假,不应获得十倍赔偿。

至于这些买家的身份到底是不是职业打假人,从这15起案件的共性上或许可以看到一些端倪。记者发现,提起诉讼的每个买家都起诉了至少两个卖家。而且似乎他们还有自己的“偏好”。有的专打蜂胶食品,有的只告进口奶粉,有的认准了外国火腿,还有的全部针对日本食品。有的买家一人就提起三场诉讼,被卖家质疑带领着一个职业打假团体。

不过,从这15起案件的结果来看,卖家关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抗辩都没有得到最终的支持,法院终审判决都支持了买家十倍赔偿的要求。赔偿数额最低的一起为8000余元,其余14起案件的赔偿数额都在万元以上,最多的判赔4万元。

法院对于买家的身份未加质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注意到,虽然有的法院一审判决中认定职业打假人并非以消费为目的,只支持退货,并未判决十倍赔偿,然而到二审阶段被改判。

可见,不管他们究竟是不是职业打假人,至少在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方面,法律依然给予了他们受保护的权利。有法律人士表示,十倍赔偿本就是对商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条款,法律不否定“知假买假”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根本利益。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网店经营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