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删了别人怎么还显示聊天记录?

怎么样?今天教大家微信删除好友怎么找回来的4个小妙招您都学会了吗?学会了,就赶快去试试吧,祝你好运。

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怎么恢复?

 微信删除的聊天记录怎么恢复?换手机或者重新安装微信都会把之前的微信聊天记录抹掉,这对于忘记备份微信聊天记录的童鞋来说简直就是灭顶之灾。不用担心,IT百科有办法帮你解决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怎么恢复这个问题,安卓还是苹果都可以哟。

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怎么恢复?

安卓手机:微信删除的聊天记录怎么恢复

1、将手机连接电脑,并打开微信聊天记录的储存位置。微信聊天记录目录路径为tencentMicroMsg一长串字符的文件夹(微信账户)。

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怎么恢复

2、使用360文件恢复工具,在选择驱动器中选择手机盘符,并点击开始扫描进行文件恢复。扫描结束后在目录中按照第一步的路径导出微信账户文件夹中的所有内容。

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怎么恢复

3、重新安装微信,并且登陆原来的微信账号。然后退出微信登陆并结束微信后台。

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怎么恢复

4、重新进入微信聊天记录目录,删除新的微信账号文件夹内的内容,并将恢复好的内容覆盖到其中(有些手机需要root才能执行)。

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怎么恢复

5、重新打开微信,微信聊天记录恢复完成。

苹果手机:微信删除的聊天记录怎么恢复

由于iOS的特殊性,建议优先跳过iCloud及iTunes做好备份,发生聊天记录意外丢失再通过iCloud或iTunes的备份进行还原,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依次打开iPhone的【设置】-【Apple ID、iCloud、媒体与购买项目】,在AppleID所绑定的设备选择所要备份数据的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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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绑定企业后,员工可以通过企业微信添加客户和同事的微信好友。如果他们和微信好友,企业微信可以存储员工的微信信息。许多员工对企业微信的功能不太了解,以为企业微信可以看到员工的个人聊天信息。那么,企业微信能否看到员工的个人微信聊天信息?

  一般来讲,企业微信不能看到员工的个人微信聊天,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信息,必须借助第三方软件查看,而且这样操作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很多公司都不会做这种事。

  我们经常谈论公司微信查看员工微信聊天信息,是指公司使用会话功能保存员工聊天信息,主要用于查看员工通过企业微信与客户聊天信息,而不是企业员工个人微信与微信朋友聊天信息。

  而且公司要想保存客户和员工的聊天信息,必须经公司员工和客户双方同意后才能保存档案。

  很多公司在使用企业微信期间总是会问到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我们在使用企业微信的时候无法进行会话存档呢?由于会话存档的功能必须通过二次开发来显示,如果不进行二次开发,则无法进行会话存档,因此该功能可以通过点镜系统SCRM来实现。

  企业微信聊天信息存档功能可以帮助公司永久保存聊天信息。如果员工与公司或客户有争议,管理员也可以通过后台获取聊天信息,了解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与此同时,所有聊天信息都会实时保存,无论是撤回的信息,还是已删除的信息,在后台都能保存。

  在使用企业微信时,如果我们想使用更加高级的功能时可以打开点镜SCRM系统的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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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

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开始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在微信、QQ、微博等相关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老百姓打官司的证据之一。

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收集电子证据以及举证的方式、程序等,较之过去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定,但实际操作时仍然有很多人不甚熟悉具体的操作流程,也存在诸多疑问,比如如何正确地运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如果聊天记录不慎删除了怎么办?下文将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若干法律要点和操作指引进行分析。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形式之一,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 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 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 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 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二、如何保障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有时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如果不注意有关问题,可能起不到理想的效果。

众所周知,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该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可以区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记录和转账交易记录。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实务中最多的两个问题是:

①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只是头像名字和当事人对应并不能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

②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毕竟网上有"聊天记录"生成软件可能伪造聊天记录。

鉴于微信是依附特定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建议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聊天记录。同时,如果是语音记录应当保留原始状态,使其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首先,通常提供图片微信记录时,会一并提供图片记录前后相关的聊天记录,比如聊天图片前后的文字聊天记录等,与图片记录相结合,从而较为完整地呈现案件相关事实。

其次,不得删除或修改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法院通常会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如果任何一方对聊天内容进行了删减或修改,对方拿出相反的证据,那么对于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实证据的一方,轻则降低法官对该方陈述的信任程度,重则面临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在实践操作中,要想既不侵犯他人隐私,又能得到想要的语音证据,微信语音聊天无疑是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因为在微信聊天中,语音是双方自愿通畅地采取聊天方式形成的内容,双方明知且自愿选择语音聊天,并未涉及隐私侵犯,符合合法性要求。在语音聊天记录过程中,建议进一步明确对方的身份信息以便核实,同时也利于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以免出现无法证明微信号和对方对应关系的情况。

微信语音应当尽量清晰、准确,保存好原始记录,内容须客观、 真实、连贯,最好聊天双方对于所谈论的重点争议问题有明确的表态。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由于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在保存证据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证据建议采取刻录光盘的方式提取和固定。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特点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等,在保存证据时除正常截图聊天内容外,还要保存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仅保存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无法证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包括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通过微信发生金钱往来非常常见,此时建议借款人在出借款项前,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二要明确借款用途,备注中注明转账用途;三要保留好转账记录。此外还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如录音、短信、借条等,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综上所述,无论是以上哪种形式的微信证据,均务必保存好原始储存设备,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它电子设备等。简言之,不仅要保留截图记录,还要保留这段对话发生时用于跟对方聊天的那部电子设备(如电脑、手机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不一定会要求当事人出示原始设备,但如果对方提出质疑申请鉴定,原始设备就起到了关键作用。

此外,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如果发生如下情形,法院一般不会作为证据进行采纳:

1. 无法确定主体:缺乏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即微信中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

2. 证据不完整:只截取其中一段文字、图片或录音,表达的意思含糊不清或不完整等。

3. 无法出示电子证据原始载体:手机丢失、聊天记录丢失等。

此外,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取哪方面的内容。

1. 有关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

2. 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 ;

3.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调取。

三、使用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时的注意事项、操作指引

1. 关于微信记录主体的认定问题

认定微信聊天主体是否为本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当事人本人是否承认自己为微信聊天的主体。如果其认可自己就是微信聊天主体,可以认定其为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

(2) 微信号与实名制的手机号是否绑定。如果备注的手机号码与诉讼当事人手机号码一致,且手机号码经证明是当事人所有,那么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可认定为当事人本身。

(3) 微信头像是否为使用人真实头像,头像是否清晰可见,面部特征与当事人特点是否高度一致。

(4) 第三方机构(公安机关、公证处) 是否有认定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

(5) 是否由当事人自己网络实名、电子邮箱发出的微信聊天记录。

(6) 是否有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信息。

2. 微信聊天记录应保留完整的资料

有些人在保存资料时,嫌麻烦图省事,只把自己认为有用的记录予以保存。这时候证据是有瑕疵的,可能无法被采纳,因为其是经过取舍的,不真实,结果往往是别人看不懂聊天记录所要表达的意思,也无法证明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有什么关联。

3. 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推定

以下微信聊天记录,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真实:

(1) 由当事人提交和保管的于已不利的微信聊天记录;

(2)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

(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微信聊天记录;

(4)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微信聊天记录;

(5)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

4. 不慎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存在一定可能性可以恢复:

第一步 ,在微信主页上方点击“搜索”;

第二步,在搜索栏中输入“recover”;

第三步,搜索后会显示“微信修复工具”;

第四步,点击进入即可跳转修复选择页面,选择故障修复即可

除上述方式由本人自行恢复外,还可以从专业维修人员处尝试是否可以恢复聊天记录。

四、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证据?

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法庭上,当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 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 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 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 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中,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附件:调取转账交易记录的操作指引

●在微信底部菜单栏,选择“我”—“支付”功能菜单。02

● 进入支付菜单主界面后,选择“钱包”功能03

● 在钱包功能主界面,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04

● 在账单功能界面,点击顶部的“常见问题”按钮,该界面出现“下载账单”功能,点击该功能,进入账单下载界面。05

● 在账单下载界面,有“用于个人对账”(Excel格式)和“用做证明材料”(PDF格式)两个功能选项,分别对应账单不同的用途。06

● 选择调取用途后,可进一步选择具体日期区间,支持调取自定义时间内的交易流水,最长不超过一年。

很多人会反映,微信好友很多,聊天内容也很多,会经常清理微信内容,没法保存那么多或者那么长时间的信息,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

“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切忌认为“同步”操作即“万事大吉”,清理前一定要先予以证据保全。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较为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进行保全。

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如果经过了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得到认可。如果此证据亦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力不会低于其他证据。

特别是对一些侵权类证据,为防止证据灭失,应在发现侵权行为时第一时间尽快进行证据保全。自行取证缺少监督,电子数据又易被篡改,通过专业机构保全证据仍是最有效方式。

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或公证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被法院采纳的风险。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进行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办理保全公证时也需要按照上述过程步骤进行操作。

进行微信证据保全时要注意什么?

1.对于微信内的图片,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2.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3.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 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4.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等,在保全时除上述步骤外,还要保全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单独仅保全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无法证实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5.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发生金钱往来时,第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第二要明确用途,备注时注明转账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催款短信、借条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原标题:《【今日法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法律要点+举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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