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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仅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在当事人和解、诉讼(仲裁)、执行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未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当发包人破产的情况下,承包人如何最大化地维护自身利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及其他生效判决及法理作如下总结。

一、破产优先受偿权概念:

破产优先受偿权(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就债务人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对设定了担保物权标的物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破产优先受偿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71条第(4)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案情简介:安徽天宇公司将其厂区一期工程生产厂区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通州公司承建,并与通州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涉案工程因天宇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最后未竣工,被认定为在建工程,在仲裁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明确如处置天宇公司土地及建筑物偿债,通州公司的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2011年8月26日,法院裁定受理对天宇公司的破产申请,2011年10月10日通州公司即向天宇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天宇化工对通州公司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致天宇公司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请确认原告申报的8829702元的债权享有对被告破产财产分配的优先受偿权”,该案业经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对申报的8829702元债权就其施工的被告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土建、安装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发布第15批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享有优先受偿

五、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一)工程总承包人及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也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

(二)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明确:“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装饰装修工程是以已经建造的建筑物为基础进行二次加工和修缮承包人通过装饰装修等工作使原建筑工程得以增值根据“增值理论”应当赋予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发包人负有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当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以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为限。同时,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基础是“增值理论”实际施工人作为实实在在为建设工程提供增值服务的主体理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工程款债权受让人

根据《合同法》第81条之规定,除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外,受让人可取得与受让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具有担保性质的权利,其依附于作为主债权的工程款债权,故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也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合同中形成的债权的,受让人基于债权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故其应享有该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担保物权,具有一定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于所担保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担保工程发生转让,亦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的行使。

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认为,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的法益来讲,主要系保障工程款债权的实现,对于工程价款应涵盖承包人完成工程成果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均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二)承包人的利息损失及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产生的损失能否优先受偿存有争议。在唐山爱德利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与河北省汉沽农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款优先受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利润以及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损失。(集)公司与北京秦浪屿工艺品有限分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在判优先受偿权时的利息纳人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也维持了该判决。但在郑桂龙与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却认为,工程款利息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裁定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郑桂龙享有的工程款债权中利息部分不属于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所以利息部分不能与工程款本金一并优先受偿。

(三)保证金、发包人支付或承诺攴付的补偿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江西三洲农产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证金及利息损失并非工程实际的支出,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等实际支付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对于垫资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区别不同案件的情况作出具体处理:

第一,对于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双方在签订了有关垫资合同之后,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开工或仅仅是办理了开工手续双方即产生矛盾,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对于部分履行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求意见稿)第3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指导性案例中进一步明确:“从合同法规定的条文表述分析,没有要求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款以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为先决条件,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包人也对未完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对于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工程欠款处理,享有当然的优先受偿权。

七、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申报债权

因为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所以,优先受偿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现行《企业破产法》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并无规定,在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向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案中,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确认了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录为指导案例第15批73号。

八、在破产案件中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

(一)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

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以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实际交付日期晚于约定的竣工日期,且交付时未经竣工验收的,以交付日作为起算点;当事人自行约定行使期限的,以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作为起算点;当事人未约定竣工日期,且工程也未竣工验收的,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竣工日期作为起算点;以原告起诉之日作为起算点;以发包人承诺付款到期之日作为起算点;破产案件的债权申报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6个月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2011《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6条规定,“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二)在破产案件中,《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规定行使期限。《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这里的六个月期限,性质上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时起算,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关于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的行使期限是必须在六个月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还是在六个月内必须登记公示,抑或在六个月之内必须提起诉讼,《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对六个月行使期限内的优先权主张形式并未明确。本文认为,作为别除权人在六个月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即视为行使了优先受偿权。

九、优先受偿权放弃效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109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若优先受偿权被权利人放弃,则转变为普通债权。

十、合同无效与优先受偿权

根据《建设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承包人仍然可以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既然《解释》已经认可了施工方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可以享有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对担保工程价款请求权实现的优先受偿权,亦应予以认可。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权利,其设立并非依附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基于建设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即建设行为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等物化于建筑产品的过程。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表明该工程具有使用价值,法律认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对工程价值的增值,依据增值理论,施工人投入该工程的物化成果应得到保障,故应承认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合同无效且工程存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承包人无优先受偿权。

十一、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受限

梁慧星教授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中认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应当解释为法律禁止流通物。包括:公有物,如国家机关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军事设施;公用物,如公共道路、桥梁、机场、港口,及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则列举了五类“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类型,包括:(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2)建设工程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公益目的建设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3)建设工程属于国家机关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或者军事建筑;(4)建设工程属于设备安装等附属工程;(5)消费者购买承包人承建的商品房,并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或者产权变更手续。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结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建设工程可以“折价、拍卖”,权利人须按法定程序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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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慧娟,女,中国籍,15年证券从业经历,金融学硕士,于2015年8月加入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担任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在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统计分析岗工作,2008年7月至2011年1月在阳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中心历任风险管理岗、债券研究岗,2011年1月起任固定收益投资经理,至2015年8月在阳光资产管理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部任高级投资经理。2015年12月9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9日至今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7月13日至今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24日至今担任泰康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1日至2019年5月8日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起,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1月6日,代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0年6月30日起,担任泰康申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2年4月26日起,拟任泰康丰盛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金宏伟,男,中国籍,10年证券从业经历,工学硕士,2006年7月至2012年3月曾任中钢集团工程总包项目经理、工程师、国际商务师。2012年3月至2016年12月历任新华基金行业研究员、中上游行业组长、中游及TMT行业组长、研究部总监助理、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2016年12月加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投资部股票投资总监。2017年8月28日至2019年5月9日,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28日起,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2日起,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9月10日起,担任泰康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7月24日起,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1年12月7日起,担任泰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2年6月1日起,担任泰康招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框架,自上而下灵活配置大类资产,自下而上精选投资标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集中资金进行优质证券的投资管理,同时进行高效的流动性管理,力争利用主动式组合管理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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