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银行突然扣款显示快钱支付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扣款

央行官网信息显示,7月28日,第三方支付机构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钱支付”)支付牌照信息发生变更,符之晓取代曲德君成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事实上,从工商信息来看,符之晓于此前6月25日就已成为快钱支付法定代表人,而且其取代的并非曲德君而是穆矢。

曲德君于2002年加盟万达,职务一路高升,从万达商业管理城市公司老总,一直干到万达商业地产执行总裁。在万达集团宣布进行第四次转型时,曲德君成为万达网络科技集团负责人,该集团旗下主要有四大业务板块,包括数字商业、智慧生活、和公有云服务,收购而来的支付公司,自然也在这一板块下。随着万达在网络科技业务的失利,曲德君职务几经调动后,便离开了万达。

接替曲德君的是穆矢,加入万达前,他曾先后担任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后作为万达金融最主要负责人。穆矢曾担任过万达金融体系内10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除了快钱支付,还包括万达普惠网络小贷公司、万达数金等。今年2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消息,穆矢涉嫌受贿、隐瞒境外存款一案,由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随后,上海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对穆矢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穆矢之后便是如今的符之晓,相比于此前的两位掌门人,在公开渠道上关于其信息并不多。

公开资料显示,快钱支付是首批第三方支付机构,成立于2004年。2011年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最早资质包括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预付卡受理(全国)等。在首次续展时,快钱支付主动终止了后二者业务。

在2014年的最后几天,快钱支付与万达签订战略投资协议,万达也由此获得快钱支付的控股权。在后来的万达年会上,王健林披露了收购快钱支付68.7%股权耗资3.15亿美元。2017年,关国光原股东悉数退出,万达金融也就实现对快钱支付的全资控制。

不过随着万达在互联网金融布局失利,以及“轻资产”战略的实施,出售快钱支付似乎成为一个不错的选项,从2018年开始便有了相关出售传闻。根据财联社报道,万达先后和苏宁、、外资背景公司就出售快钱支付事宜均有过接触。

直到2020年,新的“意向买家”再次浮现,彼时在处于上市关头的京东数科(现科技)无限接近收购快钱支付,甚至进入了央行审批阶段,交易价格大约在16亿元左右。如果没有后来的监管变化,京东数科折戟科创板,这桩交易也许已经成行。普遍认为,京东科技苦于旗下支付牌照收单资质局限,看中的是快钱支付的全国范围收单资质,在服务B端商户数字化进程中,收单是重要一环。

但事与愿违,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趋势已发生了巨大变化。还在征求意见的支付机构新条例也明确指出,同一法人不得持有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10%以上股权,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种种迹象表明,科技收购快钱支付已无后续进展。

直至近日,有知情人士向移动支付网透露,快钱支付又迎来了新的“意向买家”,一家名为掌上汇通的公司。据了解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战略投资股东背景包括IDG资本、华兴资本、宜信等。2013年上线PP钱包,以支付数据为基础,提供小额授信、信用融资等多类金融服务。

不过按照此前的“多次出售”经验,快钱支付易主显然充满不确定性。一方面,快钱支付牌照资质全、商户资源多,价格必然不菲,并且许多有明确需求的企业此前已经完成牌照布局,因此潜在买方数量大不如前;另一方面,监管趋严的环境下,支付牌照的吸引力在某种程度已有所下降,同时监管对于牌照并购审核也会更加慎重。

值得一提的是,有支付行业人士向移动支付网表示,在牌照并购考量中,业务“干净”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显然新买家并不希望处理过多“前任麻烦”,毕竟对支付机构的违规行为,监管可能追溯。

从央行公布对快钱支付的行政处罚来看,其历史罚单以数万元量级为主,且最近一次被罚已是两年前。而最大罚单要追溯到2015年,快钱支付福建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被央行福州中支罚款44万元。从合规角度来看,快钱支付尚属“优质”。

为什么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莫名从我工行卡里扣款了1080元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银行工作人员可以随意查客户个人账户流水吗,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

  • 交通银行总行在全国部分省市试点,向公众推出自助设备,市民只要按操作流程,不过10分钟,自己就可以给自己发银行卡。

  • 网上退票的扣费标准如下:对开车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珠海银泰公司赔偿原告*****交易资金756 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43 246元);2.判令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公证费276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原告因(以下简称中恒富利公司)欺诈,到中恒富利公司代理的平台开户入金炒“现货黄金”。根据中恒富利公司介绍,“现货黄金是一种国际性的投资产品,由各黄金公司建立交易平台,以杠杆比例的形式向做市商进行网上买卖交易”“现货黄金交易是利用资金杠杆原理进行的一种合约式买卖”。在提交了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后,在未签订任何书面客户协议书的情形下,中恒富利公司为原告开通了交易账号×××,并提供了初始密码。交易通过中恒富利公司官网提供的TRCBMetaTrader4软件进行。交易之前,原告需通过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注入交易保证金。交易期间,原告入金三笔共756 000元。经过多次交易,原告投入的上述资金全部亏损,无法转出。经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得知,中恒富利公司代理的“现货黄金”盘业务违反了强行法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原告开户后所从事的全部交易均无法律效力,原告曾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区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并就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经东城区法院多次调查,已确认涉案交易中原告*****的交易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通道,最终全部注入被告珠海银泰公司。被告珠海银泰公司基于非法交易而收取原告交易资金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另查,被告珠海银泰公司系被告*****、*****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经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经营范围是电子商务、网上贸易代理、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投资贸易信息查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服务、其他商业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8月5日被告珠海银泰公司因逾期未年检,被珠海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被告*****、*****系被告珠海银泰公司股东,分别认缴出资人民币765万元、735万元,实缴资本为0元。因被告珠海银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依法清算,故被告珠海银泰公司的股东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原告为本案诉讼,委托律师办理公证保全,支付公证服务费2760元,此费用依法应由三被告共同负担。现依法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珠海银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分别于2015年11月4日向(以下简称快钱公司)转账180 000元、于2015年12月11日转账160 000元、于2016年1月14日转账416 000元。快钱公司分别于上述转账时间将该三笔款项支付给(以下简称视讯公司),同日视讯公司将该三笔款项支付给珠海银泰公司。 庭审中,*****陈述上述三笔转账,系因(以下简称中恒富利公司)向其宣传现货黄金交易投资理财项目,*****经中恒富利公司介绍在TRCB公司网站上注册后,使用从中恒富利公司官网下载的MT4软件进行的投资操作。操作过程为使用在TRCB公司网站上注册的账号登陆MT4软件后,点击入金选项,跳转到支付页面后进行支付。*****于2017年7月3日在对中恒富利公司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经公证的中恒富利公司网页中介绍:“现货黄金(也叫国际现货黄金和伦敦金)是即期交易,指在交易成交后交割或数天内交割。现货黄金是一种国际性的投资产品,由各黄金公司建立交易平台,以杠杆比例的形式向做市商进行网上买卖交易,形成投资理财项目,通常也称现货黄金是世界第一大股票”“现货黄金交易是利用资金杠杆原理进行的一种合约式买卖。根据国际黄金保证金合约的交易标准,利用一盎司的价格购买一百盎司的黄金的交易权,利用这100盎司的黄金的交易权进行买涨卖跌,赚取中间的差额利润,并且如果补足差价可以提取实物黄金,最低100盎司”。*****为此支出公证费2760元。 *****曾以合同纠纷于2018年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中恒富利公司、视讯公司、珠海银泰公司、卓小龙,庭审笔录中视讯公司答辩称其为珠海银泰公司与*****之间的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仅为支付渠道;快钱公司为其上游公司,快钱公司将款项结算给自己后,自己再将款项结算给珠海银泰公司;经其查询确认,珠海银泰公司的全部交易款项已经提取完毕。中恒富利公司陈述其仅为TRCB公司介绍客户,不参与实际交易,并不是其公司员工介绍*****进行的投资,TRCB公司建立该交易平台,主要进行现货黄金交易。TRCB公司并未在我国境内注册,其不具有在国内开展期货交易、黄金交易的资质。 另查,珠海银泰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1日,注册资本1500万元,股东为*****(持股比例51%)和*****(持股比例49%),*****认缴出资额65万元,*****认缴出资额735万元,出资时间2040年5月6日,目前未实缴出资。2019年8月5日珠海银泰公司因逾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支付记录、工商登记信息、(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3735号公证书、(2018)京0101民初9812号开庭笔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司人格否认以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因此在本案中首先需要确定*****对珠海银泰公司享有债权且珠海银泰公司自身无法偿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TRCB公司网站上进行投资交易,所投入资金进入珠海银泰公司账户。TRCB公司并未在我国境内注册,亦未取得相应的期货交易资质,我国法律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TRCB公司所设立的该交易平台不符合法律规定,珠海银泰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上述款项退还给原告,故本院对*****要求珠海银泰公司退还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为主张其权利而支出相应的费用,其有权要求珠海银泰公司承担,故本院对*****要求珠海银泰公司承担公证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要求*****、*****对珠海银泰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本案中,珠海银泰公司于2019年8月5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作为珠海银泰公司的股东应当于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珠海银泰公司进行清算。截至庭审结束之日,*****、*****并未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应当认定其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未提供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故本院认定珠海银泰公司因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其应对珠海银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珠海银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七条、第十八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返还*****款项756 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756 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支付*****公证费27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三、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情况下,*****、*****对*****对享有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 820元(*****已预交641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银行突然扣款显示快钱支付 的文章