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查看协会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报告有软件推荐吗??工作需要经常需要查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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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是理解、适用法律最直观的实践指南
升级后的无限次在结果中检索、智能提取裁判文书目录和概要、裁判文书关联查看这些功能非常好用,下载速度也得到挺大改善。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检索数据库,是引用效力高的一站式检索平台。主推公报案例、审判参考案例、推选案例、大数据案例,法官还可自荐案例。
3、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可通过被处罚人姓名、处罚文号、行政区划、案件类型等多种方式查询。
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权威性与指导意义不言而喻,属应当参照适用的案例。
5、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案例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精准搜索裁判文书中“法院认为”的部分获知法院观点,快速查看“同类案例”“上级法院同类案例”“最高院同类案例”“律师查看的相关案例”等功能。
三大默认的检索模式:按分类检索、按当事人检索、按法院检索。在高级检索模式中可根据系统提供的关键词、案件类型、案由、当事人、当事人原告、当事人被告等17个检索条件进行自由交叉检索。

包括法律法规、司法案例、法学期刊、英文译本等等,全面涵盖法律信息的各种类型。

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包含:法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案例(裁判文书、案例评析、司法大数据等),解读(专业文章、专题聚焦)等等。

  • 检索时要注意关键词如何选取,检索同类的案件,同时二次检索案件的争议焦点,交叉、多次检索与案件事实相似的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明确了类案检索的范围和顺序为: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4.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无论是合同审查业务,还是诉讼业务调查相关主体,都需要对企业信息进行查询。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查询和异议等功能。
用企查查可查询企业相关的工商登记信息、年报、股东信息、投资人信息、涉诉、失信、拥有商标、知识产权、企业证书、主要人员信息和变更记录等信息。
支持企业工商信息、投资图谱、股权结构、天眼评分、变更信息、法律诉讼、招投标、失信、经营异常、企业年报等信息等查询。
律师可以在上面快速查询案件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确认诉讼主体信息开展尽职调查,上面三个网站的查询功能比较相同,可以挑一个适合自己的。
该系统可以查询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企业经营异常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失信名单等。
该网站可以提供自然人和企业的个人/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企业信用报告需要提供申请资料,经过实名验证才能获取。
7、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年度信息披露、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信息披露等等。
8、民航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严重失信人
9、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公示企业严重违法的失信行为及处罚结果等。

提供全国企业标准信息查询。
可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慈善组织名称、慈善组织机关查询。

12、全国法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破产重整案件信息查询。

13、事业单位信息查询
提供全国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信息查询。有关信息来源于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可查询企业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信息,具体包括质权人名称、登记到期日、担保金额及期限等。租赁登记、所有权保留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存货/仓单登记等信息情况。
15、境外非政府组织次事服务平合
面向社会提供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政策法规发布、预约申请、资料提交、登记信息查询、违法举报等便民服务。

1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该网站可以查询相关主体是否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认定情况。

  • 尽职调查时,商业机构的信息或许有误,以政府网站查询为准。

争议解决业务所需要查询的信息,协助客户通过诉讼、仲裁、谈判以及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1、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审判流程公开包括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两个部分。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的信息包括立案信息、承办法官、审限变更情况等。对于社会公众,通过网站公开的内容包括法院地址、开庭公告、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等法院公共信息。审判流程公开中融入了电子送达服务。
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案件696万件,观看量237亿人次,使庭审的司法经验得以公开,可以观看过去相关的庭审来研究法官的审判风格。
3、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可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被执行人信息、财产处置、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执行法律文书、公告等。
4、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
支持网上立案及网上阅卷等服务,方便律师联系法官、案件进程查询、事项申请、证据交换与质证、庭审排期避让、网上退费、电子送达、网上直播等业务。
12309检察服务中心集合了检察服务、检务公开、接受监督等多个功能,涵盖了代表委员联络、人民监督员监督、控告申诉举报、司法救助、国家赔偿、案件信息公开、法律咨询等事项。
可以查询裁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员、法律法规、学术论文等。
7、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查询平台
基本上涵盖各行各业的领域的鉴定查询。
8、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诉讼文书格式必备网站,比较全面。
可以查询公告人、当事人、下载并打印公告信息、公告查询、公告缴费等事项。
10、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11、全国法院诉讼活动通知查询网
包括的核心功能包括:电子送达、邮政送达、公告送达以及多渠道诉讼活动通知等。
12、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
案例分析研究、司法知识服务、涉诉信息服务、类案智能推送、智能诉讼评估等。

民法典培训专区上线,包括民法典学习课件、民法典学习资料、民法典学习应用等。
14、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网站具有信息发布、竞买报名、择拍卖机构、竞价交易、网络结算等功能。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法院已经通过这个网站进行司法拍卖。
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 事实检索是诉讼思路的保障,主要包括当事人信息、财产信息、案件背景信息等。


律师胜诉取决于能否从法条中检索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规定。
1、中国司法部法律法规数据库
查询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
2、中国法院网-法律文库
查询立法追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外条约、政策参考等。
查询宪法、司法解释、法律法规、内部规章等。
查询国令、国发、国函等文件。
5、北大法宝-中国法律开放平台
通过北大法宝的配套法条释义和案例联想功能迅速掌握如何在案件中准确适用法条,通过指导案例把握司法动态。
6、北京法院法规查询-中国法律数据库
检索关键词比较多,可通过关键词、法规文号等开始检索。
7、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包括最新新闻、标准公告、征求意见等。
8、中食药监管信息查询平台
是专业从事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防伪溯源查询、监管、认证服务的第三方监管信息查询平台。是国家食药总局推荐的唯一的第三方平台。
9、中国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标准查询
可查询一些生态环境标准发布与文本、标准修改与解释。
10、证券期货法规数据库系统
包含证券期货法规与行政执法文书。
成为一名合格的知识产权律师,应当持续关注法院的最新判例,检索知识产权相关等网站。
1、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
多国发明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服务可以查询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美国专利商标局受理的发明专利审查信息。为注册用户提供基本信息、费用信息、审查信息(提供图形文件的查阅、下载)、公布公告信息、专利授权证书信息的查询。
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资讯、审判、热点、文书等。
常规搜索、高级检索、导航检索等比较专业,需要登陆注册使用。
5、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局
商事律师常用的网站,具体功能如图所示。
6、中国商标申请注册信息查询
商标局明确该网站查询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商标注册信息还应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商标公告》为准。
7、世界知识产权数据库(WIPO)
通过WIPO Lex-judgments,可以查阅各成员国法院其重大影响或先例价值而直接选定的主要司法判决。该数据库收录了所有已编目的判决书的可检索书目详情,其中包括客体、发布机构、程序类型、相关立法,以及判决书原文的全文。
该网站注册之后,可以查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情况、著作权人、撤销情况、质押情况等信息。
商标涉及商标注册、商标异议、商标许可、商标侵权纠纷、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等事项。
10、国家信息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
12、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1、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
该网站可查询公司就各重大事项发布的公告、分红情况、财务指标、公司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企业诚信信息、处罚信息等。
3、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查询
该网站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信息公示官站,可以查询公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基金从业人员资格信息、基金产品等诸多信息。
4、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可输入栏目、公告、规则等关键字查询。
6、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
7、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从违法失信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可以检索。
披露一些企业的信息及经营状况、融资方式、融资规模等。
9、万得(Wind)资讯
Wind已建成国内完整、准确的以金融证券数据为核心一流的大型金融工程和财经数据仓库,数据内容涵盖股票、基金、债券、外汇、保险、期货、金融衍生品、现货交易、宏观经济、财经新闻等领域。
关于各行业的信息数据查询
1、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查询
可以链接到地方统计网站。
2、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土地相关信息查询系统
可查询全国范围内的供地计划、出让公告、大企业购地情况等。该网站无需注册。
3、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
5、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国外或境外的网站信息查询,涉外律师必备网站
2、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5、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上市公司公告进阶搜寻可供搜寻由主板及创业板上市发行人根据上市条例披露要求而发出的公司公告、股东通函及其他公司信息(如年报及上市招股书)。
1、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码
可查询到出生年月、性别和发证机关。
可查询区号、卡号归属地、服务商等信息。
可查询办卡银行、卡的类别等信息。

体系检索法、关键词检索法、案例倒查法等检索方法。

总结了一些年轻律师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经常需要用的书籍,既有理论教材,也有司法实践的汇总。

要件诉讼九步法以请求权基础查找为先导,法律要件划分为枢纽,用要件事实理论指导诉讼实践,实现诉讼精细化。
作为一款安全智能的法律知识管理协作系统,MeBox为用户提供法律人常用的网站,以上法律人常用的网站在MeBox里直接点击就可以跳转链接,非常方便,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淀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7〕32号),明确各部门主要职责和任务,特制定本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具体如下:

  一、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一)降低准入门槛

  1.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提出降低准入门槛的意见。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社会办、各街镇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2.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简化程序,加快审核办理。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社会办、各街镇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二)积极扶持发展

  3.鼓励各街镇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方式。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社会办、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4.各街镇要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社会办、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5.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源,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社会办、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增强服务功能

  6.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政府委托事项,充分发挥其服务群众、服务民生、服务社区的作用。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社会办、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7.巩固和完善“三社联动”机制,把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载体。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社会办、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二、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8.财政部门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有重点地扶持一批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体现海淀特色,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品牌性社会组织。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区社会办、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9.加大利用社会治理专项资金扶持社会组织力度。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区社会办

  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10.税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相关规定简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程序。

  主责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二)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

  11.结合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政府部门加大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力度,将本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工作和公共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主责单位:各委办局、各街镇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12.逐步扩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主责单位:各委办局、各街镇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13.积极探索建立公共服务需求征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发现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促进供需衔接方面的积极作用。

  主责单位:各委办局、各街镇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14.要按规定适时将新增公共服务需求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加强管理;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主责单位:各委办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建立社会组织培育扶持体系

  15.采取多种方式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设,鼓励依托区、镇、街道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等现有场地设施,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立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培育孵化机构运营。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区社会办

  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区财政局,各街镇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四)完善社会组织人才政策

  16.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全区人才发展规划和工作体系,着力培养精通社会组织业务、熟悉国际规则、具备国际视野的社会组织人才,建立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库。

  主责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社会办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17.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社会办、区人力社保局,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18.加强薪酬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薪酬水平正常增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及其他补充保险。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社会办,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19.制定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加大社会组织领军人才和管理人才培训力度,推动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区社会办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20.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相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各委办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五)支持社会组织服务首都发展

  21.各街镇和有关部门要建立与社会组织定期沟通机制,在制定政策、实施重大决策等过程中,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其参与公共事务的力度。

  主责单位:各街镇、各委办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22.支持社会组织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积极拓展项目、提供服务,在疏解非首都功能、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点工作中发挥作用;支持社会组织服务“三城一区”建设,在推动产业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发挥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大城市病”治理、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在形成有效的超大城市治理体系方面发挥作用。

  主责单位:各街镇、各委办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严格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

  23.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对符合国家分类标准和界定条件的,依法办理直接登记。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

  24.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前置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主责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

  25.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格加以管理。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

  责任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四)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

  26.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发起人的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四、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一)规范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27.对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有关综合监管以及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单位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主责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社会办、区政府外事办、区人力社保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28.登记管理机关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29.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和非法社会组织及非法活动的查处工作。

  主责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二)坚持和完善双重管理体制

  30.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业务管理职责,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统战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主责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完善“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

  31.进一步推进区、镇、街道和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建设,加强“枢纽型”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更好发挥其政治上的桥梁纽带、业务上的引领聚合、日常服务管理的平台窗口作用。

  主责单位:区社会办

  责任单位:各街镇、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32.积极采取措施,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通过备案管理、吸纳会员、活动引导等方式,将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有效聚合起来,激发创造活力,共同服务区域发展。

  主责单位:区属有关部门、各街镇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四)推进社会组织治理体系建设

  33.创新社会组织治理模式,依托社会组织资源配置和信用信息专业平台,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监管水平;推进“以社管社”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组织治理,将事务性、服务性、专业性职能转移给专业机构,提升社会组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平台管理、专业支撑、多元参与”的现代社会组织治理体系。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五、强化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

  34.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落实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

  35.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审计局、区金融办、公安海淀分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36.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37.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

  主责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38.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对于未在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方案》下发后半年内完成信息补录和登记手续。

  主责单位:区税务局、区人力社保局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完成时限:《方案》下发后6个月内

  39.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该组织及其主要责任人。

  主责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40.审计机关要依照法定职权审计监督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国有资产及国有资源使用情况。

  主责单位:区审计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

  41.各镇、街道和区属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

  主责单位:各街镇、区属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42.民政部门要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强化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对外合作以及举办研讨会、论坛、庆典等业务活动的管理,重点监督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建立抽查机制,将检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加强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项目运作、内部治理和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43.网信、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互联网领域社会组织监管,落实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责任,引导网络社团依法依规开展线上线下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主责单位:区委网信办、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44.外事、公安、价格监管、人力社保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

  主责单位:区政府外事办、公安海淀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社保局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45.健全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海淀区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若干规定》。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四)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监管

  46.积极参与全市社会组织信用管理系统和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及“黑名单”制度建设,完善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信用记录。依托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向公安、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实现数据共享。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经信办、公安海淀分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统计局,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五)加强社会监督

  47.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主责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

  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48.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49.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在日常引导规范中的基础作用,通过建立诚信联盟、进行章程约束、开展行业自律等形式,规范本领域社会组织行为。

  主责单位:区社会办、区民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六)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50.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51.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违法违规情形,依法采取取缔、吊销登记证书、撤销登记等措施。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公安海淀分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52.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等机关要依法处理。

  主责单位:公安海淀分局、安全海淀分局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工商海淀分局、区税务局,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53.对完成宗旨使命、自行解散、合并分立的社会组织,依法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对活动组织不力、运作能力弱、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引导合并或注销,实行有序退出;对长期不参加年检、不开展活动、名存实亡的“僵尸型”社会组织,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强制退出。完善清算、注销制度,探索制定社会组织简易注销管理办法,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挪用。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六、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一)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

  54.登记管理机关要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特点制定章程示范文本,依法进行核准。引导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55.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海淀法院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二)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

  56.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将诚信建设和信息公开内容纳入社会组织章程。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探索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自律公约制度,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57.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

  主责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

  58.尊重社会组织的法人地位,支持社会组织“自选领导、自筹费用、自聘人员、自律运行”。大力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七、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

  (一)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59.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主责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社工委、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60.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督促推动其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宣传党的政策,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主责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社工委、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61.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

  主责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社工委、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二)夯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

  62.要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三级联创”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落实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

  主责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63.根据实际给予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研究确定具体标准。

  主责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社工委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64.登记管理机关要将党建工作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检和等级评估,推动社会组织将党建有关内容写入章程,引导社会组织负责人主动支持党建工作。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三)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

  65.引导社会组织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督促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及时建立党组织。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对社会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监督。

  主责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社工委、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66.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绩效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

  主责单位:各街镇、区属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67.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抓好督促落实。

  主责单位: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68.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镇,区属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二)完善工作保障

  69.积极构建职责明确、监管有力、精干高效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着眼满足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需求配备人员和装备,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探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70.业务主管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主责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强化宣传引导

  71.要把中央、市委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新部署列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区党校和行政学院要把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计划,普及社会组织知识,引导干部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

  主责单位:各街镇、区属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72.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氛围。

  主责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区民政局、区社会办、区委网信办

  责任单位:各委办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四)做好督促落实

  73.各街镇和区属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做好组织贯彻落实工作。

  主责单位:各街镇、区属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74.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做好本系统社会组织改革工作。

  主责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75.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主责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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