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给付金钱诉讼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被执行人分段支付费用,申请执行人搞不清楚如何计算本金、利息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已付部分应该是先还的本金还是利息存在疑问?现在律师给大家解析一下该顺序。
一般在强制执行中会涉及三部分费用的计算:
B: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主债务。
C:一般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
D:加倍罚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还款顺序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还款顺序的,才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抵充清偿顺序。执行案件中往往大多当事人间都没有对清偿顺序进行明确约定,而我国现今并没有哪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债的清偿抵充”顺序,但最高法先后出台了几部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一问题:
(1)2009年5月13日的《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依照该解释,确定了合同主债务B和一般债务利息C之间的抵充顺序,即一般债务利息C优先于本金B清偿。
(2)2014年8月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该解释,明确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也就是(B+C)与D的清偿顺序,即加倍罚息D低于(本金B+一般债务利息C)清偿。
因此,可知本金B、一般债务利息C、加倍罚息D的清偿顺序为:①一般债务利息C;②本金B;③加倍罚息D,且前一顺序的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后一债务不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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