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买房人如何维权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法院查封保全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但因我国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买卖房屋处于司法查封状态,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买房人无法实际取得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一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9926号(2013年9月10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434号(2014年1月14日)。

  李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某公寓某号楼25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013年5月14日,李吉与王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吉将涉案房屋出卖给王杰,房屋总价款149万元(含家具家电等)。同日,王杰支付李吉定金2万元,李吉将涉案房屋交付王杰居住使用。2013年5月29日,王杰支付首付款43万元。2013年6月4日,王杰支付首付款40万元。双方约定上述定金及首付款共计85万元应当用于解除涉案房屋原有的抵押贷款手续。

  2013年6月6日,因李吉与案外人高翔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高翔申请财产保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通民初字第093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王杰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被驳回。

  王杰起诉至法院称:我和李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已经支付了85万元购房款,现因李吉的原因导致房屋被查封,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李吉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

  李吉辩称:我同意王杰的诉讼请求,上述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涉案房屋现已被司法查封,我无法继续履行。

  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释明王杰:涉案房屋处于司法查封状态,其与李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着履行不能的情形,其可以于履行不能的情形消除后另行主张或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王杰仍坚持其诉讼主张。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判决(2013)通民初字第09926号民事判决:一、确认王杰与李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驳回王杰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杰不服,持一审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对于王杰要求确认王杰、李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履行不能,是指实际给付的内容为不能,给付不能发生不履行(原)债务的效力。该案中,王杰要求李吉继续履行合同,协助王杰办理过户手续。而涉案房屋处于司法查封的状态,李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协助王杰办理过户手续,构成履行不能。经法院释明王杰,王杰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对于王杰要求李吉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买受人买卖房屋后,房屋被法院查封保全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买受人能否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

  (一)买房后被查封,《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房屋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把被查封人的房产贴上封条,或者通过登记机关对有权属登记的房屋进行权属限制,禁止被查封人对房屋权属进行转移或变更。在现实生活中,根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被查封的时间顺序,可分为“签前查封”(房屋买卖之前查封)与“签后查封”(房屋买卖之后查封)两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知,双方买卖房屋之后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在房屋被查封后或者在明知房产被法院查封,买卖双方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王杰与李吉签订买卖合同在前,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在后,该合同不违反前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权益,合法有效。虽然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之前,法院对房屋进行了查封,但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依然不受影响。

  (二)房屋被查封,能否办理过户手续。

  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我国以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为发生了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这既是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性和公正性的需要,也是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必然要求。本案中,王杰与李吉虽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杰也交纳了首付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双方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从法律上来讲,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李吉所有,买房人王杰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学术上,以债务成立时是否有履行不能的事实存在,履行不能被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自始履行不能,是指在给付义务成立之时给付即为不可能。与自始不能相对的是嗣后不能,即债务成立后发生的给付不可能。本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查封,即属于“嗣后不能”。“嗣后不能”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是根据是否可归责于当事人分别处理。如果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则作为一种风险,依风险负担的规则处理;如果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则作为债务不履行(违约),由责任人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嗣后不能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本案中,王杰与李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履行合同方面,王杰依约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李吉也交付了房屋,如果房屋没有被法院查封保全,王杰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李吉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由于李吉因他案的债务问题涉讼,诉争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被法院查封,在诉争房屋权利存有瑕疵、无法办理过户的现实状况下,王杰要求李吉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即属于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形,王杰坚持要求李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三)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查封,买房人的权益如何维护?

  司法实践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法院司法查封的,笔者认为可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

  1、对查封执行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由此可知,满足三个条件(查封时房屋价款已经付清,查封时房屋已经由买受人占有,买受人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没有过错),购房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查封法院对该房产予以解封,解封之后可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中王杰在法院查封时实际占有房屋,其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没有过错,但因王杰仅支付了部分购房款,而未付清全款,故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其查封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

  2、等待房屋解封。房屋查封作为一种执行措施,是有一定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申请查封人有案件败诉的风险。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购房人购买房屋后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可以等待解除查封后要求出卖人履行房屋过户的合同义务。

  3、提供担保财产、解除查封。如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可与查封法院协商,由出卖人或买受人自己提供其他担保财产申请解除查封。提供担保财产后,法院解除查封,,双方可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解除查封担保是由买方自行提供的,其可以向出卖人进行追偿。

  4、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查封可能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而且房产很有可能被案外人申请执行。为避免损失扩大,买房人可以出卖人存在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卖房人返还购房款,并要求卖房人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高庆萍。

  下面针对一房多卖如何处理,答复如下:

  首先要看房屋是否已经变更登记到某一个买房人名下,如果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归已取得变更登记的买房人所有,其他买房人只能要求原房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房屋还没有变更登记,仍然登记在原房主名下,则看房屋是否已经实际交付给某个买房人使用占有,如果房屋已经交付使用,则应当支持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买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买房人可以要求原房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房屋既没有变更登记,也没有实际交付,则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比如支付房款的先后等,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来确定对于买房人保护的顺序。但恶意办理变更登记的买房人,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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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一房两卖按照以下顺序优先:1、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享有优先过户权。2、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享有优先过户权。3、未办理预告登记,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享有优先过户权。

    唐飞律师 阅读:6340

  • (一)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房产归登记的买受人所有。(二)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归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所有。(三)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归已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所有等等。

    许沐之律师 阅读:1021

  •   一房二卖是指行为人就其拥有的一套房产分别卖给两个人的行为。一旦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就意味着至少有一位的当事人不能取得房屋,这种情况也是房屋的所有人的违约行为。那么作为购房者该怎么进行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遭遇一房二卖时购房者怎么维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3年,海口的伍研华通过朋友介绍,按揭购买了海口秀英区的一套房子,过了交房日期后,2017年房子开始装修。可令伍研华没想到的是,装修期间,却有另一户人上门阻止,对方竟然也拿出了一份这个房子的购房合同,这令伍研华难以置信。

  伍研华介绍,卖给他房子的人叫杨某明,双方约定所有费用加在一块一共是66万元,目前他已经按揭支付了48万。然而,另一户男子彭寿强拿出的一份购房合同,上面也写明,2017年4月,杨某明以88万元将这套房子出卖给了他。一个房子怎么会同时卖给两个人?之后,伍研华也找到杨某明理论,对方曾表示愿意退钱,但却一直没有兑现承诺。之后,杨某明还将伍研华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但法院判决杨某明败诉。

  经过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一审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伍研华与杨某明的购房合同有效。然而,令伍研华没想到的是,在判决后,今年3月份,他接到银行通知,称杨某明已经把房子的按揭账户停止,他不能再继续还贷,也就是说,房子将被银行自行处置。这一结果,不仅让伍研华意外,也让另一名购房者彭寿强傻了眼。彭寿强说,当初在和杨某明购买这套房子时,对方并没有告知他房子已经转让给了伍研华,目前他已经支付了50多万元,在察觉到事情不对劲后,他也将杨某明告上法庭,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彭寿强的购房合同也是有效的。

  而针对两份购房合同同时有效的问题,采访当天,记者也向龙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核实。

  目前伍研华和彭寿强分别支付了四十多万和五十多万,共计近100万的款项给了杨旭明,一个房子卖给两个人,收了两份房款,是否涉嫌一房两卖?如今两份购房合同同时有效,那么,房子究竟该归谁?事情又该如何解决。我们接着往下看。

  采访当天,记者陪同伍研华和彭寿强来到海口盐灶路杨某明的家中,但无人在家。之后,我们又来到了杨某明的单位,但他也没有上班。随后我们也电话联系上了他。

  对于为何将房子同时卖给两个人,杨某明只是表示,让彭寿强到法院起诉,自己没有钱退还,并挂断了电话,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彭寿强说,他已经退休,这五十多万元房款,是他向亲戚借来,买房准备和儿子一起住,哪想遇到了这样的事。

  伍研华说,此前法院未判决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前,他们曾向海口警方报案,但因证据不足,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如今判决出来后,伍研华和彭寿强又该如何维权呢?

  随后,记者也陪同彭寿强和伍研华到辖区五源河派出所报案。

  而记者也从海口市公安局了解到,目前针对杨某明被举报一房两卖一事,他们已经受理,相关的侦查工作正在开展当中。

原标题:海口:男子疑似遭遇“一房两卖” 两份购房合同同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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