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涉嫌诈骗,应如何维权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一次全面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一般表现为当事人或虚构案件事实,或捏造法律关系,或伪造诉讼证据,炮制出假案子、假讼争,意图利用法院裁判权和执行权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

  虚假诉讼主要分为“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由于虚假诉讼手段隐蔽,实践中难以甄别,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还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如何有效打击虚假诉讼引发社会关注。

  本期议事厅邀请法学教授、律师,以及民间借贷活跃地区的法官与检察官,围绕虚假诉讼治理展开探讨。

  新华每日电讯记者  完颜文豪

  汤维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洪道德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

  王朝勇 :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投资合伙人

  李道演 :京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

  李 红 :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程小国 :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许光勇 :浙江台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为何“假官司”数量逐年攀升

一些人将诉讼当成商战,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益

  据最高检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纠正的虚假诉讼案数为1484件、3300件和10090件,呈现逐年攀升趋势。

  许光勇:早在2005年前,司法实践中就已出现虚假诉讼,近年来数量逐渐攀升。主要是违法分子受利益驱动钻法律空子,通过虚假诉讼牟取非法利益。

  洪道德: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一些人将诉讼当成商战,企图通过不诚实、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益,使社会诚信受到很大破坏。

  过去也有虚假诉讼,由于法律不健全、标准不清晰,这类案件基本上按伪证罪、诈骗罪等处理。但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有时跟虚假诉讼不匹配,即使作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也不准确,所以虚假诉讼很少被当作犯罪处理。

  李道演: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2018年和今年分别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意见》,对这类案件审查更加严格,惩治力度逐渐加大,导致案件数量明显增多。

  王朝勇:狭义的虚假诉讼是指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罪,广义的虚假诉讼还包括民事上的虚假诉讼,不一定构成犯罪。虚假诉讼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包括“单方欺诈型”和“恶意串通型”。

  汤维建:社会诚信是诉讼诚信的基本背景,由于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虚假诉讼就会有滋生的土壤。社会诚信度越低,虚假诉讼率就越高。

  极少数司法审判人员甚至还内外勾结,“指导”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有些司法人员为谋取私利,不惜以身试法,通过炮制虚假诉讼进行枉法裁判。

  李红:近年来,诉讼案件本身在逐年上涨,虚假诉讼数量也会水涨船高。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加大了财产处置的力度,当事人对财产的争夺更激烈,虚假诉讼有时就被当成一种手段。还有,立案登记制要求有案必立,但立案阶段缺乏对虚假诉讼的有效拦截机制。

  汤维建:立案登记制度本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但被有些当事人当成诉讼程序漏洞利用,作为虚假诉讼的“制度保护伞”。

  另外,由于实体法律制度不完备,很多虚假诉讼为了规避实体法上的要求,比如房屋限购、车辆限买等指标性制度,也为人们通过虚假诉讼规避它们提供了“诱惑”。

  洪道德:有案必立和立案审理是两个概念。有案必立并没有降低法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判断,也没有降低判决的标准,而虚假诉讼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审理把虚假内容认定成合法事实。不能把有案必立理解成立而必审、审而必判、判完必赢。

民间借贷何以成“假官司”高发区

能够产生借贷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多种多样,最直接的证据“借条”“借据”易于伪造

  最高法数据显示,2015年至2020年上半年发现的虚假诉讼中,发案量最高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比达46.36%。

  王朝勇:虚假诉讼在民商诉讼很多领域都存在,其中民间借贷是重灾区。往往经济越发达的地方,民间借贷越活跃,相对来说,目前广东、浙江、江苏案件数量较多。

  近年来,民间借贷中出现的“套路贷”,不少都涉及虚假诉讼。我接触的虚假诉讼受害者,大多是2014年陷入“套路贷”的房地产企业,当年银行压缩银根,地产企业缺钱,有人就故意放贷下套,有的企业上百亿资产都被套没了,案中有案非常复杂,光案卷就要几麻袋。

  李红:我们对近几年虚假诉讼案件做过分析,涉及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破产企业债权确定、拆迁补偿、遗产纠纷等,主要跟执行和破产程序有关。其中,执行程序占比较多,又集中在民间借贷领域,当事人最常见的目的是阻却法院执行,其次是稀释执行债权,以及设立本不存在的优先受偿权。

  李道演:今年出台的《意见》,列举了九种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排在首位,显然是根据司法实践总结出来的。这类案件类型基数大,虚假诉讼自然高发。

  不少虚假诉讼的原告是从事高利贷行业,为了追求非法利益,捏造事实打官司。还有一些原告以“受害者”自居,抱着侥幸心理希望通过诉讼,挽回自身损失。

  程小国:借贷关系是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能够产生借贷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多种多样,容易虚构,最直接的证据“借条”“借据”易于伪造。

  有的出借人为了逐利而不择手段,惯用虚假陈述等手段。还有一些从事高利放贷、实施“套路贷”的人员,为了牟取暴利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借款人出于无奈或被胁迫出具虚假凭证、作虚假陈述的屡见不鲜。

  许光勇:相较于其他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民间借贷案件有其特殊性——举证责任相对容易实现,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较易获取;诉讼上一般是简易程序,而且很多案件是缺席判决,容易实现虚假诉讼的目的。

  从司法机关案件管理角度来说,信息不对称也是虚假诉讼高发的客观原因。比如有的当事人在同一法院,提起几十件甚至几百件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这种现象本身就不正常。由于不同案件承办人之间沟通较少,加上他们手头案件又多,有些线索容易被忽略。

如何才能识破“假官司”

如果有专业人士在背后指导,证据链会很完整,虚假诉讼的识别难度更大

  程小国:虚假诉讼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特别是“双方串通型”的。当事人之间往往关系密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炮制证据,以应对司法审查。

  一方面,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无须公示,第三人无从知晓,受害人因不知情而无法提出抗辩。另一方面,民事诉讼中很多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不配合法院就案件事实的调查。即便法官通过自由心证认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但在没有确切证据情况下,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可能存在偏差。

  李道演:2015年虚假诉讼入罪时,由于罪名规定太过模糊,司法惩戒与刑事打击界限不清,实践中罪与非罪存在很多争议。

  后来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只有“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才构成本罪,统一了司法裁判标准。今年出台的《意见》,列举了七种可能属于虚假诉讼的线索。认定标准详细,立法层面做了最大可能的覆盖,关键还要靠实践落实。

  汤维建:目前,司法考核指标中缺乏对虚假诉讼的量化扣分项目,也缺乏有效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有些司法审判人员盲目追求结案率,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睁一眼闭一眼,通过调解、速裁、司法确认等简易管道,三下五除二迅速做出结案处理,使虚假诉讼得以蒙混过关。

  李红:往往有财产打“假官司”才有价值。在执行案件中,一旦查到关联案件且涉及民间借贷,或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法官一般都会很谨慎。

  然而,民事诉讼中有缺席审判、调解结案等审判机制,法官遇到这些情况,没有深入调查的契机,不可能对每一起民间借贷案件,都用警惕的眼光审视。

  有的案件办完要花几年时间,对次数繁多的小额资金流向,大数据查控能力也有限,法官需要投入很大精力。目前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不会单独计算虚假诉讼审查的工作量。

  王朝勇:“套路贷”领域的诈骗型虚假诉讼中,贷款人为了洗清嫌疑,往往会在合同订立、银行流水单上“绞尽脑汁”,披上合法民间借贷的外衣。仅通过书面证据,很难看出贷款人隐藏的非法占有目的。

  李红:如果有专业人士在背后指导,虚假诉讼的识别难度更大,证据链会很完整,虚构的事实也符合标准的诉讼要求,无疑会增加法官调查取证、破解虚假诉讼的难度。

  许光勇:我们检察院对证据的调查核实措施比较有限,当事人之间借贷资金是否实际交付、归还,我们可以通过银行交易流水查明资金流向。但如果是现金交付,要调查出借人是否有出借能力、借款人是否有借款必要等综合认定,难度就会大很多。

  李红:一般当事人自己做资金流向,可能也就倒腾两手。如果由专业人员来做,可能五手才能查出来。我们有时候查一个账号,发现资金都不在银行体系了,甚至有一些专业的洗钱手段,资金流向最后就断了。

  法官穷尽证据收集手段都追查不出来,即使公安机关介入侦破难度也很大。司法资源不可能全部投入到某一件案子中,法院也要考虑查到什么程度应该放弃。

  许光勇:办案时容易找到出借人并调查取证,而很多借款人属于社会失信人员,流动性大,联系方式不明,寻找到他们也是一大难题。

  当然,司法机关更要主动作为。法院处在民事诉讼第一线,要运用好发现虚假诉讼的最有利优势;公安机关作为侦查部门,要刚性有力地查办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贯通刑事、民事诉讼,畅通查办虚假诉讼的程序问题……

“成本小获利大”惩治难题怎么破

较低罚款或短暂拘留的违法成本明显偏低,助推了虚假诉讼的泛滥和升级

  程小国:虚假诉讼一般成本小、获利大,存在惩治手段不足的困境。从民事惩戒来看,对于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为人罚款、拘留等处罚,对个人和单位罚款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100万元。随着经济发展和虚假诉讼行为方式的变化,这一标准很难适应打击需要。

  李红:我们法院这类案件的财产数额,绝大多数都是几十万元起步。制裁力度不足,违法成本太低,罚款数额远低于违法收益,当事人有以小博大的心态。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虚假诉讼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与制裁制度不够完善,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设置的门槛过高,使很多虚假诉讼得以逃脱制裁。

  另外,司法公开制度、陪审制度、第三人诉讼告知制度、检察监督重点跟踪制度等落实得不够理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和惩治效果不佳。

  李红:法律适用上还有难点,民事诉讼中是否认定虚假诉讼,刑事上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犯罪,是此罪还是彼罪,在犯罪形态、量刑情节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目前司法资源比较匮乏,是否应投入到打击虚假诉讼领域,不同地区和时期,各级司法机关也会有不同考量。

  程小国:就刑事打击而言,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而对“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既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一般也不宜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侵财类犯罪定性处理,往往以罚款、拘留等措施进行处罚,刑事打击力度有限。

  汤维建:虚假诉讼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被纳入刑事犯罪进行制裁,未能让以身试法者心生畏惧。而较低罚款或短暂拘留的违法成本明显偏低,“低投入、高产出”这一扭曲性机制,助推了虚假诉讼的泛滥和升级。

  李红:刑事责任的量刑相对较低,有文章对2015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的138篇虚假诉讼裁判文书分析,所处的刑罚都是用虚假诉讼罪中的第一档,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适用缓刑率很高。

  有的虚假诉讼被发现后,当事人最多把应该偿还的债务还上,和受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从而获得从轻处罚。

  程小国:不同法院之间缺乏审判信息沟通平台,法院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也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共享渠道,法官办案时难以全面掌握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信用记录等信息,各部门需加强协同治理,建立线索移送、结果反馈机制。

  李红:从2012年到2019年,我们法院审理的涉及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有九件,每年对以虚假诉讼扰乱民事诉讼秩序的处罚大概有二三十件。

  我们法院做过工作指引和协调机制,但要更细化并能指导实际工作,目前案件积累还不够,在诉讼中占比没那么高。

  汤维建:还需要以虚假诉讼惩治为切入点,完善司法考核和司法伦理制度,进行常规性司法反腐。一些法律服务者的职业操守尚需提升,法律服务业唯利是图、缺乏有效监督的倾向有待遏制。

  许光勇:非法获取利益是虚假诉讼的根源,要有效打击就要切断利益链,消除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非法利益。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对虚假诉讼产业链等施以刑事责任,尽可能压缩虚假诉讼赖以生存的利益空间。另外,还要加强普法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诉讼打假”。

  汤维建:实践中许多假离婚的形成,与拆迁、征用补偿、规避税费等问题联系密切。当前,有针对性地、系统地梳理实体法中的制度性缺陷,堵住通向虚假诉讼的实体法之路,是难以绕开的立法完善和制度建设课题。

  王朝勇:现实中还有虚假仲裁和虚假公证行为。由于仲裁裁决书不公开,有的当事人不申请执行,直接当作另案的证据,或在企业破产中直接抵债。虚假仲裁只有申请执行才构成犯罪,这就留出了逃避空间。建议增设虚假仲裁罪和虚假公证罪,或列入虚假诉讼罪处理。

如何通畅受害人救济途径

目前最大障碍在于救济途径不通畅,导致一些受害人告状无门

  程小国:虚假诉讼受害人一般包括诉讼参加人和案外人。诉讼参加人的救济重心是取证和证明,要在诉讼过程中积极抗辩,提供反证来证明原告的主张或证据为虚假,戳破虚假诉讼的面纱。当无法取得有利证据时,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或判决后向检察机关申诉、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外人的救济难点不仅是取证和证明,还要采取合适的路径让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主要救济途径有向法院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诉、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等。

  近年来,我们台州法院集中打击虚假诉讼,发布典型案例,民众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受害者更积极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或向司法机关举报控告。

  李道演:在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中,我曾为被告人做过成功辩护,也替受害人进行刑事控告,后者的难度相对更大。对受害人而言,输了官司,失去的不只是金钱,还有对法律的信心。

  洪道德:目前最大障碍在于救济途径不通畅,一些地方的法院和公安机关来回踢皮球,导致受害人告状无门。个别地方公安机关的态度是,这种案件一般不接受个人的举报控告,只接受法院的移送。

  有的民事诉讼受标的大小影响,二审就到了高级法院。有的基层公安机关错误地理解为,自己无权否定高级法院的事实认定。其实,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要不告而理,主动出击,负有证明责任,个人只要举报控告就行了。

  王朝勇:在我接触的案子中,有的老太太一辈子的积蓄都被骗走了,有理也打不赢官司。有的受害人在法律救济中遇到移送难、立案难。

  如果虚假诉讼案件涉嫌犯罪,律师要求法官移交公安,而法官不移交,仍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有可能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当然,公安局也有义务立案,因为这是公诉案件,并不以法院、检察院移交为前提。

  李红:我们法院移送案件,一定要去调查取证,提供基础证据,公安机关才会顺着线索去侦查,不能有合理怀疑就移送。

  但民刑衔接上不太顺畅,什么案子应该移送,什么情况应该立案,标准还不太明确。虚假诉讼还存在民刑交叉的难点,刑事法官未必清楚民事诉讼中的取证和证据流转,民事法官可能对刑事标准比较模糊。

  洪道德: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可以考虑第三方指定管辖,把个案指定管辖延伸至类案,比如一个省指定几个审理虚假诉讼案件比较成熟的法院,并指定由哪些公安机关负责。至少在这一地区,这类案件的证明标准、办案程序能统一起来。

  李红:有的受害人没有很强的救济动力,一方面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较高,而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并不多;另一方面,被执行人本身财产就不多,有的判决后也很难执行,受害人拿不到财产。

  如果属于稀释债权的案件,涉及较多债权人,单个债权人也不愿揽下维权责任,自己要投入100%的成本,收益反而会被稀释。

  王朝勇:虚假诉讼案件被查清后,财产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如果受害人被拘留或判刑,恢复自由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民间借贷有哪些是一定要注意的?
  一、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是口头协议方式。口头协议的最大弊端是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除非对方承认借贷事实或者您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难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民间借贷最好还是签订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但不是必备条款。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作用:
  (1)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4%。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给付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四、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砍头息”合法吗?
  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五、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来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属于借款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夫或妻偿还: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

  六、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七、民间借贷借款人下落不明如何起诉?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八、哪些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的?
  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摘要 亲,老板好, 借款人虚构借款事实算诈骗。涉嫌诈骗。但具体如何认定,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节和涉案金额进行认定。诈骗,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达到法定诈骗罪数额的,构成诈骗罪

亲,老板好, 借款人虚构借款事实算诈骗。涉嫌诈骗。但具体如何认定,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节和涉案金额进行认定。诈骗,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达到法定诈骗罪数额的,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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