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时间使用手机录音或者录像,对人体危害大吗?比手机通话危害大吗?

常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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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6、丢失枪支不报案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9、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1、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2、危险物品肇事案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15、消防责任事故案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17、生产、销售假药案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18、生产、销售劣药案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1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
  20、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1、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三)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合符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四)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3、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2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5、走私淫秽物品案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6、侵犯著作权案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7、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9、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30、倒卖车票、船票案
  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1、强迫职工劳动案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迫他人劳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二)采用殴打、胁迫、扣发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强迫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2、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3、故意毁坏财物案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4、破坏生产经营案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8、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予立案追诉。
  39、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予立案追诉。
  40、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2、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45、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46、故意损毁文物案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47、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
  (二)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次以上或者三处以上,尚未造成严重损毁后果的;
  (三)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珍贵文物严重损毁的;
  (二)造成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严重损毁的;
  (三)造成珍贵文物损毁三件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49、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50、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51、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52、非法组织卖血案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54、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55、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二)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三)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四)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9、逃避动植物检疫案
  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疫病在国内暴发流行的;
  (二)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扩散的。
  60、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61、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应予立案追诉。
  6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63、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65、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9、破坏性采矿案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70、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7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7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77、协助组织卖淫案
  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78、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79、引诱幼女卖淫案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
    8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8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或者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84、传播淫秽物品案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85、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播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6、组织淫秽表演案
  以策划、招募、强迫、雇用、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三)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87、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发生在战时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88、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严重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冲击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
  (三)冲击重要军事禁区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90、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
  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扰乱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扰乱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四)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的;
  (五)扰乱重要军事管理区秩序的;
  (六)发生在战时的;
  (七)其他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91、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煽动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二)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2、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3、接送不合格兵员案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接送不合格特种条件兵员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员三名以上的;
  (二)发生在战时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4、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军用标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军徽、军旗、肩章、星徽、帽徽、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三)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军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五)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5、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6、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服役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服役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服役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7、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窝藏三人次以上的;
  (二)明知是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窝藏的;
  (三)有关部门查找时拒不交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8、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三次以上的;
  (二)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三)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9、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农村县(包括市郊县,下同)达到700元,城市(城区及郊区,下同)达到1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多次盗窃的(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均应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数额接近一般案件的起点,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也应当立为刑事案件。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2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2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
  104、聚众哄抢案:
  公私财物达到5000元以上,或数额接近5000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立为刑事案件。 

  《731的真相:精英“医者”与人体试验》是一部由NHK执导,历史 / 片主演的一部日本类型的电影,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观众的影评,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731部队的真相:精英“医者”与人体试验》影评(一):战争中的良知与舆论

  有时候总觉得战争离自己很遥远 但每每看到这些过去的影像与音频 听着那么触动人心的当时的人们的真实的经历 设想到自己的父辈祖辈可能经历了这样的冤屈就觉得有种说不出来的心酸与愤怒 加上那时日本的氛围 舆论真的可以毁灭一群人吗?那些曾经如此禽兽不如的人 还可以回国安然度日坐享其成 俨然一副老学究的样子 着实让人觉得恶心 那种逻辑与正常人是无法理解的 如果说当时战争平常人没有选择的权利 那么之后那些到死的矢口否认 到底是在否认什么呢?我觉得是那些他们淹没良知的时刻……记得之前去南京大屠杀纪念馆 自发地看完以后怀着难以言喻的心情向那些先辈鞠了躬 此时仍是如此 希望它们不再经受那些沉重的磨难

  《731部队的真相:精英“医者”与人体试验》影评(二):活着真好

  看完《二十二》,一回到家立马跟进NHK 制作的《731部队的真相》,在这个深夜突然想写点什么。

  曾经一度热爱纪录片,也一度认为纪录片越来越矫情,最真实的状态几乎不存在,镜头前一定会有粉饰,所以基耶洛夫斯基弃了纪录片转身拍电影去了——既然一样是摆拍,不如自己来编排人生。

  说历史的纪录片很难拍,也很难拍的好看,无非就是资料画面反复用,再加上幸存者的采访,如果时间跨度更长,就加上专家点评。《二十二》之前,我有过预想,没想到出的第一个字幕,我就有点泪目。只是一个老人的名字,从出生到去世的时间,老人在电影上映前已经走了,所以名字加了框。再然后,很多老人的身影,很多加了框的名字。导演没有添加任何起伏的情节,也没有刻意放大老人们现状的窘境,还有对过去的痛苦。平平淡淡的,该晒太阳的晒太阳,该喂猫的喂猫,最后唢呐一吹,鞭炮一放,出殡入土。

  众所周知,南京大屠杀,慰安妇,731部队人体,日本政府一律以缺乏证据为由拒绝承认,NHK的《731》显得难能可贵,片中以一卷从俄罗斯获得的原731部队成员的认罪录音开场。女声旁白,就像大部分日本女人的声音,轻柔的娓娓道来,全片没有特别恐怖特别骇人的画面,和小时候梦魇《黑太阳731》完全不同,镜头语言和《二十二》有点类似,都是缓缓的,客观的,让你自己评判的。

  于是纪录片最触动的部分就此凸显,那就是真实。《二十二》和《731》,中国幸存的慰安妇老人,和仍在世的原731部队成员说了同一句话“这世上不要再发生战争”。

  生在和平年代,甚幸。

  《731部队的真相:精英“医者”与人体试验》影评(三):你知道72年前大规模的“动物实验”吗?

  这就是战争吗?无论是医学院的高材生还是军队都无一例外地参战,迫于形势和压力。

  惨绝人寰的细菌感染过程,骇人听闻的人类活体实验,一车又一车的“匪徒”被无情地杀害。或者也不算是杀害,大概战死沙场还能获得一枪毙命的痛快。在731,每一天都像是生命的最后一天,可悲哀的是,第二天,又更加痛苦地睁开双眼。

  剃成光头的“圆木”们,先感染,再治疗,幸运的被治好了。

  是幸运吗?他们又会被马上被遣送到下一个实验室,继续被当作实验对象。

  鼠疫,霍乱和冻伤菌。

  那些看似离我们遥远的细菌,就通过口服,注射或者直接身体接触的方式,进入到实验对象的血液。

  “外面雪真大,不如拖出去冻伤一两个做样本吧。”“今天天气晴朗,放他们出去草地上淋浴吧。”真可怕,如果当时说这些话的语气是如此地稀松平常。

  美国的插足,731部队交出了研究材料,逃过了审判。

  重返日本,当上教授成为业界领军人物,或者是著名大学的校长,那些年的经历,竟成为了他们与他人竞争的资本。会在战后反省深思的大多已经去世,或当时处在部队最底层听命办事,而这些金字塔最顶端的人,逃得过心灵的审判吗?

  现如今,很多人都反对动物实验,我们不想以人类的一己之私荼毒那些本无辜的生灵。这发生在70多年前的“动物实验”,真实得让人揪心,却还会遭到日本右翼分子日复一日的诡辩。

  “如今,我们探寻到的医学研究人员和731部队的真相。在战火加剧的过程中,不知何时跨过了作为人本应守护的最后防线,这就是这个国家的真面目。”

  HK以这样方式让我们重温了历史,希望有良知的人会愈来愈多,世界和平。

  《731部队的真相:精英“医者”与人体试验》影评(四):世界的良心

  影片的最后放在了现代一个关于军事研究的讨论会议上,然后突然明白,NHK拍的这个纪录片不仅仅是对于二战时期日本731部队罪行的反思,其实在更长远的意义上这部纪录片背负着对这个时代向前发展的积极影响。

  常看新闻的人可能不难注意到,这两年来世界局势动荡的可怕。日本军国主义意识抬头,美国又在种族主义这个问题上发生流血事件,委内瑞拉独裁也显露出了苗头,还有一些小说里的情节在现实中重演,这都是高中时期学习历史的时候我不曾想过的,甚至在几个月以前都没想到这一切会发生。“历史在重演”,这句话实在太沉重。于是,影片的最后,她说“我们寻找医学家和731部队的真相,是因为在战争加剧的过程中,不知何时,他们就跨越了道德的底限。”

  在日本官方又在企图恢复军国主义的节点,尽管有科学家反对将研究用于战争,但正如片子最后所说,战争来临的时候,历史可能真的会重演。因此不只是科学家,日本年轻一代也亟需了解到这一段被掩藏的历史,成为阻止历史重演的中坚力量。要想历史不被重演,只有铭记历史。日本能有这样一个电视台,世界能有这样一个电视台,实在是人类一大幸事。这是一个动荡的年代。羡慕之余,最大的的是感恩,谢谢。

  《731部队的真相:精英“医者”与人体试验》影评(五):除了「二十二」,不能忘却的还有「731」

  前段时间,几乎身边所有人都在安利《二十二》这部纪录片。

  从电影角度来说《二十二》算不上优秀,但它的意义远超越了电影本身,它是一场和时间赛跑的抢救式记录。

  不是让我们义愤填膺,也不是让我们怒火中烧。

  而是让我们不要忘记她们。

  在刚刚过去的日本投降72周年纪念日,也就是2017年的8月15日。

  日本NHK电视台也推出了一部纪录片。

  这部纪录片同样用残酷的事实真相,揭露了那场罪恶的战争中我们民族所遭受的创伤。

  731部队的真相:精英“医者”与人体试验

  731部隊の真実~エリート医学者と人体実

  纪录片只有短短50分钟,但每一分钟称得上触目惊心,不寒而粟。

  出品方是日本NHK电视台,与英国BBC齐名,制作了众多高质量纪录片。

  尤其是在对待中国的问题上,NHK的纪录片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的纪实视角。

  作为日本的老牌电视台,NHK在日本有着非同一般的影响力。

  自1974年开始,日本NHK拍摄了大量中国题材纪录片。

  据不完全统计,其数量迄今为止已超过5000部,内容题材涉及中国历史、人文,乃至社会、民生都诸多话题。

  也正是如此,这家电视台被日本的右翼分子污蔑为:

NHK纪录片 《麦客》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通过NHK拍摄的纪录片,日本“比我们更了解自己”。

  而这一次NHK纪录片的编导们又把镜头对准了中日历史上的敏感话题。

  因为标题当中的两个关键词,甚至在日本国内引起了广泛的热议——

  731部队、真相。

  1945年的8月15日,日本宣布战败投降。

  而此时在中国东北,有一支不为人知的日军部队正在执行最后一项任务:

  销毁所有的资料和基础设施,以掩盖自己曾经犯下的罪行。

  这支部队对外被称作:

  日本关东军驻满洲第731防疫给水部队。

  该部队在抗日战争期间:

  假借研究防治疾病与饮水净化之名,背地里为日本的军国主义战争做细菌战研究。

  86年前的今天,也就是918事变之后,日军在东北建立了伪满洲政权。

  随后便以那片土地为据点,在1937年发动全面侵华战争。

  731部队就成立在全面侵华的前一年。

  在二战时期,擅自使用细菌战是违背国际公约的行为。

  但这支部队却悄悄的在伪满洲殖民地,做着各种丧尽天良的各种细菌化学实验。

  而这段罪行则被掩埋在历史当中。一直到今天,也没有得到日本官方的承认和道歉。

  HK的这部纪录片,便以对731部队的调查深入开始了对这段历史的拷问。

  为了收取历史素材,剧组搜集了大量资料,足迹遍布中俄日三国。

  剧组首先从俄罗斯的国家档案馆里找到了当年审判731战犯的录音。

  庭审录音里,那些被俘的日军不仅亲口承认,而且详细供述了使用中国人“死囚”进行活体实验的罪行。

  录音中包含了不少令人毛骨悚然的细节——

  为了检测研发的疫苗是否有效。

  他们将死亡率极高的伤寒病菌混入糖水中,强迫50多名囚犯喝下。

  让他们被迫感染伤寒,并观察病情的发展。最终有12至13名囚犯因病菌丧生。

  而那些被治愈的囚犯则会被当作下一场实验的实验对象被继续囚禁,直至死亡为止。

  还有病菌传播实验。

  他们将感染了鼠疫的跳蚤放在了活人身上。

  一夜过后,牢房里所有人都感染了鼠疫。

  然后任由疾病的痛苦折磨着这些人,直到他们死去。

  更残酷的还有冻伤实验。

  在零下20摄氏度的极寒天气里用风扇对活体实验对象猛吹,残忍地人为制造出冻伤效果。

  然后观察人体极端天气下的反应。

  一系列折磨之后,再用木棍敲打他们的四肢。

  仅仅听录音就感觉不寒而栗——

很多人亲眼看到很多中国人,手指变黑,掉落,只剩一把骨头。

  根据不完全统计,在整个侵华战争期间,约有3000人被用来做活人实验。

  被迫参与实验的人绝大多数都是中国人,还有一些朝鲜人以及苏联人。

  日军称中国人为「马路大」,意思是他们不是人,而是实验品。

  从1936到1945这近十年的时间里,没有一个“马路大”活着从那座地狱中走出来。

  最终在战败之后,日军为了掩盖他们的罪行。

  在撤离前残忍地杀害了战俘营里剩下的幸存者,并焚尸灭迹。

  为了更有说服力,NHK几经周折寻访到了当年服役731部队的一位名叫三角武的少年兵。

  这位如今已经耄耋的老人,是第一个勇敢站出来承认当年罪行并接受采访的731服役士兵,当年的他只有14岁。

  老人曾亲眼目睹了各种残忍的实验,但在那个军国主义疯狂的年代里,他不能说出口,更不能流露出同情的目光——

那个时代就是这样子,不这样,就不是日本国民,要被杀掉。

  在日军宣布战败撤退的时候,作为军人的三角武只能服从命令。

  他接到的最后一道命令是——

  成百上千具尸体,有早就死了的,也有在最后一刻被送进毒气室里的。

  其中的三分之二是中国人,另外三分之一是俄罗斯人和朝鲜人。

  对于最后虐杀战俘的过程,老人至今都无法忘怀。

  面对镜头,这位曾经的日本军人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除了参加战争的军人必须服从命令之外,在纪录片中还深入调查到了战争中另一群参与者。

  那些罪恶实验当中,负责人体实验项目的日本学者精英。

  他们本该是一群学者、医生,救死扶伤菜是他们的天职。

  但战争时期的舆论导向,让他们或是主动或是被迫放弃治病救人的信仰,转而成为研究怎样杀人的恶魔。

  纪录片中提到一位京都大学的学者:

  这位毕业于日本顶级学府的精英人士,曾经立志要通过医学挽救更多生命的医学工作者。

  因为不敢忤逆教授的命令,被迫来到731部队。

  在他的回忆录里,他写道——

老师突然命令我去满洲的陆军那里做技术支援……我当场拒绝,但老师对我说,你要是敢不参军,就滚出我的研究室。

  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根据制作组找到的资料,731部队与高校的医学部之间的金钱往来也随之曝光。

  日本军方提供研究经费,作为交换,高校派出所谓的精英去开展研究。

  仅在1940年,这笔经费就已经达到1000万日元(相当于如今的300亿日元)

  这些科研人员在“只不过是完成任务”的价值观输出下,来到731部队主持了各种实验。

  甚至有很多学者在当时的政治灌输下,逐渐开始对“活人做实验的做法”表示认同。

  一些当时没有参加731部队实验的科研者在当时的论文中写道:

既然土匪杀了人,就拿土匪当研究材料好了。牺牲一个土匪绝不是没有意义的事情,因为过去从来没有任何人能使用如此完美的研究材料。

  这群“精英”,在战后都去了哪?

  日本战败后,从事研究的医学家得到了庇护,回到了国内。

  他们逃脱了追责,甚至很多都成了日本学术界的权威。

  很多人回国之后拒不承认当年的罪行。

  我绝不是丧尽天良的恶魔。

  然而,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历史的真相又怎可能被掩盖?

  在纪录片最后放出了一段声音,来自当年的被审判的731部队战犯柄泽十三夫。

  在被告席上,柄泽吐露了自己的心声:

如今我已经不是军人,从普通人的角度出发,我想对我做的事情说几句话。我现在意识到我所做的事情是罪大恶极的。 我一直在忏悔,今后我一定会改过自新,如果有来生的话,我会洗心革面,为人类尽力奉献。

  但是,在柄泽在得到释放后的第二天。

  1956年10月20日,他在看守所的洗衣房里悬梁自尽。

  或许是因为悔恨,或许是因为愧疚,或许是因为.....

  纪录片的结尾的一次学术会议上,一位日本发言人的话令人深思:

科学家需要承担责任,从历史上看科学家并不是被迫参与战争的。科学家是让战争变得更加残酷的人。

  这段话点明了纪录片的主题,它代表了一种来自历史的追问,追问那些逃避这段历史的日本国民们正视这段历史。

  一场战争,让原本的医学精英放弃救死扶伤的职业伦理,让曾经善良的人抛弃人性最深的怜悯与共情。

  到底是什么力量制造了这场罪恶战争中的堕落与疯狂?

  这正是历史带给我们的一个疑问。

  实际上,关于731部队的影视作品并不在少数,作为731受害者的中俄等国家都拍过相关作品。

  香港导演牟敦芾就曾拍摄过一部《黑太阳731》,一度成为很多人的童年阴影。

  2007年俄罗斯超现实导演安德烈·伊克萨诺夫。

  他也曾用极端写实的镜头拍摄了一部伪纪录片《刀的哲学》,又以黑白基调大量描写731当年的残酷实验。

  但作为当年罪行的施暴者的日本,能够“自己”拍摄如此题材尖锐的纪录片实属不易。

  笔者觉得这部纪录片的优秀在于——

  它用一种客观公正的视角去正视历史,揭露历史进而深究历史背后的真相。

  尤其是在当下日本右翼拒不承认战争罪行的背景下,这部纪录片更有其特殊的意义。

  导演虽然没有从政治、军事、历史等角度去揭露这一敏感话题,但是却试图去深入拷问这场浩劫背后的罪恶的原因。

  并利用大量的资料和事实真相来传达对历史浩劫背后的思考。

  今天是918事变的86周年。

  那场让无数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侵略战争早已远去,但又放佛就发生在昨天。

  我们都应该铭记历史。但不是历史上的仇恨,而是历史上的教训。

  是决不让悲剧重演的教训。

  希望世界永远和平,永无战争。

  个人公众号:迷影映画(ID:miying1994)

  《731部队的真相:精英“医者”与人体试验》影评(六):我们曾经经历了什么

  只知道“731”存在过,在看了这部纪录片之后,才明白实质的内容。本来治病救人的医生博士,聚集在一起,以活生生的人进行各种惨无人道的试验:人工冻伤试验,鼠疫跳蚤试验,伤寒杆菌试验。苏联人得到了试验资料,美国人交换了试验资料,受伤的只有无助的人民。没有人敢说同情,即使看着难受也不能能说。一些曾经在731部队从事工作的人,也有忏悔,并不是谁真的愿意去这么做,日本国内的舆论纵然使人愚昧和盲目,最终留给当事者的无尽愧疚。试验成功的细菌武器又被投放到了民间,50万人受到了细菌的残害,(参见《活着—细菌战梦魇》终其一生都在煎熬。一个民族曾经受过的苦难活生生的摆在眼前,还有越来越少的慰安妇。面对曾经的苦难,我想我们更应该关心的是这些人当下如何活着,如何更好的活着,而不是去浅显露骨的去掀开隐藏的伤痕。

  《731部队的真相:精英“医者”与人体试验》影评(七):日本人自己拍摄的二战人体试验罪行纪实

  文/伍脊六兽特约作者:向陽。

  战争招致人性的扭曲和错位,这是不言自明的事实,无数历史都可以为之佐证。所以我们反对战争,不仅仅是从国家角度出发,更是为了每一个人都能享用和平的美好。但历史既已发生,我们就没有理由忘记。

  《731部队的真相:精英“医者”与人体试验》影评(八):國別和人性

  在國內說起類似的題材,總會挑起種種民族主義情緒。包括一些豆瓣影評裡提到的,中國媒體對本片的反應,還是紛紛落到一種狹隘的窠臼裡。

  說NHK通過本片“反思”、“自揭罪行”,其實還是在原來那套中國通行的話語體系裡打轉。但NHK沒有留在所謂“反思”、“自揭罪行”的表態式動作上,他們用誠意把事實安頓清楚了。在紀錄片裡,說到醫學專家如何被當時日本整個熾熱的氛圍所裹挾,說到不執行任務便是“非國民”、“非日本人”,其實,和當下正在熾熱氛圍的中國不無相似的。

  我想,真正的“反思”不是指向國別的。如果仍然糾結在“日本人暴虐”和“中國人受苦”的二元論述,那幾十年的時間過去之後,看來並沒有沉澱下來什麼。如果眼光仍然放在“日本人”和“中國人”而不是“人”身上,那我們看到亞美尼亞屠殺、達爾富爾屠殺,豈不是要說一句“與己無關”?

  當我們在“要求”日本人反思的時候,我們自然就卸下了“反思”的可能性:但我們便可以不"反思"嗎?在這裡,被重複過太多次的“反思”已經變成多麼輕巧的字眼。都是人,都被時代風潮某種程度地裹挾著,看到過去在中國土地上發生的事情,我感到悚懼,也感到熟悉。中國人被成功標籤為匪賊、maluda之後,實施迫害的日本人們便輕輕放下了良心審斷的可能。同樣的標籤,在同樣的地方,後來變成反 革命、破壞分子。人性,不止是“日本人”的人性。

  《731部队的真相:精英“医者”与人体试验》影评(九):愿所有用正义在做事的人都不曾愧对良心

  中日关系应该是一个解不开的结。

  上次有个妈妈带着小孩来吃饭,妈妈随手拿起店里那本日本Lonely Planet看。小孩子问:“妈妈你在看什么?”

  妈妈说:“我在看日本的旅游介绍啊。”

  小孩子不依不挠地“为什么呢?”

  为什么呢,那个妈妈没有给出回复,她只是说:

  网上炒的沸沸扬扬的关于战争的作品,我也看了。

  但我文笔不好,写不出你看过就想掉眼泪或者热血沸腾的影评。所以我挑几个点。

  在微博上也炒得沸沸扬扬了,但没有字幕组敢碰政治相关的作品。其实资源没被封杀我就已经很感动了。

  京都大学,东京大学,应庆义塾。

  日本版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

  731部队的金字塔顶端,主要是来自这三所学校的医学博士、理学博士——全部是社会人才。向下才是执行任务的兵。

  天才和疯子仅有一线之隔,

  知识分子和恶魔之间,也仅有薄纸一张。

  也有人说是被迫的。

  愿意给NHK提供素材,但是他说,是教授逼迫的。

  让犯人走到零下20度的户外,还用风扇送风。

  我想,他一定是安慰自己,

  我是为了人类的科学进步,

  那些犯人终是一死,与其无谓牺牲,不如献身医学,

  一步一步的,原谅了自己。

  731部队为了掩瞒事实真相

  研究人员专备列车,尽快返回了日本。

  人体实验的主要负责人回到日本,

  美国以交出人体试验数据为交换条件,

  免去了他们应有的罪罚。”

  “运送多数生徒到部队的户田正三

  成为医学界重要人物”

  “开发伤寒细菌炸弹的田部井 和

  成为细菌研究权威者”

  “实施冻伤研究的吉村寿人

  自己从未施行过非人道实验”

  本应该保护生命的人

  本应该受到制裁的人

  却被第三者利益熏心而逍遥法外。

  他们常说,你的国家足够强大了以后,就会有人跟你道歉。

  但我想,对于现在的我们来说,

  和平,就是一场场国家间的打嘴炮。

  愿所有用正义在做事的人都不曾愧对良心。

  愿所有人间恶魔都逃不开自己内心的审判。

  《731部队的真相:精英“医者”与人体试验》影评(十):来自吉村寿人的借口

  日本人的野心真的很大,但日本政府的统治确实有实力。片中讲到,扭曲中国的反抗,极端煽动国内的反华情绪,达到了侵华的绝对目的。这就是日本统治者的实力。 关于吉村寿人,他既然已经做到了毁灭人性的事情,更别说什么“被逼无奈”“可怜中国囚犯让他们自行冻伤”这些借口,既然已经做出了这样的事,罪名将永远被绑在他的灵魂上。 关于柄泽十三夫的录音,我自己看的时候,听到本人的口吻和语气,还真的有点感动。怎么说,同样是罪人,但能意识到错误,真的还能挽救,即便他最后是含恨自杀。 对三角武的采访,我从他的表情和语气能感受出,他说的最后那句“真的不能发动战争啊”挺有感受。面对同为生灵与自己同类的人类,即使是不同民族不同国籍,依然有共通的人,在战争面前处理了如此多无辜的生命,我也很难想象三角武他老人家每次想到这样的场景会?一个小小的检查兵,被下达了埋葬尸体、焚烧尸体、搬运尸骨,或者是销毁尸骨,这样的命令。 最后,是特别感谢珍藏录音的史馆,我们真心听到了那些冷漠冷血带着所谓“实验高尚”的语气。

关于手机的作文600字(精选76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大家都尝试过写作文吧,作文是人们把记忆中所存储的有关知识、经验和思想用书面形式表达出来的记叙方式。一篇什么样的作文才能称之为优秀作文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手机的作文600字(精选76篇),欢迎大家分享。

  不敢想象,如果没有了手机,我的生活会乱成什么样。

  从认识老公的那一天起,就这么一直两地分居着。刚结婚那会还好。'久别胜新婚',虽然难免相思之苦却也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随着孩子的出生,双方老人因为年龄大、身体差等种种因素,一切只能靠自己。孩子小的时候送到单位旁的全托幼儿园,早送晚接,工作带娃两不误,倒也能勉强应付得来。可是随着孩子进入小学,一天八趟的接送让我这个全职妈妈伤透了脑筋。面对现在车多人乱的状况,让小小年纪的女儿自己上学放学,我实在是不能放心,却又无可奈何,常常是人在办公室心早就飘远了,整日焦躁不安,工作、生活都折腾得一团糟。偶然机会,发现楼下一家手机营业厅推出一款亲子手机,赶紧给孩子配了一部。女儿再上学时,进校门后给我一个电话,放学后回到家中再给我一个平安电话,心安许多。作业完成后,按约定给女儿一个小时的下楼自由活动时间。以前,玩疯的孩子哪里还记得时间,常常是满院子乱找。现在可好啦,一个电话,随时召回。

  今年,孩子参加暑期夏令营,带着手机随时给我播报行程动态,还拍了一些活动、游玩时的照片发给我,及时分享孩子的快乐,很好地进行了亲子沟通。因为是儿童手机,所以呢,手机里没有安装游戏,自然也不用担心孩子过度使用手机的问题。

  现在,女儿经常抱着手机说,那是她的'机器妈妈'。你说,还有比它更好的'保姆'么?

  我是爸爸妈妈的独生女,可是最近却因为争宠失败而闷闷不乐。

  和我争宠的是爸爸新购买的智能手机。爸爸在外地工作,可是不管多忙,不论多远,每个星期都会回家一次。他总说:对孩子,最好的爱是陪伴。可是自从有了智能手机这个不速之客,我便失去了老爸的宠爱。

  清晨,躺在床上刷早间新闻的老爸,头也不抬地让我自己下楼去买早点吃。以前那个颠着勺围着大围裙向我和妈妈炫耀'徐氏蛋炒饭'的老爸去哪里了?

  10分钟,20分钟,25分钟,28分钟了……我现在发现,带手机上厕所的老爸无比讨厌!

  '爸爸陪我一起去散步好不好嘛?'夜幕低垂,华灯初上,眼看着每周毅走就要泡汤,我开始启动撒娇模式。'哎呀!我正看手机呢,你和你妈下去散步一样的'老爸不耐烦地打断我的话。'我就想跟你一起散步吗?'不放弃就是成功。'唉,外面空气不好!你就在家看书就行啦,'撒娇失败。

  '爸爸,我今天又练了一首新钢琴曲,你听听好不好听?'我努力地展现自己,希望老爸的视线能离开手机。终于弹完了,可是老爸的视线和注意力完全在那不停闪烁的巴掌大的显视屏上,没有离开半秒钟!'爸爸我弹的好不好听?''嗯嗯,好听'漫步经心的回答让我失望至极。

  手机啊手机,求求你快点离开吧,请把我的爸爸还给我!

  在几十年之后,手机将是一个万能的存在。

  人们离不开手机,手机是一个人的身份证,看到他的手机之后你的手机会自动记录那个人的信息。当然有些人的身份特殊你只能知道一小部分他的信息;而又因为一些人的身份特殊可以查到更多信息。现在,如果你的手机掉了可是一件很麻烦的事,你手机里的信息很容易被盗走。不过将来你根本不用担心,买只新手机,输入密码,就能把旧手机里的信息全部转移到新手机里,你旧手机里个人信息就全部清零了,完全不用担心信息泄露。当然,你也可以通过定位找回丢失的手机。

  手机的形态也是千奇百怪:有些是身上的衣服,有些是一个小饰品,有些是水……在那个时候没有银行,你的财产都在你的手机里,一些小钱手机会自动付款,你不可能赊账,在你欠款太久时手机会强行支付欠款。你想要交朋友的话,手机会帮你找到那个人的信息并传达你的意愿。在你们正式交友之前双方会用虚拟人来个见面,如果双方都同意交友了才算正式交友成功。如果你没有信心让对方满意,手机会结合对方的各个方面做出一个虚拟人来让你练习练习当然也仅仅只能练习。

  不喜欢运动的人可以在家里使唤虚拟人去做。如果你想去旅游又不够时间,可以让你的虚拟人去。他可以直接到达那个地方,而且他看到、听到、闻到、触摸到的以及他的感受你都可以感受得到。你如果想体验一把电影里的情节,手机也同样可以做到你可以选择不同的人物当。这样手机可算能带你走遍世界了。

  带上了手机你看到的世界会更加多姿多彩!

  时代在发展,科技在进步。回首观望手机发展史,我不由得感叹:科技的发展真心快啊!

  1973年4月,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工程技术员库帕利用无线电技术发明了世界上第一部手机。从此,手机便开始进入我们的生活。库帕是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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