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演出是什么意思?

一、合同的继续履行含义是什么?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形式。

1、存在违约行为。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履行问题,有履行请求权,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就违约形态而言,通常是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绝履行,如果将债权人迟延作为一种债务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债权人迟延;而履行不能场合,则不会发生强制履行责任。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行为。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责任。另外,强制履行责任要求须守约方选择,取决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选择。

3、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否则,无异于强债务人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二、继续履行不适用情形有哪些

对于金钱债务,不生不能履行问题,是为各国通例,故理论上总能适用强制履行责任。而对于非金钱债务,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比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的利润。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规定此种情形,实际上是想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行使其履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主张强制履行,待一段很长的时间后始主张强制履行,则对于债务人未免不公。

其实在我们的民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难免会遇到对方违约的情形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违约赔偿的方式和选择是有很多种的,我们要选择合适的方式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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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担保中如何约定定金

定金比例若是违反法律规定,超过部分无效。

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双发在约定定金数额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定主合同标的额。

标的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不要与合同金额混淆,合同金额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的物的价值。

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供应1000吨水泥,分两批交货。此时,合同标的额为1000吨水泥的价款。

2、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

应注意的是,定金数额的最高限额是针对以金钱为计算方法的合同而言的,如果主合同的标的不能用金钱计算,或合同目的是双方共同合作经营,或者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性质的,则不能适用这里的百分之二十限制。比如演出合同、中介合同、联营合同等。对于不能用金钱计算标的的合同,不以百分之二十为限。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但是,在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遭受较大损失,而处罚的定金只能起到部分补偿损失的作用时,对于超过已处罚的定金部分的损失,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二、定金担保立约定金罚则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笔者认为,立约定金罚则的适用需同时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有将来订立合同的合意并合法

立约定金担保的行为是将来某个时间签订合同,因此首先双方应就某个事项将来要签订合同已达成了合意,至于合意的内容条款要到何种程度,仅需有初步意向即可,不需要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规定,这些是合同的正式条款的内容,不在立约定金担保范围。

应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从宽把握为宜,因为立约定金担保的关键是将来某个时候签订合同的行为,而不是担保合同的必备内容。不能仅因未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约定而认定该定金合同无效。另外,合意的内容需合法。

2、须实际交付定金并不超过法定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该法第九十一条又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故定金须实际交付生效,并以实际交付的定金为准,如果约定与实际不一致时,以实际交付为准。同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

3、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合同

拒绝订立合同包括明示拒绝或默示拒绝两种,明示拒绝即明确表示不签订合同,默示拒绝即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签订合同,如在签订合同之前将该标的物转移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拒绝方构成预期违约,对方可依此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适用定金罚则。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当事人拒绝订立合同应否考虑其主观过错,应视其是否存在过错而不同对待。如果有过错,则要适用定金罚则,如果无过错,则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包括约定的免责事由和法定的免责事由。约定的免责事由指双方在立约定金合同中约定无需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充分体现合同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法定的免责事由则是法律规定的,无需当事人约定即可主动适用。我国法定的免责事由有两种: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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